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财税政策论文【五篇】(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7-28 19:30:06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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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CulturalIndustr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他们主要从批判的角度理解“文化产业”,认为文化产业是商业资本对大众娱乐和媒体的垄断,其本质是资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财税政策论文【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税政策论文【五篇】

财税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政府;作用

一、文化产业的界定

“文化产业”(CulturalIndustr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他们主要从批判的角度理解“文化产业”,认为文化产业是商业资本对大众娱乐和媒体的垄断,其本质是资产阶级实行意识形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对于“文化产业”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的定义: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是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为主体对象,从事其生产经营、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的第三产业。这一定义概括了文化产业的两个基本属性:一是文化的属性;二是产业的属性。

二、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因分析

(一)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价值引导。

文化产品的效用主要决定于其精神内容或思想感情内容的社会属性,取决于它对人们精神需要或思想感情需要的满足程度。文化产品的内涵有真理与谬误、善与恶、美与丑、进步与反动、健康与腐朽之分,因而大部分文化产品的思想感情或精神属性表现为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因此,同一种文化产品,对于立场、观点、情趣不同的消费者,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文化产品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任何政府都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总是积极宣传合乎自身利益的文化产品,而努力抵制与之相对的文化产品。

(二)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大多数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者往往不愿为消费付费,即出现强烈的“搭便车”行为,使文化产品的供给者难以收回自己的成本。可见,文化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市场难以实现最优供给,政府需要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指导,包括通过财政投入,保护文化资源,扶持公益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兴办民营文化产业并对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外部性决定文化产品必须要政府提供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文化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涉及到诸多社会和价值方面的问题,在文化消费中不知不觉地向消费者传递和渗透文化产品所内涵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人生理念等,从而具有广泛的外部性。优秀的文化产品,会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社会生活,启迪思想,丰富美感,解除疲劳,满足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三、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

(一)转变政府职能,由“办文化”到“管文化”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把对文化企业的具体的、微观的管理转到宏观管理上来,将经营权、人事权、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下放给企业,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政府将精力重点转移到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出台各项扶持措施,培育文化产业发展市场,对文化产业进行有效监管上来。同时,积极培育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文化中介组织,推进文化产业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文化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完善各项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对于刚刚起步的文化产业来说,函需予以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数额可暂安排每年一定额度,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扩大专项资金数额,并逐步实现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以实现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2.调整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

对文化产业涉及到的税种,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予以税收优惠。包括:新办文化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公益性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参考文献:

[1]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董为民,国化外文产业现状、发展措施与经验[J].经济研究参考,2004(10).

[3]全国农村文化联合调研课题组.中国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与战略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

[4]丁尔纲,正确认识文化生产、文化产品的社会属性与商品属性[J].理论学刊,2002(1).

财税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然灾害;
资金投入;
财税优惠

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就2008年而言,我国经历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1月25日,我国南方遭遇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公路、铁路、电力大规模受损,10个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损失1516.5亿元;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数十万人伤亡。在自然灾害发生之际,政府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是今后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现状

就财政政策而言,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灾区支持。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看,中央政府也一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救灾工作。如,1950年到1966年,中央用于救灾投入共计55.08亿元,而在此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每年只有300亿元左右。从近年看,中央对地方救灾工作的补助范围得到扩展,包括灾民生活救济经费、卫生救灾经费、防汛抗旱经费、汛前应急度汛经费、水毁道路补助经费、文教行政救灾补助经费、农业救灾经费和恢复重建补助经费等。随着补助范围的扩大,中央救灾资金的投入也相应增加。

从我国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的税收优惠中。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
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

从这些税收优惠可看出,税收优惠主要是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方式较少。而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包括税率、退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完善。此外,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没有专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看,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也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但一般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目前在要求企业提供的延期申报资料中,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种类及相关信号级别的认定材料。对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也没有统一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只能按个别企业特殊情况来处理。此外,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企业的发票、账簿、税控机等纳税资料和物品也可能同时遭受损失或丢失。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有应对措施。二、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强地震、强台风、暴雪、海啸等灾害时有发生。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日本抗灾政策较为完善。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政府资金投入体系是一种分项投入、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的体系,这就使投入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及明确的使用方向,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此外,日本金融机构也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除政府投入外,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地震灾后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日本自1966年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大大减轻了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民众可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总之,日本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全国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达20%。

三、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救灾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救灾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项任务,各种抗灾救灾的资金投入均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应加大灾前主动性投资的比例,包括对各种已建工程的维护和改善。在救灾投入政策方面,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政策,采取小灾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大灾巨灾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担大头)的方式,并将减灾投资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此外,要建立封闭运行、实体下拨、反应快速的救灾资金拨付制度,避免拖欠、挤占、挪用和截留救灾资金现象发生,确保救灾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目前,辽宁省在救灾资金管理和拨付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开设专门的救灾资金账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的管理办法。救灾资金在专户里完全封闭运行,拨付速度大大加快,彻底解决了到位不及时、基层变现困难等问题。同时,还要强化专项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防止和避免救灾资金使用中的腐败行为,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活动中的渎职和失职行为,提高政府“事权行使”和“财权运作”的责任性,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质量。此外,还可通过加大灾区的财政补贴、转移支付和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银行向灾区重建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等。

财税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一、大学生实习成本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1]。也就是说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未发生的,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的价值牺牲[2]。据此,大学生实习成本可理解为,为增强大学生未来谋生的专业技能,对其实习机会、实习过程予以投资所付出的经济价值。主要包括实习联系费、实习期间的房租、交通费、餐费、水费、电费、网费等等。

1、大学生毕业实习成本开支的整体描述。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成本不论人均还是总和都呈攀升之势。笔者每年都注意选取上海、长沙、西宁、南宁、西安等地的部分大学的部分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成本数据,统计得出,2003 年五地的大学毕业生人均每月实习成本780 多元,2005 年是1100 元,2006 年是1160 元,2007 年是1300 元左右,2008 年是1500 多元,2009 年达1520 元。这仅指大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成本。

2、大学生暑假实习成本开支情况。

调查材料一:海峡导报记者詹文等人于2008年8 月对100 位在厦门实习的大学生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为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在厦门实习的大学生。统计发现:一是这100 名大学生,超过六成表示实习的目的是想锻炼自己;其余的实习生则是为了躲避父母约束,或觉得在家太无聊,别人都去实习了,就随大流而去实习。二是处于就业压力,近70%的大学生从大一开始,就利用暑假实习。三是许多单位不愿收实习生。这100 名大学生有79%是通过熟人推荐找到实习单位,其中63%是父母出面帮忙联系,其他大多是通过朋友、老师或师兄师姐等途径介绍的,只有21%的大学生是自己联系上实习单位。四是实习成本平均1704 元/ 月,吃饭和住宿是其中最重的两块。五是大多数单位不提供实习补贴。只有个别单位,对于有合作协议的对口院系会为实习生提供几百元的生活补助[3]。

调查资料二:南京工业大学应用数学系07 级一班学生对南大、东大、南财大、南工大150 位在校学生2009 年暑期实习成本做了调查。资料显示:一是联系实习单位难。这150 名大学生中有123 名(占82%)是通过熟人关系推荐到实习单位的,其中70%是由父母出面帮忙介绍的,其他则是通过校友、亲戚、老师等途径介绍。有27 位学生(约占18%)是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此外,很少有人能一次找好实习单位,约90%的大学生找实习单位超过了一次,其中60%的大学生找过3 家以上才确定下来,还有个别实习生前后花了半个月找了10 家企业才确定实习单位。二是实习期间成本开支大。实习期按45 天计算,这150 名大学实习生实习期间平均成本达2577 元。其中,有87 人(占58%)的实习成本达到了3000 元;48 人(约占32%)的实习成本在2000-3000 元之间;花费1000 元到2000 元实习成本的仅有10 人,只占6.67%,花费1000 元以下实习成本的仅有5 人,约占3.33%。

不少学生反映,实习成本比在学校的生活成本要明显高出1 倍。而吃饭、住宿、交通成为开销的三大块。据分析,实习成本超过2000 元以上的学生,主要是外地学生,不少大学校园暑期关闭宿舍,且大学校园离城中较远,为了能正常实习,外地学生必须在城里租房住。此外,多数实习单位不负责实习生吃饭,因此,实习学生每天吃饭必须自己掏钱。

加之实习单位多数身居城中,吃饭成本较高,普遍超过了20 元[4]。可以想象,暑假短期实习的成本都有这么高,那毕业实习期间的实习成本就更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二、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问题解决的必要性。

1、关系到大学生能否顺利成为技能型人才。

实习,特别是毕业实习的任务在于不断提升大学生的专业技能,进一步加深对职业与行业的了解,确认喜欢或擅长的职业;让大学生接触到真实的职场,以便毕业工作时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完成由学生向职场人士的转变;在于获取一定的实习经验,增强其就业时的竞争优势。如果大学生经济困难不能如期正常实习,或因实习成本负担过重而终止实习,就必然影响其高技能人才的成长或实习目的的达成。

2、关系到大学生能否坚持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

大学生未来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职业性取决于大学生在校期间持续不断的专业学习、实习。在大多数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没有形成法律上的

劳动关系,没有形成劳动合同上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付给实习生报酬的背景下,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实习报酬的规定之前,我们如果没有能力解决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问题,实习单位如果让实习生拿不到报酬或者报酬很低,那就可以推测,平时连生活费都紧张的贫困大学生要维持半年的实习的难度,很可能放弃专业实习而改行或降低其专用性,在实习期间廉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更不要说毕业实习期一年或两年了。

3、关系到用人单位能否持续拥有优质的人力资源。

大学生优质人力资源的形成不只是大学生个人的行为,还应该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组织和用人单位,理应为大学生实习成长提供锻炼机会,而不能因为接受实习生要增加企业成本,而拒绝或不重视大学生前来实习。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在社会责任与逐利行为的平衡中找到支点,要在政府有关财税政策的引导下,积极回到社会责任履行的平台上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薪酬设计,确保大学生人力资源前期开发有序进行而不中断。只有这样,实习单位才有可能优先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类人才,社会才能储备一定数量的优质的劳动后备军供用人单位选择。

4、关系到家庭企业社会能否和谐发展。

大学生的实习成本既具有经济成本属性,也具有机会成本、社会成本属性。一是实习成本牵涉到每个大学生家庭经济的整体开支和家庭幸福。有资料显示,四年左右的大学学费常常使一些没有多少经济收入的农村家庭和企业下岗职工家庭陷入“赤贫”境地;还有,在经济压力下一些大学生出现了心理障碍、偷盗问题;因学费开支,一些家庭经济拮据,而不惜债台高筑,其结果又引发一系列矛盾与问题。二是实习成本制约着实习企业人才培养机制的有效性,影响企业利益的再分配格局。一方面,企业缺岗少位,实习生动手实践少,特别是“不被理睬”,不付实习薪酬,就会加剧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损坏企业口碑形象;另一方面,若大量使用实习生,按员工标准支付薪酬就会分割正式工的利益蛋糕,加剧实习生与正式工之间的竞争。如果大学生实习成本有财税政策做引导,或作依据,那么实习生、正式工、家庭、企业的利益承担底线就可能被认为没有被破坏,反而会趋向彼此相对满意,给社会和谐带来促进与活力。

三、大学生实习成本由谁来负担。

1、大学生实习成本应该由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负担。

此观点的依据是为了减轻各地方财政负担。据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现值和国家社会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现值等重要数据显示,培养一位大学生至少要花20 万,大学每节课的成本在50 元左右。国家的教育投入远远大于家庭的教育支出。近年来,相关的教育资源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主要是通过各地方财政扶持实现,可见地方财政负担不轻。

其实,这种观点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与教育投资占GDP4%的国际线相比,我国教育投资的比重还不够;教育投资的方向与结构还不合理;对教育实习成本的投资几乎还是空白。当然,在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上,大学生及其家庭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是寒暑假短期实习,其实习成本由学生本人通过家庭帮助还是能承受的;如果是毕业实习,由于实习时间较长(一般在半年以上),其实习成本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担显然是不够的,特别是对那些贫困学生而言,更是不可能的。

2、大学生实习成本应在企业薪酬设计中补偿。

此观点的依据是有劳有得。如果撇开大学生在校期间的阶段性专业实习,单就毕业实习的现状来看,其基本上是顶岗实习,更多地具有岗位就业特点。同时,有部分实习生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实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甚至有部分实习生的人力资源在毕业实习的后阶段就资本化了。因此实习生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享有薪酬是理所当然的。再者,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不管实习生是否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从社会责任履行的角度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薪酬补偿,以体现企业的人本情怀和特有文化。

3、大学生实习成本应由学校、企业、政府、社会、实习生及其家庭合理分摊。

此观点的依据是大学生实习成本是一种社会成本。因为大学生的成长,不是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不是学校、企业等某一组织个体内生的演进过程,其获益者也不仅仅是大学生自身,而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具有一定公共利益色彩的事情。在“外部效应”的影响下,大学生利用市场机制往往难以实现资源(如实习单位资源)的有效配置,还需要政府公共政策适当干预。具体地讲,就是学校、企业、政府、社会、实习生及其家庭等主体在实习成本的负担上要有所为。由于学校收取的学费,一般都包括了实习期间的有关联系费、部分实习材料费、基本交通费等,因此大学生实习时(这里的“实习”仅指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不包括学生寒暑假自主进行的实习)的这部分费用应由学校承担,而大学生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利益权。至于实习期间的房租、餐费、电话费、网费、水电费等自然应由实习生本人及其家庭部分承担,或者由企业以合理的薪酬形式予以补偿实习生的实习成本。对于这点,笔者在“大学实习生薪酬设计的依据与选择”一文中已有论述。在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的财税政策要对实习生的实习成本予以特别的支持。

4、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需要财税政策支持的理由。

(1)企业不愿意接受实习生。计划经济时代,高校实习由上级部门安排,不存在什么问题;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往往不愿接收实习生,怕影响到精力和金钱,珠三角大量的外资企业尤为突出”[5]。在买方市场下,不少用人单位追求短期用人成本最小化和产出效益最大化,不愿意培养实习生,增加人力物力负担;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强调工作经验,不愿意接受实习生,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企业担心实习生在实习中出现意外伤害,故尽量不使用实习生。当然,一些实习生因自身素质或其他因素,不能认真对待实习,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接纳实习生。此外,实习学生专业水平的局限性和大流动性带来的不稳定性,也使用人单位顾虑“做嫁衣裳”

而不愿意接受实习生[6]。因此,需要财税政策引导和国家立法来约束。

(2)企业不提供实习补贴。有人曾对324 名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时是否获得报酬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网上收集,统计结果发现[7],到

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实习的实习生分别有112 人和54 人,却没有一分钱报酬;到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单位实习的实习生分别有67 人和91 人,虽分别有180 元和310 元报酬,但与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所创造的利润相比相差甚远。目前,大学生实习中“免费打工”现象普遍,即使有一定的报酬,也与实习生劳动付出不呈正比,更不要说能补偿实习生的实习成本了。2009 年7—8 月,来广州实习的武汉某大学16 名学生,其中9人实习无报酬,而暑假实习成本花费2000—3000元[8]。此外,“倒贴实习”现象也常见。很多实习单位不仅不为实习生提供补贴和报酬,而且一些日常的费用如外出办事的交通费和餐费也要实习生自己埋单[9]。说起工资的事情,有些企业单位甚至说,既然是实习,就是一种学习,学习是要交学费的,哪有企业倒贴的道理。一些常年招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认为,不支付实习生工资是企业节省成本开支的一种方式考虑;利用大多数学生实习期间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点,不付实习生工资和补贴;或者把实习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使用。

(3)实习基地建设需要财税政策支持。据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显示,社会可供实习的岗位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的需要。金融危机以来,能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而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75%以上从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却很少对大学生开放实习机会,二级城市实习职位更少[10]。以上海市为例,2008 年上海共有毕业生14.1 万人,2009 年毕业学生15.8万人,2010 年将达16.8 万人。而可供实习的岗位供不应求,2008 年,上海只组织了3.98 万人参加实习,仅占当年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四分之一;2009年由上海市教委提供的实习岗位与2008 年的岗位数大体相当[11]。可见,在企事业单位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的情况下,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出台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联合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与高校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和提供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

(4)学生利益维权没有取得法律政策的有力支持目前,国家还没有法律条例对实习这一概念进行定义,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没有规定各企事业单位接收实习生的责任、义务、激励机制、补贴、评估考核办法;没有规定大学生实习劳动、安全、报酬等管理办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没有培养全社会的实习概念和意识,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因此,实习生很难用法律条例或政策为自己维权。

四、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与财税政策支持的关系。

1、从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对财税政策的影响来看。

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就是对大学生实习成本的一种投入。对实习成本负担越多就意味着为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数量越多,实习质量的保障越高;而实习的机会越多,质量保障越高,就越有利于技能型人才的发展;而优秀的技能型人才越多就意味着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从长远来看,其上缴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会越多,对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就越有力。可见,大学生实习成本的投入与高技能人才的发展呈正相关关系,而高技能人才的发展又与税收收入呈正相关关系,故大学生实习成本的投入与税收收入也呈正相关关系。

有关数据证明,从20 世纪70 年代到90 年代中期,美国的适龄劳动群体中,接受过16 年以上教育培训人员的年薪水平远远高于教育年限较少的群体。同样,在我国各类收入群体中,接受过较好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技能型人才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都是较高的。

此外,“明瑟收益率”原理也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明瑟收益率”是国际上教育年限收益率的通行指标[12],是利用明瑟收益函数计算的教育边际[!]收益率,它反映受教育者多受一年教育的收入变化率。随着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不断变革,教育因素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越来越大。可见,对实习成本的投入,能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进而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的个人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丰富税源结构,增强国家财政实力,构建稳固强大平衡的公共财政体系。

2、从财税政策支持对大学生实习成本的负担影响来看。

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通过财政支出投向与结构上的引导,税收负担水平的相机调整,结构性税制的区别对待等制度安排来发挥作用的。财税政策对大学生实习成本的负担主要表现在导向与扶持功能上。

从行为规范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主动调整财政分配过程和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方式,也就是引导微观经济主体(如企业)选择确立“道路规则”。如为适应后工业经济时代对人才的需求,2005 年10 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就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政策扶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导向;为培养技能型人才,规范高等院校大学生实习,从2009 年1 月起广东省就《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从政策操作层面上看,就是公共部门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所形成的既定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也就是凭借税收负担的差别对待、公共支出的重点投入,以体现政府鼓励抑或限制某一产业或部门发展的政策意图。如针对职业教育实训条件这一薄弱环节,2004 年,教育部和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拨款1.1 亿元,共支持了50 所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2005 年,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 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可见,财税政策的导向与扶持功能巨大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外部效应”,市场机制自身往往难于实现资源(实习资源)的有效配置;加上一些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如接受大学生实习)方面存在“搭便车”的心理,淡化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样,就需要政府加以适当干预,通过制定大学生实习成本合理负担的财税政策,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税收减免等形式来引导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

五、构建大学生实习成本的财税政策支持路径。

1、在国家职业教育的投资现状中把握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为了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从1986-2001 年,16 年间全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共计9 亿元;2004年,为改善实习条件就投资1.1 亿元;2005 年,为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就投资100 亿元。这些财政投资在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涉及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税政策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政策取向缺乏系统性。使得技能型人才成长(如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的补贴与激励标准,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的相关支出,能否如实税前扣除)的相关财税政策的覆盖范围不再存在明显的真空领域。二是公共财政教育投入总量少,市

(地)一级政府可调控的财力不足,还没有达到4%的教育投资基本底线。三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向一般竞争性领域投资过多,形成财政供给“越位”;而对社会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障、基础教育、重点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科研等方面保障不足,形成财政供给的“缺位”。四是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缺乏统一协调,在预算管理上还没有单独编列技能型人才专项预算。五是还没有健全公共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

2、在深化公共预算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实习成本单独列示的预算制度。

目前,对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各级教育部门的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的职技培训基本建设资金的二次预算分配、税务系统以税收优惠形式体现的促进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税式支出预算、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技能型人才培训的支出等。为此,有必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复式预算体系中的特别预算形式加以单独列示,结合推进中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类型与模式,建立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以教育系统部门预算为基础,重新划分技能型人才教育与培训投入的收支分类基础,逐步推行跨越部门边界的“以实习成本投入为编制基础”的“跨部门预算制度”。

3、在设立大学生实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健全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

为了确保大学生实习资金使用效果,必须建立实习专项资金,并且对其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大学生实习专项资金是指具有特定使用范围,专项用于大学生专业技能实习建设所需单独核算的资金。只有在规范上下工夫,才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预算编制力求规范、刚性,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

二是对项目结余资金要加强管理,使用实习专项资金的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已完成的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上缴财政,如需由项目单位留作自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三是严格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坚持“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是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要及时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五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考评公开激励机制构建,逐步完善教育部门内生性的实习成本投入绩效自评机制,结合外部财政收支审汁和绩效审计的环境约束,探索建立相应的追踪问责与奖惩机制。六是要防止专项资金闲置浪费和低效率使用。

4、在推进阳光财政体系的过程中完善区域间实习资源的流动配置。

为了保证大学生在不同的区域间平等的享有实习机会,因而各地区之间必须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如果基层财政财力困窘,就必须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也就是说要通过财税杠杆构建一个相对公开公平的关于实习成本投入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流转过程,缺乏一种有序的运行轨道与道路规则。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转移,其测算依据与最终结果,不仅普通公众难于了解,即便是地方政府之间对彼此资金配给的详细状况也互不知晓,具有较为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为此,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核心要义不是编制预算,而是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阳光化进程,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实习成本负担和技能型人才跨区域实习不受歧视的社会氛围。

5、在构建校企合作产学一体的教学模式下实现大学生实习成本补偿多元化。

在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问题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和谐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仅是我国人才发展的一种战略,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验。例如,在德国,政府出面干预,使产学合作制度化,使学校和企业相互支援、共同受益,已积累了相当成功的经验。一方面,企业依据曾经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分享教育成果;另一方面,学校培养企业所需人才,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同时,德国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监督,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对不接受大学生实习,或不愿意大学生来就业的企业则增加一定的税金,当然也会公布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学校名单,减少或停止其财政支持,以此促进产学之间的互动合作。

6、在立法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确保大学生实习有章可循。

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大学生实习与见习、就业与创业的鼓励政策,如财政补贴、财政优惠、财政贴息等财税优惠政策。而且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除此之外的企业,政府将采取扶持和奖励的方式,鼓励接收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草案还对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见习基地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样,就为大学生实习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7、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重点建设好四个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大学生实习成本投入的加倍扣除制度。也就是说,企业用于大学生实习成本的投入,不仅可以如数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倍扣除,从而鼓励企业加大接受大学生实习的力度。

财税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在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也对电力系统不断进行了改革与尝试,试图对政府有关电力的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促进电力系统市场化。然而,电力系统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且带有公益性和生产性,因此对其安全性的把握更加不能轻视。对于电力商品的价格,在稳定电力系统的形势下,也需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在地区差异中出现的电力价格差,需要分清原因与差异,通过税收政策对电力价格进行调整,维护电力系统中电力商品价格的稳定。有关电力系统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电力系统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市场规律,打破垄断,提高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效率,增强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改善电力系统对环境的影响,满足社会对电能的需求。我国的电力系统基本达到了供求平衡的电力体制,初步摆脱了供电短缺的问题,为了能促进电力系统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快电力系统的发展来满足更多的电力市场需求就迫切的需要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电力税收制度。所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电力系统税收政策将是电力系统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电力系统的税收政策的特点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电力行业主要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电力资源一直属于短缺性资源,近几年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而获得不少改善,但东部发达地区的电力需求也很旺盛。因为电力需求的巨大性,电力市场对外开放性不高,电力行业的竞争性差,该行业的盈利能力还是很高的。然而,为了更好的满足国家经济和国民生活用电需求,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政策,目的就是对电力行业采取扶持。但国家对电力系统的改革打破了电力系统的垄断性,增加了电力系统间的竞争力,才能有效避免电力系统中出现的效率低下,管理紊乱等问题。国家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减免可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关税;
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则进行强制性的收税,如二氧化碳税和环境税等。主业与材料以及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业务往来是电力系统之间的主要交易,但是以前没有一个规范的所得税法来对这些关联交易进行详细规定,使得相关机构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使得电力系统之间的这些关联交易变得很困难,现在新的税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详细的规定,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另外,电力系统流动资金中的存贷比较大,特别是近年进行的农网改造,国家投入的大部分资金都转化成了工程物资,还有许多农网拆除后的废旧物需要企业进行不断地消化清理。因为电力系统清查物资时会产生相当大的损失,所以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研究时应给与更多的重视。在我国,可再生资源的仍然有待开发,但是,任何资源的开发都离不开政策扶持,例如新能源汽车就有相应的购车优惠等,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有电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资源种类相对丰富,然而,这些能源想要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大作用,需要国家对其政策的扶持与倾斜。

三、电力系统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有关现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税收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力系统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

(1)农村的电管站可以单独负责农村电网的维护费用收取,且免收增值税;

(2)对于一般纳税人,凡是其所经营管理的县级以下的小型发电厂所生产的电力,可以只征收百分之六的税收,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3)一般水电站所销售的电力产品,对于超过收税8%的部分,可以属于免税政策范围;

(4)核电站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在电力产品的销售中实行的是先征税后返税的政策。

(二)有关现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所谓所得税,指的是国家对组织、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时期下所征收的一类税收。在我国,为了减少电力系统的税收负担促进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电力系统的结构优化,政府在所得税方面提供了许多优惠:

(1)部级和省级电网公司可有总机构按照汇总的应缴纳税额缴纳所得税;

(2)由外商企业投资开发的重大机电设备过程中发生的使用费等应按照10%收取所得税,而对于条件优惠且技术先进,所得税可减免;

(3)对于经济开发区、或者由国务院专门文件规定地区,凡该地区的能源交通项,可见面15%的税收。

(三)有关财产税和行为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电力系统的发展规范电力系统的行为,我国在财产税和行为税方面提供了很多政策优惠。

(1)电力系统中有关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管线用地和水源用地,建造变电站以及热电站所占用地等方面,都可以免征土地使用费,位于此范围内的项目还包括水电站除去发电厂房用地和工业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电力系统中发生的工矿区用地也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

(3)电力系统建设时期财务状况困难的可以通过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但需要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4)能源交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5)有关核能、民航、石油、邮电等项目,以及涉及煤炭、电力、铁道部门的部分投资项目,在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方面可享受免征;

(6)国家电网旗下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所占用的用地和房屋权可以享受免收契税。

四、电力系统税收制度的调整

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与调整,基本是以实现税收的公平为前提。在电力系统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当的优惠政策在短期能够促进企业的资金流动,为短期的企业运营提供了方便,但从长远来看,对于税收实现公平原则,却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为了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税法的一致性与严肃性,需要制定基本的税收体制改革原则和方向,并在该思路的前提下,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现行的税收改革思路主要体现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在该指导思想下,我国逐步建立以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电力系统税收改革,并将以往的临时性做法进行抑制,逐步取消“一厂一策”的现象,保证电力系统政策的稳定性。

(一)增值税的调整

目前在增值税抵扣方面,因固定资产结构不同造成的电力系统的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消除这方面的影响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扩大增值税的税基。例如,建筑业现在还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内,所以需要将建筑业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这样就可以进一步的降低电力系统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减轻固定资产结构不同造成的电力系统的税负不公。

(二)规范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电力系统所得税优惠政策很混乱,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过于具体导致适用范围十分狭窄;
另一方面体现在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方式过于简单粗犷不利于税收政策对电力系统促进和调控。对电力系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化调整变得越来越有必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力系统存在较多只对一些特定的发电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保障电力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国家的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出一个政策或者规章,用以调节整个电力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有利于统一所得税优惠的适用对象。制定的有关所得税的政策应以节能减排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筛选标准。其次,由于电力系统的运营状况不一,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因地制宜,在恰当时期实现该条件下的优惠政策。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在前期投资于中期运营,投入的资金与借贷规模巨大,企业的经济压力较为明显,因此,如何给电力系统在投产初期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将有利于企业的安全运转,根据企业运作的客观规律,可以针对不同时期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减免税、降低税率、退税等直接优惠的方式,另外的一种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间接优惠方式。税收优惠方式作为一种税收调控手段非常灵活多变,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税收方式都会产生不同的作用,所以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的运用。例如不同时期的电力系统他的情况是不同的,特别是电力系统的初期利润率低甚至是没有利润,特别需要国家税收政策上能给予支持,而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带来的利益又过少,这时候例如加速折旧、再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在降低企业税负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明显。

五、小结

财税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经济;
财税政策;
可持续发展;
东北地区

一、东北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东北地区是我国起步较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重工业基地,也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东北地区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资源不足、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严重制约该地区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

1.资源面临全面枯竭。随着自然资源的采掘资源储量逐渐减少,东北地区的区位优势下降,资源开采工业的生产成本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从整体上看,东北地区资源型产业发展的鼎盛期已经过去,矿产资源产业的整体萎缩已经相当明显。辽宁省的资源产业枯竭和衰退主要体现在煤炭、有色金属矿产上。目前,全省7个矿区除铁法区外,都是萎缩矿区,煤炭产量逐年下降。黑龙江省、吉林省也同样面临着资源产业萎缩的问题。

2.资源利用率低。东北地区虽然资源较为丰富,但以初级产品生产为主,加工利用程度低;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许多企业的经济增长仍然是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
在工业结构中,高能耗产业比重大,低能耗的第三产业明显落后;
工业技术和装备落后,个别国有企业还在使用20世纪40年代的耗能设备。2005年,东北三省万元生产总值消耗能源1.65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5.2%。在资源利用效率方面存在“资源产出率低、资源利用效率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等问题。

3.环境污染严重。东北历来是重工业基地,重化工业所占比重大,资源和能源消耗较高,环境污染较为严重。2005年,东北地区废水排放总量为43.41亿吨,其中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仅为1/3,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5908.78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极低。

4.农村生态环境退化。由于环境意识淡薄,对环境资源只知索取不知保护,造成东北农村生态环境恶化。近年来,城市的扩建,使许多工厂、企业迁到郊区或农村,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土地占用、土壤退化、环境污染等问题直接导致耕地锐减,农民收入减少。

二、建设生态经济是振兴东北的现实选择

生态经济是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经济学原理为主导,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运用系统工程方法,从整体上去研究生态系统和生产力系统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揭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和规律,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高效、合理利用一切可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全面协调的一种经济模式。

1.建设生态经济是实现东北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东北地区建立起了以资源为依托的产业格局和生产力布局,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超强度开发和低水平利用,使东北地区面临着资源危机、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及企业危困的严峻局面。建设生态经济就是要转变传统发展观念,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系统工程学理论为指导,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协调发展。与传统经济相比,生态经济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一产品一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而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自然生态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从而维系和修复生态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之中,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实现资源的减量化、产品的重复使用和再循环使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理论。

2.建设生态经济是推进东北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发展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新型工业化要求用新的思路去调整旧的产业结构,用新的体制激励企业和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生态经济模式正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佳形式。它依靠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制度创新,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的资源能源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调控,减少对资源的依赖和环境的破坏,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态效率,达到资源能源低消耗、经济高产出、污染低排放,注重在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进行体内循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生态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范式,一种新的生产力发展方式,为新型工业化开辟出了新的道路。

三、推进东北地区生态经济建设的财税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税制,完善生态环境税收体系。建设生态经济,有效开发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应杜绝破坏性开采、过度浪费资源行为。政府必须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以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首先,应尽快完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列入征收范围,限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并为恢复生态平衡提供资金;
同时,将现行其他各类资源性收费并人资源税,设置不同税目,统一征收管理。二是调整计税依据及税率。将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采取累进制方式,将资源产量划分档次,不同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级次应跳跃式增加,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应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其次,应着力调整消费税。一是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二是提高消费税的税率。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三是开征燃油税。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适当提高含铅汽油和低标号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再次,应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等;
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
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成本“社会化”或“外部化”,环境的真实成本被湮没,环境的价值得不到体现;
企业缺乏珍惜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不会像珍惜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去珍惜环境。因此,应大力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革除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积弊。首先,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污,“侵占”或“消费”的是有限的环境容量,排污权可以被视为环境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污染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对各个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如排放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将排污权具体化、商品化。从而变得可定价、可交易。其次,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将排污权卖给企业,使企业生产成本完整地反映环境成本,迫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关心环保,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用这种市场化手段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积极性,使其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主动减排,同时可使减排的社会总体费用大规模下降。排污权交易是引入市场机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环境使用效率的有效措施。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后,必然产生珍惜环境、减少排污权使用即减少排污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从而促使企业自觉采用生态经济的生产方式或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3.设立专项基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应设立生态经济发展基金,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生态经济有关项目、企业、技术进行评估、审核,采取由专项资金直接拨款,或通过财政贴息、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对具有一定预期效益的行业、项目、企业、技术予以资助,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低能耗产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支持再生资源和新能源开发,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率。生态经济产业是一种挑战性的产业,该产业投资大、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而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效益较差,资产负债率高,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给予生态经济产业资金支持,以促进该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同时,改变政府预算内投资范围太宽、包揽太多的格局,对促进东北地区生态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的产业予以投资倾斜。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东北地区发展的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西部盐碱地和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及沿海地区污染,扩大和深化“三北”防护林体系,兴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风力发电基地,建设东北地区公路水路通道,建立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等。由于上述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生态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增加政府专项补助支出,帮助单一资源型地区和城市解决资源枯竭问题、接续产业的发展问题,下岗职工生活、再就业问题,提高对采煤沉陷区资金补助比例,增加发展替代产业的补助和人员培训投入,给予资源枯竭地区和城市下岗职工安置资金补助,保证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和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支出。

4.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收激励机制。为推进生态经济的建设,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对发展生态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一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全部给予税前扣除;
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
对购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全部抵扣,并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
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使用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税收。二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低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研发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
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
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
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减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