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治建设基本原则【五篇】(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24 16:10: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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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政治工作原则是政治工作党性和科学性的集中体现,是军队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和经验的高度凝练概括,是军队政治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则和标准。新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工作条例》吸收近几年军队政治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法治建设基本原则【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五篇】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治工作原则;
结构体系;
十条原则

军队政治工作原则是政治工作党性和科学性的集中体现,是军队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和经验的高度凝练概括,是军队政治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则和标准。新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工作条例》吸收近几年军队政治工作的最新经验,对政治工作原则进行了修订,丰富发展了政治工作原则,使政治工作原则上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一、军队政治工作原则是军队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和新鲜经验的结晶

伴随我军八十多年的成长进程,政治工作在各个时期和发展阶段都形成了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我党不断总结在军队开展政治工作的经验,并对这些经验进行系统的抽象和理论的概论,逐步形成了我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是一个凝结全党智慧的历史发展进程。

(一)“古田会议”的召开奠定了我军政治工作原则形成的思想基础。

在我军初创时期,“三湾改编”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和军队内部民主制度。井冈山斗争时期,规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明确了“三大任务”,提出了宽待俘虏政策,强调用党的理论、主义教育部队。《古田会议决议》集红军创建以来军队建设经验之大成,进一步强调进行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正确路线教育;
规定了红军的性质、宗旨和任务;
肯定了党对红军的领导原则;
明确了军事和政治的关系;
确立了红军处理官兵、军民、军政关系和瓦解敌军的原则。《古田会议决议》确立的人民军队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我军政治工作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奠定了我军政治工作的基础,也奠定了我军政治工作原则形成的思想基础。

(二)“三大原则”的提出标志着我军政治工作原则概念的内核形成。

1937年10月25日,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治工作基本原则这一概念。他指出,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第一、官兵一致的原则,第二、军民一致的原则,第三、瓦解敌军和宽待俘虏的原则。这三大原则抓住了军队政治工作处理内部、外部关系的最基本方面,适应了当时我军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成为我军政治工作原则不断发展的内核,在政治工作原则形成和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2003年《政治工作条例》构建了现行我军政治工作原则的基本架构。

自解放战争时期到2003年《政治工作条例》颁布,我军政治工作原则在思想内涵上处于不断丰富和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军政治工作形成了丰富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经验,我党不断总结这些经验,在2003年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中充分吸收了这些新鲜经验,第一次系统地、全面地、明确地提出了军队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十条原则,从而构建了我军政治工作原则的基本框架。

二、军队政治工作原则是一套相互联系紧密的军队政治工作规范体系

《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政治工作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彼此关联,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是一套科学、完整的原则体系。从政治工作各条原则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看,这些原则可分为三个层次来学习理解。

(一)具有根本性、目标性的两条原则居于政治工作原则体系的最高层面。

第一个层次为根本性目标性原则。它包括两条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之所以说这两条原则是目标性原则,是因为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新世纪新阶段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的时代课题之一,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目标。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军队政治工作的根本原则。它既是军队政治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军队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要充分认识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它是通过军队党的组织,并具体通过党在军队中创建的政治工作来实现的。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是我军本质的集中体现,是政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二)具有全局性、统领性的三条原则居于政治工作原则体系的中枢层面。

第二个层次为全局性统领性原则。它包括三条原则: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培养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
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这三条原则在政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整个十条原则中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的。

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要求军队政治工作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占领部队的思想文化阵地,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帮助官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切实打牢官兵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思想政治基础。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是我军政治工作在地位作用上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本质体现和要求。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是政治工作在任务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必然要求。

(三)具有具体性、操作性的五条原则居于政治工作原则体系的细化层面。

第三个层次为具体性、操作性原则,它是政治工作五个具体方面应该坚持的原则,是对政治工作五个具体方面的原则规定。包括: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
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
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是我军政治工作在保持和发展良好的内外关系,具体处理内部关系,处理与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以及开展对敌斗争上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是无产阶级军队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军队的重要标志。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是我军政治工作在内部民主生活上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性质,是提高我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军政治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通过依法治军,可以使党的领导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集中体现了我军的特色和优势,是保持我军性质和战斗力的根本保证。

三、军队政治工作原则是分析解决军队政治工作现实 问题的基本尺度

政治工作原则来源于政治工作的实践,作为政治工作实践经验的精华和理论概括成果,应用服务于当前军队政治工作,为分析解决军队政治工作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提供基本的衡量尺度,这是其根本的价值所在。

(一)政治工作原则为分析研究政治工作现实问题明确了思路。

政治工作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有些问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政治工作原则为如何看待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套明确清晰的思路,从而使我们超然于复杂的具体现实问题,从而思考问题时使我们能迅速抓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避免陷于琐碎的思维陷阱中,防止只见森林,不见树木。运用政治工作原则分析政治工作现实问题时,一是要从实质上分析把握现实问题。政治工作现实问题,往往表现为对政治工作原则规定的某些程度的破坏、超越或>中突,把现实问题或困境与政治工作原则进行比对,可以使我们清楚地认识现实问题的实质以及发生的根本原因。二是从程度范围上分析现实问题。要具体分析现实问题对于政治工作原则的背离>中击程度,凡对政治工作原则的严重背离,要高度重视,坚决制止;
对原则的偏离程度较轻,只是片面理解,也需要防微杜渐,及时引导。三是从过程上分析现实问题。在分析政治工作现实问题时,可以与政治工作原则的落实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对政治工作现实问题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二)政治工作原则为处理解决政治工作现实问题提供了方法。

借鉴历史经验解决现实问题是我党重要的决策方法,军队政治工作原则作为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的精华,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分析的思路,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在依靠力量上,要依靠党员干部和广大官兵。广大官兵既是政治工作的对象,也是政治工作的参与者,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是作好政治工作的前提。二是在方法步骤上,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开展政治工作必须首先把抓思想政治教育。三是在工作重点上,要始终以部队的中心任务作为政治工作的中心任务。四是在工作效能上,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把政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政治工作原则为创新发展政治工作提供了方向。

政治工作的创新和改革是政治工作始终充满生气和活力的最重要的因素。在我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政治工作原则为我军政治工作的创新提供了方向指引,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保证了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方向。用政治工作原则规范政治工作的创新发展,要在不断扬弃中丰富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手段。一是要探索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如何在新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需要政治工作者发挥集体智慧,不断探索优良传统发展的途径。二是要拓展服务保证的新领域。新的《政治工作条例》把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规定为“两个服务、三个确保”,使政治工作的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明确集中。三是要形成政策制度的新体系。适应国际国内情况的变化,把依法治军落到实处,形成政策制度的新体系,是政治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方面。四是要运用科学先进的新手段。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就要使政治工作更加紧贴时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不断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政治工作条例》l H1.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

12] 侯敬智.蒋一斌.中国人民政治工作发展史[H1.北京:
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

[3] 肖振廷.军队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研究[H1.北京:
出版社.2005

[4] 程宝山.新世纪新阶段军队政治工作的根本法规[阳.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宪法学》 理论体系 重构

一、《宪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的现代性背景

中国学者就《宪法学》理论体系提出了诸多观点,如“动态宪法结构论”、“权利权力关系论”、“社会权利分析论”、“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论”和“利益关系论”等。这些观点基本上都写入了教材的内容。然而,在教学的过程中会发现,这些理论体系的设计实际上都是在现代性(modernity)的视角之下展开的,现代性是其理论前提。但这些理论体系均以现代性作为不证自明的前提,从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理论设计与推演,对于作为理论基础的现代性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说明。实际上现代性是现代宪法的正当性得以确立的根本前提,以现代性为视角,宪法理论的根基将得到更深入的说明,宪法理论体系也将在此基础上得以重构。

现代性是一种精神素质,是现代社会的精神本质。现代性的本质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现代精神或者说现念。很明显,现代是相对于古代而言的,因而现代首先标明的就是一种时间的流转,即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是历史时间的产物,是现代自身给定的区分于古代的时间标志,因而也是现代自我确证的结果。这种自我确证否定了传统中的最高权威,而将这种权威赋予到现代主体――人的身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性使法律的本质脱离了非人为性而表现为人为性。这意味着法律的正当性根基从终极绝对性向没有终极相对性的转变,即现代法律的终极基础是人的理性,理性内在蕴含的相对性则把人的理性这一所谓的终极实在给相对化了。换句话说,现代法律根本就没有客观的终极正当性基础。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因而也就没有真正的终极正当性基础。这就是古代宪法(ancient constituiton)向现代宪法(modern constitution)转变的根本问题――现代宪法的终极正当性基础失掉了。

二、《宪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的正当性根基:社会契约论

古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变表现为宪法从以客观的自然法为根基向以人为的社会契约论为根基的转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谓的宪法是从实质意义上来说的,即规范政治统治关系的根本性规范,而非近代以来以“宪法”名义命名的“宪法律”。就宪法而言,现代宪法(法律)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理论基础上同古代宪法的根本性差异。古代宪法(法律)的正当性建立在传统自然法的基础之上;
现代宪法则失去了这一永久的基础而代之以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实质上包含着两次立约。第一次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之间相互约定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准备进入社会状态(政治状态)。第二次则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立约,即人民把第一次让渡出来的权利授权给新组建的政治共同体国家,而国家则在授权的范围内活动。社会契约论本质上是为了建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现代关系设想出来的,其在理论假设上是先于国家建立的。国家是自然状态下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借助社会契约让渡权利的结果,从而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第二次立约,立约的文本形式即为宪法。这一西方近现代宪法理论模式的设定实质上是以民族国家内部的成员――某一特定民族国家之公民与其所系属的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假设出发点的。但是,在民族国家内部的关系上,宪法的现代性要求则表现为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两大原则要求:公民在让渡权利的过程中所让渡的部分形成了国家权力的来源(由此可以引申出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要求,进一步则可以引出违宪诉讼的机制),未曾让渡的权利――自然权利则以“人权”的形式保留于宪法契约当中。

三、《宪法学》的理论体系设计

(一)《宪法学》的总体设计及其理论意义

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作为与国家对应的政治理性人,公民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平等关系基础上,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权利让渡而组建现代民族国家,从而以宪法的形式法律化了公民与国家间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理论模型设置的结果是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即限制国家权力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平衡性法律机制,它是一种寻求政治问题法律解决途径的模式。依照这一原理,总的来看,《宪法学》要分为总论、公民基本权利论、国家权力论和宪法运行论四大部分。

总论部分解决宪法的理论基础、逻辑关系、宪法基本原则几个主要问题。其中,从基本视角的选取来看,现代性构成了现代宪法的精神要素。而宪法的理论基础是现代契约论,现代契约论本来就是现代性的一个表现。该学说是导出“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理论基础,也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一宪法关系作为主要内容。所以,这一学说的重要意义是解决当前宪法学理论上无法解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来源的问题。由于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建构权利体系,从而把法律表现为一个权利结构体系,因此,以现代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宪法上的权利体系,可以涵盖“利益关系论”的内容。利益本来就是权利的一个内在构成要素,是权利的动力机制。而且,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一个动态关系,虽然在价值上公民权利具有基础地位和优先性,但在实际的宪法运行过程中,宪法的安定性或者说宪法构建社会基本法治秩序的价值也必须考量。

(二)《宪法学》的具体内容

具体说来,从内容上看,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二次立约,其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政治部分和法律部分。这里所谓的政治部分,实际上指的是法律之外的、政治可以自行决定的部分。政治部分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政治决断的结果,需要承担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法律无力解决的必须交由政治自行处断。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摘 要 行政法治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这绝不是偶然的,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顺应了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近十余年来,我国在行政法治方面取得的成就非常惊人。随着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依法治国或者行政法治建设,无论是作为基本的法治观念还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都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它对我们国家的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法治 政治 经济 政府 意义

一、行政法治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所谓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治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即行政法治。行政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密不可分。行政法治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各个环节上。

(一)立法

要实现行政法治,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由于行政法规出台以后将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在行政立法中要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即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参与以及对于行政立法的民主监督。民主立法原则是不能不涉及民主的。只有在行政立法中充分贯彻民主原则,才会使行政法律规范更具权威性和可信性,从而使依法行政行为得以顺利进行,更好实现行政法治。

(二)执法

如前所述,实现行政法治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则主要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主要通过行政程序来保证。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合理完备的行政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参与等原则。因而,在实现行政法治而使行政程序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形下,现代民主政治便得到了相应的促进和发展。

(三)司法

所谓司法即通过诉讼的途径对受到损害的权益加以恢复和救济。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独立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也在客观上增强了公民的民利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四)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虽然不能对监督对象直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但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及检举等方式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或通过舆论引起有权国家机关注意并达到监督的目的。这些监督形式均来自于监督主体的民利。因而可以说民主政治赋予公民以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又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综上所述,行政法治的各个环节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民主,而追求依法治国、追求行政法治的过程,恰恰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

二、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宏伟目标,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这一基本方略写进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从而标志着我国正式步入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一)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事务最大量、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事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执行。我国的80%以上的法律、9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国家主要部分的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内容。

(二)其次,依法行政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行政机关人数最多,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关系最密切。其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提高,影响公民权益的保障。如果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控制,人民的民利和利益就难于得到保障,而且政府不守法比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守法对社会的危害破坏更大,影响更坏,影响公民守法。所以,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官、权主要指行政权。正如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最后,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由于行政事务具有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必须讲究行政效率,并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这就必然造成权力的相对集中,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工作人员服从本部门领导,下级领导服从上级领导。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点,往往容易造成习惯于按领导个人意志办事,而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因此,依法行政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最困难的部分。只有克服这一最大困难,依法治国才有可能实现。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不断推进行政法治建设。

三、行政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1999年宪法修正案)。市场经济是主要依靠法律规则调整的经济,在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一)从国内角度看,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方式,转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

第一,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但同时也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通过法制建设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二)从国际角度看,2002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我国政府在管理经济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这是我国政府承担的一项国际法律义务。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法律规则,也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和要求。可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够建立,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得到正常发展,并溶入到世界经济大市场之中。因此,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政府也进行法治建设。

四、行政法治,是落实“政治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高度概括,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一)十六大的胜利召开意味着中国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到以政治体制改革为中心的时期。无论是政治文明建设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它所触及的都是一国的或是行政改革问题,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加强或行政法治建设。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国体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是取决于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可以看出,政治文明与法治的关系最为紧密。也可以说,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法治发展提供了“用武之地”,法治发展促进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

(二)2006年十月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并通过了有关决议,进一步确立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中央党校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行政法调整对象是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和谐社会就是政府权力正常有序运行的状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赖行政法治建设,立足于行政法治的基础上。

因此为了实现这两个任务,也必须不断加强行政法治建设。

五、行政法治,是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基本要求

2004年3月14日,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施政口号,并明确提出今后十年政府法治建设的施政目标、理念和纲领。对照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要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率先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必须大力推行行政法治。因为,

(一)权力是腐败的源头,而行政权力又是最容易和最多产生腐败的权力,如何遏制腐败,维护政府的廉洁性,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艰巨任务。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具有公开性和确定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法公开,按法办理,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权钱交易。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ountries although put substantial funding to governance and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situation remains grim,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vigorous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rule of law is imminent.

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
B845.6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几乎年年出台相关法律,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但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各项立法主要散见于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规划、国际条约与协定中,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仍不完善。

1、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现象较突出

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④。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2、缺乏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造成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地位尴尬,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3、缺乏一系列科学的法律保障机制

主要体现在: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保障制度。

综观现有的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足见现有的相关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缺乏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和当前生态环境法律建设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1)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确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生态环境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以科技为先导,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重点地区治理、开发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甚至好转,基本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生态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环境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
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
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举原则;
统筹规划、集中领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产业政策引导原则;
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

在全国环境形势严峻的今天,及时修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合理性,无论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都是十分必要的。

(2)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为保护、改善与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为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而确立的具有普遍作用的法律制度,是构成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必须制定以下基本制度 :第一,生态环境建设区划制度,指在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应用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生态经济学等理论方法,对特定区域进行整合和分区,目的在于揭示不同单元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机制,为不同区域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如《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划分为8个生态环境建设类型区。第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是指导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的特点、规律、目标、容量等综合因素。第三,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度,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负责,实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是一种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制度。第第四,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是指在危机、灾害来临前,由事故责任者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采取预防或避免措施并发出警告或警报,以减少损失与灾害的程度。

(3)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间互相冲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造成了执法实践中的种种困境。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因此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⑤其一要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造成实践中困难重重。针对实际问题,当务之急便是围绕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础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重新进行修订。其二要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提高其实际操作性。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它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其三要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4)制定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内容相当广泛,除上述事项外,还必须制定以下各项具体保障措施:其一是建立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市、县(区)政府实施统一领导,由主管市、县(区)长具体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通过市、县(区)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并实施监督检查。其二是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一是从宣传教育抓起,向全民普及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科学知识,加快培养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人才,千方百计提高科技人员待遇。二是发挥现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技术研究,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三是推广先进适用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其三是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措施,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既要依靠国家投资,也要依靠其他渠道多方筹集,包括: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引进外资、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财政援助、税收支持等方式。其四是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保障措施,逐步规范生态环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的信息提供、交流职能,建立收集、汇编、传递、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信息的交换中心与传播网络,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信息保障措施。

2、强化法律实施,提高公众守法意识

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

(1)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是“普遍守法”的关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有关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生态态环境执法不力是造成当前严重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所带来的不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环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

(2)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

学者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律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别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⑦ 而由一群具有浓厚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先进的法律,其后果诚如现代学者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⑧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软法”,那么再完备的生态环境立法也仅仅是纸面上的东西,而绝不可能隽刻在公众心里和落实到他们的自觉行动中。只有通过实体法上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和程序法上类似“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保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公众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权益,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改善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进而将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注释:

[1]巴音朝鲁.生态省建设知识读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37-41

[2]杨京平.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199-200

[3]曲格平.环境保护知识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9.104-109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它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页

[14]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9页

[15]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6]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页

参考文献:

[5]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9.

[6]张坤民.《可持续发展与中国》.《中国环境管理》1997.第2期

[7]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9]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

[10]国家环境保护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然[1996]046号).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民主一词的英语单词为Democracy。是由希腊语的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演变而来,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它起源于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很小,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亚里士多德在对这些城邦国家分类时把执政人数多少作为标准。他把一个人统治的国家称为君主国,少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贵族国,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民主国。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说法,就是从这里来的。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古希腊城邦所谓民主国(主要考察了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基本特点是:公民大会享有无上;
范围囊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
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
公共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
普通公民与公共官员没有任何特权之分等。

雅典的民主表现为直接民主,但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的实施只限于很小的城邦国家,它把广大的奴隶和妇女排除在外,它通过奴隶的艰苦劳动为少数“自由人”创造“自由”时间,以便从事政治活动。雅典人不仅用投票和抽签的方法来决定军队的首领和法官的人选,甚至用同样的方法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以至于有几位立下赫赫战功的将军,因为成年男性公民对他们的嫉妒而被绞死或流放。雅典民主的极端化使民主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一直被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而受到批评。

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在欧洲中世纪出现了最黑暗的封建专制统治,在长达千年的封建制度下,神权、王权主宰着一切,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法制传统消逝殆尽。从欧洲中世纪末期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要求商品生产者能够自由的生产商品,平等的交换商品。于是,欧洲历史上先后发生了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在启蒙运动前后,资产阶级思想家们高举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的旗帜,批判神权、王权、等级特权,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和理论准备。民主得以复活,但其内涵却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这时的民主概念不再限于指国家政治制度,而是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民主政治理论。

首先,民主是一系列的观念。

人的意志和行为应该自由,应排除外界的强制。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国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享有者。虽然人民享有,但人民无法完全直接行使。一般由国家(政府)来行使。人民与国家(政府)是一种委托关系。为了实现这种委托关系,国家领导机构、领导人应该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选举的实质是进行权力的委托,是赋予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合法性。通过选举形成的国家(政府),如果其权力不受限制,则容易走向专制和腐败,应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即分权制衡。谁来对权力进行分权制衡?通过法治,即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实施,以免损害人民的民利。民主就是由自由、平等、人民、委托、选举、分权制衡、法治等等所构成的观念系统。

观念形态的东西只有通过制度供给,才有可能成为人们能够享有的民利。在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活动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以后的政治实践过程中,人们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人民民利的实现。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即代议制度;
由政党组织选举,执掌或控制政权即政党制度;
由政府作为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即政府制度;
由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即司法制度;
通过实行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一方面使公共意见得以表达,另一方面可以对政府进行监督即舆论制度等。民主就是由这些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系统。

制度还是抽象的东西,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包括选举、决策、执行、监督和参与等等的行为过程。没有这些行为过程就没有民主。这些行为过程需要事先设计严密的程序和规则,才能有序运转,所以民主要讲程序和游戏规则。民主包括选举、决策、执行、监督、参与等等的程序和规则。在这些行为过程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运作的时候,还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讨论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就公共事务发表并坚持自己独立的见解,但又不具备强迫他人服从己见的权利;
妥协原则:在彼此独立的见解中,尽可能地寻求一致,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
多数决定原则:重大问题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公开原则:重大事务特别是决策活动必须公开,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没有以上这些原则作保障,民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民主就是由这些行为过程、程序规则和基本原则构成的一个体制系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治体制。我们可以看出,政治体制就是政治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构成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

此外,民主还需要广大的人民具有彼此宽容的心态和普遍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这是民主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民主是由一系列的观念、制度、行为过程、程序规则、基本原则以及人民普遍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表现出民主的本质含义。

政治文明这一提法,则涵盖了民主的全部内容。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成果和状态。何为进步?就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就是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人民的民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这只有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了的政治制度、体制和机制,并通过人们普遍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的文明行为,才能使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那些观念形态的东西成为人们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到的东西。

因此,从政治文明自身结构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等。思想观念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文明的。绝对自由和绝对平等的观念不仅无法实现,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绝对的、抽象的谈论自由、平等和人权,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成为人们无所适从的东西。专制的观念,排斥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意识,倾情人治的偏好都是与政治意识文明背道而驰的。那些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思想观念,属于政治意识文明;
缺少制度保障,没有民主的行为过程、程序规则和民主原则,或者不讲程序规则和民主原则的政治行为过程,谈不上文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之所以称为专制社会,就是因为它没有代议制度、政党制度等等现代的民主制度,也没有选举、监督、参与等现代民主的行为过程、程序规则和民主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其民主政治形式上的东西多于实质上的东西,人们的民利也无法得到真正实现,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有它的局限性。通过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使人民的民利的实现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通过使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保障人们民利得以真正实现的政治制度就属于政治制度的文明。国家和政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了的民主政治制度进行运作,广大人民以宽容的心态去遵守这些游戏规则,这就是政治行为文明。没有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国家和政府的官员就容易走向专制和腐败,社会容易陷入暴力、混乱和无序,民主就根本无法存在。

政治文明这一提法,将我们党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提出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以及后来进一步提出并得到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机构改革、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在党政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讲”、“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等等思想和实践的成果,熔于一炉,使之得到进一步的理论概括和实践升华,赋予民主政治建设以整体形态和发展演进的深刻内涵,从而为新世纪的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在政治文明三方面内容的关系中,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行为文明的先导。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意识文明得以实现的保障,它使政治意识成为鲜活的现实,成为人们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到的民利。政治行为文明将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活生生的体现出来,成为它们的外在表现。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最关键的内容,它不仅保证人民的民利得以实现,还为人们的政治行为提供规范。

十六大报告通篇体现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灵魂。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党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意识文明建设方面独具匠心。

十六大再一次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执政为民,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谆谆教导全党,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方面的良苦用心。

十六大报告专门用一个部分阐述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并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十六大报告就此提出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九大任务,涉及到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体制、机制、规则、程序、政策和方式,并就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阐述,为新世纪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出了全面部署。

应该说这是我们党对民主含义全面把握和认识深化的结果,表明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有比较清晰的思路。

发扬民主的关键在于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又在于政治体制改革。即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变为实实在在的行为过程,通过民主制度行为过程的程序化、规则化运作,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