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财政局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10:05: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字号:

 良庆区财政局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区财政局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 431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局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向我局提出的投诉、控告、检举等行为。主要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城区信访部门转送我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二)市长及区长热线转送我局办理的群众来电反映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

  (三)我局公开大接访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四)直接送交或投寄到我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五)直接到我局反映情况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二)有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五条

  (一)信息接收、登记。投诉举报人采用来信方式的,局办公室应将信封、信

 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投诉举报人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局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局办公室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的当日将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进行登记,属于我局办理的由局法制股牵头,相关股室协助办理。

  (二)转办。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属于良庆区辖区内财政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局办公室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受理。局法制股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并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将是否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事项,自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承办。局法制股应当自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投诉举报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结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应及时通过局办公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意见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后进行答复或上报。

  (五)督查。由局办公室按《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重要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进行督查。

  (六)立卷归档。局法制股可根据需要留存投诉举报材料复印件,原件应退回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我局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存档。

  第六条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举报人在答复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投诉举报事项的;

 (二)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请求、事实、理由不清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明显诬蔑、捏造、歪曲事实的;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我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