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五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7-19 09:20:09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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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范文第1篇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人们的经济条件有了很大改变,各种各样的公共场所也在不断发展。但是,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却始终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五篇】

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人们的经济条件有了很大改变,各种各样的公共场所也在不断发展。但是,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却始终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更好地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了解锡林浩特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现状,我监督所于2012年对锡林浩特市区167家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了现场卫生监测,并对部分公共用品消毒情况进行了卫生监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监测项目和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967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即微小气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细菌总数(平皿沉降法)噪声、照度等8个项目6类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测定和评价,同时对不同公共用品消毒情况做现场调查。

1.2方法采用标准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具体实施卫生监测,所使用仪器为北京市天跃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Tv-VI公共场所一氧化碳-500一氧化碳分析仪、Tv-9900微风仪、Tv9800A二氧化碳分析仪、TES-1350A声级计、TES-1332照度计、HM34温湿度计六合一数字显示检测系统。空气中细菌的采集用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方法平皿暴露沉降法。公共用品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结果

2.1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本次公共场所检测合格率以公共交通候车室最高,为100.00%,公共浴室最低,为88.43%,其次旅店业89.28%,其余全部在90%以上。

2.2各类监测项目检测情况,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细菌总数合格率最低,为77.10%,其余在90%以上。

2.3各类公共用品消毒检测情况,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浴巾合格率最低,为40.00%,毛巾为52.21%,桑拿服为66.67,茶具为87.10%,其余公共用具的监测合格率均为100%。

3讨论

3.1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公共交通等候室合格率高的主要原因,是我市唯一一家公共交通等候室,与其卫生设施完备,国营单位卫生制度健全,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良好有关。公共浴室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共用品消毒制度未严格落实,通风换气效果不好,有些新开业的公共浴室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管理,使用一些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人员上岗工作,岗前未经过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及相关内容培训,加上从业人员流动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提高公共场所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加大执法力度,指导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加强通风、防尘和除尘措施,严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加大对公共浴室的监督监测,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3.2各类项目监测情况1份超标的二氧化碳为理发业,与工作场地狭小,通风不良有直接关系。细菌总数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公共场所通风不良,公共用品的污染、防尘和除尘设施效果不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低等。因此改善环境条件,加强自然通风设施,使空气合理流通,采用机械通风时,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在进行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中,必须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消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消毒设备[2]。由于公共场所被污染机会较多,又难以发现,所以对经常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消毒必须制度化,且持久以恒,才能较好地防止疾病的传播。公共场所由于人多,流动量大,所以灰尘量高,性质也比较复杂,有人的皮肤,毛发、痂皮、痰液等的碎屑、有衣物、被褥的毛絮、烟雾、烟灰等颗粒物、以及由室外带进的其它灰尘微粒。因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清扫制度。在地面扬尘多的地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定期清扫保洁,尽量采用湿式清扫方法,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吸尘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卫生。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服装整洁,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

3.3各类公共用品消毒检测情况说明公共用品不足,不能合理周转,重复使用,消毒不彻底是物品污染的主要原因。公共用品的消毒是一项比较严格,细致的经常性工作,它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消耗人力物力也较多,消毒后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执行消毒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对消毒目的,原理的认识及能否熟练地掌握消毒技术[1]。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消毒对象正确选用消毒方法,才能使消毒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做好每一步骤,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与方法使用消毒剂,确保消毒对象无害化,消毒处理后必须防止再度污染。因此严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增加公共用品的消毒数量,防止重复使用,是提高公共用品合格率的关键,也是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3.4结果通过对我市167家公共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主要与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多少是保证公共卫生场所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表明我市公共场所监测合格率低,与单位领导对有关法律及环境卫生知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忽略了环境卫生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因此,应加大卫生监督的力度,开展经常性、预防性监测。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使从业人员懂得相关卫生知识及公共用品消毒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符合卫生要求,从而杜绝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参考文献:

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为重点,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和市场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二、基本目标

从畜产品养殖、畜禽屠宰、市场销售到餐桌全过程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无公害化,逐步在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建设,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立健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质量保障措施和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实施步骤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从养殖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从养殖、屠宰、市场销售到餐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分步骤进行,逐步实现畜产品全面市场准入。

(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全市从事畜产品生产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畜产品零售业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购进台帐。台帐应详细记载购销渠道、品名、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台帐要与检疫检测合格证明及畜产品实物相符,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各畜产品生产经营点,必须在畜产品销售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每天上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公示,标明摊位号、畜产品品名(品牌)、数量、日期和来源等内容,并张贴畜产品检测报告单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和群众监督,将每周的检测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备案。

(二)设立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选择5个规模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且积极性高的企业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戈壁富泰肉制品有限公司东戈壁生猪屠宰场、米东区新皖生猪屠宰场、泰昆集团公司家禽屠宰厂、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定点牛羊肉批发市场设立为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进一步充实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三级网络体系。设立的各畜产品检测点必须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兽药、饲料的残留进行常规检测,要求每个检测点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检测室,由专人具体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兽药残毒检测设备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型号后,各检测点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自行配制。日常检测可选用测试卡、试纸条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中心系统培训合格,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为该检测点主管产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检测试剂的运用可按照现行蔬菜类农产品检测试剂管理办法,即第一套检测试剂由各检测点自行购买,若检测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数量,中心以奖励的方式发放一套试剂。兽药残毒日常检测方式为:检测设备一周必须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样定性检测。日常检测采用测试卡、试纸条等进行快速检测。检测报告单须及时上报中心进行备案,并向各供应商如实提供。

(三)逐步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在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逐步在全市各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按照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养殖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畜产品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实现产地准出制度。

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加强“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的专项治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的规定,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严格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加快无公害基地认定步伐,积极培育发展畜产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养殖,净化环境,搞好疫病防治,规范用药用料,做好生产和销售记录。鼓励养殖场(户)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采用“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扩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规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对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条件的散养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通过养殖协会、中介组织、养殖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但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鼓励由定点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无公害畜产品产销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产销联建饲养的畜产品检疫合格的,由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

(三)加强定点屠宰场(厂)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

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定点屠宰场(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所屠宰的畜禽,要有产地检疫证(或出县境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详细记录畜禽产品来源、收购、检疫、肉品品质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残留进行常规自检,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每月将检测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四)严格开展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工作。

畜产品产地的动物检疫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加强对产地畜禽及畜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要派人驻场(厂)对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畜产品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畜禽入场(厂)前,检疫人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耳标。经现场检查和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进入待宰间。在待宰间,定点屠宰场(厂)除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当按每批次3%的比例抽取畜产品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每批次达到30头(只)的,至少抽一头(只)畜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屠宰;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缓宰。对于检验不合格缓宰的畜禽,应当进行复检和来源调查,复检合格的,准予屠宰;
复检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要与屠宰同步实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畜禽及水产品养殖、大型加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提高企业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自觉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抽样监测和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严格畜产品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的标准和检测项目,对进入我市的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开展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批发市场、超市、酒店等流通领域销售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违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残留情况进行例行监测。加强对全市早夜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易到难,选定几家在全市有影响的早夜市定期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畜产品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经营者的畜产品中相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经营者依法严肃处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产品经营市场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即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不得在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实行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要求,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相关档案材料要保存2年,随时备查。实行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经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检验、检疫和检测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畜产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商务、药品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畜产品销售者应依法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畜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检疫证及畜产品实物相符,进货和销售台帐保存2年,自觉接受农业、卫生、工商、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畜产品品牌和来源,并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宾馆、酒(饭)店和单位食堂必须使用经过检验、检疫和检测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并索要检疫合格证和购买凭证,建立严格的畜产品购入登记制度,记载畜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肉证、物证相符。外地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在当地定点屠宰场所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外地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畜产品,须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

五、职责分工

实行市场准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畜产品检测体系及监管机制建设投入必要的资金,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农产品安全事故;
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明确各监督管理单位的一把手、各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各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包括定点屠宰场(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行严格监管机制。在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口把关,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防疫检疫;
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病害肉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等残留超标的不合格畜产品,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商贸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
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防治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起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落实高危公共场所经营业主艾滋病防治的职责,建立高危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卫生管理台帐和艾滋病高危人员健康档案,进一步规范场所服务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培训、健康监管工作;
加强对艾滋病防治高危环节和高危人员、孕产妇和手术病人艾滋病监测管理,提高HIV感染者早期发现率;
进一步落实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在艾滋病防治的法定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依法查处违反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要求在全市宾馆、酒店、招待所,歌舞娱乐场所,按摩场所、桑拿浴室和内设包间的美容美发等四类公共场所大厅或每个楼层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或安全套发放柜),并放置或张贴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在旅店住宿的每个客房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提高安全套的可获得性。

(二)加强与公安、计生、旅游等艾滋病防治相关部门协作,依法共同参与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掌握我市艾滋病防治高危人群(女性陪侍人员、从业人员)分布,并根据高危人群的服务工作时间的特点,加强对服务人员健康证明的查验和监督,提高服务人员HIV和性病检测率,建立健康档案。

(三)加强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对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监测;
加强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等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监测。

(四)建立高危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卫生管理台帐。建立起行政许可、卫生管理制度及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安全套发放柜设置及使用、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及资料放置、公共物品及器具消毒、接受干预行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台帐,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艾滋病防治职责。

三、职责分工

卫生局负责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卫生监察大队负责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管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艾滋病高危人员(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等场所被监管人员等)的监测,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及有关技术指导;
有HIV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监测,无HIV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对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采血样送有关单位进行艾滋病监测;
血站负责献血员艾滋病监测;
各从业人员体检单位负责食品、公共场所等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艾滋病监测或送检。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2年9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2月):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组织实施;
卫生监察大队认真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找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
探索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分析汇总阶段(2013年3月):各有关单位做好艾滋病防治综合卫生监管工作总结,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表1~表6(其中表1由卫监大队、各预防性健康体检单位填报,表2由疾控中心负责填报,表3、5、6由卫监大队负责填报,表4由各相关医疗机构和血站负责填报)报送至卫生局卫监疾控科。

五、质量评估

(一)各单位有工作计划、执行的过程资料和总结。

(二)艾滋病高危场所安全套放置率100%,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或张贴率100%。

(三)四类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监测覆盖率100%;
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等场所监测覆盖率100%。

(四)服务(从业)人员HIV检测率95%以上。

(五)四类场所艾滋病防治卫生管理台帐建立率100%。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加强沟通配合,注意问题的查找和经验的总结,努力探索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机制,工作上有突破和创新。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强化经营者的艾滋病防治职责。

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范文第4篇

卫生检验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许可、日常性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标准制修订、卫生科学研究等工作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也起到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

1卫生检验的基本概念

1.1概念

卫生检验是应用现代医学理论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监测环境、食品、作业场所的卫生状况和污染危害。是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污染、中毒、疫情等进行技术鉴定,为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治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1.2内容

卫生检验的工作内容还包括,进行健康相关产品的功能试验、毒理试验、功效成份检测、农药及毒物成份分析、营养成份分析、病毒学检验、免疫实验等。按照专业分,卫生检验的范畴包括以下内容:

1.2.1水质卫生检验。包括水的感官性状检验,水的一般化学性状检验,水质污染指标检验,水质毒理学指标检验,饮水消毒检验,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检验等。

1.2.2食品卫生(安全)检验。包括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食品中微量元素测定,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食品中有害物质测定,餐具消毒效果测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检验,保健食品功能性实验,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实验等。

1.2.3劳动卫生检验。包括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生产环境空气中粉尘的测定,生物样品中有毒物质的检验等。

1.2.4化学品卫生检验。包括化妆品理化指标检验,化妆品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及功能性实验等。

1.2.5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包括公共场所(含学校、幼儿园)微小气候检测,茶具、被服、卫生洁具消毒检测,一次性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等。

1.2.6消毒杀虫卫生检验。包括消毒杀虫药品、器械效果检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和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医院消毒效果检验,医学昆虫检验等。

1.2.7生物学材料检验。包括病原微生物的分离与鉴定,抗原、抗体的检测等。

2卫生行政许可与卫生检验

2.1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等实施许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2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是是否发放卫生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许可前要对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对公共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测、消毒产品进行检测、对餐具饮具进行检验是发放许可的必要条件。

3日常性卫生监督与卫生检验

3.1卫生检验是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消毒产品、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类食品”,都需要实验室的检验后,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2实验室卫生检验是日常性卫生监督重要手段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新资源食品等进行日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通过实验室卫生检验、用检验数据提供佐证,判定是否合格。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卫生检验

传染病疫情爆发、虫媒及共患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活饮用水污染中毒事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化学品泄露突发事件、核与放射污染突发事件、化学生物恐怖事件、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在应急响应后,都需要且离不开实验室的卫生检验。

5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与卫生检验

5.1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中离不开食品检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几十年来承担着全国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6项职能中,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外,其他5项工作都是以食品检验为重要技术支撑才能开展的。另外,在食品许可、日常性食品卫生监督中,都需要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5.2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需要实验室监测支持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定性、定量监测;微生物性的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培养等监测;霉菌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培养等监测;物理性食物中毒事故也需要实验室验证。

5.3现场快速检测对食物中毒事故迅速定性有重大作用有些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现场快速检验定性,尽快得出结果,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在“快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中叙述)。

6卫生标准制定与卫生检验

6.1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工作,实验室产生的大量•198•中国卫生监督杂志数据是最重要的依据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卫生标准需要制修订,现有20个卫生标准委员会,对各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照审查规定的要求,都严格审查实验室数据的可靠性。卫生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必须有实验室数据的支撑。

6.2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整合、修订原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行业及需要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都必须在实验室大批量监测、检测后,根据统计数据的结果,开展整合、制修订,最终产生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每个方面都需要实验室数据的支持才能完成制修订。#p#分页标题#e#

6.3过敏营养学调查,需要实验室检验数据大样本数据在几万以上。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卫生检验

7.1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7.2评估风险的方法需要实验室检验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分级运用、流行病学、食品溯源、定性、定量、化学性危害的风险评估、生物性危害的风险评估、毒理学指导、敏感度分析、验证、食品链中建立“目标”作为法规标准等。这些方法都需要系统、完善的食品检验结果支持[1]。流行病学的应用,除食品检验以外的还需要临床医学实验室支持。

8快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

8.1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是指服务于卫生监督工作,运用仪器和技术手段,便于监督人员操作并快速获得定性或定量的结果以达到快速筛查、检测目的的一种监督形式。

8.1.1实验室快速检测。在实验室条件下利用所能利用的所有的实验室设备和方法进行的快速检测。

8.1.2现场快速检测。在非实验室检测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可称之为现场快速检测。

8.2快速检测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公共场所监测工作经验范文第5篇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
要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
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
如拒签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
如被监督单位人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一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
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
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

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被处罚单位不履行也不时,由卫生防疫机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个月内被处罚单位不服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时,卫生防疫机构应做好应诉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