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20:05: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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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五篇】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创新小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创新小组”运行方式

创新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要将活动日常化、规律化。各创新小组每年至少自行设计或承担一项“挑战杯”项目。项目可参考每年的“挑战杯”全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选题,并按时完成比赛。

创新小组工作运行需常态化。各院部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
创新小组成员的遴选方面应考虑届次化,创新小组实行年报备制度,每年10月报备。加强对小组成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
在实验室等硬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来源

团委每年从活动经费中划拨专款建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各院部系团组织需从各自活动经费中划拨各单位专项“创新基金”。本基金同时接受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该基金的运行范围仅限于包头医学院。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为我校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专项课题。“创新基金”项目分设资助和无资助课题两类,资助金额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研究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各单位需按照团委“创新基金”每项课题资助额度至少1:1比例匹配各自“创新小组”的专项课题经费。

第六条 本“创新基金”由团委进行宏观管理并负责本“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成果评定。各院部系团组织对各自已获审批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各自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各院部系团组织具体负责各自创新小组项目的跟踪管理、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团委定期检查匹配资金的发放、申报、监督和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

通过评审的创新小组项目,团委要与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签订项目立项书,同创新小组所在团组织签订任务合同,并根据项目类别划拨经费。

课题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应立即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开课题报告会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期报送阶段性成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保持课题组成员的稳定性,所有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结题

本基金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提交结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科研成果。结题的科研成果一般为论文、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

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团委组织专家组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成果评定。

第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采取报销单据的方式支取,单据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到团委和各单位团组织处报销。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对按期完成计划、结题的创新小组和指导教师,在下一轮评审中优先资助其项目立项。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创新小组(或成员)所有,团委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创新小组(或成员)相应的表彰、奖励。对于完成项目并在包头市、自治区和国家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创新基金”将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将缓拨、减拨或停止划拨经费。

项目验收合格者按照立项审批经费全额报销;
不合格者最多只能报销经费的50%或不予报销。

对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须向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团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6个月。对无故未按期结题或自行中止的项目,除收回剩余的经费外,取消该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三年内在本基金的申请资格。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面向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工作,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面向广东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申请事项的批复。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申请事项批复前,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广东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

(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力科技档案管理水平研究

中图分类号:A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电力科技档案工作在科技进步和时代要素不断变迁的今天,必须不断创造新的工作思维、新的工作方法、新的工作机制、新的技术手段和新的工作制度,才能保证科技档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有增强电力科技档案办理的体制化建设,才气从根本上增强科技档案的办理和应用工作。

1.电力科技档案的作用一般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1是起凭证作用。在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档案以其权威性对其提供的证据作用受到公众的重视。在很多事宜处理过程中,一般需都要提供档案中的合同、协议。

1.2是相关工程项目通过对规范、详实的科技档案利用,可提前竣工投产,通过档案中设备资料可使维修的设备提前使用,。

1.3是档案中的图纸是经实践考验的,设计质量是有保证的,在工程设计中重复利用科技档案,即节省设计工作量,也提高科技档案利用率,而且经重复利用的图纸大大提高了工程设计的效率,节约了工程设计的人力、物力的投入。

电力科技档案的专业性很强。它形成于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是相应的专业技术活动记录的产物。所以,在电力系统领域的科技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集中地反映了电力系统科技内容及相关的科技方法和手段。电力科技档案的内容很有很丰富具有多样性。电力系统科技档案所记载的科技和产生活动等专业多样、形式复杂,这就客观地要求电力企业必须适应科技内容及手段的多样性。

2.办公室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电力行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公共基础事业,行业特性使电网企业成为典型的资产密集型企业,电网资产具有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管理链条长、生命周期长、价值高、结构分类复杂、技术含量高等特点,档案管理工作难度大、要求高。所有决策、部署的落实都离不开办文、办会、办事这三个重点环节,离不开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宣传报道三个重要环节,离不开后勤保障这个关键环节,更离不开人事、党办平时对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使用。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和把握当前办公室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办公室工作使命光荣,事无巨细、责任重大的特点,克服事烦、操劳、少功,无吸引力。切实增强做好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做到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有为、开拓进取。

3.电力企业科技档案办理与应用的对策

3.1配备充足比例的档案人员

科技档案包含的范围广,如电力企业科技档案就包括电力系统生产调度、科学技术分析、基本建设以及设备、仪器四大类。此中,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又包括电力系统运行、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六类。科学技术分析包括调度通讯、自动化及供用电科学研究、架空线路、配电网科学研究、变电站科学研究、直流输电线路科学研究等八类。基本建设包括调度自动化通讯工程、架空线路、配电网工程、电力电缆线路工程、变电站工程等八类。设备、仪器包括综合设备、架空线路、配电网设备、电力电缆及检测设备、变电站设备等八类。要做好如此多类别的档案工作,要求科技档案人员一定要有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所以,在配备基层档案人员时,应从科技档案办理的要求入手,注重岁数、文化水平,应特别重视人员的专业结构。为包管档案工作的相对稳定和工作连续性,不要随意、频繁变更档案人员。重视包管档案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奖励、晋升的权利,稳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

3.2掌握现代化办理技能(对动作方式的一种概括,是按一定的方式反复联系或模仿而形成的熟练的动作),提升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形成,即从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到定稿打印、传阅、整理、归档以前都是以手工抄写为主。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档案办理中的运用可以系统地完成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检索、打印、登记、汇集档案办理数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也是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档案办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直接影响档案办理工作的质量。为了使档案办理人员可以适应档案办理工作的必要要充实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提升档案办理人员的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水平和办理本领。档案办理工作者要结合本身的岗位工作边学习边操纵在提升业务素质的并且,特别注重计算机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信息文化的学习掌握努力使本身成为具备信息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和网络(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文化的综合型档案办理人才。

3.3增强档案编研工作,发挥档案的基础作用

档案单位应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办事基层为宗旨。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办事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必要。方便档案的应用者,创建功能健全的检索工具,实现计算机检索、配置照相机、摄影办事等。为应用者从各角度查询档案提供准确迅速的办事,开展电话查询、信息函查等办事项目。另外,为了满足众多应用者的各种需求,有选择地增强档案编研工作,先从《档案汇编》入手,它有关面广,内容集中,应用起来较方便,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供求矛盾。企业档案为有搞好开发应用,为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果与利益,才气充满生机和活力。如:送变电档案室,增强办事意识,编制了总目录、案卷分类目录、专标题录、底图目录、声像档案目录、照片档案目录、实物档案目录、全引目录、档号、文号比较表等。

3.4注重科技档案的应用

科技档案应由过去单一的保管向方便于应用的方向发展,提供应用才是科技档案工作的目的,充实发挥其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提供优质办事等方面的作用。科技档案的应用一般比力简单,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起凭证作用。一般必要提供档案中的合同、协议。在法制化日趋完善的本日,档案以其权威性对其提供的证据作用已引起公众重视。二是经过规范、详实的科技档案应用,使相关工程项目提前竣工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应用。一般必要提供的是档案中的设备资料。三是工程设计中重复应用科技档案,既节省设计工作量,并且经重复应用的图纸是经实践考验过的,设计质量又有包管,它在提升科技档案应用率的并且,也大大提升了工程设计的效率,节约了工程设计的人力、物力的投入。针对这三方面的应用,档案工作人员可根据已往经验结合其实际情况,采取方便于应用,又不与档案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最好方式提供办事。

4.结束语:

总之,科技档案办理作为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内容,在办事科技创新、办事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县科技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县科技工作。其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科技法律、法规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具体规定,管理全县科学技术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组织研究提出本地科技发展方向,优化发展领域和重点科研课题;协调科技力量对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组织进行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科技活动,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科学技术水平。自*年*县设立科技机构以来,机构依次变动为*县科技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局,20*年6月加挂“*县知识产权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办公。其内设科室2个(办公室、综合科),行政编制6人,现有在职人员6人,其中:助理调研员1人,局长1人,副局长1人,办公室1人,综合科2人。

20*年,*县科技局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签订了《20*年*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县属党组)》、《20*年*县直属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县20*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县县20*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县20*年度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县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认真按照所签责任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一)工作成效

20*年,县科技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州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46664”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立足部门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不断强化创新与服务意识,扎实勤奋工作,一是完成省、州、县各级各类共36项科技项目的征集、筛选与申报工作,获批准实施项目19项,其中:省级科技项目1项、州级项目4项、县级项目14项(其中工业项目1项获州级立项支持,实现多年来工业科技项目立项零突破)。二是通过“科技三下乡”、“科技活动周”、“4.26知识产权日”活动与各类科技培训的开展,积极营造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全县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三是认真组织省、州科技成果评审(验收)及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年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科技成果3项,申报州级科技进步奖3项,获20*年度州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3项。四是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年内,利用送科技下基层、科普进社区、“4.26知识产权日”、举办讲座等活动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共举办专题培训班1期次,培训人数100余人,印发知识产权专刊1期60份,资料1600余份;积极为专利申请人(单位)提供便利快捷咨询服务平台,至11月底,承接专利申请咨询23批56人次,正式接受专利申请15件,获国家授权10件。

通过一年的努力,科技局工作实现了“整体工作全面推进,重点工作有新的突破”,受到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表彰,获“*县‘争创文明县城、争当文明市民构建滇南之心·魅力*’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

科技局党组非常重视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党支部委员为成员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县科技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县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县科技局党组20*年度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等计划和制度,与局机关支部签订了《*县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机关支部将其细化到个人,与全体党员签订了《*县科技局党建目标化管理责任书》,形成了层层负责、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使科技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宣传教育与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与行政服务能力。

科技局党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开展各项中心教育活动中,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及省、州、县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有效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科技局的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是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首要任务,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了《高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进一步强化了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学习中,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勤于思考、善于钻研,认真撰写读书笔记,提高综合素质,狠抓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二是结合县委政府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创科学发展示范县”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四项制度及“五制五办”、党风宣教教育月、“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主题教育等活动的开展,局党组和局机关党支部结合科技局自身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观念,增强了党员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三是建立必要的制度及规章,规范行为、约束行动、廉洁勤政、常抓不懈,坚持从单位做起、从自己做起,管理教育好自己的人员,做好自己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注重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从科技局的工作职能和*县的经济、科技发展出发,找出问题,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农村开展调研,探索破解难题的办法。

3、制度建设与临督机制并重,不断规范行政服务与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县十二届二次党代会、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为保证科技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根据县委要求,局领导班子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例会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办公室接待、用车制度》、《财务现金管理制度》、《*县科技局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创科学发展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县科技局关于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县科技局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县科技局关于落实“五制五办”实施方案》等,坚持挂牌上岗,进一步规范了管理,严肃了纪律,改进了机关风气,机关作风焕然一新,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饱满,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办事效率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二是根据中共*县委《关于在全县基层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件,制定了《*县科技局党支部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成立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公开党务政务工作;严格贯彻落实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局机关应当公开的信息,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把单位和个人置于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三是根据《中共*县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效能监察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年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县科技局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科技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四是结合科技局的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县的科技进步工作。科技局承担着全县的科技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及科普宣传、技术培训的职能,事多、面广、量大。在人员少、任务重、资金缺的情况下,我们尽可能的克服困难,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树立主人翁的精神,为我局、我县的科技发展献计献策;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超前和先导作用,为我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树立典型示范引路;加强科技对产业的服务工作,着力解决阻碍产业发展的瓶颈;加强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科技素质和技术的到位率,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周活动和科技示范户的培训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交流,进一步扩大技术的引进和与相关科研院校的科技合作。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既解决了生产上对技术的需求,又解决了缺乏资金的困难,保证了我局科技工作的持续开展,部门职能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存在问题

1、编制少,人员缺,业务工作量大,省、州项目安排随意性强,项目争取困难,工作中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客观上限制和阻碍了科技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现有科技经费的安排,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科技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科技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县级科技经费投入有限,科技开发研究经费难以支撑科技项目的实施,导致科技项目征集与立项范围单一,项目实施成效不明显。

四、下年度工作安排与打算

(一)继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部门形象。

(二)继续争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县科技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三)及早准备做好省、州科技项目的调研、筛选、组织申报工作及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工作,做到项目早落实、早实施。

(四)全力组织好新项目和延续项目的实施管理,加强项目跟踪服务,管好用好科技专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根据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植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类型有:

(一)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三)私营科技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科技企业、合伙科技企业、科技个体企业);

(四)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份的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二)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科技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其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转换机制,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对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成果评定;

(五)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参与组织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工商、税务、财政、人事、外事、公安、计划、经贸、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成立、变更、终止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时应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非专利技术;

(三)有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作)的25%以上,专兼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作注册资本;

(五)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应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其年交税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其业务骨干属省外来闽的科技人员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人事部门批准,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相应条件的,享受其同样的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贷款、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有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及经费,国家按投入相应比例分享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第十六条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国有民营、集体所有制,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份的科技企业,其人员出国(境),由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二)私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境)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三)非国有科技企业的有关人员,如确有必要,可参加本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临时因公出国团组,按公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领因公护照。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尤其是以可转让权利申请抵押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应予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供应。

第十九条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职科技人员和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的兼职科技人员,符合评审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财税部门以及所在地进行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变更、转换和其它原因停止经营活动时,应向所在地进行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中的专、兼职人员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

第二十六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给予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民营科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年度检验登记时,应提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甄别的复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科技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利用职便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