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婚外子女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发布时间:2023-08-26 11:10:08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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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6岁的齐某与43岁的我再婚时,隐瞒了其有一名非婚生未成年儿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事实。因齐某月工资仅3600元,我认为双方结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齐某擅自将属于我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支付给非婚生儿子,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请问,我有权追回吗?

答: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齐某月工资3600元,其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30%的上线。对此,你可与齐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对超过月工资30%部分的抚养费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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