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五篇】

发布时间:2023-07-26 19:10:08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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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范文第1篇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细则备注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1.是否开展动员部署工作;2.是否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五篇】

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范文第1篇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备注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2.是否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回头看”期间是否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1.查看动员部署会议材料(会议方案、领导讲话稿、会议签到簿、图片);

2.查看是否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的文件;

3.查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问题清单台账、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4.查看“回头看”工作期间开展监督检查的台账;

5.查看实际贯彻落实自治区“回头看”动员部署工作是否与4月5日上报的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材料相符。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各级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各级党委(党组)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

2.各级党委(党组)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3.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四风”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1.进行个别访谈,了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查看2013年以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比如学习贯彻次数、研究部署情况等内容;

3.查阅节假日重要节点党委(党组)是否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

4.查阅有关涉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文件的领导批示件等;

5.查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台帐材料,是否包含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宣传教育材料。

现场访谈

查阅资料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备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责任履行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监督渠道;

2.是否紧盯年节假期,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倾向性问题是否开展集中整治,并收到成效;

4.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纪律审查空白点;

5.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无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情形;

6.是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1.查看2013年以来是否有日常监督检查台账材料(包括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汇报等材料);

2.查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置的台账材料(有问题处置清单材料);

3.查看是否就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台账材料(有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整治材料);

4.查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信访件办理情况清单;

5.查看十八大以来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

6.查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曝光情况。

查阅资料

各地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1.是否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否就围绕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2.是否对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3.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十个严禁”规定,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隐秘场所聚会等问题。

1.查阅制度台账材料,查看2013年以来出台涉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规章制度;

2.查阅财务票据,查看“三公经费”预算是否逐年递减,对涉及会议费、出国考察费、培训费、接待费等票据及佐证材料重点查看;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公务接待财务支出凭证和台帐是否齐全,有无规范标准,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购买土特产,公款旅游等;

3.现场核查办公用房、饭堂装饰、公车管理、税控票据重点场所等情况。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备注

各地各部门对中央巡视组、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1.各级党委(党组)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将巡视整改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是否及时查处对巡视整改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有无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情形。

1.查看巡视整改问题清单,检查该单位是否对照问题清单开展整改工作,是否有党委(党组)研究部署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相关内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2.查看是否有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工作方案、整改清单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再监督,有无相关工作方案及查处涉及对巡视整改落实方面的问题(案件)。

查阅资料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

1.是否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2.是否严格贯彻《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问责,有无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

1.查看是否有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台账材料;

2.查看是否有对《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开展监督检查的台帐材料;

3.查看是否有围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包含警示教育等台账资料;

4.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查办涉及《问责条例》《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内容的案件。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范文第2篇

一、加强知识学习,提高思想素质

煤矿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掌握的知识非常复杂,因而要求工作人员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煤矿企业的生存发展。提高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对保障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煤矿企业的纪检工作涉及到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因而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不断地学习,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知识的学习

首先,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比如,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的受理范围、基本原则、处理的操作程序以及要求等[1]。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案件的调查等。这些内容对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干部人员还应该掌握一些与煤矿企业发展相关的管理、金融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比如,经济案件的查账技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跨专业背景有利于纪检干部更好的服务工作,发现日常管理中的问题。

因此,各大煤矿企业应该积极地为纪检监察干部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让其通过专业的学习,更新自身原有的思想观念,以提升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其中,综合分析能力主要是指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对当前的形势、主要任务和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能够更好地将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转化为实际工作需要[2]。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能力要求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地分析企业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并提出相关举措。这些能力的提升,都需要基础知识的学习作为基础,才能够更好地将工作落到实处。

2.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运用科学思想武装大脑,使纪检安全工作能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尤其是伴随着“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思想活动的开展,各大煤矿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应该牢固地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身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以发扬廉洁公正的优良作风。

3.高尚品质的培养

新时期,煤矿企业纪检安全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不断地培养自身的高尚品质。纪检监察干部人员要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对纪检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同时,工作人员在煤矿纪检安全工作中还要积极发挥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地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此外,纪检监察干部还应该积极地关心下属,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团队合作的精神,促进煤矿纪检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转变工作方法,培养正确观念

安全是现代煤矿企业生产中的头等大事[3]。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现代煤矿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地创新工作方式,培养正确的观念。由于煤矿纪检安全工作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因而纪检监察干部人员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一个科学的纪检安全工作机制。

比如,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上,进一步地建立健全了《煤矿行政管理规定》、《煤矿材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同时,该企业还首次实现了“三级公开”,以加强对煤矿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转变创新工作方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人员必须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人员还应该对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站稳立场做好本职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对于举报检举的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必须严厉地处理。

例如,2013年3月,江苏某煤矿企业集团查处了违法《固永煤矿财务管理规定》的三名中层干部。7月,该企业矿纪委联合组织科、劳资部门对各个区队的提留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彻底地清查,以从源头上减少工资分配不均的现象出现。同时,该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还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质量、下井质量进行了严格地考查,以促进干部的作风建设,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能够顺利地完成。

三、树立制度意识,强化自我监督

树立制度意识,就必须要坚强自我监督。制度是人根据一定的管理规律制定的服务目标的一种规范。良好的制度不仅需要制度建设的完善,更加需要制度本身的监督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人员树立制度意识,主要是指工作人员要将上级领导部门反腐倡廉的相关制度措施与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使制度更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因此,在实际煤矿纪检安全工作中,工作人员不仅要参照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相关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的具体规定,从而有效地杜绝领导人员以及各级管理人员腐败行为的出现。

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人员还应该积极地进行自我监督[4]。首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煤矿的纪检工作进行总结。其次,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不断地研究,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新对策。最后,纪检监察干部还应该提高煤矿纪检安全监督工作的预见性,用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防止出现姑息养奸、纵容贪污现象的出现。

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

(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

(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应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把选人用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党

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七条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严重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八条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针政策和目标的落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党委(党组)会议的集体决策和监督作用,重视和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

(二)分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为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抓好监督工作,并具体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同级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主要监督责任。

第三章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实行严格监督:本部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党组)的决议,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
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的情况;
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
对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查处情况等。

第十条建立部务会、处(科)务会逐级审核监督制度。各干部处(科)务会必须对呈报单位呈报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部务会讨论干部要认真审核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所在单位的编制职数、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及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干部综合及监督部门复核监督制度。干部(人事)部门在考察人选确定后,应及时向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及干部综合、监督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群众来信及其他信息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考察中作调查了解。部务会前,应由干部综合处(科)或监督处(科)对拟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情况、编制职数、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实行监督。

(一)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人选。主持下级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按照民主推荐各项规定要求,督促推荐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组织配合工作,对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严把考察人选确定审批关。

(二)考察与确定拟任人选。对考察组的考察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考察组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考察材料要审核把关。部务会应认真听取各考察组的考察汇报和意见,对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主要环节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三)讨论决定。对下级党委(党组)呈报拟提拔任职干部的请示及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会议讨论的记录、民主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任职前公示。应对公示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不影响任职,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至两次有纪检机关和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评议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地进行自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每年结合《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对违反《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要监督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应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各有关处(科)室的负责人应当把好各自处(科)室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

第四章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举报和查案办案中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干部的情况和信息,要适时或定期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使用的意见。

第十九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选拔干部的拟任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情况发表意见;
参与领导班子换届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
参与《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违纪行为和严重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或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深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严肃认真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监督责任人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党委(党组)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党委(党组)用人指导思想发生严重偏差,片面理解和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二)对违反《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隐瞒不报、压报不查,造成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监督不力,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的;

(四)因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督不严,致使上会人选材料严重疏漏和失真,造成党委(党组)用人决策失察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内部监督措施不落实,未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出现选拔程序不全或执行程序不严,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因检查监督制度不落实、不严格,致使本地区、本部门违反《条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的;

(四)因教育约束不严,对本部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已掌握了选拔任用对象暴露的问题,但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而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用人腐败和不正之风,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查建议、及时查处或落实党委(党组)查处意见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审查制的主要做法

所谓审查制,就是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在呈报同级党委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将案件全部材料送县纪委案审室审查,经审查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基本要求的,发给案件合格证,再返回办案单位按程序审批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就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把好案件质量关。其做法是:首先,办案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一是拟送审查的案件必须经过审理并经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讨论,形成向党委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
二是检查所送审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将送审的案件材料按要求初装成卷。其次,案件在审查中,我们分二步完成。第一步是初步审查,即由专人对送审的案件进行受理,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认真检查案件是否按要求初装成卷、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文字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二步是审查案件,即指定专人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一方面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审查审理报告是否符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手续是否齐全;
另一方面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办案单位,并指导其纠正或补充调查。最后,送审案件经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纠正或补充调查后,经县纪委审理室再次审查,符合“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发给合格证,方可办理结案手续。合格证上附有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手续方面的意见和处理的建议性意见。若对案件的定性和量纪存在较大分歧,经与办案人员共同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再以书面意见反馈给办案单位,责成办案单位纠正。

二、实行案件审查制的几点收获

我县自从200年实行案件审查制以来,基层纪检组织审案意识明显增强,案件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行审查制,有利于增强审理意识。由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审理意识不强,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只查不审,自查自审的现象。通过实行审查制,基层办案人员在县纪委案审室的审查和纠正问题、解决问题中,认识到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案审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
职能融合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有其重要的意义

1.畅通信息渠道,实现线索及案源共享。近年来,企业发生的经济腐败案件大多与企业管理粗放和资金监督失控有关。而审计部门通过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可以发现一些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找准其存在的源头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并将信息、线索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沟通,前移纪检监察工作的关口,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密切配合办案,力求各自优势互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若各自孤军奋战,不但耗时费力,而且难达理想效果。两部门通过工作的有机融合,一方面由审计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规范其被审计对象的业务行为;
另一方面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变事后查案为事前教育,防患于未然。对于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利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惩处职能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追究,以增强震慑力,使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利用审计专业优势,抓案件线索与查办。在实施审计中,通过科学的审计方法和手段,能直接发现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查处案件中发挥审计的“侦察兵”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可把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使之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能够全面、客观地对领导干部加以评价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内部审计对纪检监察转来的举报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需要审计的线索,可以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项目的开展,有针对性地实施审计。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融合有其重要的作用

1.内部审计能够加大案件初查工作的保密性。在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初查工作的保密程度不仅影响案件查办的质量,甚至关系到案件查处的成败。在案件初查阶段由审计部门根据事先安排开展,纪检监察部门不直接出面,不会在企业内部引起很大的反响,往往可以使那些违纪违法人员在思想上放松警惕,不但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同时也可以取得最大的初查效果。

2.内部审计能够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在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账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查账方法及业务水平上要求也很高。通过审计不仅可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大部分书证,而且审计时获取证据相对快速便捷,节约了查案取证的宝贵时间,使办案人员集中更多精力来突破违法违纪事实,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的查办质量。

3.内部审计有利于查案的社会效应。在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案件线索来源的可靠性是查案工作的生命线,有的案件由于缺乏可靠的线索而无法深入调查,群众举报的线索可靠性必须要经过初查后才能证实,内部审计工作在这个环节上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专项审计在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财务违法违规问题后,虽然也可以在经济上给责任人处罚,但对违纪违法分子威慑作用有限。而与纪检监察部门有机结合后既节约了案件查处的成本,又提升了惩治腐败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

4.内部审计能够起到以惩促防的作用。各被审计对象虽然都有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漏洞。通过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促使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制度的执行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实现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的具体措施

1.收集证据要掌握方式方法。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判断如果是经济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对关键审计证据从司法的角度进行审视,判断其证据的目标是否直指犯罪构成要件,对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尤其对依法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的证据,要查看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一是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二是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三是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四是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2.案件移送资料要完整及时。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区别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异同,借鉴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证据观,对关键证据的取得要跳出审计的常规程序,及时主动取得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及早掌握关键性的证据。通过审计锁定除案件线索以外的所有涉案构成要件的事实资料。包括嫌疑人身份、涉案资金来源、性质、数额,贪污挪用的时间范围,具体操作过程的手段等,并结合案件线索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定性、定罪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的审计分析,并做出审计移送该案的结论,及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审计查案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这是审计查处案件线索的主要工作,也是审计查出案件线索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关键性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避免关键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案件受理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