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股安发〔2017〕403号附件

发布时间:2022-06-26 08:55:03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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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各直属项目部及中国交建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中国交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专户核算,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集中拨付,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部负责管理。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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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金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 六 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规模为 1 亿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首次归集由中国交建与所属各单位组成。

 1.所属各单位的归集比例:

 ①近三年(2014-2016 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每死亡 1 人 100 万元 ②近三年(2014-2016 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每死亡 1 人 200 万元 2.剩余部分由中国交建补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归集

 第八条

 首次归集资金到位以后,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归集来源包括:

 1.上年度专项资金结余。

 2.事故、违章、违规及安全生产考核归集资金。

 3.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补助和奖励。

 4.当结余金额小于专项资金总额度的 20%时,由公司拨款予以补充。

 5.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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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各单位按以下比例归集: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 1 人归集 100 万元;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 1 人归集 500 万元;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委会专题研究,原则上按较大事故归集资金数额的 2 倍执行。

 4.存在事故瞒报行为的单位:按照对该事故应归集资金数额的 2 倍执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可适当提高归集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发布关于归集年度专项资金的通知,有关单位应于通知下发 30 日内将应归集的资金上缴财务资金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和使用的范围:

 1.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工作,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2.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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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推广和应用;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4.整体性的事故预防及整改工作; 5.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 7.安全生产奖励、表彰; 8.其他符合安全投入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与定向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额控制,当年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大于专项资金总额的 80%,剩余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程序申请、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提交书面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核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形成评审结果。若有必要,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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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公司安委会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 30 日内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对于确需专项资金支持的特殊需求,经公司安委会履行一定的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要求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申请的专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若有必要,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缴纳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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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