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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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五篇】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数字内容产业蓬勃发展,数字内容作品的形式和种类日益丰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传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相较于传统的影视作品,数字作品对载体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互联网利用数字作品满足其需求。一方面,用户的需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另一方面,复制和传播的便捷导致了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复杂困境。显然,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弘扬,有利用用户的无障碍获取。然而,不加限制的传播,必然造成创作者著作权的随意践踏。于是,围绕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出版商、信息网络服务商和用户的博弈,成为政府、媒体、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2 相关研究

博弈的目标是打造一种所谓的利益平衡,即按照著作权法所规定一方面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也强调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传播。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时代数字作品的产生打破了著作权的平衡,原有依靠限制载体的保护办法在互联网时代下失去了作用,于是学界和业界展开了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讨论。目前的研究看,主要存在三种研究取向:制度取向、技术取向、管理取向。

制度取向的研究试图通过案例研究、对比研究等方法探讨通过合理的制度规范版权使用行为,主要研究成果是对合理使用行为的研究。张绍武列举了合理使用行为,这些利用行为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并根据《伯尔尼公约》提出了数字作品版权保护中合理使用的原则,从共有领域的数字作品和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作品两个角度提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刘洋从案例研究出发,以法学的视角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判定合理使用的界限,提出了相关对策。贾增岁,吴向军强调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是平衡版权人与公众使用作品权利的支点,并论证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沟通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桥梁作用。郭瑞华分析了数字作品版权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界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边界,认为所谓合理使用主要包括网络上的浏览;制作多媒体课件;网络中类似公告栏的形式;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提出解决利益冲突要推行创作共有机制、引入电子商务模式以及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版权授权方式,促进作品的完善和传播【5】。另外一种研究取向是从技术角度探讨解决版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的讨论均围绕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代表性的研究者包括江雪梅、许文丽、张宪海等【6-8】。管理取向的研究试图通过最佳的管理设计,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收益,这种双赢或多赢的研究视角也是多方博弈的成果。奉小斌等认为网络版权保护旨在权衡网络版权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利益,定价策略利用网络外部性原理和数字产品的特征进行合理定价。周丽霞等以数字图书馆为背景,着重分析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博弈规则以及博弈参与者,提出了基于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解决方案。孙瑞英分析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建立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模型,指出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博弈双赢的可能性。

纵观相关研究现状,大部分研究者的成果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从某一利益方的角度提出策略方法。博弈研究大多从经济学视角,提出博弈模型,策略方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基于此,本研究从厘清数字作品博弈方的利益诉求出发,拟提出有针对性的数字作品博弈策略,为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3 数字作品版权博弈方的利益分析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面临新的困境。新的载体形态,使得传统的版权保护办法丧失了有效性;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较差,版权人的维权极为艰难;复制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催生了大规模的盗版行为,网络传播环境促使盗版的传播极为简单;网络盗版的成本低廉,正版价格昂贵,诱发了大量侵权行为。在复杂多元的环境下,要进行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应该分析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

3.1 著作权人的利益诉求

可以说传统版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为核心的。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关注核心发生了变化,版权法更多的关注数字作品的传播,通过法律规制以规范数字作品的传播行为。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推出征集意见,即引起了音乐创作人的集体抗议,认为修改草案剥夺了音乐人合法的著作权。那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了明确说明。本研究选取在网络环境下较为敏感和容易侵犯的权利进行分析。

(1)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依靠网络传播的数字作品,在传输过程的篡改变得较为简单。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实践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主要关注作品被恶意复制和使用,无限传播,从而造成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诸如此类的诉求也是数字作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3.2 信息网络服务商的利益诉求

近年来,针对信息网络服务商的法律纠纷非常多。例如,百度文库侵权案、视频网站APP纠纷等。信息网络服务商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致力于资源共享的数据库建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客观上又促进了公共利用数字作品的机会,有利于文化作品的大众传播。基于技术中立视角的信息网络服务商面对著作权人的讨伐,显示出非常强硬的立场,而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显得异常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重新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而在法律层面,针对这种复杂的纠纷,尚未出台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司法解释。事实上,信息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数字作品过程中取得了收益,著作权人并没有得到补偿,而补偿的机制也并未建立。多数的纠纷都要通过著作权人与信息网络服务商的线下和解,甚至需要行政命令去解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纠纷。这些乱象在建设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网络服务商业呼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避免纠纷的产生。

3.3 公众用户的利益诉求

由于数字作品网络获取的便捷性和经济性,公众用户购买正版数字作品的诉求降到最低。公众用户希望得到免费、及时、便捷的服务。在移动互联环境下,这种需求愈加强烈。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用户对数字作品的使用都是以学习和娱乐为目的的,这与恶意使用和传播、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在大众的诉求声中,信息网络服务商的传播行为更加趋于合理化,似乎有了更多与版权人抗衡的基础。公众用户的利益诉求是最不涉及经济利益分配的一方,但是又直接影响著作权人和信息网络服务商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满足公众用户的合理需求,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又是数字作品出版的重要宗旨。

因此,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过程中,对于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都应该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应该是相关法规制定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4 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策略

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核心是博弈各方的利益平衡,版权保护要充分考虑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保护合理使用,打击恶意违法行为。

4.1 构建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主要以著作权法为主体,然而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却受到利益各方的广泛质疑,焦点之一是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够。另外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于,由于著作权法具有极大包容性,传统媒介和数字媒体的作品均在著作权法规范之列,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其操作性受到质疑。尽管我国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基于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未建立。从本质上说,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适用于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专门法规。立法部门要根据立法程序,尽快制定出台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规章制度。对相关司法实践给予有力的法律支撑,尽快构建和完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数字作品的出版发行、传播和合理利用在法律的框架上健康快速发展,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

4.2 积极探索管理制度的创新

(1)坚持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维护正当的数字作品利用,必须坚持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版权博弈过程中充分重视公众利益最直接的体现。在网络环境下,要注意区分网络利用行为中合理使用的边界,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以最充分的反映公众的利益诉求。

(2)探索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版权人与版权有关权利人通过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使用人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版权人主张权利。欧美等国家普遍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此类机构还不是很普遍。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维护著作权的有效措施,是网络环境下沟通著作权人和利用者的有效桥梁,也是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开展著作权国际交流的重要举措。

(3)推行创作共用机制。创作共用协议旨在推动全球数字作品自由共享和重用。创作共用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的价值最大化。通过创作共用机制,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完善。

4.3 打击盗版侵权和恶意传播行为

盗版侵权及恶意传播行为,是影响数字作品生态环境的最直接因素。一方面由于众多著作权人不维权,另一方面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诱发了盗版侵权和恶意传播行为的大量增长。这类行为以损害著作权人利益为基础,非法牟利,严重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应该着力打击。

4.4 探索基于数字图书馆的非营利模式

既然博弈的焦点在于利益分配问题,探索一条公益路线,未尝不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径。目前全球可借鉴的案例很多,例如谷歌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是公益性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从理论上保障了数字作品在传播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非营利性,这也是合理使用制度所倡导的精髓。谷歌数字图书馆模式的优势在于提供一个对数字书籍进行全文检索的平台,并且保证不会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同时通过推动书籍的线下销售使作者和出版商受益。这种众赢的模式真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数字出版;
版权保护;
版权维护;
版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8-0003-02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出版数量在全球名列前茅,文化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步增长,文化产业链发展势头迅猛。其中,作为产业链中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态势已远超其他产业。《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年收益接近870亿元,其产生的效益相当得可观”,发展态势令人惊叹。从2003年至2015年,这12年之间,同比增长幅度远超文化产业链中其他行业,单2015年年收益率和生产总值是2003年的近三倍[1]。在数字出版产业迅猛发展中,其所引发和出现的弊端也越来越多:版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数字出版物侵权严重、盗版侵权充斥市场等隐性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该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1 现阶段数字出版的特征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构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之上,融合并超越传统的新兴产物。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离线出版物(CD、VCD、DVD)、网络出版物(电子杂志、个人主页、BBS、BLOG、WIKI等)、按需出版物、电子书等。“十一五”期间,其主要形态以网络出版物居多。例如,“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针对数字出版,我们对其主要特征和性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1.1 内容生产数字化

数字出版物主要基于如下生产路径。首先,通过使用数字的现代化技术,再辅助使用一些当下流行的软件或设备(手机、IPAD等)对要出版物进行处理、润色和再加工,最终形成适合发行的出版物或作品,这就是所谓的数字出版。然后,发行出版物或作品的发表形式不同于以前。业内一般会采用公共网络平台推送、相关机构官网对外公布、EMAIL形式作品,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对作品或出版物进行浏览与鉴赏。

1.2 管理形式数字化

传统出版物或作品囿于相关机构审查严格、程序复杂、出版速度滞后等问题,造成作品或出版物在时代性与数量上难于满足用户需求。而数字出版却呈现出内容丰富多彩、形式迥异的作品供用户浏览。相比之下,数字出版作品的审查程序较为宽松,主要是因为数字出版者本身充当管理者,不用接受类似传统出版物严格审查程序。数字出版的发行人,其资格不受限制,只要精通网络或熟悉运营模式即可。国内数字出版的运作模式更多体现于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与管理上,智能的“优胜略汰”。[2]但是,大量作品充斥在平台上,管理者无法进行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审查,造成现在网络上大量污秽、负面、消极的作品泛滥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平台,严重制约着数字出版的健康快速发展。

1.3 传播销售渠道便捷

广泛地使用互联网是数字出版作品传播和的主要途径和手段。首先,大部分出版者会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站出版物信息。所以,互联网在其传播中的作用尤为突出,从而数字出版作品不受时间、地点、环境的影响。例如,“盛大文学”采用一种新的销售推广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大范围策划宣传,并成功收购国内较有优势的原创文学网站:“起点”“红袖添香”“言情小说吧”和“潇湘书院”等网络平台。因此,数字出版作品影响更加深远。

2 我国数字出版中版权保护现存问题及成因

2.1 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等,出版单位要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出版范围、具有符合资格的从业人员等。换言之,只有传统出版机构才具有资格条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权利,而绝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不享有这种权利,从而部分数字出版的主体很难受到法律保护。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版权问题面临很大挑战,即新兴数字化出版版权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3]。由于数字出版物的信息量过大、作品良莠不齐,而管理者又无法进行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审查,且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此引发出的版权问题矛盾与日俱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出版的发展进程和优秀作品创作。

2.2 作品权利主体认定困难模糊

互联网已广泛运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数字出版的和后期发展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所述,“盛大文W”的方式已被广大作者采用,他们的作品出版和只要在指定的网站授权,付费后便成为网站的VIP会员。用户就可直接所需的文件或作品,而弊端是权力的主体无法确认。除上文中所提到“盛大文学”集团下的几大专业性的网站以外,一种新型的网络衍生系统也可以、作品、视频等。比如,现在流行的微博、贴吧、论坛等一些自媒体,而上述出版方式在产生版权归属纠纷矛盾的同时,亦存在弊端与盲区。微博、贴吧、论坛等一些自媒体因无需用户实名身份注册、认证,所谓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对作品的归属权问题难以认定。基于以上纠纷与争议,我国现有针对数字出版这一新兴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对有效确认数字出版的主体带了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数字出版立法不足。本世纪初曾修订了著作权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少量的司法解释与暂行规定,但以上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高速发展的数字出版行业。因此,一旦出现侵权和盗版等问题,会给数字出版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2.3 产品形态数字化加重数字出版产业的盗版

现象

相对传统出版物而言,产品形态数字化是数字出版的明显特征,该特征使数字出版作品在下载、转载等操作上更加便捷,为版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致使盗版现象难以控制。在国内,盗版形式大体可表现为以下情形:在没有经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传统出版的作品转载至互联网;
阅读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媒体互相转载数字出版作品;
部分网站违法吸收、未被授权的作品等。以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为例,自2009年创建百度文库以来,其运营模式便是采用用户上传的方式,而此类作品中有一部分未经授权,因此给作品的原作者和数字出版者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网络运营商、平台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对这种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甚至自动转载文档、视频、影片等盗版作品。更有甚者,为增加点击量和访问率,个别网站标注免费字眼以吸引网民,赢得更多广告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使得盗版侵权状况处于失控的边缘。

3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策略与提升

3.1 完善数字出版立法以加强新媒体监管

基于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缺失,在著作权法、版权法修订时,需明确数字出版作品版权的归属和保护的范畴,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部分网站已有较为正规的管理要求,用户实名身份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登陆发表自己的作品,责任到人,有源可查。但仍有一部分网站在进行作品上传时,并无须个人信息注册,这样就难以对作者的权益形成保护。笔者认为,在明确权力主体上,如无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据,优先注册的作者应确认为权利人。鉴于部分网站未在作品要求作者实名制注册而带来的版权纠纷问题应由运营该网站的数字出版者负责[4]。故专业化的数字出版网站应考虑采取实名制认证,还可以采取完备的注册信息方式,如手机身份验

证等。

3.2 鼓励数字出版作品的创新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政府鼓励社会文化创新,提倡精神文化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丰富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将文化创新改革理念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在具体实施条款中明确政策,鼓励公众生活文化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化。首先,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文化出版法规或条例时,鼓励数字出版业立好政策,积极引导作者原创,提高创新意识,全面提升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质量;
其次,数字出版商应当利用各种路径,鼓励作者文体创新、思维创新、形式创新,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与调动作者原创的创作积极性;
最后,更新、增加作品创作类型和模式,网络出版商应解放创作者的文本写作框架与合法内容[5]。促使作者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创造力。以期促进我国数字出版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态势。

3.3 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

受众的文化需求是出版工作的基点,故多数学者常关注受众需求。但版权保护层面对于作者主体本身的研究也很重要,毕竟作者是版权的主体。[6]目前,我国作者与受众版权意识普遍较低,维权概念不强,再加上互联网的迅速崛起,相关数字出版法律条款尚不健全。问题出现后,使得大众无法可依,造成社会大众活动中普遍缺乏对版权的保护,广大数字消费者思想中普遍存在无偿使用意识,以至于盗版、窃取文本的案例屡见不鲜。因而,我国在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4 结论

诚然,完善版权制度,提高技术保护手段,降低维权成本以及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层面都很重要,但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之际受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并非一蹴而就。特别是在“文化强国战略思想”的背景下,传播技术、传播者以及大众版权意识都应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今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中,必须顺应时代潮流,革新技术,结合经济、文化、政策等多维路径进行整合。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数字出版朝着健康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灏.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传播与版权,2016(10):26-29.

[2]穆向明.网络自出版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J].编辑之友,2016(11):90-94.

[3]曾ィ霍思远.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数[J].新闻界,2015(3):50-53.

[4]任骥远.论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J].新闻世界,2014(10):165-167.

[5]向志强,周靖淇.简谈版权保护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关系[J].出版发行研究,2010(11):65-67.

[6]余义.从传播的角度看数字出版版权问题[J].中国出版,2013(7):23-24.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题】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

【关 键 词】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管理政策

【正 文】

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是一个新的复杂问题。笔者检索了国内三大数据库,发现专门讨论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文章很少,这说明,目前图情部门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就国内现状来看,有些大型馆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还是比较重视的,都有一定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虽然不一定科学,但至少体现出重视管理的思想。就国外现状来看,世界各国在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一些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进行应用性部署,积累大量的知识和经验。充分了解国外进展,学习别国经验,开展国际合作,对于推动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基于分析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对策。

1 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典藏摄取过程中的典藏权问题

“摄取”是指对数字资源进行典藏管理时,从资源拥有者那里获得或接收要典藏的数字资源过程。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典藏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图书馆是否获得对数字资源进行收集、复制、存储和传播的权力,即所谓对数字资源的典藏权。典藏权不仅涉及直接的内容数据,还涉及两类相关数据:(1)与内容数据的典藏和使用相关的“元数据”;
(2)支撑典藏系统运行的软件及硬件、资源组织体系、利用与链接环境等有效利用内容数据“复原”技术的数据服务。数字资源典藏权与其生产方式、获取途径和资源体系制度安排相关。典藏资源的摄取方式:(1)自建数字资源,包括对馆藏文献数字化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资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对有版权的馆藏资源应合法地数字化,合法取得典藏权。但仍存在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和对外服务权受限问题。(2)外采数字资源,指图书馆通过采购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权,但它只具有网络使用权。这涉及三个问题:永久使用权;
采购合同范式;
协同合作典藏。

(3)呈缴数字资源,指依据国家法律形式规定数字资源生产者向国家指定图书馆免费呈缴的数字资源,即包括电子出版物,也包括职务作品版权拥有者向单位呈缴的电子版作品。对这类数字资源的典藏权,其核心问题是呈缴制度是否包括数字版本。(4)网络公开资源,指在网络上可公开使用的数字资源。这包括:在版权保护期限外的作品及按照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公共资源;
开放资源,指在网络上经版权拥有者允许使用的资源,但“允许使用”在使用方式上和使用目的上存在限制[1]。

1.2 数字资源组织中的规范控制问题

所谓数字资源组织,是指对摄取的数字资源进行分析、选择、标引和处理,为数字资源提供有序化的结构,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数字资源在有序化的基础上必须有足够存储空间和简单快速的存储算法,从而有利于对数字资源的快速存取。根据关联性、结构性和功能性的方法原则,在对数字资源的组织中,需要揭示数字资源的关联、层次和功能的组织,即如何反映数字资源对象间的结构和语义的内在关系,来保持数字资源对象学科的完整性,同时对数字资源进行多维整合,体现资源整合的结构性和层次性。这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才能使数字资源得到优化组合,取得最好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为方便用户获取有效资源,进行资源共享,在数字资源组织时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利用数据管理模块对它们整理并编制长期保存元数据,将数字资源和元数据存入长期存储系统,并根据需要维护被存储数据的持久可用性,以便使典藏资源库中组织起来的分布式海量资源在各数据库之间自由流动。规范控制是数字资源组织的关键。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对数字资源规范控制制定标准。现用的规范控制如:传统的文献资源规范控制采用CNMARC或UNMARC标准。MARC标准是针对纸质文献而设计的,而大量数字文献的出现,过于精细的基于RICH格式MARC标准已无法适应。DC元数据只是一种标引方式,如处理不好标引资源的存储,其功能将弱化。对如何处理针对文献种类提供特定的目次信息、期刊文献跳页、文集的页号、按文章标引等问题,远不能适应对数字资源标引需要。XML目前被广泛用于对数字资源的组织,同时作为元数据数字资源载体,在数据交换领域被广泛应用,有优异的跨平台、跨语言等特性。通过XML可将数字对象、目次信息及其标引对象有机组织在一起,方便用户与系统之间交换数据[2]。因此全面支持XML是数字资源典藏建设与应用软件之间实现无缝整合必须解决的问题。

1.3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储问题

随着馆藏资源建设中产生的数字对象越来越多,海量数据的生成和积累意味着馆藏知识财富的增加。但也意味着这些宝贵的馆藏记录和文档面临因技术过时和载体变质而引起损失的危险。Jeff Rothenberg指出,“‘21专家组’的研究给出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结论:目前根本无法对数字信息存储的效果做出任何保证[3]”存储问题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表现得尤其突出,其突出问题表现在:数字对象被永久存储于物理媒体并不等于具有持久的可用性。数字图书馆联盟指出了数字对象的存储和永久性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存储涉及一个对象的技术寿命和质量,持久性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含了存储,但也指对象是否仍然在将来以任何形式存在。持久性暗含了对对象维护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对其可访问性的持续保持[4],否则会缩短数字图书馆的平均寿命[5],降低被存储资源的可访问性。存储策略、存储框架、政策、法律等相关问题是数字资源存储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4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权限控制机制问题

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图书馆没有专门的典藏部门,典藏工作只是作为采编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是设立了专门典藏部门的图书馆,其典藏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多是有责无权。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如果典藏权不明确,那么馆藏资源的调拨、分配、清点等各项工作的监督,以及协调馆藏建设与用户工作部门在馆藏资源利用上的关系等将无法进行,况且在网络环境下,典藏工作的内涵增加了,其职能也必将得到延伸,典藏管理权限的不明确将成为新时期典藏工作职能发挥的一大障碍。从以上分析已经看出,在对数字资源摄取、组织、标引、存储过程中必须获得授权才可得到典藏的权利。但数字资源涉及的权限关系比较复杂,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具体的权利归属。

2 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简介

美国法定典藏以1976年版权法和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为标准。版权法中407节和408节规定,在本土出版的作品一律要求典藏并符合强制典藏要求的伴随可自愿登记。美国在线作品的自愿典藏是通过电子登记与典藏递送系统CORDS完成,很多类型的电子作品可以通过它注册电子版权和进行典藏。1989年,计算机程序机器、可识别的出版“数据”,成为强制典藏的对象。但对于网络出版物美国版权法中规定“出版”与传播联系在一起,在网络上创建复本被认为是出版过程或展示的自然组成部分,而不是“出版”。存取方面的限制和在线资料的复制被定义“有限出版”,依据版权法被认为“未出版”而不强制典藏。

荷兰出版作品版权典藏法案对原版权法案进行修订,同时将网上的电子作品也包括在规定典藏范围,但是规定只限于表态作品,对于数据库,则由版权典藏机构来完成典藏。荷兰皇家图书馆(RLD)通过国家书目可以了解所有出版作品的信息,根据修正案,所有符合RLD典藏标准的网络出版物都必须被典藏。

1992年2月澳大利亚版权法评审委员会做出一项决议,建议将“图书馆资料”的概念范畴予以扩大,将电子资料包括在强制典藏范围内,但典藏的资料在存取受限的基础上可拟利用。同年国家图书馆又向联邦政府提请对版权法案典藏立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1995年国家图书馆向版权法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电子出版物典藏做出规定。1996年澳大利亚创建 Pandora Project,开发选择、搜索、存档网络出版物的程序,并公布一项网络出版物选择标准指南,只收录具有国家象征的电子出版物[6]。2000年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数字议程法案,对1968年版权法案的修正考虑了互联网这样的新事物,但没有对法定典藏进行修正。

加拿大于1995年通过修订各种物理格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而颁布国家图书馆法案和国家图书馆图书典藏制度,但不包括网络出版物。国家图书馆EPPP系统通过开放存取、远程控制和在线咨询3种方式完成接受、分类和典藏网络出版物。目前网络电子出版物典藏和保存是自愿的,但存取受制于出版商[7]。

德国的自愿典藏从1998年7月开始,其选择典藏的是商业出版物、在线学位论文、期刊和大学出版物,免费存取的资料采用自动传播方式,直接由出版商传播的是成本、正式出版物、与出版物同时提交的还有出版的格式,提交的电子格式是国家图书馆基于长期存取目标规定的提交格式。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案2003(The National Library of Zealand Act 2003)要求图书馆收集、保存新西兰电子文档,并提供访问服务。为了正确执行该法案,新西兰国家图书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研究建立长期保存数字资料的仓储条件等。

转贴于 3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及内容

3.1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内容及其定位

传统典藏是文献加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典藏质量的高低决定着文献布局是否合理。数字化及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使传统馆藏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馆藏资源的概念被重新定义为“现实资源+虚拟资源[8]”,而且馆藏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信息化、动态化的特征。从理论上讲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就是一种馆藏数字资源的组织与管理,它包括了馆藏数字资源组织和馆藏数字资源管理两个方面。简单地说,馆藏数字资源组织就是将摄取的数字资源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合理布局、排列、保护和清点的过程;
馆藏数字资源管理则是对馆藏数字资源组织的控制、调节活动,它是按照一定目标,通过馆藏资源利用效果、统计、评价等信息反馈,有效地控制馆藏资源运行的方向、速度、范围和密度,从而使馆藏系统和用户系统有序结合运转,并处于均衡饱和的最佳状态。因此,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工作定位于既是记载、验收、统计、存储、保护馆藏数字资源的技术性工作,同时又有复审、分配、清点、核查、处理馆藏数字资源的行政职能。

3.2 数字资源组织中的规范控制政策

数字资源组织政策,就是按照一定科学规则和方法,来对数字资源的特征进行描述和序化的过程,以方便用户对馆藏资源的检索和利用为目的。数字资源馆藏由“现实资源馆藏+虚拟资源馆藏”复合组成,因此数字资源馆藏政策也据此复合而成:(1)现实资源组织方法包括:按照学科内容的组织法、数据库组织法和数字资源整合工具法。(2)虚拟资源组织方法较为复杂,从数字资源组织的类型看,有一次虚拟资源组织和二次虚拟资源组织两大类。一次虚拟资源组织法包括WWW信息组织、FTP信息的组织等;
二次虚拟资源组织法有导航网站、数字图书馆、搜索引擎等。但图书馆目前常用的组织方法主要为:学科导航、联机编目法、数据组织法。Calis联机编目系统已成为我国高校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组织的成功范例[9]。XML被广泛应用于对数字资源进行组织,通过XML可将数字资源、目次信息及其标引信息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据专家预测,在未来的几年里,元数据和内容标准将继续朝着以XML框架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环境发展。这些发展将使得图书馆应用技术更少专门化和领域特定性 (Domain Specific)。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MARC等已经在向适应XML的方向发展,如美国国会图书馆的 MARCXML Schema等[10]。数字资源组织的方式有多种,各馆数字资源数量种类和服务对象不同,组织方式也要因馆而异,也就是各馆要制定具有自己个性化特色的数字资源组织政策。

元数据可以理解为“关于数据的数据或描述其它数据的数据”。元数据具有对数字对象的描述、定位、搜索、评估和选择的功能。元数据与数字对象的关系就如同书目数据与图书的关系一样,能比较完整地反映出数字对象的全貌。为了便于用户有效获取数字资源,进行资源共享,图书馆在对数字资源典藏入库时,有必要对数字资源进行标准化标引。对此,国际上制定了对数字资源的标引方法,即DC元数据。DC元数据集是元数据格式发展中比较熟悉和成功的一种,已成为对数字资源标引事实上的标准。DC元数据标准的创建,是通过对数字资源的提供者对资源属性的描述并对其内容进行缺省的标引方法,进一步保证了数字资源建设的标准化。在提供标准化标引方法的同时,数字资源库与应用软件系统也可以提供图书馆创建自己的标引方法,即系统提供标引模版,图书馆可以根据本馆的性质设计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同时, DC元数据资源描述方案又称为网上资源的编目。由于DC元数据已被结构化,并支持字段查询,为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的编目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11]。

3.3 数字资源典藏保护和存取政策

作为对数字资源管理政策的一部分,典藏保护和存取是有长期计划的。任何政策的制定必须解决对典藏资源的安全性跟踪并保证经过一段时间后资源的可存取性。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保护政策也称安全管理政策:在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时,应考虑数字资源的保护与纸质文献保护的区别。在制定对数字资源安全管理政策时,各馆应考虑本馆各因素的重要性和不可预见的灾难事故,也要考虑典藏员素质的因素。科学的安全管理政策应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动态的防护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对不同的因素,依据其重要性的不同分类分级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防护措施 [12]。二是存取政策,这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历史遗留典藏资源如何存取和激活;
(2)当前典藏资源怎样快速存取;
(3)未来典藏资源如何存取及控制。这三个问题涉及潜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对这样的数字资源进行存取时应持慎重的态度。因此,存取政策的制定应包括:连续存取数字资源的特定策略,移植策略的不断发展及标准。数字资源存取需要在法定许可范围内进行规范操作。

3.4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限控制政策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限控制政策不同于对纸质文献的典藏规则,对数字资源典藏控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许可授权、法律障碍及解决、技术解决方案等问题。当前最紧迫的是如何解决这几个问题:(1)如何确定数字资源的存储等级,由谁管理;
(2)哪些数字对象可以被移植至永久存储;
(3)数字对象如何合法对外传输;
(4)呈缴数字版本典藏操作与权利如何界定;
(5)如何对被典藏资源进行灾难防范与安全管理;
(6)如何确定数字对象的生命周期;
(7)多馆协同合作典藏系统的对外服务权限。妥善解决数字资源典藏的管理权限问题,是建立可信赖的数字资源典藏机制的基础,否则图书馆难以获得资源商和版权拥有者的积极合作,也难以形成可靠的协同合作典藏关系。就图书馆现状看,作为数字资源保存和服务机构,图书馆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通过与版权所有者或拥有者签订典藏许可协议等方式保证图书馆的典藏权利,同时建立可靠的用户管理机制[13],加强对图书馆馆员和用户的法制观念,并积极解决或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从而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管理机制和合作氛围。  4 结束语

在制定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时,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信息产业界、图书情报界和软件开发商参与讨论制定纸质资源、电子资源、各种元数据、多媒体资源能相互包容的标准,数字资源协同管理机制建立的关键在于能否发挥政策、法规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形成合理的具有互惠互利经济结算机制的数字资源利用共同体,以实现在统一的协议下,充分地满足各方对数字资源共享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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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吴建中.开放存取环境下的信息共享空间.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3)

[11] 郝亚玲.Metadata: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整序.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2(5)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 资源建设

?? 电子 出版物和internet 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 而未来 中国 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 历史 、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 国内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 文献 数字化的作法, 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 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 所以, 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 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 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 研究 的其他人开放; 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在1995年美国的n ii 白皮书中也指出: 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 存档复制、替换复制、文章摘录和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馆际互借。

?? 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 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 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取报酬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31 条对图书馆的复制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 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 计算 机检索,无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下面主要就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 1.版权问题 ??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以数字化形式进行, 这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线模糊、相互渗透, 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复制品的质量、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速度都会大为改观, 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著作权中最主要的权利——复制权乃至“复制”、“复制品”的定义都产生了重要 影响 。

?? 一方面, 有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 这样版权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 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 使版权问题更加复杂。目前, 国际版权组织正式成立一些小组来寻求对数字化作品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办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 ”的概念。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 年9 月美国政府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白皮书) ,针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保护问题提出了修改版权法的建议, 该文件确认了图书馆在信息高速公路“ 交通 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来说, 数据库的存取取决于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书目、文摘等检索工具在编排方式和 内容 上有创新的可以享有版权。而全文数据库的套录 自然 要向来源作品支付版税。版权问题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数字库是不断更新的, 版权的保护期限怎么个算法”等等, 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予以解决。

?? 2.版本问题 数字化图书馆包含的流动性、临时性的材料会越来越多, 一份文字材料可能会有很多版本或经常更新版本, 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 目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对这方面的支持还很少。

?? 3.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 ?? 电磁信号比较容易被修改或发生差错, 数字图书馆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技术保护问题不仅涉及版权的防止非法拷贝问题, 而且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保密与安全息息相关。全面禁止任何未经授权或许可的破坏、解除、规避信息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 且按侵犯处理; 窃取商业秘密的, 按侵犯商业秘密处理; 窍取国家或军事机密, 则按相应的军法处置。同时, 建立一套数字化作品登记管理制度, 组成数字信息中心来集中管理著作权是很必要的。但无论知识与载体形式怎样变化, 图书馆存贮、传播、提供利用知识信息这一宗旨不会改变。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研究, 将会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而继续深入下去。

??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 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 法律 机制, 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 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 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深圳图书馆王大可副馆长指出,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 解决版权的主要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 (1) 合理使用和尽量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如“提供个人 学习 、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条款, 以及类似“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集的资料是合法的”等条目。依照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版权限制范围, 充分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

?? (2) 促进版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图书馆的运作,网上的一切活动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进行, 而现行法律应在适应 社会 发展中不断做出调整, 数字图书馆的运作也将会在完成自身的目标中不断推动版权立法, 使之更加完善。

?? (3) 图书馆作为知识媒体的传播与提供单位, 也可以对知识加以重新组织后按读者的需求提供。

?? (4) 采取相应措施, 对版权管理予以控制, 如在网上建立使用收费制度, 即用户使用某些数字资源需支付适当的费用, 以作为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 (5) 当前国外有一种比较时髦的作法, 是在因特网上出版电子刊物。在美国, 一些图书馆已经联合起来, 建立一种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组织, 以帮助和支持作者们在网络下出版电子刊物, 并直接向读者提供利用。

?? (6) 从技术上着手, 保护版权。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 方法 : 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 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 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 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 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 辽宁省图书馆李东来副馆长认为,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 在使用别人作品时, 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 (1) 复制权。这里指将作品数字化转换的权利, 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以及允许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 (2) 发行权。将作品在网络上传输视为对作品发行的国家, 比如在美国, 我们如果要将他们国家公民的作品上网传输, 应取得此项授权。

?? (3) 演绎权。如果图书馆要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多媒体作品, 也应取得相应授权。

?? (4) 传播权。不管网络传输究竟是被视为与广播相类似的行为还是单独的传输行为, 都应取得授权。由此可见, 需要取得版权许可的数量是极大的, 而实际中如何运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 他还指出, 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可以优先考虑对版权法不予保护的文献信息资源、已超出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及图书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例如: 编制法律法规数据库、将有馆藏特色的古籍文献和本馆创作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以数字形式保存等。这样做可以不必担心陷入法律纠纷中, 以集中精力积累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的经验。

??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图书馆的概念, 让更多的公众能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类文明成果, 如果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库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或“非主要部分”来建立的话, 那么,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 先期投入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现实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因此,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公有领域”和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 而应积极关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权及如何使这种授权对图书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真正将馆藏资源充分发掘出来。

?? 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指出,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虽在1998 年2 月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即使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起来, 也只能解决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问题, 如何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 在集体管理机构还不完善时, 数字图书馆只能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 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 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 而这一支持中的相当一部分 应用 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2) 以向社会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 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 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 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3) 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 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 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避免侵权发生, 那么, 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 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 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 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声明及许可使用合同来进行。

?? 因此, 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 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 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 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 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 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 然而, 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 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无论是国家图书馆, 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 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 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 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 对此各国均采取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如美国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 首先在制作数字收藏之前先期解决好版权问题, 如有版权方面的限制, 则将有关说明放在该收藏的索引、检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项目中, 在用户检索、使用过程中随时提醒用户注意。我国国家图书馆对已上网的中文全文图书的版权问题, 也早有准备, 一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 使读者只能浏览, 无法下载; 二是在该部分信息的首页发出通告, 若书的作者认为网站对自己的书构成了侵权, 可通知国家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但上网至今, 拿走者没有, 拿来要求上网者却络绎不绝。

?? 国家图书馆的这种倾向于读者的作法, 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相比之下, 美国的作法和有关法律, 更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已成为一种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尽快修改和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 现代 信息技术的发展, 同时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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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均平, 等. 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0 (4)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水印;
教育资源;
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3)03-0091-04 [DOI]10.3969/j.issn.1009-8097.2013.03.018

一.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资源开始以多媒体数据的形式表达,例如用数码相机采集教学素材、用网上点播看教学视频、用MP4播放器听英语等。这些教学活动所涉及的多媒体数据蕴含了大量价值不菲的信息。数字化技术精确、大规模的复制功能和Internet的全球传播能力都极大地冲击着现有版权制度,数字教育资源的版权管理和保护也是当前的一个难题。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人们就意识到在网络上进行数字作品分发存在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在学术研究领域,Dartmouth大学的John S.Erickson在1997年的博士论文中提出了FIRM(一种互操作权限管理框架),它也是斯坦福数字图书馆项目开发的基础设施原型Infobus的协议之一,用来将因特网协议扩展为更高层的信息管理协议。GeorgeMason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Jaehong Park在2003年的博士论文中提出了一种统一的使用控制框架,从理论上探讨了各种权限管理方式的统一建模问题。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的谭建龙对Interent内容的安全分发与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做了一定的系统设计和实现。香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也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领域做了不少研究工作。

第一代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主要以安全和加密技术为主,它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并以对版权分配进行控制的形式限制对内容的使用,防止非授权拷贝。虽然成熟的密码学可以解决安全传递和访问控制,但是一旦解密后,数字作品便可以随意地被拷贝,这将给数字作品制造商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制约着网络数字媒体应用的不断深入。第二代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变得更加丰富,包括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全面管理,覆盖了版权描述、身份鉴别、内容交易、内容保护、版权使用的监控和跟踪等各个方面。

网上传播的多媒体教学资源同样存在大量的盗版和侵权问题,如何保护多媒体教学资源的版权已成为近年来教育界、法律界及计算机应用研究中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现实呼唤新的技术来保证现代教育资源的版权,从而保护广大教师的劳动成果,进而保证现代教育与学术的良好发展。

二.数字水印的分类

数字水印是指嵌入在数字信息中有关拥有者或授权者并具有鉴别性但不影响该数字信息使用价值的数字信息(如文字、图像、序列数等)。由于具有透明性,稳健性和安全性的特点,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应用广泛。数字水印算法能识别出被嵌入到所保护对象内的所有者的相关信息(如注册的用户号码、产品标志或有意义的文字等)并能在需要的时候将其提取出来,用来判别对象是否受到攻击,且能够监视被保护数据的传播以及非法拷贝控制等。现有的基于数字水印的数字产品版权保护基本上是面向数字资源本身的,如数字媒体内容完整性认定、数字媒体篡改及篡改位置的认定等。J.cox曾在他的论文中谈到,数字水印由于其良好的应用性能必将继续为企业界所使用,特别是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

数字水印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到目前已有了大量不同的数字水印方法,按不同的角度,数字水印可作如下分类:

1.按特性划分

数字水印按照特性可以分为鲁棒数字水印和脆弱数字水印两大类。鲁棒数字水印主要用于在数字作品中标识著作权信息,如作者、作品序号等,它要求嵌入的水印能够经受各种常用的编辑处理;
脆弱数字水印主要用于完整性保护,与鲁棒水印的要求相反,脆弱水印必须对信号的改动很敏感,人们根据脆弱水印的状态就可以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过。

2.按水印所附载的媒体划分

按水印所附载的媒体,我们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图像水印、音频水印、视频水印、文本水印以及用于三维网格模型的网格水印等。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会有更多种类的数字媒体出现,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水印技术。

3.按检测过程划分

按水印的检测过程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明文水印和盲水印。明文水印在检测过程中需要原始数据,而盲水印的检测只需要密钥,不需要原始数据。一般来说,明文水印的鲁棒性比较强,但其应用受到存储成本的限制。目前学术界研究的数字水印大多数是盲水印。

4.按内容划分

按数字水印的内容可以将水印划分为有意义水印和无意义水印。有意义水印是指水印本身也是某个数字图像(如商标图像)或数字音频片段的编码;
无意义水印则只对应于一个序列号。有意义水印的优势在于,如果由于受到攻击或其他原因致使解码后的水印破损,人们仍然可以通过视觉观察确认是否有水印。但对于无意义水印来说,如果解码后的水印序列有若干码元错误,则只能通过统计决策来确定信号中是否含有水印。

5.按水印隐藏的位置划分

按数字水印的隐藏位置,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时(空)域数字水印、频域数字水印、时/频域数字水印和时间/尺度域数字水印。时(空)域数字水印是直接在信号空间上叠加水印信息,而频域数字水印、时/频域数字水印和时间/尺度域数字水印则分别是在DCT变换域、时/频变换域和小波变换域上隐藏水印。随着数字水印技术的发展,各种水印算法层出不穷,水印的隐藏位置也不再局限于上述四种。应该说,只要构成一种信号变换,就有可能在其变换空间上隐藏水印。

三.基于数字水印的教育资源版权保护分析

教育资源中存在大量的Word文档,PPT课件,电子书,教学音视频,教学游戏等数字产品,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使用不同的水印保护技术也是非常必要的。

1.文本教育资源

文本数字水印指在文本中加入水印,最常见的载体文件有TXT、DOC、PDF等格式。据统计,80%以上的信息是通过文字承载与传播的。在人类的所有传播媒介中,文字的地位最重要。无论传播技术和媒体形式如何变迁,文字的作用在传承人类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都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各种电子书籍、合同、证件、契约等文本数字产品的版权和信息安全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更为突出,与此同时,在教育资源中,存在大量的Word文档,PPT课件,电子书等文本数字产品,这些文本资源版权的迫切性及重要性更为突出,因此,进行文本数字水印的教育资源版权技术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

2.图像和视频教育资源

视频水印算法的研究几乎与图像水印算法同步,1996年FrankHartung等在SPIE会议上提出的视频序列直接扩频的水印算法是视频水印算法的早期代表工作,一般简称F&G算法。同年,在英国剑桥大学召开了首届国际信息隐藏会议(IHW),在2002年首次专门召开数字水印的会议(IWDW),以后每年定期举行。此后发表的有关数字水印的文章呈爆发趋势。2001年,Fridrich提出了无损认证的思想,并实现了两种脆弱的无损水印算法,这是水印认证技术特殊应用的早期代表。此后,De Vleeschouwe、Ni等人发展了半脆弱的无损认证水印。在视频水印算法研究领域,早期的算法均建立在扩频基础之上,除F&G算法外,还有如Ton Kalker的JAWS算法、Cox的扩频算法以及Mobasseri的CDMA比特面算法等典型算法。

3.音频教育资源

数字音频水印是将具有特定意义的水印信息嵌入到原始音频信号中,嵌入之后对音频信号的质量没有明显的影响。人的视觉和听觉特性差别较大,与图像水印相比,音频水印除了具有鲁棒性、不可检测性、透明性、安全性和自恢复性等特点外,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早在1954年,美国Muzac公司申请了一项名为“Identification of sound and Like signals”的专利,将标识水印信息不可感知地嵌入到音乐中,从而证明所有权的方法。这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最早的电子水印技术。2000年,钮心忻等提出了一种音频水印算法,利用小波变换对原始语音信号进行分解,保留小波分解的近似分量,并对小波分解的近似分量进行相关处理,以便嵌入水印。王让定等人提出了一种方法,在音频信息隐藏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语音保密通信,并且可以有效抵抗去同步攻击。陈荔聪等人提出一种基于奇偶量化的音频水印算法,算法在音频信号的时间域上检索满足条件的同步信号区,当含水印的音频信号受到裁剪攻击,可以取出正确的水印。目前,大多数的研究工作都是围绕图像和视频水印做的,对音频水印算法研究的文章和成果相对较少。

四.教育资源版权保护方案

1.教育资源版权保护整体方案

为实现版权保护,在使用数字教育资源前要对其进行处理,即将数字教育资源版权信息及作品信息进行封装,封装时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采用不同的水印封装技术。与此同时,权利描述机构根据数字教育资源的认证信息形成权利信息。当有用户需要使用文化遗产资源时,先由认定跟踪机构对其进行交互认定,顺利通过认定后,机构根据用户的申请形成用户申请权利信息。使用控制机构根据数字教育资源的固有权利信息与用户的申请权利信息做出使用权利决策,并将该权利赋予用户,使其在该权利范围内使用数字内容。在用户使用数字内容的整个过程中,认定跟踪机构都对其进行动态跟踪和行为认证,一旦发现有越权使用的情况认定跟踪机构就会及时地对该用户采取相应措施。用户使用完数字教育资源后需进一步对其进行行为认证,以确保数字版权未遭到破坏。图1是数字教育资源的数字权利认定和跟踪关键技术研究框架,包括数字媒体内容包装、数字权利动态描述、数字权利使用控制以及数字权利认定和动态跟踪等。

2.教育资源的水印封装

水印封装包括数字作品统一格式、水印信息的创建、数字作品内容摘要的提取、水印嵌入以及内容的安全加密等过程模块。其研究框架如图2:

水印封装分为7个基本步骤,具体为:

(1)从数字教育资源库中取出将要处理的数字作品,将其转换为规定的符合格式文档

(2)从复合格栅文档中提取版权及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ID以及作品创作者描述信息、作品描述信息等。

(3)提取统一格式文档的内容摘要,用于文档的完整性验证,且作为水印封装的部分水印信息。

(4)创建固有权利规则,指定用户可对该文档采取的操作,比如浏览、复制、编辑等。

(5)将版权信息、作品信息、固有权利规则和内容摘要进行编码,生成水印信息。

(6)在密钥的控制下,将生成的水印信息封装到数字作品中。

(7)在密钥Seed控制下生成密钥,对封装后的数字作品进行加密操作,形成最终用于的数字产品。将处理后的数字作品放入产品信息库,将水印封装过程中所涉及的密钥存入密钥信息库。

3.教育资源版权保护水印方案

多媒体教学课件包含着文档、图像(包括图形)、音频、视频(包括动画)等数字信息内容,而与这些内容形式的数字资源相对应,分别有文档水印、图像水印、音频水印、视频水印等。最典型的三分屏课件包括三个部分:教师讲课的音视频、PowerPoint(当然也可能是其他电子文档)和课程纲要,则其数字水印版权保护系统应该是包含语音,文本,图像,视频水印的综合应用系统,如图3。

对于需要进行版权保护的数字教学资源,根据数字信息类型选择相应的数字水印子系统进行水印的嵌入。这样,嵌入了数字水印的数字教学资源再进行必要的资源共享和开放。当发现自己的这些数字教学资源有被非法复制和使用时,就可以将此侵权行为诉诸法律,通过从包含水印的数字教学资源中提取出能代表自己个人信息的数字水印来保护自己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