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申请书【五篇】【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23 09:50:10   来源:申请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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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女,**岁,大专文化,****年*月调入国土资源局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上班。几年来,我在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申请书【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申请书【五篇】

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第1篇

我叫***,女,**岁,大专文化,****年*月调入国土资源局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上班。几年来,我在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

一、几年来,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

窗口办是国土资源局对外的“窗口”和“门面”,其主要职能就是受理申请文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长期以来,本人始终坚持方便群众、为民办事的原则,主动微笑打招呼,主动询问释疑,主动维护窗口办事程序,主动接文办事,主动打电话通知客户办理结果;
注意每一个细节,办好每一件事情,接待好每一个客户;
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认真负责地为群众办事,做到微笑出自内心,办事出自真心,心里装着群众,尽心为着群众。认真布置政务公开宣传栏,向群众公开办事结果,宣传国土法律法规,做到简洁明了,每月一期。

二、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做好规费的收缴、统计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前,收费做到日清月结,当收当存,缴款通知单与收款收据同行,开票人与收款人分离;
改革后能认真学习好**县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条例及操作业务,严格按《**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征收。按月编制各股室完成创收任务情况表,为领导及各股室负责人提供了下一步工作安排的参考依据。

三、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

工作之余,繁琐的家务之后,利用休息时间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学习国土法律法规,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02年通过考试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在2005年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世纪行演讲比赛中获得*等奖,在2005年的全国成年人高考统一考试中被****学院录取为本科生。为适应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以信息化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形势,认真学习电脑基本知识,现在,对“用友grp非税收入开票管理系统”操作流利,对“led演播室”软件编辑制作流程能得心应手。

几年来,我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一些平凡的事,虽然也是尽心尽责,也取得了些微小的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可能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果局领导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勤恳工作,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第2篇

乙方:xx(身份证号 xx )

甲、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劳动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 甲、乙双方同意,自x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三、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补偿金为x个月工资(按当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资计算)合计:xx(小写:xx元)。

四、 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执一份。

甲方:xx公司 乙方签字:

(盖章)

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第3篇

申请人徐某,2009年通过招聘到本市某认证有限公司从事资格认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委托人才机构为申请人缴纳了自申请人入职至其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案被申请人为本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认证有限公司拥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且两企业在相同地址办公。徐某自称2011年11月经其本人申请调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2年10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职,2012年11月9日起再未到单位上班,随后申请人到本委申请劳动仲裁。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申请人不仅完成了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也完成了某认证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申请人的报酬按照其所评估项目合同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应诉通知后,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并非该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借用申请人资格证进行环评工作并向申请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对账单,用以证实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称其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且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该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关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返还扣押的资格证书。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借用环评资格而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并且申请人的环评资格证书中显示其工作单位也是本案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完成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支持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但是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相关资格证书考取的规定,以上两份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其具有的环评师资格,且数额并不固定,因此,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于牵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笔者赞同采用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为同一法人,且办公地点相同,申请人又同时完成两个公司的工作,这就容易给认定劳动关系造成障碍。本案,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质证称,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分析申请人从事环评行业实际状况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仅能够证明,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的行业资格考取了环评资格,并不足以说明申请人即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单位完成环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也依靠其认证资格完成某认证公司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某认证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入职至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综合以上情况分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证书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

启示与思考

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第5篇

申请人:___,男,汉族,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x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职务,总经理 电话:_______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X15.28元/小时X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
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X15.28元/小时X1.5倍=2567.04)

此致__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