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质监局对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30 11:30: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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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门县质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相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质监、公安、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相互监督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第二条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第三条建立重大案件联合调查机制。质监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派员参与案件的联合办理。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征询质监部门的,质监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也可以委托质检机构协助进行检验检定。三方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

 务交流,熟悉各自的职能及有关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条质监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不得以其它原因为由拖延移送。

  第五条质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来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3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向质监部门送达《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对公安机关不受理质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复议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案件,质监部门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7 日内将情况书面答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后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在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通知书》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检察机关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质监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建议质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质监部门收到《移送案件通知书》后应在 3 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条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质监部门处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由质监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质监部门、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负责定期向公安机关、质监部门宣讲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公安机关、质监部门要将反渎职侵权教育纳入考核,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