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2-47

发布时间:2022-06-25 11:30:03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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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2 2- -4 47 7

  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 50 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 3 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 2 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

 【难度】★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股东名册是取得股权的证明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权的对抗要件。股东完成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本题中,丙完成出资且其名字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说明其具备股东资格,但是没有被登记在工商登记文件上,不得对抗第三人。A、D 两项错误,不当选。C 项正确,当选。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就享有股东的权利,题中并没有交代股东丙的其他不当行为,故丙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B 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