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压力何以影响精准问责?——基于2019—2021年生态环保问责案例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23 19:35:17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字号:

谷志军 曾 言

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精准问责是问责工作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近年来,问责工作中频频出现问责形式化、问责简单化、问责随意化和问责选择化等乱象(蒋来用,2019;
谷志军,2021),由此折射出部分地方或部门在落实问责工作中的不精准现象。鉴于此,党的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至今,“精准问责”一词已经连续四年出现在中纪委的工作报告中,成为指导问责工作开展的重要指南。

在此背景下,精准问责亦成为国内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已有研究主要围绕三大路径展开探讨。一是“制度-行为”路径。该路径认为,问责不精准现象的产生,是问责制度与问责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问责是刚柔并济的艺术,如果问责的强度过大,会引致政府官员的避责行为(倪星、王锐,2017;
张力伟,2019);
如果问责的力度偏弱,又会导致部分干部责任意识淡化、担当精神缺失的问题(段哲哲、陈家喜,2021)。因此,需要从规约干部忠诚干净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二维逻辑入手,使问责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以提升精准问责水平(郭剑鸣、蔡文婷,2021)。二是“过程-要素”路径。该路径认为,需要将问责要素分析与问责过程分析整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揭示出精准问责机制的运行机理。在问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同时,问责实践仍存在问责客体错位、问责目的偏位、问责事由泛化、问责结果简单化等问题(刘美萍,2019)。为扭转问责实践的异化现象,在问责要素层面需要问责主体精细分工、问责对象精准认定、问责情形精准设定和问责方式精准刻度,在问责过程层面需要精准获取问责信息、精准开展问责调查和精准作出问责决定(吕永祥、王立峰,2020)。三是“权力-责任”路径。该路径认为,问责本质上是对责任的追究,而责任背后是权力的运用。“权责一致”是公正合理问责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当下我国党政机关权责配置实践中“权大于责仍是普遍现象”(任建明、赵广礼,2019),进而引发“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等问题。为此,亟待完善权力清单制度,为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提供操作指引(庞明礼、薛金刚,2017)。

相比较而言,西方学术界虽然没有直接与精准问责相对应的概念术语,但是对“问责赤字”(accountability deficits)和“问责超载”(accountability overload)等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反映出西方问责实践中所遇到的不精准难题。一是从问责赤字来看,指的是随着委托链条的延长会导致巨大的代理损失,使得民主政体无法让行政机构对其政策决策承担全部责任(Schillemans,2011)。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地通过公共服务外包等形式,将自身的决策责任移交给承包机构及其执行人员,进而在事实上减少了部门首长或其他政治领导人被问责的可能性(Mulgan,2014);
并且,随着外包数量的日益增多,承包商不仅会削弱政府与生产商之间的问责链,还会将责任扩散到无法补救的地步,使得官僚问责制不可避免地受到削弱(Chan & Rosenbloom,2010)。二是从问责超载来看,指的是通过强化问责压力来驱动组织业绩的努力,却取得了适得其反的效果(Dubnick,2005)。主要表现为过分强调问责制可能会无意但有系统地损害组织效率和效能(Halachmi,2014),因为频繁的问责压力会使科层官僚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解释和说明他们打算去做什么以及为什么不去做其他事情,这不仅无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反而还会增加更多的繁文缛节(Bovens et al.,2008)。

总体来看,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已经普遍关注到了问责不精准现象及其现实危害,并试图运用不同的视角探讨精准问责的内在机理和实现机制,但这些研究大多还停留在理论或应然分析层面,缺乏对问责工作精准度状况的准确判断,并且尚未注意到不同压力情境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那么,如何评价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当前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到底如何?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之间是何种关系?为回答这些问题,更好地把握问责工作的现实运作逻辑,本文以生态环保领域的问责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实证层面分析问责精准度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实现问责工作的精准化提供参考。

问责与其他众多社会现象一样,有着多重权变因素与内在机理,需要运用系统性的研究框架展开分析探讨。在众多成熟的问责理论框架中,罗美泽克和达布尼克(1987)富有开创性地提出了问责研究的期望管理范式,在国内外问责研究谱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问责领域研究中,罗美泽克和其合作者所采用的将问责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的方法可能是发展得最好的理论方法”(Jos & Tompkins,2004)。罗美泽克和达布尼克根据“控制的来源”和“控制的程度”两个维度,将问责划分为等级问责、法律问责、专业问责和政治问责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问责期望共同构成了问责的多重压力来源。基于问责期望的类型学划分,有效地解释了实践中复杂多样的问责压力对问责活动的影响,已被众多学者运用于问责相关议题的研究之中。然而,由于我国政治结构和政治生态的特殊性,需要对该分析框架进行相应调整才能适用于我国问责相关议题的研究。一方面,在我国党政二元体制中,除了政府官僚体系之外,执政党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等级体系,存在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和政府组织相依并存的现象,因此,本文将政治问责与等级问责统合为“政治问责压力”。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诉求日益多元化,政府需要以更加负责任的姿态回应好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待,因此,本文将增加“社会问责压力”分析维度。由此,本文的分析框架如下(见图1)。

图1 精准问责的分析框架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1.政治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政治问责指的是行政部门或管理者必须对政治代表们所确定的政策和目标作出回应并接受质询。在西方竞选政治体制下,以投票选举为核心的垂直问责和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平行问责通常被认为是实现政治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方式(O’Donnell,1999)。但由于中西方的政治生态不同,中国正在探索实现政治问责的第三条道路,即在超越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非竞选政治中的问责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实现(马骏,2010)。从当前我国政治问责的具体实践来看,政治问责的实现主要包括两大机制:一是自上而下的政治问责机制。在中国党政体制下,自上而下的政治问责不仅符合科层组织运作的内在逻辑,而且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国家治理模式相契合,能够对其他的问责类型起到支撑作用(Bovens,2005),是问责工作精准化实现的主要形式。二是由内而外的政治问责机制。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通过由内而外的政治问责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仅能够保持行政机关内部的廉洁性和效率性,而且也能够涵盖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务人员,是问责工作精准化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政治问责压力越大,问责工作的精准度越高。

2.法律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3.社会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社会问责指的是行政组织的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普通公民或者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质询。社会问责作为异体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政治问责和法律问责之外对失责对象进行社会监督,揭示出社会本身也可以成为问责精准化实现的重要力量。在具体的问责实践中,通过公共参与来推动的社会问责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实践经验紧密联系在一起,被认为是修正民主选举和推进官僚体制的重要举措(黄冬娅,2012)。从我国社会问责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不同形式的社会问责已经出现,但大多是由事件或者问题驱动的,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不定期的、零散的监督,尚缺乏制度化的建构和支撑(Ma,2012)。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监督渠道和方式的日益多元化,政府官员面对来自体制外或社会的问责压力显著增强,社会(体制外)的问责期望成为影响问责结果的关键因素(张欢、王新松,2016),能够为精准问责的实现提供信息支持和过程监督。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3:社会问责压力越大,问责工作的精准度越高。

4.专业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专业问责指的是行政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照专业知识履责并将控制权置于专业人员手中接受质询。在西方语境下,专业问责被认为是最适合于促进官僚的责任感,以抵御政治权力拥有者任意使用问责大棒对行政官僚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Friedrich,1940)。然而,专业问责在这四种问责类型中实现程度最低且难度最高,因为实施专业问责意味着在唤起行政人员作为专业团队成员责任感的同时,这种责任感反过来又会强化其在所从事行业的专家地位(Sinclair,1995;
张雪帆,2020),容易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矛盾现象。并且,传统科层结构主导下的问责模式,存在以整体问责代替各司其职、以人格化问责代替职业主义要求的倾向(周黎安,2014),是导致精准问责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然而,随着中国官员问责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行政人员面临的专业问责压力也会日益增强,倒逼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的质量,以适应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4:专业问责压力越大,问责工作的精准度越高。

(一)案例选择及研究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并专门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中央环保督察经历了从“督企”到“督政”再到“党政同责”的演变历程(陈海嵩,2017),对生态环保问责案例进行分析能够较为系统地呈现当前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在时间范围方面,2015年是我国生态环保问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间节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的生效实施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组于同年年底正式进驻河北省,标志着我国生态环保问责步入实质阶段(胡春艳、刘丽蓉,2019)。为此,本文以2015—2021年生态环保问责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探讨精准问责的影响因素。

案例数据获取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以权威性和典型性为原则,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省级政府纪委监委官方网站,以“环境问责”“生态环保问责”为关键词,以2015—2021年为时间节点进行检索,收集有关生态环保问责的案例样本。第二步,兼顾样本的全面性和多样性,通过中国报纸资源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宝数据库、百度搜索引擎等进行辅助抽样,获取地方政府和权威媒体发布的生态环保问责案例,以弥补研究样本可能存在的信度和效度问题。第三步,为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性和规范性原则对样本进行筛选和净化,最终获得有效样本269个(中央部委公布的14个,省级公布的139个,市级公布的66个,区县级公布的50个),共同构成案例分析的样本集。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采用混合研究方法实证检验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及影响因素。其一,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法,构建评价问责工作精准度状况的评估指标体系;
其二,运用内容分析法,评估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并获取本研究的因变量;
其三,运用回归分析法,检验政治问责压力、法律问责压力、社会问责压力和专业问责压力对问责工作精准度的影响。

(二)变量描述及操作化

1.因变量:问责精准度

精准问责作为一个新近提出的概念,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专门针对问责精准度状况的测量。为解决评判标准和工具匮乏的问题,本文因循精准问责的政策要求和操作规范,构建问责评估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评估,为评价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提供抓手。首先,收集精准问责的政策要求和操作规范文本。关于精准问责最权威的解读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本文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出版的《精准规范问责政策研究与案例分析》(2021)一书作为评价问责精准度的重要参考资料。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刊登的有关精准问责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也是评价问责精准度的重要补充材料,经过多次筛选和整理,最终获取14万字的政策资料作为分析样本。其次,根据精准问责的文本资料构建问责评估指标体系。将上述收集到的精准问责文本资料导入Nvivo12软件进行分词处理和词频统计,并由两位经过一致编码训练的编码员对有效高频词汇进行归类和整理,构建起一套包含16个维度的精准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最后,运用德尔菲法对指标进行权重赋值。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运用德尔菲法邀请问责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指标进行权重和赋值,最终获取评价问责精准度状况的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精准问责的评估指标体系

2.自变量:问责压力

根据国内外文献梳理出来的影响问责结果、问责幅度、组织绩效等因素,并结合案例实际情况对变量进行适应性调整以确定自变量,变量选取及定义如下:

(1)政治问责压力。一是领导批示。在层级严密的科层结构中,领导批示可以透过行政组织直接传递信息,修正需要层层传递决策的科层官僚制弊端,并引导组织资源更为直接地进入政治问责领域,是决定官员问责结果的关键因素(许玉镇、刘滨,2020)。领导批示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无领导批示=1,省部级以下领导批示=2,省部级领导批示=3,国务院副总理批示、国务委员批示=4,国家主席批示、国务院总理批示=5。二是提级问责。上级问责压力会调节绩效差距对绩效水平的作用,并且直接上级问责压力与更上一级问责压力的调节作用存在差距(王程伟、马亮,2021),同理,来自不同层级的问责压力亦可能对问责工作的精准度产生影响。提级问责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同级问责=1,直接上级问责=2,更上一级问责=3。三是问责条例。问责制度规范(主要指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否健全,是当前提升问责工作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的重要制度依据,对于扭转问责实践中出现的不精准现象具有基础性作用。问责条例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问责条例修订前的案例=0,问责条例修订后的案例=1。四是巡视巡察。巡视巡察通过政治动员、激励授权、闭环管理和监督制衡等机制的综合运用,发挥维护中央权威、遏制腐败蔓延、密切联系群众和推进基层治理等四种基本功能,成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应对规模治理“失察难题”的长效机制(周光辉、陈玲玲,2022)。巡视巡察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非巡视巡察期间=0,巡视巡察期间=1,巡视巡察“回头看”期间=2。

(2)法律问责压力。一是违法行为。当失责事件存在违法行为时,必然会涉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且鉴于事态性质及恶劣程度,可能会使部分高层领导因监管不力等原因受到追究,进而对问责结果和幅度产生重要影响。违法行为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不存在违法行为=0,存在违法行为=1。二是司法介入。司法机关的问责权力是政治制度和宪法法律赋予的制度性和强制性权力,不仅能够以代理人的身份保障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的公平公正,而且能够以法律制裁的方式确保问责结果得以执行,以减少问责实践出现畸轻畸重的不精准现象。司法介入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不存在司法介入=0,存在司法介入=1。

(3)社会问责压力。一是媒体舆论。报纸有助于增强政治问责能力,促进地方政府问责(Yazaki,2017)。随着大数据和社交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兴媒体的及时性和交互性能够与传统媒体形成互补优势,构成监督问责活动精准开展的联动压力。媒体舆论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没有任何媒体报道=0,网络社交媒体报道=1,传统媒体报道=2,传统媒体、网络社交媒体均报道=3。二是民众诉求。信访举报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也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会对问责工作的精准有效开展产生影响。民众诉求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没有接到信访举报=1,接到信访举报1-2次(或群众反映)=2,接到信访举报3-4次(或群众多次反映)=3,接到信访举报5次及以上(或群众强烈反映)=4。

(4)专业问责压力。一是专业规范。专项行为规范不仅是传播公共服务价值理念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明确职责分配和划分的重要依据,能够厘清谁应对什么负责、何时对什么负责以及谁应该为错误负责等问题(Wille,2010),是构成专业问责压力来源的重要方面。专业规范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没有专项问责规范=0,有专项问责规范=1。二是职业履历。一般认为,领导所具备的与组织核心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组织绩效有关,领导的专业性越强,组织的绩效水平越高(Goodall & Bäker,2015),因此,问责机关“一把手”的相关履历亦可能会影响问责工作的精准度。职业履历作为自变量的操作化如下:无纪检监察工作履历=0,有纪检监察工作履历=1。

3.控制变量

为防止其他随机因素的干扰,本文在借鉴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将控制变量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失责事件发生地的地域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发生区域。失责事件的发生区域是影响问责幅度的辅助性因素,事件发生的行政区域不同,其问责幅度和力度也不同(张创新、陈文静,2012),故将其编码为:西部地区=0,中部地区=1,东部地区=2。二是城乡差异。在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城乡有别的公共参与途径并没有完全消除,使得城乡居民在问责认知和诉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史丹 等,2020),故将其编码为:农村=0,城市=1。三是人均GDP。经济发展水平与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平和问责绩效密切相关,为减少该变量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故滞后一年收集失责事件发生地的人均GDP并进行对数化处理。第二类是失责事件本身具有的属性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事件类型。事件类型既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领域,也是地方政府守土尽责的职责边界。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事件类型的划分,将其编码为:水体污染=0,大气污染=1,土壤污染=2,固废污染=3。二是严重程度。失责事件的严重程度与政府官员的问责程度和问责职级具有显著相关关系,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严重,政府官员受到严厉问责的可能性越高(许玉镇、刘滨,2020)。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的划分标准,将其编码为:一般环境事件=1,较大环境事件=2,(特别)重大环境事件=3。三是监察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问责的权力,同时也是实现领导责任法定化、解决问责机构专门化、提升问责决定权威性的必然之举(曹鎏,2020),对于保障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具有独特的作用,故将其编码为:《监察法》施行前=0,《监察法》施行后=1。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一)问责精准度状况的描述性分析

根据表1精准问责评估指标体系,对收集到的269起生态环保问责案例进行逐项比对打分,均值分析发现,问责精准度的平均值为46.65,最小值为18,最大值为78,标准差为10.31,表明问责精准度状况符合正态分布且存在一定的区分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绝大多数案例的得分在30-70之间浮动(如图2所示),说明当前各地的问责工作精准度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实证检验,以找到影响问责工作精准化实现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

图2 问责精准度的散点图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二)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的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问责工作精准化实现的影响机制,本文使用Hausman检验对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进行考察。Hausman检验结果的P值为0.0132<0.05,所以固定效应模型更优。因此,本研究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1)是仅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模型,模型(2)— (5)是加入自变量后的回归模型,结果显示模型(2)— (5)的调整R平方系数较模型(1)有明显的提升,说明本文提出的理论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部分假设得到了实证支持。在控制变量中,发生区域的中部地区在模型(1)中未达到显著水平,但在模型(2)— (5)随着自变量的加入其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达到显著水平,表明发生区域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并非直接的;
城乡差异在模型(1)— (5)中均达到显著水平,且城市的问责精准度显著高于农村的问责精准度,表明城乡区域对问责工作精准度具有直接影响;
监察问责在模型(1)— (5)中均达到统计显著性,表明《监察法》的颁布施行不仅更加严明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同时也为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撑;
人均GDP、事件类型、严重程度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均不显著,说明区域特征和事件属性对问责工作精准度的影响并不稳健。

表3 精准问责影响因素的固定效应回归模型

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模型(5)省份固定效应YESYESYESYESYES年份固定效应YESYESYESYESYES调整R20.1580.2970.3080.3310.334

1.政治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模型(2)对研究假设1进行了实证检验,回归结果显示政治问责压力中的领导批示、提级问责和巡视巡察对问责精准度有显著影响,但问责条例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并不显著,部分支持研究假设1。

一是领导批示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P=0.000<0.01),领导批示每提升一个层级,问责精准度增加5.175分。这说明在众多的政府议题中,批示往往是领导对于议题的紧急性和优先性的判断,是中国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方式(陶鹏、初春,2020),不仅能够有效地调配和集中监督执纪人员的注意力,而且还能够引导更多的资源投入加以处理,进而影响问责工作的精准度。与此同时,领导批示也可以视为一种信息交流和回应机制,在表明领导干部政治立场的同时,也蕴含着“同意执行”的行政默许(Oksenberg,1974;
张新文、张国磊,2020)。当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通常会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等形式回应和抓好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工作,进而推动问责工作的严肃、规范、精准开展。

二是提级问责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P=0.016<0.05),问责主体每跨越一个层级,问责精准度降低2.153分。这说明当前许多地方的问责工作被动化倾向较为明显,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上级政府的关注后,地方政府才督促相关责任人被问责,这不仅会削弱问责工作的精准度,长此以往,还会减损问责工作的威慑力,难以达到精准施治的问责效果。此外,虽然上级政府对问责工作的有效介入起到了“维稳器”的作用,但由于问责鸿沟的存在使得精准问责难以实现。因为在自上而下的问责机制中,介入层级与失责层级之间的干预关系可能会产生更大距离,使得收集所有必要信息以追究个人责任变得困难(Aucoin & Jarvis,2005;
Bovens,2005),成为制约问责工作精准化实现的现实障碍。

三是问责条例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正向影响,问责条例修订后比修订前的问责精准度增加3.336分,但是未达到显著水平,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精准问责”概念提出后首部对其进行操作化的党内法规,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其制度效应正在逐步显现,为问责工作的精准有效开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遵循;
另一方面,问责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问责制度体系的建设需要根据问责情境和问责矛盾等变化进行适度的调试和完善,才能不断增强问责制度对问责主体的指导性和问责对象的约束力,进而推动问责工作的精准有力开展。

四是巡视巡察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P=0.000<0.01),巡视巡察期间与“回头看”期间比非巡视巡察期间的问责精准度降幅达6— 9分以上,这说明通过巡视巡察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较为严重的生态责任缺失问题,一些生态环境问题直至“回头看”期间亦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现象,是导致问责精准度得分显著降低的重要原因。需要指出的是,环保督查对运动式治理的路径依赖很容易使其陷入内卷化困境,通过无休止的督察“回头看”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回弹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治理成本(苑春荟、燕阳,2020)。在未来的实践探索中,需要推动巡视巡察工作由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转变,激发地方政府主动承担生态环保责任的内生动力。

2.法律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模型(3)对研究假设2进行了实证检验,回归结果显示法律问责压力中的违法行为和司法介入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均未达到显著水平,研究假设2未得到实证支持。

一是违法行为对问责精准度影响的系数为2.015,尚未达到统计显著性。一方面,虽然法律责任看似是四种问责类型中较为清晰的一种,但是实际上法律问责的实现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因为法律只是创造了责任追究的可能性而没有强制规定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法律问责需要外部监督力量的主动要求才能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绝大部分都是中共党员,除国家法律外他们还会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如失责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在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后会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如失责事件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党纪严于国法的背景下,失责官员依然会受到党内法规的严厉制裁。

二是司法介入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正向影响,司法机关的介入使问责精准度增加了1.781分,但不具有显著统计性。在我国党政体制中,司法力量并不算传统的强势权力,不仅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大众化等因素的困扰,而且与行政力量存在长期的职权配置博弈。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所具有的司法审查权、解释权和执行权等,仍能够对其他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适度的制约,并且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司法体系的深化改革,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不断增强(Minzner,2011;
向淼、郁建兴,2022)。这意味着司法有效介入也是促成官员问责的重要力量,能够为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提供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制性保障。

3.社会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模型(4)对研究假设3进行了实证检验,回归结果显示社会问责压力中的民众诉求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显著影响,而媒体舆论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则不显著,部分支持研究假设3。

一是媒体舆论通常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能够以怀疑的眼光关注政府,促使政府纠正问责存在的问题(Bennett et al.,2008:47),但不同类型的媒体报道在作用机制方面存在差异。回归结果显示,网络社交媒体报道或传统纸质媒体报道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较小,但是当两者形成联动压力时则使问责精准度增加了6.611分。这说明网络媒体具有广泛的传播力但信息容易失真,传统媒体公信力较强但议程设置能力减弱,任一方式都难以确保精准问责的实现。然而,当两者结成“督责联盟”时,不仅会形成推动问责工作开展的强大外力,同时也会触发科层官僚体系的内部压力,减小暗箱操作的空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精准问责的实现。

二是民众诉求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P=0.026<0.05),民众诉求每提升一个等级,问责精准度增加1.488分。这说明中央能够通过上访量和投诉等内容取得当地居民对地方官员施政态度的信息,并通过事后对地方官员追责以约束其行政行为,进而激励地方官员更好地服务当地居民(杨瑞龙 等,2010),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精准问责实现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此外,民众诉求压力在本质上可被视为一种“火警”问责机制(McCubbins & Schwartz,1984),在向地方主政官员发出潜在社会不稳定信号的同时,监督专责机关也可以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民众的诉求和不满。这不仅是地方政府回应能力的现实体现,也是提升民众对政府信任度的重要维度,能够倒逼相关责任主体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度以满足民众的需要。

4.专业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

模型(5)对研究假设4进行了实证检验,回归结果显示专业问责压力中的专业规范和职业履历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均未达到统计显著性,未能支持研究假设4。

一是专业规范对问责精准度具有正向影响,专业规范的存在使问责精准度增加了1.495分,但不具有显著统计性。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专业问责的实现是有条件的,除了受到职业目标和组织结构的规范外,还会受到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等的影响(Vriens et al.,2018)。但从案例呈现的内容来看,除了专项行为规范外,专业人士和组织参与监督的案例几近为零。另一方面,专业规范对问责精准度的贡献,不仅在于数量的有无,更在于标准以及规则的确立,并且随着行政事务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将来开展问责工作可能会遇到越来越多的“专业壁垒”,唯有不断提高专业问责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

二是职业履历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系数为正,问责部门“一把手”拥有纪检监察的工作履历使问责精准度增加0.312分,但是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一方面,这一发现回应了内行领导更好还是外行领导更好的现实争议,回归结果显示“一把手”的职业履历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并不大,表明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下,“一把手”的工作履历并不能直接影响组织绩效(刘杨、马亮,2022)。另一方面,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功能定位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与之相对应的是,纪检监察部门“一把手”的流动性显著增大且转任现象较为普遍,“一把手”的纪检监察工作履历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积淀才能显现其效果。

(一)理论贡献

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要求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然成为常态,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工作中出现的不精准现象也引发了广泛担忧,亟待从理论上予以回应。本研究实证结果显示,当前我国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差异性较大,部分案例能够较好地贯彻权责一致、宽严并济等问责原则,从而使问责工作呈现出更高的精准度,但部分案例则存在问责主体缺位、过程监管不足等问题,是导致其得分较低的重要原因。通过对精准问责影响因素的进一步分析发现,政治问责压力中的领导批示、提级问责、巡视巡察和社会问责压力中的民众诉求是影响问责精准度的关键因素,但是法律问责压力和专业问责压力对问责精准度的影响未得到实证支持。这些研究发现不仅从实然层面回答了当前我国问责工作的精准度状况,而且也丰富了不同压力情境下的问责理论研究。

第一,基于具体的问责情境认知丰富了问责类型学研究成果。管理不同且有时互相冲突的问责压力或期望一直是问责研究的重点,并衍生出了丰硕的问责类型学研究成果(Posner,2000),其中罗美泽克及其合作者提出的“问责类型四分法”最具影响力。然而,正如中西不同政治生态中的问责差异一样,基于西方问责情境的分类方式显然难以完全适用于中国的政治生态。因此,本文根据中国的问责实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调试,并以精准问责命题的提出为契机,实证检验了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之间的内在关系,为分析精准问责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一个兼具学理性和现实性的理论框架,丰富了问责研究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认识,可视之为对问责类型学研究的一种理论检验和回应。

第二,基于生态环保问责拓展了压力型体制的理论解释力。压力型体制是刻画我国行政体制运行的生动概念,强调各级政府在各种压力下驱动运行的状态,其中最核心的压力来源于自上而下的政治行政命令(杨雪冬,2012)。该概念已由最初的经济领域扩散到了社会管理等领域,显示出压力型体制在中国治理情境下的适用性和生命力。在此基础上,本文以生态环保问责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压力型体制将“问责压力转化为问责绩效”的过程,发现来自科层体制内部的政治问责压力是影响问责精准度的主导力量,来自社会公众的督责压力是推动问责精准化实现的关键力量,为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和问责工作的精准开展提供了理论和经验支持。

(二)政策建议

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受到多重问责压力来源的影响。为深化精准问责的实践探索、实现精准问责的预期效果,基于研究发现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转被动问责为主动问责。研究发现,领导批示和提级问责对问责工作精准度具有显著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领导批示还是提级问责均反映出直接责任主体监管缺失的问题,直至失责事件引起上级政府的注意和介入后才被动地启动问责程序,有违“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一方面需要完善监督主体的激励机制,将问责质量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激发监督主体主动问责的内生动力;
另一方面需要强化监督主体的约束机制,对监督不力和监管失察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倒逼其肩负起守土一方的职责使命。

第二,建立健全长效问责机制。研究发现,巡视巡察和民众诉求均是影响问责工作精准度的关键变量,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了“民众诉求-巡视巡察-责任追究”的问责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问责信息的不对称性难题,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一批民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然而,该问责路径的高效运转不仅与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巡视巡察的周期性密切相关,而且与生态环保失责事件所具有的特性紧密相联,任一要素的缺失都有可能减损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未来需要设定更加稳定和长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成功的经验和成熟的做法通过制度化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数字化监督体系新模式,为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赋能增效。

第三,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能力。研究发现,部分地方发布的生态环保问责案例在典型性、规范性以及指导性等方面存在欠缺。实际上,十九届中纪委历次工作报告多次强调要“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运用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和“形成以案警示长效机制”,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批、教育一方”的问责效果。因此,可以借鉴司法判例已有经验完善问责案例的筛选、撰写和发布机制,提升典型案例对精准问责的示范和指引作用;
与此同时,通过专题培训、跟案学习以及“传帮带”等方式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提升问责工作精准化实现的可能性。

(三)研究不足

本文虽然基于生态环保问责案例分析了精准问责的影响因素,但是仍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研究样本的局限。尽管研究样本尽可能兼顾不同的层级、区域以及发展水平等因素,但在现实政治场景中,问责工作的精准化实现还可能受到领导特质、行为偏好、力量博弈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以加强理论假设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二是研究方法的局限。尽管研究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了问责压力与问责精准度之间的内在关系,但未来仍需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更为客观的测量,并在时机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问责工作开展的各环节进行跟踪调查,以更为精准地把握问责精准化实现的内在机理。

猜你喜欢精准度问责精准精准防返贫,才能稳脱贫当代陕西(2020年21期)2020-12-14让党建活动更加有“味”——礼泉县增强“两新”党建精准度当代陕西(2020年24期)2020-02-01监督执纪问责如何“备豫不虞”当代陕西(2019年21期)2019-12-09“滥问责”的6幅画像当代陕西(2019年18期)2019-10-17问题筛子“链”着问责筛子当代陕西(2019年13期)2019-08-20基于高精度差分法的线性常微分方程边值问题研究安阳工学院学报(2018年6期)2018-11-28精准的打铁NBA特刊(2018年11期)2018-08-13精准扶贫 齐奔小康民生周刊(2017年19期)2017-10-25对“数字脱贫”要问责领导决策信息(2017年12期)2017-05-17精准扶贫二首岷峨诗稿(2017年4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