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_转换

发布时间:2022-07-04 08:50:05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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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4 号

 鉴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相关内容已被 2019 年1 月 1 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涵盖,200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 号)相关内容已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经 2019 年 7 月 8 日省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废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尹 力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