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破局之路探析

发布时间:2023-08-27 14:10:09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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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伟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激励和时代浪潮推动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行各业迅速萌芽并茁壮成长。规模和体量较大的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贡献税收、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贸易摩擦及疫情等黑天鹅事件的发生,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普遍陷入资金流中断甚至枯竭的危机之中,融资难、融资贵的窘境逐渐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1],亟需在融资的方式上实现破局。

近年来,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得到了国家顶层设计上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诸多旨在规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策性文件,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当前,供应链金融开始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中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中小企业虽然不是供应链金融上的链主企业,但是可以依附于链主企业,与其形成信用组合体,开展融资业务,既破除固定资产抵押不足的缺点,又能取得低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资金支持,依靠金融创新注入的资金流实现自身的破茧蝶变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给予研究,总结中小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实施成效和瓶颈成因,探索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破局之路,以期能稳妥应对中小企业在供应链金融这种创新性融资体系中的挑战,真正让中小企业深入融合至金融创新体制,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最终成长为产业供应链建设的有力支撑。

供应链金融是立足于产业供应链运营,基于供应链参与各方之间所产生的交易、物流等业务和信息,形成供应链信用,据此为供应链运营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全面资金融通服务的创新性业务。[2]对供应链金融来说,它是依托“物”的信用和“数据”的信用助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的创新性金融工具。在国家政策导向的大力推动下,尤其是2022年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印发,更是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的扶持力度,给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打下了一针强心剂。

近几年,供应链金融在中小企业中的实践运用日臻成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实施成效,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供应链金融在中小企业中的渗透作用愈发明显,依托自身应收账款债权参与供应链融资的企业越来越多,通过供应链金融模式取得的贷款金额体量逐渐增大。国家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分别为43 万亿元、56 万亿元和72 万亿元,余额在不断加大,2019—2021年的复合增长率为18.75%,2022年前两个季度同口径的贷款余额为42 万亿元,同比增幅更是接近100%。

二是中小企业借助供应链金融实现了融资成本的逐渐降低,供应链融资优势逐步显现。据国家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我国新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已经实现了四连降,由2018年的7.34%降至为2021年的5.69%,降幅高达28.99%,逼近三成。2022年上半年,我国新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再创新低,达到了历史性的5.35%,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实现了大幅降低,金融工具的创新应用红利得到进一步释放。

三是中小企业基于供应链融资求生存发展的生态体系得以建立并实现初步完善。从目前的供应链参与主体看,主要分为核心企业、链属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物流服务商、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科技公司、基础设施服务商、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组织八个大类,它们之间协作共生、相辅相成,在供应链金融链条上各自起着积极的、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最为代表性的是核心企业、链属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依托自身经营实力形成的链主地位,积极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帮助链属中小企业解决运营中所需用的资金,实现链主企业与链属中小企业的合作共赢,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主体则找准了业务拓展的新蓝海领域,广泛寻求与优质链主企业的合作,将链属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作为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实现自身盈利的同时不忘助力中小企业稳健有序发展。

基于以上对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实施中的数据分析,从发展态势上看,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发展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长足的进步。但是,也要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首先,链属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存货体量仍然居高不下,严重制约资金变现能力,诱发资金流动不畅。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和产成品存货分别达到了18.87 万亿元和5.40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30%和17.10%,且增长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还很大。其次,供应链金融尽管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营运资金压力,但是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供应链融资的链属中小企业甚至一度出现融资愈发困难的局面。最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频发,违约事项和诈骗事件屡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普遍关注,这也暴露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供应链金融运行以及监管中的缺失。

从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当前处境看,其遭遇到的瓶颈归根结底是其业务逻辑依然没有从根本上破除传统债权债务借贷关系的运营模式,其成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金供需双方在供应链融资中都对链主企业过于倚重

作为资金出借方的金融机构,对整个供应链上企业的业务运营渗透能力有限,或掣肘于人力资源及专业背景的不足,或基于成本投入与效益回报的平衡考量,鲜少能对供应链链条上的企业运营进行深刻洞悉、全面把握,对供应链融资链条上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资质信用和财产状况等背景调查主要还是依靠链主企业,更多的是唯链主企业的信用马首是瞻,再依托链主企业的信用向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延展,形成一贯相连的资金融通渠道。它的风险管控重点聚焦在链主企业及依附于链主企业的一、二级链属企业交易关系和业务运作模式上。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中小企业,更是高度依附于链主企业。因为金融机构围绕链主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随着供应链链条的拉长,处于供应链后部及末端的中小企业往往被传统供应链金融的服务体系排除在外,导致基于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即使是处于一、二级链属位置的中小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中,也普遍受制于链主企业的参与和协作程度,如果链主企业对链属企业有利益侵占行为或者对运营信息有故意隐匿、人为造假等欺诈行为,都会进一步抑制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使得本就步履维艰的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更加雪上加霜。

(二)依托信息技术实现供应链融资服务标准方案解决难度较大

当前,依托于供应链金融而发展和兴起的数字技术还不能实现业务链条的全覆盖。近年来,乘着信息技术发展的红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在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管理中[3],但是这些技术的应用多是围绕在对资金需求主体的信用刻画上,对资金需求主体的业务流程重塑作用有限,广大中小企业基于供应链的融资需求很难享受到技术变革带来的红利。随着商业新模式、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经营上也实现了积极的创新求变,跨链条、跨生态、跨行业延展成为经营常态,随之而来的交易结构复杂性和贸易事项关联海量性呈现指数级增长,虽然在产业实践中借助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实现了对中小企业业务关联的初步渗透和整合,但是鉴于产业场景的复杂性和异质性,中小企业视不同业务板块对接的链主企业不同,中小企业与各业务链条上的不同链主企业在资源和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各行业间的运营规范和标准也存在明显不同,导致标准化供应链融资服务解决方案难以简单地复制。这一点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宋华教授在2022年也曾指出,“由于未直接介入供应链交易业务,缺乏产业实践经验和动态管理能力,也难以有效推动供应链金融的渗透。”

(三)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依然面临诸多重大挑战

中小企业无论是采取保理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都要求应收账款应当“权属清晰”[4]。从供应链金融的链主企业侧看,中小企业虽然是债权方,但是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在链主企业没有历经充分、完整地验收、验证过程后,若急于对其进行权属确认,很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境地,承担合同以外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链主企业的确权意愿并非高涨。从供应链金融的链属企业侧看,越远离链主企业的链属企业应收账款越存在难以流通的情况,由于这些链属企业规模小,参与信息技术建设或对接的成本高,很难实现自身信息在供应链金融整个链条中的交互,导致应收账款融资虽有需求,但仍难以实现的状况。从供应链金融的资金提供方金融机构侧看,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质权人存在实质性审核的风险敞口。当前,国家从立法层面对应收账款出质做出了相应规定,确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是基于各立法机关的层级不同,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法律管控风险。《物权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具体的财产权利表现形式,在经过登记办理后可以用于出质。但是更具体的质押程序和要求则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体现,比如质权人需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征信中心需通过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情况,即有无重复质押或超额质押。对金融机构来说,风险审核是实质审核,对征信中心来说,风险审核则是形式审核,如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出现问题将全部由实质性审核人承担,两者承担风险孰轻孰重一目了然。然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效力层级较低,一旦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产生效力冲突,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破局之路需要从供应链金融的本质中探寻。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将产业运营和资金运营相融合,实现产业引导金融、金融助力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从供应链金融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成效与面临挑战,瓶颈与成因分析等看,其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产业端、资金端、技术端和制度端等四方面协同创新发力。

(一)向产业端布局发展,打破链主企业倚重运营模式

供应链金融可以从服务场景、运营流程等维度向产业端布局,以实现创新发展。围绕供应链上的链主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并不能真正惠及到供应链末端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精准滴管的导向难以实现。供应链金融的链主可以适度向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次级链属企业、地方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等倾斜,这些平台汇聚了大量的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如果将这些群体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受益群体,无疑会进一步激活市场经济的活力。供应链金融产品的设计依据是产业运营流程,但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供应链金融对业务的运营流程仅聚焦在基于买卖环节形成的应收应付和基于物流环节形成的存货仓单上,不具有完整商业运营流程的闭环,亟需在流程管理上予以持续性拓展,将其覆盖至业务运营和流程的全过程,将商贸流、物流、票据流、资金流形成整体,实现全方位、立体化、可交叉效验比对的流程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展供应链金融的适用范围,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能从中受益。

(二)从资金端提升质效,丰富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

通过供应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是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价值导向和目标定位。正是基于这种狭隘的目标设定,供应链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上会过多地关注资金借贷行为以及与之相伴的特定环节的资金利息或资金风险,对供应链整体的资金流动安全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不利于供应链整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作为供应链金融资金提供主体的金融机构亟需丰富产品组合,从资金端提升资金供给质效,以真正发挥供应链融资对供应链产业的扶持作用。在具体的实践路径上,可以顺应供应链金融的目标导向和中小企业经营态势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按照供应链上链属企业的行业特点、产品特性、运营规律定制化地设计、提供动态折扣、信用贷款、融资租赁、战略融资、预付折扣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让中小企业优质资源更多地得到供应链金融的惠及。

(三)从技术端管控赋能,深化信息管理系统实务应用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供应链金融依托技术为管控赋能成为可能。在供应链金融实务应用中,不管是产业端还是资金端,都离不开能解决跨平台数据整合以及综合数据治理问题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深度应用。目前,企业孤岛或平台孤岛是供应链金融信息化应用中最大的障碍,它阻碍了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协同秩序,亟需打破这种信息壁垒。对中小企业来说,自行建设信息系统的成本较高,难以承受。基于此,就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金融机构和供应链链主企业可以走共建共享的新路子,在平台搭建上预留出上下游企业的对接接口,方便中小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参与平台对接,既能降低中小企业供应链信息化建设的成本,又能提高链主企业与链属中小企业业务合作的粘性,还能扩充供应链参与主体的范围,形成合作共赢良好局面。

(四)从制度端修订完善,堵塞供应链金融监管漏洞

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正处于快速成长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别制度建设落后于实务发展的情况,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从制度监管的视角完善加强。一是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予以全面梳理,对可能存在的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产生效力冲突的条款及时予以修订完善,通过制度修订的方式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交易机制运转顺畅;
二是对供应链金融中引入的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应用及时予以立法层面的约束,对其可能引发的诸如市场准入或退出的标准和规则、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能够出台具体的制度规范;
三是依靠制度建设削弱供应链金融中链主企业优势地位的滥用,杜绝链主企业任意拉长电子债权债务期限、强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接受链主企业开出的“信单证”等损害、侵蚀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突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普惠属性,从制度设立上保障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稳健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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