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30 16:30: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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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凡 杨志超

(1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成都 610107;
2四川开放大学,成都 610073)

我国职业教育自开办以来一直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主要的办学模式和育人手段。近年来,校企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产教融合机制不健全、经费政策保障不力、校企信息共享不对等、专业规划对接地方产业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专业建设跟不上产业转型升级,技能提高跑不过岗位技术迭代,职业素养培育达不到行业发展要求,这是很多职业院校面临的问题。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促使职业教育院校能够培养出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使之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推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新时代环境下校企深化产教融合,赋能学生技能成才,持续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渠道,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提振企业参与办学积极性。积极发挥政府主导和扶助作用,延伸教育链,支撑供应链,服务产业链,打通人才链,推动形成了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城镇—区域—企业—院校”产教融合的现代职教体系。

首先,初步进行了职业教育与产业行业合作平台的建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对人才技术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在最初进行顶层设计过程中,由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由财政部、教育部、发改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以及扶贫办共同参与,各直辖省市纷纷效仿,大力推行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2010年,国家联合地方政府组织建立了行业指导委员会,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职业教育的指导工作,目的是为有效提高职业教育整体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大力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不断创新办学机制,主动敞开大门,抢抓政策机遇多方携手组建产业学院和产教联盟,提升专业产业契合度,完善政校行企合作机制,搭建教学科研服务平台,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促进产教融合与校企深度合作。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发展速度不断加快,通过职业教育集团化,能够有效促进地方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实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模式的改进与创新。

目前,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实际的分析可以发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入,并不断加强对各种领域教育教学、实训活动模式的创新,通过各项实践改进,也涌现了很多全新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最初,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联盟成立于浙江海宁,所涉及行业企业协会、工业园区与职业院校经过不断发展,数量持续提升,已经开发了多项服务,包括承接代理招聘、培训、毕业生实习、跟踪等等。随着产教融合与校企深度合作,各地区也开始逐步探索新形势下产教融合新路径,开展实地调研、合作签约、结对共建、帮扶助学等活动,推行现代学徒制,为企业培育“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的技能骨干。

最后,初步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法规。职业教育院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对法规政策提出了一些修订的参考意见。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旨在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合出台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法规,这些政策与法规都明确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在职业教育领域的有力发展,同时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也开始逐步落实,如宁波市2009年发布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随后天津、山东、深圳、沈阳等各省市也纷纷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扶持政策,这都表明我国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已经初现规模,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来看,政府管理扶持投入按照公办和民办分类,而不是以产教融合的程度或办学绩效进行资源配置。近年来鼓励支持发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并颁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等文件。虽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所取得成效当中对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但也仅仅是其中一部分得到落实。其中较为明显的是职业教育法抽象性、笼统性、宏观性特征,仍然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问题,且缺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教育行政法规。长期制约校企合作的根本问题,如组织属性差异冲突、“双师型”教师短缺、人才培养适应性和就业导向不明确等依然存在。当前,适合国情的企业直接办学制度及相关政策环境仍未完全明晰或形成。存在各方职责划分笼统且操作性不强,惠民政策扶持条款未进行量化等问题。当前职业教育水平仍有上升空间,学生能力与企业需求错位,专业性、主动性、学习能力有待提高。职业教育也在与时俱进,理论与实践结合,培育和锻炼学生动手操作能力、思维创新能力。

(二)政策指导与共赢机制仍有所不足,且权责利界定不明确

由于各地区政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出台的部分政策存在滞后性,导致其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这也不利于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之间合作关系行稳致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在责权利方面仍然有待明确,部分权责划分没有做到精细化,各企业与职业教育院校以及政府往往由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没有建立多边互赢合作机制。未能找准校企合作的结合点、发力点,导致利益分割未明确,使得利益链与价值链未实现无缝衔接,资源配置上也出现了不合理之处,其结果是部分区域资源过多,发生资源浪费的问题。一些地区则由于资源较少而未能发挥实际效果,未能形成一体化人才培养持续发展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一)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法规的研究

第一,锚定方向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力度,切实提高制度法规的有效性并落地落实。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法规经验,尤其要凸显实际合作中参与企业主体性,同时要注意调整相关立法的动态性,要结合实际发展趋势进行适当调整,并重视及时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法的更新,与时代同频共振,与融合发展同向同行。此外,还要仔细研究国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性与宏观性所产生的问题,如《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规之间没有做好有效衔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性产生不小的影响,这就需精准定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保障目标,并进行相关制度体系和法规的改进。

首先,需进行法律法规内容的补充。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导向,强化办学特色,持续提升职业教育培养质量和服务发展能力。落实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导向,新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向配置薄弱地区布局。明晰各方责任和扶持政策力度,企业承担教育责任的清晰化,增加法律法规责任条款,改变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刻板印象,形成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开放式办学格局。

其次,要注重立法风格的实用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中,需将务实和详尽作为根本标准,并做到精细的量化,提高其刚性,要避免用一些倡导性表述词来进行立法内容的设定。

再次,注重框架设计的合理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制的完善当中需注重总体框架的调整,实现各项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制度内容的细化。

其四,要注重主体行为的规范性。一是精准把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各参与方之间所存在的主体性关系,特别是要明确政府、企业、职业院校间与之相配套法规内容;
二是梳理好企业、职业院校间存在的主体地位和关系;
三是需要做到学生、企业间法律关系的明确梳理。

最后,要注重各项法律和实施细则之间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需从法律层面厘清从属关系,颁布配套政策与实施方案,对各主体单位法律规则需尽量进行划定,从而提高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进而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与清晰化。

第二,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落实的有效性,制定紧跟时代发展的多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明确提到:“构建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考试评价制度,建立全过程、全方位人才培养质量反馈监控体系。”各地区政府联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共同进行相关制度构成的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遵循公益性服务性原则,新建一批产教融合实践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鼓励、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企业和工业园区进一步提高生产实践资源整合能力,开展员工培训、产品测试、工艺改造、技术研发等。结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和教育资源特征,扬长避短,分类建设。杜绝恶性竞争,夯实自身专业特长和创新优势。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线,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逐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数字化。

此外,还要注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制度层次的合理调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打造六层责任制度保障体系:第一层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
第二层则由职业院校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合作执行机构;
第三层则由“双师型”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为主体组建专业合作指导委员会;
第四层是优秀学长优秀毕业生等朋辈力量成长陪伴与经验传授;
第五层是学员评价与信息追溯跟踪;
第六层则是委托社会机构监督。

(二)探索产教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的创新与改进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动工作机制从其内涵和制定目标角度来讲,是为了保证各利益相关方能够主动共同参与到产教深度融合中,形成广泛的合作关系,而联动工作机制是其保障条件,降低校企双方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打造区域特色鲜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第一,注重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平台的优化。开展深化产教融合改革试点,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以产兴教、以教强产、赋能发展”的发展思路,推动产教深度融合、精准对接、动态匹配,探索职教与产业同频共振融合发展的市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以科技创新为动力,高新产业为支撑,现代社区为主要形态,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融合企业、职教集团,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形成集多功能于一体的“职教综合体”大社会办大职教的新格局。

第二,建立产教合作联盟推进技能学习终身化。大力实施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重点加强面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去产能分流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建设有实体依托的社区学院和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中心。有序建立多领域学习成果互认联盟组织,建立学习账户和终身学习电子档案,逐步推进学习成果互认,真正实现人才与企业的“双向奔赴”。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项目孵化,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各地区政府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结合实际情况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和政策精准培养人才,加强与各类产业之间的联系,实时掌握各行业技术发展信息,并通过一些财政拨款提供支持,促进项目融合主动性的提升。

第三,借助政府监督、协调与统筹职能。由政府牵头打造多方协同育人组织载体,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任务、重点工作,推动职业教育育人方式变革,为推进构建卓越人才培养新格局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指明奋斗方向。我国已进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阶段,建立高质量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体系,适应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和创新人才的重大战略需求。建立多元育人机制,需要进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各方所必须担负职责的明确,建立其集成创新、系统创新、整体创新平台,同时要结合当前发展时期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与创新,确保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此外,须加强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工作机构的实时监督,并注重其组织结构的调整,由于其所涉及部门较多,是属于多管理方与部门参与的联合平台,为保证运作有效性,需建立专门进行管理的部门或机构,要积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产业合作管理机构的结构模式,借助其丰富经验,参考德国产业合作委员会、英国学位学徒制、韩国产学合作等成熟经验,进行专业规划和论证,推进专业集群建设。

(三)建立科学健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体要素协同联动机制

要打造互利共赢需求动力机制,其主要包含两个组成内容,一方面是要借助政策法规、管理机制提高公众认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明确市场需求,构成需求动力机制;
另一方面则需集合政府、企业、职业教育院校,厘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各参与方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建立互利共赢机制。

其次,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一方面,须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则是要建立多元化社会投资促进机制,在政府保障下吸引闲置社会资本投入到职业教育领域中。针对行业紧缺人才和国家急需人才培养,建立紧缺人才定制班,引导校企共同定制培养方案,协同招生,协调资源和选题,构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共同体,为多学科交叉、校企协同攻克关键技术提供坚实保障。

结合上述文章内容所述,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完善,同时要加强对产教融合的深化,确保校企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在新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联合企业建好科学的办学机制,产学研用多方联动,校政行企四位一体。加强国内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话与交流,传递中国职教声音,开启校企合作新篇章,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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