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五篇】(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8-25 14:35: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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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五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XXXX年初,xx区xx司法所依据省司法厅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X个社区村推行了网格化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区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内部的管理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结合的形式。根据雄州的地域特点,司法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网格管理工作:

一、建立基层管理组织,定时定期开展检查

司法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有组织的网格化管理阶层出发,通过社区划分网格,完善社区矫正监管的稳定体系。

1、设立社区管理办公室,落实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司法所联合社区民警对街道辖区内XX社区的警务接待室内加设一间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落实了基层的办公地点。各个社区的一把手书记是本社区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从事综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村官作为社区矫正网格片区管理人,与社区民警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对网格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工作。

2、基层联合办公,定期开展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点人员与重大问题,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共同开展工作,作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及时发现和督改管理隐患。街道司法所定期组织人员对网格片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管安全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多的、重点人员多的社区加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二、落实管理制度,监管工作直接进入家庭

对社区的网格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网格管理责任人严格遵守并实际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于在城社区地方大,人员多的现象,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网格片区分级划分,一级片区为社区书记总管理,二级片区为综治主任负责,三级片区详细到各小区的各幢楼,由社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以便真正将监管工作开展到实处。

1、落实分级包干责任与工作例会制度。社区责任人、社区综治主任对所属社区矫正安全责任网格片区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检查。司法所矫正责任人直接负责指导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与社区民警、社区综治主任、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每季度召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汇总、通报阶段性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本网格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重要活动、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2、实行定期报告与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各个社区矫正监管网格管理员、社区内部社区矫正责任人必须切实掌握本网格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基本情况,定期向街道司法所所长或社区矫正责任人汇报。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管理员每月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对社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相关工作、生活情况,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并汇报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问题,需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并落实整改。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街道、社区村综治工作考核范畴,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于社区矫正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重新犯罪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年度综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的奖惩措施。

3、落实管理人员组织社区服务。社区网格片区根据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落实网格管理责任人,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家属在内的五帮一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格管理社区每月组织本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内的社区活动中心开展有益的社区服务,如在各社区XX广场等大型广场活动中担任志愿者为民众服务,进入各个小区为小区居民除小广告等公益活动;对于在城社区的服刑人员,由三级网格管理员安排户对户,点对点的社区服务形式,即一个服刑人员定点对一户困难家庭定期进行上门帮助。这种方式让很多服刑人员觉得很有意义,他们在服刑期满后也能主动对定点的家庭继续帮助,这些多样化的社区服刑,让他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并从服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提高矫正管理的实效性。

4、联合司法所进入家庭走访谈话。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本社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进入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对其本人、家属或邻居了解在服刑期间的生活情况,排除不安定因素。为个别心理存在问题的服刑人员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主动联系社区为他们介绍工作、落实低保,保证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生活有着落。瓜埠红光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因病无法工作,了解情况后,司法所与社区网格责任人一同上门走访,并送上了慰问金,孙某非常感动,表示一定服从管理,病好后努力工作,不给国家和组织添麻烦。

三、丰富教育形式,强化重点帮教

1、建设教育设施,组织志愿宣传。网格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中加入法律法规教育学习,确保学习教育形式多样。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宣传法律教育内容。依托各社区的法制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建没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活动并配发标识、旗帜等,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在本文中,笔者以北京市社区档案管理现状为例,谈谈对加强社区档案工作的认识。

一、北京市社区档案管理现状及问题

北京市社区档案工作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2003年,北京市档案局和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全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引领作用。全市16个区县档案局结合《意见》要求,都制定了社区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培训、现场指导、检查等方式方法加强对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经过10多年的发展,社区组织和规模有了很大的变化,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等社会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政府主导下的社会职能工作。社区档案工作同样随着社区各方面的发展而变化。社区档案内容涵盖了社区组织机构与管理、党建、共青团妇女、统战、老龄、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服务与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等各个方面,既为社区建设留下历史见证,也为社区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为深入了解全市社区档案管理情况,北京市档案局在2013年10月对社区档案的门类、数量、管理状况、经费保障、人员情况及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发放调查表对全市16个区县220个街道(地区)办事处,2662个社区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对部分社区实地走访。从调研的结果来看,社区档案工作存在档案门类较多、数量较大,库房及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安全保管的需要,信息化不能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等状况。

(一)社区档案的门类和数量情况

各社区一般保存有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电子、实物等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编制了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文书档案是社区档案的主体,主要包含民政救助、劳动保障、计生、老龄、残疾、治保调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档案。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市社区室藏档案总数1828587卷/件,其中文书档案1425302卷/件,会计档案29108卷,科技档案9785卷,设备档案9089卷,照片档案418987张,实物46544件,电子档案151298件(图1)。

(二)社区档案管理情况

各社区档案工作一般归属社区党委分管,社区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的增多以及各类型业务档案的增加,迫切要求社区党委进一步强化档案管理工作,加大建章立制,配备库房、档案专柜等。

1.社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社区逐步建立了归档、保管、借阅、鉴定销毁、换届交接等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全市2662个社区中,有1990个社区制定了归档制度,占74.8%;
有2124个社区制定了保管制度,占79.8%;
有1598个社区制定了借阅制度,占60%;
有1115个社区制定了鉴定销毁制度,占41.9%;
有1423个社区制定了换届交接制度,占53.5%(表1)。

2.档案专用库房及硬件建设情况。2662个社区中,有484个社区配有独立的档案库房,占18.9%;
有2182个社区配有档案专用铁皮柜,占81.9%;
有855个社区保管档案场所配备了防盗门窗,占32.1%;
有1540个社区配备了灭火器,占57.9%(表2),档案保管还存在一定隐患。

(三)档案管理人员及经费情况

1.社区档案管理人员普遍存在人员少,且流动性强的特点。绝大部分是兼职档案员,兼职基本都在3项工作以上,有的甚至兼7、8项工作;
从身份上看,有的是正式在编人员,有的是聘用人员。据统计,2662个社区档案人员中,专职档案人员89人,仅占3.3%;
兼职档案人员2573人,占96.7%;
正式在编人员1803人,占67.7%;
聘用人员859人,占32.3%(表3)。

2.档案经费情况

全市所有社区都没有专门的档案业务经费,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一般从社区办公经费中支出。

3.档案信息化发展情况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实际需要,社区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得到一定发展,整理和保存了一定数量的电子文档、数码照片和视频等。2662个社区中,有357个社区配备了档案专用电脑,占13.4%;
有462个社区建立了计算机档案检索目录,占17.4%。

(四)社区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开展党的建设、社区自治、社区文化、社区服务和社区安全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虽然各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存在着各区县社区的档案管理水平不均衡,同一区县不同社区之间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不平衡的状况。

1.档案管理意识比较薄弱

(1)部分社区档案工作还未形成正常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档案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档案管理所需的人、财、物无法得到很好保障。

(2)市、区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干涉过多,他们为便于本部门专业工作需要,要求社区按照本部门规定建专卷,既干涉了社区的自主管理,又导致社区档案不能集中统一管理,且重复建档,给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造成较大的影响。

(3)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不理解,认为社区搞建档又多了一项工作,是给自身找麻烦;
少数人甚至认为社区不需要建立档案工作,社区服务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上交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即可,本社区不需要归档。

(4)部分社区档案管理人员缺少档案法制观念,不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2.档案业务保障基础薄弱

(1)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不到位

社区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部分人员身兼多职,精力不足。档案员队伍不稳定,变动频繁,有些社区甚至没有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档案员。部分档案人员很少参加档案业务技能培训,缺乏基本的档案管理知识和基本技能,很难胜任和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2)硬件建设无法适应档案工作需要

随着社区服务职能的拓展,大量各门类和载体档案产生,档案保管硬件建设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的矛盾凸显。全市2178个社区没有专门的档案库房,有761个社区采用分散保管的方式,档案保管专柜的容量不足,档案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求的问题在各个社区普遍存在。

(3)档案业务经费不足

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从社区办公经费中支出,而每年的社区办公经费也仅仅2万元左右,能够用到档案管理上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档案整理保管必备的档案装具、专柜等都不能予以保障。

3.档案管理不规范

(1)档案工作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档案工作制度还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一些社区业务工作形成的档案基本处于谁形成谁管理的状态,部分社区还缺少归档、保管、借阅和换届交接等基本的档案管理制度,在文件归档整理时,有的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整理,有的随自己工作方便整理,既没实现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也没有按照档案标准规范化整理,且造成文件材料归档不齐全,严重影响了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档案信息化工作相对滞后。由于社区经济条件有限,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大部分社区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仍然采用传统纸质手段保管档案,产生的电子文件也没有归档,不仅影响了社区档案的完整性,也不利于今后的开放利用。

二、做好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社区档案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新领域。做好社区档案工作,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区的共同努力。各级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社区人员学习《档案法》等,提高社区人员的档案法制观念;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宣传社区档案工作与社区建设、与城市文明建设的关系,真正把档案工作作为社区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社区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

(一)加强顶层设计,严格规范标准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级民政、社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好全省社区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协调与民政、社工等部门共同制发。积极组织地市县级档案局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宣贯,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要求。同时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宏观监督指导和调研工作,发现社区好的做法,及时认真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做好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区域社区档案工作全面提升。

(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培训指导

地市县级档案局要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与本行政区域组织、民政、社工、街道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为社区档案工作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协调成立社区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县级档案局牵头,民政、社工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重点做好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社区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得到充分保障。建立社区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形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档案管理网络。地市县级档案局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档案工作标准,并同街道办事处一起按照标准抓落实,努力使社区档案工作朝着规范、标准、有序的方向发展。三是组织培训街道和社区档案管理人员,提高其档案业务知识和能力。四是积极与街道档案管理人员沟通,调动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指导街道办事处档案人员通过上门指导、检查考核等方式,进一步促进社区档案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加强支持保障,促进齐抓共管

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直接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关心和支持社区档案工作,切实做好社区档案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库房、装具保护设备等基础保障,为社区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社区档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民政、社工、劳动保障、计生、文明办、安全综治等多个部门,只有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抓好社区档案工作。社区各项工作直接受街道办事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应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档案的各项制度、办法,统一归档、整理标准;
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建立社区档案协同管理体系,对社区档案资源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有序、利用有效。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指导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社区业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对社区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四)加强建章立制,抓好层层落实

社区领导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与社区主管机关(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社区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为社区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工作,选用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担任专(兼)职档案人员。

要在构建和谐外部大环境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小环境,最大程度上保持档案管理人员岗位的相对稳定,通过提供晋升机会和待遇等方法,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吸引力,使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好。

社区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自身档案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技能和能力,同时提高使用现代化技术设备管理档案的能力。2.做好社区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整理及档案保管、借阅、统计、鉴定和移交、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使社区档案工作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3.指导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社区业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归档齐全完整,规范整理。4.做好本社区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社区工作有关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各社区指定一名在职人员为出纳,负责管理社区现金及账目。

2、各社区的所有资金收入(包括房租、上级拨款、外来捐赠等)都应及时足额入账。各项收入的票据,一律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禁止使用其他违规票据。开具的收入票据,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时间及开票人。

3、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专款,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挪用专项资金,将直接追究社区主任的责任。

4、社区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应注明支出的具体项目与用途,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社区主任签批后方可出帐。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5、严格控制公务费用和招待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相互吃请、送礼。

6、集体资金一律不准外借、经商、代为还债,

7、社区居委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债,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二)学习会议制度

1、办公例会制度

社区居委会主任每周应组织召开社区工作人员办公会议,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前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出安排,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到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主任主持,研究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履行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3、社区事务监督小组会议制度。

社区事务监督小组会议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社区事务监督小组会由社区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社区书记、社区主任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收集整理后提出,委员们要各抒己见,为社区工作出谋划策。同时,动员辖区单位,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4、社区共驻共建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

社区共驻共建联席会议由社区书记、社区主任、驻社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互通信息、协商议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社区共管。社区联席会议由社区主任负责召集,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通报研究社区重大事项。

(三)服务、效能制度

1、接待制度。热情接待居民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做到耐心听取、详细记录,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实事求是地给予回复,不能解决的事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街道及有关部门汇报。

2、上下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允许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电脑网页,不允许玩电脑游戏、炒股或网上聊天。

3、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社区居民或单位人员的询问,首位工作人员必须热情礼貌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人办理,不得推诿扯皮。

4、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电、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等,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对需一次性告知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亦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同时存档备查。

5、限时办结制度。社区居民或单位人员到社区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居委会或具体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不得拖延和刁难,如特殊情况确需超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能规定报社区书记或主任审批,并告知当事人超时办理的理由。

6、服务承诺制度。社区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本社区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并根据办事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规定,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函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上墙告知等渠道向社区公示。

7、同岗替代制度。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岗位工作人员因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社区居民到居委会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8、失职追究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按效能建设和服务的要求,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在社区居民或单位中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9、入户走访制度。每周安排一日为集中走访日,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分片走访居民群众与辖区单位,并做好走访记录,备查。

10、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警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五个方面内容。党务公开涉及居民利益的党内重大活动;
发展党员工作等。政务公开政府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和捐款情况;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时、定期困难补助人员救济情况。警务公开社区内重大案件和治安情况等。事务公开社区居民会代表大会决定;
社区办实事的具体项目。财务公开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四)活动报告制度。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外出活动、片区活动、工会活动等),应在不影响社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组织活动前应填写活动安排表(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规模等),报街道社区办,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五)公章管理制度。社区统一使用《居委会公章使用登记簿》,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社区党(总)支部公章由社区书记管理,居委会公章由社区主任管理。社区对外出具证明,应由社区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盖章;
社区主任外出时由社区书记、副主任或指定的委员审核后方可盖章。对前来盖章的居民,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
有疑问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给予明确答复,同时要避免居民为盖章的事,多次往返社区的现象发生。

(六)档案管理制度。按有关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社区档案(含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使用。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社区事务报告制度。社区书记、主任是社区事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内发生突发性、影响性大的社会事件,除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外,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街道有关部门和领导。

社区工作人员各项福利、待遇的规定

按照文件规定实行。

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社区工作人员年终奖金与工作绩效考评相挂钩,评为优秀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发100%;
评为良好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发90%;
评为一般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发80%,不达标的社区,全体人员不发放绩效考评奖。

2、街道社区办效能抽查时,如个人因迟到、脱岗等原因被通报批评,年累计达3次,扣发30%年终奖金,并不得评先、评优。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WWw.133229.coM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出现了法律和制度上绕不过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
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
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
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人员来源上来看,我国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备,而且基层司法所实际上也承担着社区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官可以先从司法所的管理社区矫正的人员中确定部分人员,或者从有有经验的在职警察、狱警中调配部分人员,专门管理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其身份、性质、地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既不会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不会出现人员选择的困难。等到社区矫正官制度完全建立之后,再以全国招考选拔的方式,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官队伍。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
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
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
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上海市相关部门会签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规程(试行)》与《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规程及各项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市矫正办又出台了《街镇司法所(科)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划清了政府与社团的工作界面,理顺了工作关系。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
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十分复杂,他们的矫正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小不一,这就要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对于风险评估工作的尝试才刚刚开始,有的地方还是空白。

风险评估工作是通过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风险评估既检验前一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又为后续阶段的工作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统一的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受目前法律框架的局限,在社区矫正的操作规程中,仍然由公安派出机关执掌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杀大权”,决定涉及法律性质的事项,尤其是掌握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决定权。但与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一切具体性工作都是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进行。公安派出所虽然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和建议来决定司法奖惩的,但这种“矫正人员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直接矫正”的规程设置造成几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增加程序的烦琐和期间,导致对矫正对象表现做出反应的迟滞;
二是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所作出的司法奖惩决定是间接性的,这无疑会增加决定过程的主观性;
三是造成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间的脱节。奖惩制度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最为关心、也是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对社区矫正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可以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但对具有突出良好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可以减刑,尚无定论。在试点实践中,上海市制定了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的实施细则,作为进行奖惩评价的依据;
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制定了一些行政奖励措施,以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但由于基本没有与司法奖惩挂钩,行政奖励仍然只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并无社区矫正对象非常关注的实质性措施。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脱钩已经成为社区矫正过程中令社区矫正人员最感棘手的问题。两者的脱钩使行政奖惩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显得软弱无力。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
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
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
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
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但是,从目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看,矫正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具体操作缺乏有效手段,矫正方法传统、单一,新的科学手段还有待探索。因此,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已经成为社区矫正无法回避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
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⑶根据笔者在上海的调研得知,在试点中,为了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事具体矫正工作的是各类社会工作人员,但有关司法事项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进行,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药房;
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R2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2-001-03

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与医院不同,医院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服务对象十分的广泛,没有限定;
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在日常运营过程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社区药房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社区药房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社区患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整体印象和满意度,各地的政府加大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运营过程中对社区药房的投入,建设规范药房,为提高所辖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的综合质量创造了有力条件[1]。

1 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缺少专业的药房工作人员。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选用标准十分的严格,尤其对门诊药房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性的要求更为严格。相较之下,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在对社区药房工作人员进行选用的过程中,出于对确保社区药房的正常运行等方面的考量,降低了对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的选用标准,部分的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综合能力过低,对药品鉴定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无法胜任社区药房的管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老人带新人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区药房的运用效率和质量;
并且由于部分的社区药房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过关,在面对病患的询问时,无法为患者提供准确的、可靠的参考意见,无法取得患者的信任[2],给信任关系的建立增加了难度,不利于社区药房的健康持续发展。

1.2 药库的环境亟待完善。据相关的调查指出,目前我国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对社区药房的关注和投资力度,部分的社区药房的药库面积狭小,导致药物管理混乱,药库的防潮、防火、防盗功能较弱,很容易因环境问题影响存放在药库的药品的质量,一旦药品变质,就会降低药物的药效,甚至是失效,威胁患者的用药安全。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社区药房的环境亟待完善。

1.3 药房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健全的药房管理制度是维护社区药房正常运行,规范社区药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主要依据,引发药物变质甚至失效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社区的药房管理制度不够科学、严谨,存在不足和漏洞所引发的。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社区服务中心在运营过程中没有针对社区药房制定健全的、规范的管理制度,即使部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相关的药房管理制度,也没有将社区药房的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之一,导致社区药房的药品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摆放和管理,没有对药品入库、出库和日常的消耗进行相应的登记。

2 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的规范化管理措施

2.1 加大对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是实现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的规范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在选用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对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的选用标准,制定一套科学的、明确的用人管理制度,要求社区药房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药品鉴定能力和相关的药理学知识,以及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并且还需要对应聘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行大致的了解,最后选用业务技术符合标准,三观与社区服务相一致应聘人员作为社区药房的工作人员。同时,加大对社区药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3],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课堂,提高社区药房工作人员对新知识、新技术、新科技的接受能力,帮助社区药房工作人员不断地提高和完善自身的业务技能,为提高社区药房的综合素质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完善社区药房的资源配置。针对社区药房基础设施不健全,运行环境差等方面的问题,相关的管理部门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大对社区药房的关注和投资力度,完善社区药房的资源配置[4],引进相关的仪器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仓库,在药品储存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药品的不同的储存条件,在通过质量验收后,分别存放于温度、湿度不同的库区。从而有效地保障药品的药效,为患者的用药安全提供保障。

2.3 制定健全的社区药房管理制度。为了推进社区的卫生服务中药房的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提高社区药房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的、严谨的社区药房管理制度[5],确保社区药房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出药和药品的调配工作,在药品的发放过程中,社区药房的工作人员需要将药品的服用事项及时的告知给患者,尤其是药品的服用时的禁忌一定要和患者讲解清楚,确保患者能够正确的服用药物。同时,在社区药房的运营过程中实行每日结算的制度,对药品的入库、出库和日常消耗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每一次的支出都有相应的记载,为日后的工作综合和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资料,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药房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3 总结

总而言之,在经济一体化和竞争全球化大背景的影响下,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药房管理还不够规划,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社区药房规范化管理模式,从而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质量,提高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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