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10:10:08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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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胜各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相关方(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依法向审计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计局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审计局指定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审计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内部审计结果等内部政务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审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他补救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审计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开时间自审计局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审计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审计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审计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审计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或桂林市审计局投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