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_转换

发布时间:2022-07-04 08:50: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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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2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 2018 年 7 月 31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 年 9 月 7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 109 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由授权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

 目由授权承接主体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四川自贸办和省编办备案。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贸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对各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75 号),省级管理事项同步下放(委托)至协同改革先行区。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