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22 00:15:56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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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关于《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文明行为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城市特色,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共同责任。

2017年9月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干部群众齐心协力,紧盯目标、常抓不懈,大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城市面貌有了新改观,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升。但是,要将茂名市建设成为真正有含金量的文明城市,不仅需要巩固现有的发展成果,还要整治各种不文明行为“顽疾”,让文明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由过去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向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把文明创建的成功经验上升到立法高度予以支持和保障。为加快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市文明办于2020年4月1日致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调整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把《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其中。该项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大力支持,2020年4月1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议调整了2020年度立法计划,把《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立法预备项目。

按照地方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市文明办作为《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单位,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开展了资料收集、区(县级市)调研、赴四川眉山、自贡以及云南曲靖、普洱等地学习交流、不文明行为问卷调查、意见征集、修改汇总等工作,形成了《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注释稿)》。现对《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必要性

(一)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立法促进文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作用的重要体现。

(二)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城市建设的现实需求

在纵深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过程中,整治不文明行为“顽疾”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一方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噪音扰民、高空抛物、不文明养宠、不文明驾驶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遵守公德市民的切实利益,还给他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和困扰;另一方面,城管、交通、公安、住建、网信等职能部门在文明建设执法中存在各自执法不能形成合力、效果不明显的问

题,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三)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对上位法规定的有效补充

由于我国对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分别对交通出行、旅行、消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但缺乏相对全面的规定,没有形成聚焦,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实施文明行为缺乏引领;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未对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处罚,对执法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如:排队加塞、不按规定饲养犬只、共享单车乱停放等,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据不够充分明确;有的甚至是空白,如:如何实现对志愿服务活动的鼓励和支持。这些问题已长期存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但通过立法规范文明行为能够对上位法规定进行有效补充,即对群众普遍关注、影响和制约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突出不文明现象予以规范,对鼓励、保障和促进的措施予以法律固化,既可以填补立法空白,增强可操作性,又强化法律对文明行为促进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导向作用和对我市地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 《志愿服务条例》;

1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5.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7.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18.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 《新时代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20.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21.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2. 《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23. 《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24. 《关于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的意见》;

25.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此外还参考了以下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

26.《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7.《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8.《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9.《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0.《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1.《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2.《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4.《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起草过程

1. 成立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小组;

2. 制定工作方案

3. 多方收集了解省内外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资料;

4. 起草形成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初稿;

5. 赴四川眉山、自贡以及云南曲靖、普洱等地学习交流;

6. 到各区、县级市进行实地调研;

7. 对初稿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公

众征求意见;

8. 召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座谈会,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级市)文明办等20个相关单位、部门参会;

9. 汇总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建议稿;

10. 召开部务会议,定稿送审稿、注释稿、起草说明;

11. 报送市政府。

三、框架内容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制定颁布了本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本次立法参考了这些省、市的相关规定,如贵州省、曲靖市、眉山市、淄博市、日照市、清远市等。条例草案全文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有关机构职责、社会公众职责。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规范、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公共交通安全规范、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用网、文明居住、文明乡风、文明经营、文明施工等基本文明规范。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公民实施的行为,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行为、捐献行为、志愿服务行为的鼓励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

要探索文明实践积分超市、文明实践基金项目建设。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市政设施管理、执法部门曝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主要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住宅小区内堵塞消防通道、不文明养犬、乱贴小广告等群众普遍关注但处罚较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设置。鉴于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相辅相成,针对我市文明创建工作中存在较多的乱扔垃圾、城市“牛皮癣”、楼道堵塞等问题,本《条例》将以上不文明行为纳入禁止,制定具体可行的限制或处罚措施,并明确执法单位。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说明

(一)明确了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条例》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对应落实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的方针,并在第一章第四至第七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对象。《条例》在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及促进工作”。因此,本条例的文明行为促进对象为我市在文明行为促进中所形成的

各种法律关系,包括:1.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文明行为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2.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调研中,有观点认为,条例应该针对公民个人而非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工作经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多元共治,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在征求意见中也认为,《条例》的实施对象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因此,《条例》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纳入文明行为主体予以规范。

(三)对文明行为分类施策。《条例》分别在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针对不同文明行为进行分类施策。对于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由《条例》第二章一一进行细化列举;对于争创优良家风、见义勇为、捐献行为、志愿服务等善行义举和优良风尚,由《条例》第三章列举倡导性文明行为规范;对于在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公共环境等方面具有较大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的不文明行为,《条例》第五章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的强制力和惩戒性。

(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针对实地调研、网络问卷调查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程中实地点位督查收集到的我市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六种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突出不文明行为的惩治予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

调研以及网络调查问卷中,部分人员提出要增加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加大法律法规震慑力,但由于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不能超过上位法的最高处罚上限,本《条例》处罚金额的设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

(五)关于对文明实践积分超市和文明实践基金的探索。“文明实践积分超市”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的一项积极有益的探索性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基层组织特别是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辖区内人员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实行记分式管理并予以一些奖励;“文明实践基金”的建立有利于资助文明实践活动创新、时代新人及模范集体奖励、志愿者积分兑换及创新项目补助,以示范效应激励广大市民投入更大热情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积极培育社会文明新风尚。鉴于我市暂无较为成熟和系统的方案、做法,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及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行,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的同时,明确要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