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09:20:14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字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做好市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创建工作,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南京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南京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等,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产业规模和发展水平提升,推进资金整合,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依据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支持我市各类农业园区,立足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打造特色产业、培育经营主体、推进三产融合、拓展农业功能、促进产业协作、创建农业品牌和创新引领发展等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经市择优筛选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予以扶持,并根据工作评价结果,确定是否连续给予扶持。各农业园区管委会或申报主体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园区产业基础,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围绕解决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面临的薄弱环节等,编制实施方案,报区审核批复。各区农业局、

 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制订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扶持农业园区申报、会审等相关工作;下达专项资金,并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绩效评价和协助市农业委员会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申报工作通知,组织申报、评审、指导、工作考核等相关工作;对各区指导农业园区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指标、“任务清单”等进行审核下达;组织落实工作检查,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考核;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相关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农业局开展专项资金扶持农业园区申报创建、业务指导、资金使用方案批复等有关工作;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对资金的规范使用进行监督;配合区农业局对农业园区推进情况开展核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相关区农业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农业园区申报创建、业务指导、方案批复、跟踪服务、年度验收等相关工作;根据市农业委员会要求报送各类工作资料,并跟踪农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市反映。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园区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检查、任务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对提供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市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园区由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申报,结果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专项资金每年支持 15 个以内(含)农业园区建设,并于每年人代会后 30 天内,按已确定的额度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区。各区对农业园区的补助分配额度,根据年度预算总量、上年度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等确定后报市级审核。相关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核定的园区补助额度和园区建设需要拨付到扶持的农业园区。第二年起,依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各农业园区应分年度制定建设内容实施方案,明确绩效指标和当年

 建设内容“任务清单”。实施方案由各区审核批复实施,绩效指标和任务清单由各区初审并报市审核后由区级批复实施。各区批复的实施方案需报市备案,作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2019 年的 9 月份(2020、2021 年的 3 月份),由市农业委员会对各农业园区组织绩效评价考核,分“优、中、差”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019 年的 10 月份(2020、2021 年的 4 月中旬前),市农业委员会依据评价结果,指导各区批复当年实施方案、明确当年绩效指标和“任务清单”等。

  第十三条 对上年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的农业园区,依据建设内容等,继续给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对上年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中”的,区级暂停当年剩余专项资金拨付,限期整改并达到市级标准后保留市级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对上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差”的园区,市级收回所有专项资金,取消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扶持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农业项目。

  取消市级代农业示范园区扶持资格后,区级不再递补其他园区,2018 年专项资金的中期工作评价结果代替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鼓励农业园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加强自身投入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争先进位。对专项资金扶持期间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各类农业相关园区补助政策的,省、市补助资金可以叠加享受。如省、市专项资金超过批复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市级相应减少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农业园区应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任务目标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绩效,确保完成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实现年度目标。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 园区管理机构自身办公用房建设;

  2. 园区管理机构内部人员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 园区管理机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运行费和公务招待费;

  4. 开展购买基金、股票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投资;

  5. 其他与农业园区建设发展无关的开支。

  6. 不得违规在农业用地上超标准建设非农业设施。

 第十七条 农业园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实行专账核算,做好各类工作资料台账等基础工作,为顺利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打好基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农业委员会应按规定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政策可持续性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可以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工作。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解释。自 2018 年 12 月 30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