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6 18:25:04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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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使用电子文书格式。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另有规定并要求全国统一适用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制作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按照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做到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没有遗漏。

  1 文书中有方框(□)的为选填项,应在符合项目前的方框内打“√”,不符合的项目前的方框内打“×”;文书中无需填写的空格,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由修改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对外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根据文书格式要求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注文号。

 各许可机关应当统一编号模式和规则,并建立文号登记台账,方便查阅、检查。

 第七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用行政机关公章、行政许可专用章以及检验、检测、检疫印章。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许可机关可择一使用公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使用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专用章。

 文书中注明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1 第九条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其中,“申请事项及内容”填写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及具体的内容。申请材料及其目录由申请人另附,并可在备注栏说明。

 第十条

 《林业行政许可收件清单》是接收申请材料时,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所出具的文书,由许可实施机关承办人制作,备注栏可填写材料的页数、是否齐全等信息。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许可内部审批呈报表》适用于听证、延期,作出许可决定,延续、变更以及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等环节的内部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该文书可根据需要由许可实施机关在空白处加盖承诺办理期限印戳。

 《林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是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

  1 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的文书,是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有关核查报告、照片、绘图可附后。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是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事项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重大利益,依法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文书。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是申请听证时使用的文书,供申请人参考使用,申请人自行提交的申请书对听证申请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不得强制要求重新填写。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依法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制作的文书。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是将即将举行的听证事项告知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的文书。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对举行的听证进行全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报告》是听证人员根据听证会情况,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的文书,是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是对申请事项依法需要进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这些程序所用时间排除在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之外,不计入实施期限,而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文书。

  1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是依法经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申请事项准予延期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林业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需要制作附表或者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变更(延续)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变更或延续决定的,制作《不予变更(延续)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实施机关依职权变更许可事项的,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职权变更)》。

 第二十三条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撤回、撤销、注销许可事项的情形的,分别制作《撤回(撤销)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在同一时间送达的多个文书可以共同使用一张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表》是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书。该表应当由被许可人签字确认,并作为许可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的重要依据。

  1 第四章

 许可案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立卷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实行统一管理,编号归档,备有索引,便于查阅。

 第二十七条

 许可案卷实行一案一卷,材料较多的可以设附卷或分卷存档。

 许可案卷使用统一的卷封、目录,具体格式由各许可机关自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许可案件卷的卷内材料按审批流程先后排序。为方便查阅,各单位也可统一将许可决定书、内部审批呈报表置于前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