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学视野下经济法学培养模式之重构

发布时间:2022-03-23 11:31:54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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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领域法学与问题意识相伴而生,在经济法学科内表现尤为明显,即经济法学的问题中心主义的特质与领域法学问题导向之特异性不谋而合。目前,经济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趋向两极化发展,既有注重宽口径、厚基础的横向模式,也有集中纵深领域之纵向模式,而两种模式却不约而同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予以选择性忽视。生源构成、学习年限、课程考核以及行政管理,为培养模式异化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而就业导向则为关键因素。为此,应回归务虚的培养理念,强化专业基础理论,并彰显其方向个性,以实现经济法学协调发展。

关键词:领域法学;经济法学;培养模式;硕士研究生

目前,在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学愈益成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热门专业。然而,相较于外部市场的繁荣发展,经济法学学科内部的发展却存在隐忧,学界对此已有诸多批评。经济法学总论的研究寥寥可数,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间逐渐脱节[1],而各子部门法之间亦缺乏有效对话,各自为政,研究合力不足[2],以致其他部分法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无所作为”[3]。如若继续此种态势,将影响经济法学科健康发展,同时,诸如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等领域的问题愈发呈现的综合性、复杂性、动态性特性加深了这一趋势。因而,需要尽快从制度上加以应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全面规划,那么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将如何定位与发展?这关系到经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问题,需要分析领域法学之于经济法学的影响,从实践中考察经济法学研究生培养异化的情形及其背后之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完善对策。

一、领域法学:经济法学发展趋势

1.领域法学之概念厘定

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4]。其具有如下特征:

研究方法上以问题导向为主。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领域法学奉行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回应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在问题意识的基础上,发散地展开探索,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以选择妥适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想构图[5]。与传统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所体现的抽象式法律关系不同,领域法学规范的法律关系更为具体,从而以该具体问题为中心确定领域法学之研究任务,即强调问题之回应性[6]。具体的研究方法层面,领域法学除借助规范分析、功能分析、结构分析等法学方法外,亦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实证分析本益分析等研究范式,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集中、高效地处理问题,弥补现有法规之缺陷。

研究对象上强调新兴交叉。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总是与一定的领域密切关联。财税法、金融法、互联网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新兴交叉领域,概莫能外。然而,以新兴和传统界分领域法学与传统法学并无价值,无法成为可行的标准。另外,领域法学强调对新兴社会领域的复杂、交叉、动态的重大问题予以综合整治,即民法仅关注抽象化的个人,以请求权为基础,对所有主体予以均等化对待,刑法则以“法益”为核心贯穿始终,而环境法、金融法、财税法等领域面临复杂、交叉、综合性的问题。领域法学的研究对象区别于传统部门法之处在于,领域法学在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时,对法律关系的异质性予以保留,实现辨症施治之目标。因此,新兴、交叉、复杂等特性仅是领域法学研究对象的形式特征,其背后是经济发展于学科进化之历史必然的结果。

2.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

目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已经相对成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各自的二级学科、三级学科。部门法学即是通过这种清晰的学科界限划分,将同一性质的规范进行集合,培养出专精于某一学科的人才。然而,真实世界并不存在纯粹的“部门法学问题”[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图通过单一的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愈加困难。换言之,学科分化促进了研究精细化发展,但是这种类型化思维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跨界”领域之研究盲区[8]。即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已基本确立,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学科设置同社会发展联系不够紧密,学科体系不够健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因此,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口”。其实,领域法学亦对法律规范予以类型化分析,只不过,其主要依据是社会事务,而非其调整对象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强调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学科的手段实现对特定社会问题之解决,并不拘泥于学科体系本身的界限。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领域的各种问题日趋复杂化、集合化、动态化,领域法学之功能将日益彰显。然而领域法学之提出并非意在否定部门法学,而是想强调类型化思维影响下的传统部门法学界分,在处理新型交叉问题时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需要新的研究范式对部门法学予以补充,而领域法学的发展也更需以部门法学为基础。其一,前已述及,领域法学主要调整新型交叉领域,然而社会构成主要由基础法律关系为主,部门法学仍将发挥主要作用。其二,部门法学为领域法学提供理论支撑,领域法学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理论成果解决现实问题。换言之,领域法学之发展应以部门法学的理論成果、研究方法为前提,为推进领域法学的研究,应注重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化,舍此,领域法学将成为无本之源。其三,坚守法学品格。领域法学以其“综合性”为特质,然而却容易忽略其自身的价值属性、理论基础与社会功能,仍应坚持其价值取向与逻辑脉络,这一点并不因“综合性”而舍弃,否则将导致领域法学价值混乱。其四,推进领域法学体系化发展。部门法学是通过抽象化的逻辑归纳社会现象的本质,以寻求同类项,这个不断体系化的提炼过程同样适用于领域法学,不能因为“问题导向”而忽略体系化的目标,仍需不断提炼核心范畴,进行类型化梳理,追求逻辑自洽,这也是学科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