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维修管理【五篇】

发布时间:2023-07-17 20:20:04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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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管理范文第1篇2.设备管理与维修线材轧制线减定径机组的现场管理与维护李志磊,LiZhilei3.谈加强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陈宾雄4.关于设置设备工程专业的设想杨炜,YangWei5.《电气控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维修管理【五篇】,供大家参考。

维修管理【五篇】

维修管理范文第1篇

2.设备管理与维修 线材轧制线减定径机组的现场管理与维护李志磊,LiZhilei

3.谈加强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陈宾雄

4.关于设置"设备工程"专业的设想杨炜,YangWei

5.《电气控制与PLC技术》系列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李胜多

6.DF5.5/3-250天然气压缩机磨损故障原因侯全兵,梅利,张可红

7.奥氏体不锈钢焊接裂纹原因分析张鲜俊,李丰,傅强,李华

8.MCP-H250加工中心机械手旋转不到位故障何祥金,HeXiangjin

9.C8011B车轮车床液压系统油温过高防控措施郑宝美

10.秒表法现场平衡引风机叶轮杨吉宏

11.大型进口齿轮箱自主维修及国产化实践李惠敏,关权,陈少峰

12.三菱数控系统故障及排除案例付芩

13.数控机床软故障的排除与设备管理的完善张永福,王红芳,ZhangYongfu,WangHongfang

14.ABBACS800系列变频器抗电网扰动改进侯国峰,陈保新

15.信息动态

16.排除POMINI数控轧辊磨床工作台爬行故障何红莲,郜文钢

17.谈电子企业使用EDXRF经验李琪琳,杨俊明,赵珍谊

18.F370密炼机主要部位装配间隙张宏强

19.用万用表查修自动控制电路的方法杨通荣

20.电解铝槽控机系统防雷措施王省伟,付德报

21.空压站电气控制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张还

22.FM452电子凸轮模块在汽车板材清洗线中的应用许瑞,张静,郭伟,XuRui,ZhangJing,GuoWei

23.中央空调冷冻水系统日常补水及快速补水改造童蕾,严伟斌

24.22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结焦改造牛庆堂,姚雪娥

25.称重传感器在20辊轧机张力检测与控制中的运用杨蕴鸿,李宝文,王栋庆

26.提高粒煤喷吹设备可靠性的适应性改造张守旗

27.货运索道发斗器的改进杨剑

28.固化炉排气风机轴承的故障诊断和处理许洲,杨程

29.磨削中轧辊表面振痕产生的分析王光平

30.智能系统在烧结机上的应用周家翠,ZhouJiacui

31.高温设备对使用寿命的影响刘贤文

32.冷轧乳化液系统应用实践毛新锋,路义山,张虎

33.用PH控制仪控制前处理水槽自来水阀刘行全,谢利红

34.利用余热实现玻璃生产企业节能采暖高立军

35.泡沫除尘在煤粉碎中的应用李应超

36.35t/h抛煤机链条炉前后拱节能改造薛福连

37.球磨机螺旋筒移位故障解决措施侯磊,侯晶,苏波

38.空气压缩机限位板光栅故障处理雷志华

39.数控机床参数引起的故障戴志文

40.DG155-67×9型给水泵改善维修韩应战,田晓明,李廷才,许圣涛,崔青

41.蓄热式加热炉引风机启动故障刘经志,贺小凡,胡双庆,周卓友

42.带电清洗电机绕组的优点设备管理与维修 王敏

43.IGMRt330弧焊机器人电弧传感故障处理丛德成,王杰

44.在以维修管理为中心的业务持续发展中一个创新全面的策略性方法RogérioArcuri-Filho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2.实施"五个一"模式提升设备管理水平蒋丕,JiangPi

3.关于工厂建设中资产配置经济合理性的分析宋阳,李基波,邢晓宇

4.基于PMS系统全员点检模式的实施马本瑞,谭昕

5.现代设备经济管理成果的量化研判颜文辉,YanWenhui

6.基于全员生产维修的设备管理指标体系研究李乃文,曹志娟

7.汽轮机调节设备故障及排除孙涛,宋子义

8.皮带助卷的带钢卷皱问题分析赵开尧

9.空压机增速机高速轴轴承温度高原因分析任玉维,岳万军,郑守利

10.三点法消除转子动不平衡于清军,梁宪武,佟传刚

11.电站锅炉水冷壁爆管原因分析张玉香,张鲜俊,李华

12.汽轮机高调阀杆折断原因分析及对策潘华禄

13.四柱液压机主缸活塞杆头断裂的修理徐吉光

14.美能达模拟低速复印机常见故障处理王志坚

15.绝缘油气相色谱分析处理电力变压器故障黄长青

16.石油钻机西门子变频器常见故障处理任宏彪,姜晶焱,李明光

17.数控机床变频主轴电气故障诊断与维修侯晓方,HouXiaofang

18.卧式加工中心故障诊断与维修实例马顺忠

19.取料机防碰改造孙强,刘红敏,刘永珍

20.啤酒酿造过滤槽调速系统变频改造张召云

21.输煤皮带机皮带撕裂检测装置的设计顾凯,陈伟,汪大春,GuKai,ChenWei,WangDachun

22.管式浆膜蒸发器板片的改进赵万民HtTp://

23.弱爆炸波吹灰器在电厂锅炉中的应用张洪波

24.德国重型精密数控转台改造周宝强

25.电线电缆押出机电加热系统改进沈伟

26.OPC技术在工业监控系统中的应用孙纪周,彭勇,卢友良

27.用高速电主轴改造钣金下料铣床刘金富

28.乙烯制冷压缩机振动波动故障的诊断及对策王永贵,WangYonggui

29.大型机组不对中的故障诊断申大勇

30.高炉炉顶齿轮箱在线监测系统及其应用张文通,陈先利,马振军

31.智能集中系统在精整设备上的应用刘勇豪

32.液压油循环利用技术潘宇航,马国强,刘丹,PanYuhang,MaGuoqiang,LiuDan

33.设备管理与维修 高含盐长杆泵密封改进实例刘福旺

34.多级传输泵机械密封重选与静环压套设计范爱军,郝世林

35.KNCA-8/800打包机常见故障处理方法李丽

36.球铁金属面喷塑层磕碰后的修补技巧程世杰

37.L5120B拉床自动刀夹头改进刘安宁

38.电机滑动轴承温度异常处理两例熊茂林

39.1300t压力机飞齿轴断损粘接修复李能

40.用指针式万用表判断电机的转速薛少林

41.加工中心液压故障一例李刚

42.螺杆压缩机故障实例分析吴西华

43.精益思维在维修领域的运用Kepner-Tregoe,张鸿文

2.推行"三三三"管理模式提升设备运行水平杨宗玖

3.优化锅炉状态检修确保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刘鸿国,侯召堂,LiuHongguo,HouZhaotang

4.重视设备全过程管理创建效益型管理模式梁多兰,周华

5.基于SaaS模式的特种设备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徐义,欧院棠,XuYi,OuYuantang

6.谈备件费用的"标准+α"管理赵开尧

7.轧辊颈轴承的正确安装与维护方民,FangMin

8.9FA燃机/汽轮机主蒸汽截止和控制阀故障丁勇能,朱伟雄

9.内燃发电设备粘接修复实例周则平,李伟,郑程

10.丙烷制冷螺杆压缩机内容积比的设定潘贲

11.数控机床故障诊断及处理薛福连

12.重型自卸车使用和维护常见误区田洪艳,王世祥,陈晓笛

13.发电机滑环烧坏故障分析刘清然

14.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磨损控制和预防张鲜俊,刘长禄,钱宏利,张玉香

15.一起变频器故障的芯片级维修曲延昌

16.B1016A单臂刨床导轨复合修复工艺及其应用王武

17.使用空冷器解决水厂变频器散热问题巴小龙,史宝德

18.潜水电泵故障分析和处理武海军

19.DCS800直流调速系统在高炉探尺控制中的运用柴正攀,杜金平,陈鸿

20.WPS135型空压机冷却系统的改进梁东,梁正文,孟令宾,LiangDong,LiangZhengwen,MengLingbin

21.全液压锻造操作机钳杆旋转液压马达制动回路改进邓宏

22.LOGO!在自动化设备简单改造中的应用水淑敏,郭炳胜

23.浅谈制氧空压机的改进设备管理与维修 杨守明

24.利用速度编码器测量旋转角度的方法及应用彭文明,宁泽斌

25.电气制动在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的应用邬海军

26.酸轧线分切剪废料输送系统改造白卫卫

27.用802DSL数控系统改造ΦJI-37H3数控铣床阮煜

28.汽轮发电机组振动分析及处理张洪奎,孙晓霞

29.连轧机减速箱振动故障诊断王光平,WangGuangping

30.离心泵出口管线振动分析及处理王长忠,钟力,郝青汶

维修管理范文第2篇

一、学生宿舍公共物品维修管理

1.宿舍的水电设备发生漏水、漏电、水龙头拧不紧、厕所、洗手间出现堵塞等情况,由学生到各楼宿管值班室报修,物业管理中心及时安排维修部人员维修。如因用电不当造成保险丝烧坏时,该宿舍学生应缴交维修成本费。

2.灯具、电源线路故障维修,由学生到各楼宿管值班室报修,填写申报维修单,物业管理中心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凭维修单进行检查、维修。

3.学生不能擅自更换宿舍的门锁,门锁出现故障,应及时到各楼宿管值班室报修。如需更换门锁,应经xx校区综合办批准,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更换并收取成本费。

4.宿舍家具如属自然损坏,由学生到各楼宿管值班室报修,并填写申报维修单,物业管理中心凭维修单安排或协助有关责任部门维修、更换。

5.宿舍原先配有的插座(排插),如有损坏,由使用者自行购置。

6.热水器的维修由厂家负责保修,保修期结束后再决定由厂家继续有偿维修或是由物业管理中心代为维修。配套使用的花洒、花洒软管,出现损坏等情况,由该宿舍成员自行购置或物业管理中心提供,其费用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7.其它未列入的项目,如有损坏或故障,请到各楼宿管值班室登记维修,xx校区综合办将会同物业管理中心或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处理。

二、维修管理工作流程

1.一般物品维修工作流程:

①报修。使用人到楼层宿管值班室申报维修或物管中心人员巡查发现需维修的公共设施;

②检查。物业管理中心做好记录并派人跟进,核查情况;

③下单。下达工程维修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工程部;
第二联:仓库领料;
第三联:发单部门留底);

④维修。维修人员带工具到现场维修;

⑤确认。完成维修,相关管理人员/报修人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⑥交单。维修人员完工,维修单上交物管中心;

⑦验收。物管中心验收完工情况,未完工或未维修好的责令整改;

⑧复核。xx校区综合办根据维修单记录对维修中所耗物料进行复核、确认。

2.维修费用单项人工费用维修超过200元,需经xx校区综合办或相关责任部门核准后,物管中心方可安排维修。

3.一般维修项目应在接到维修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应口头或书面回复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三、教师宿舍公共物品维修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教学楼、实验楼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需到物业管理中心或xx校区综合办填写维修申请单,由xx校区综合办会同物业管理中心或相关责任部门做好维修工作。

五、维修管理相关工作如遇到问题及时向xx校区综合办公室反映。

维修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
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维修管理范文第4篇

1.企业全面管理质量全面质量管理时一种综合、全面、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方式,要求企业的一切活动围绕质量进行,企业全员共同参与质量wsc,x抒汽雑修m骚全面提升企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完善用户接待、配件供应、检验试验等环节。

2.全员参与全面质量管理汽车维修全面质量管理时维修企业各部门工作的综合,任何一个部门或一名员工的工作质量,均会影响汽车维修质量,因此必须做到人人关心维修质量,全员参与维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维修质量。

3.以服务为宗旨的质量管理理念汽车维修企业应把“顾客是否满意”作为维修厂维修服务质量的衡量依据。树立“顾客的需要就是我们的需要,顾客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最大的满意”的理念,一切以服务为宗旨,为顾客着想。

二、目前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质量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汽车保有量的上升,不断提高了维修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是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丄产者经常受到短期利益观念的影响,导致汽车维修质量管織识普鋪弱,缺乏有关汽车I#I维修质量管理的长期发展规划,造成企业内部出现管理混乱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缺乏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在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多数汽车维修企业缺乏健全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保障体系,缺乏专业的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造成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切实的保障体系。有些企业为了做好上级单位的检查工作,只是单一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没有很好应用于日常质量管理中。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汽车维修企业,在工艺方面,一直存在无文件、无要求、无管理等问题,造成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出作用,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使其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和生存。

3.陈旧的汽车维修和检测技术规范,目前,汽车维修和检测技术的规范已比较规范,然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范仍不完善,存在内容不新颖、覆盖面不广泛、管理性标准不先进等问题。虽然在汽车维修企业中,多数企业也制定了相关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范,但这些规范与质量管理有效的内容少,无法对汽车维修质量起到良好管理,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在目前实行的规范中,内容不仅陈旧,而且还存在覆盖面窄、管理标准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阻碍了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三、加强汽车维修质置管理的方法

1.提高质量意识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企业的管理者需要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意识,并采取会议、培训、宣传等措施树立员工牢固的质量意识。全面质量管理要求全员参与,厂长、经理等管理者是质量管理的带头人和驱动者,他们也是员工学习、效仿的典范。管理者确立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会极大地激励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还要发挥员T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汽车维修工人、技术人员’是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核心力量,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维护企业的利益、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才能实现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

2.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建立质量管理部门。该部门的职责是协助管理者实施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编制质量计划’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分析研究、信息反馈,确保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要制定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约束企业的管理行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观念。利用有效的检测手段,实施质检控制;
组织质量考核,对一次交车合格率、质量抽查合格率、车辆返修率进行考核,并总结经验教训;
开展质量反馈工作,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和用户回访制度,及时获取用户的意见和要求。

根据汽车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重复出现的质量管理处理办法,制订成管理标准,纳人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通过管理流程程序化,使质量管理业务工作过程合理化、固定化,可以采用用图表、文字的形式进行表示。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的长期发展规划,对维修工艺提出整改意见,严格管理维修工艺。

完善汽车维修和检测技术规范,对维修工艺流程、工具与物料进行严格管理,使之成为员工的日常工作习惯。规范汽车维修设备的使用与检测,对维修设备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并适当升级维修设备、系统,以提高维修质量。

3.采用有效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认证体系

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过程,需要以管理标准为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广泛采用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有效的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可有效的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效率。在运用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时,要以企业的实际出发,才能对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价,以有利于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改善其硬件、软件配置。

4.加强汽车维修人员的队伍建设

维修管理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公路、铁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种工程机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广泛地应用,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大提高了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在工程机械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制约了工程机械的使用性能的发挥,只有掌握了影响工程机械使用性能的因素,合理管理和维护,才能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当前企业在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与维修中凸现的问题

1.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与维修制度不完善

不少施工企业缺乏系统的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对工程机械设备的台账、技术资料档案的建立等工作淡漠、管理混乱,造成管理工作严重滞后,设备使用混乱,责任难以明确。

2.工程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养等环节未衔接上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操作人员基本上是“包用不包修”,操作上实行了定人定机制度,即每个操作人员固定使用一台机械设备,但却没有定人定机保养制度,没有把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落实到个人,虽然有制度,但没有具体细化、量化,责任模糊,执行不力。当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人员应付了事,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则互相推卸责任。同时管理人员在设备管理使用上表现为“重用轻管”,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让工程机械设备处于超负荷状况工作,甚至违章操作,使机械设备严重磨损老化,而在新工程中又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和精力进行整修,造成施工工期贻误。

3.管理及操作、维修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许多施工企业都设立了设备管理部门,但由于机构、人员变化较为频繁,设备管理及维修人员接受专业教育时间短,不少工程管理人员认为只要设备可以工作,就让它满负荷运转,甚至24小时连续作业,停机保养被认为是浪费时间、拖延了施工进度、降低了生产效益,有些企业购买先进设备舍得花大钱,但在管理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等上却很吝惜,有先进的设备,但管理和维修跟不上。

4.工程机械设备维修费用居高不下

大部分施工企业对设备管理的考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对维修管理的投入不足,往往局限于“坏后维修”,而对“预防维修”不够重视,对设备的故障及劣化现象不能早发觉、早预防、早维修,不少维修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是为了贪图方便,对一些仍有很大修复价值的旧件不修复利用,主观随意地报废,造成工程机械设备“浪费维修”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加强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及维修工作的措施

机械设备管理,倡导以经济效率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力求减少机械寿命周期费用的投入,在施工中对机械进行合理的技术使用,并提高维修工作的经济性。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生产条件,采用不同的维修方式。在定期维修的基础上,推行状态监视维修,努力提高维修质量与效率。

1.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管理人员除了熟悉备件手册外,还应弄清每台设备的系列和型号等。在订购备件时向供应商提供所要定购的零件号,这样才能保证备件供应的准确性。同一种型号设备,由于出厂时期不同,其产品上所配用的零部件也会不同,管理人员还需注意备件通用性、互换性。

2.建立健全设备备件档案

各基层设备管理人员,将所有设备的资料统一建档并作好备份工作,通过档案可了解设备原始资料、供应商信息、使用维修情况等。防止设备使用几年后,因为设备管理人员的变动及操作人员的更换使设备需要维修和购买备件时找不到依据资料。

3.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设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上,任何设备都有规定的使用范围、条件及操作程序,只有正确的使用设备,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而设备使用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操作人员水平的高低,要加强对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人员培训包括作业技能的培训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针对性。对机械的日常检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不但要包含以往的维修保养记录、换件记录,而且要包含日常使用情况和工作量的记录。以便分析、判断机械故障,及时而准确地消除故障隐患。

4.建立严格的设备操作和保养维修制度

工地普遍存在重用轻修的现象,设备常常超负荷运行,机械故障相应增多。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操作、保养、维修和备件库存。引进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维修机制。“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用以确定设备故障预防性维修工作,优化维修制度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对设备进行功能与故障分析,明确设备故障的后果。采取“计划维修”与“预防性维修”两种制度的相结合的维修制度,科学合理的安排设备维修工作。计划维修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预防性维修坚持“定期检查,按需修理,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经验表明,严重机械故障往往是由一些较小的故障引发的。要重视小故障的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出现的故障及时进行处理,就是减少和防止故障的一种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