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资产改革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19:50:10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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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经济体制变革而变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这一体制仍未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因此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资产改革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资产改革论文【五篇】

资产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流动;
产权交易

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紧切性与条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经济体制变革而变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这一体制仍未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所以继十六大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广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才能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原则和目标是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加快了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步伐。根据我国目前所有制结构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实行了国有企业的改组,推动了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仅1999—2000年,全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通过布局调整,从23.8万户减至19.1万户,减幅达19.7%。但目前国有经济覆盖面仍很广,近20万户的国有企业分布在各个领域。据统计,在608个工业小类行业中国企涉足604个行业,占99.3%,国有经济进入的行业太多。与此同时,亏损面很大。2000年国企亏损9.7万户,亏损面达50%,亏损额高达18000多亿元。在全国国有企业中资不抵债的空壳企业多达8.5万户,占国企总数的44.5%。由于国有经济布局分散,形不成实力,发挥不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鉴于目前的状况,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的要求,必须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步伐,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客观条件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有效流动。这样才能实现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与退又必然涉及到产权的交易和流动问题。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而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只有产权清晰,建立健全产权流通体制,实现产权的广泛交易,社会资源才能实现最佳配置,经济效益才能提高,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要达到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条件和途径

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包括很广的含义。本文特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行使处置和流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兼并、重组、置换、出售等。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实则是以价值形态衡量和表示的产权易主和重新组合,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产权清晰是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制度条件。只有产权清晰的各种要素,产权才能实现自由交易。这里的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客体归属的产权主体清晰,即有真正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在我国,个人和法人财产产权是清晰的,而国有资产则不同。从理论上讲,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是清晰的,即全体人民。但实际上又是模糊的,人人都是所有者,人人都不为其所有物负责。可以说,国有产权主体从根本上是缺位的。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义关系界定不清或落实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有所有者自身层次的问题,即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委托机制。因此,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是培育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使这一主体对国有资产具有完全的财产关切度和财产维护力度,杜绝因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设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只有明确国有产权“人格化”代表,才能使之像私人股东一样关心国有企业。

其次,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环境条件:培育成熟和开放的资本市场。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就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而产权的交易是在资本市场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即包括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资源、要素等实际资本的产权转让,也包括有价证券(特别是股票)等虚拟资本产权的交易,还包括以专利、晶牌等形式存在的无形资本的转让。这首先要求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首先是市场体系的成熟与健全,包括證券市场、非证券的信用资本市场,以及特殊要素市场,还包括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本市场。有了发育健全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各种形态的资本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次要逐渐开放资本市场,不限制交易主体的身份,有条件地允许境外交易者进入市场交易。这样可以增大资本的流人量,提高资本流动的效率和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确保交易主体通过交易获得的产权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微观基础条件:加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强其盈利性。企业是以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为手段达到盈利目的的经济实体。一个企业的资产是否具有流动性,关键在于企业获利的现状和预期。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劣则决定着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高低。这也要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资本评估制度,客观地评估待流通的国有资产。总之,离开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是离开了实际资本的有效运营,使国有资产的流动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甚至还会产生泡沫。如同本文开头所说国有企业目前亏损面大,大量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这已成为影响国有资产流动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必须搞好国有企业的经营。

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途径很多。寻找和探索有效流通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流动,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路径保证。

(1)产权交易。对那些竞争力不强又是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中管理不善、亏损或潜亏的企业出让产权。出让的对象(购买者)不要作限制,只要对国有资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出让部分或全部产权,收回价值,从而也就实现了从不重要行业退出,有所不为,以便补充到重要的行业而有所为。我国的产权交易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产权关系未理顺、交易规则不健全等问题。在产权交易的同时又附有安置职工等附加条件,这必然影响产权交易。

(2)资产重组和兼并。这种方式的国有资产产权流动主要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出资方具体实施。有的实施跨行业和跨地区的重组和兼并。重组和兼并的结果是兼并方企业实现了扩张,被兼并方产权变更,若兼并方是非国企,国有资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而实现了从所有制和行业上的退出。

(3)企业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使之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这种方式的产权流动是产权从外部人真正转移到内部人手中。购买方之间是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统一,在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避免了职工安置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职工的“购买力”很低,这种方法很难推广。

(4)资产置换、引入外资。前者是对国有资产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后者是“引狼入室”,将那些不重要行业的一些企业转让给外资,利用外资对其改造,盘活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转让。以合作、合资方式退出某些行业,或仅参股而不起主导作用。

(5)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上市流通进行“减持”。当前有不少优质国有资产产权因国有股不能流通而长期沉淀在证券市场的“储水池”里。占股票总额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难题。曾经尝试性地推出“国有股减持”方案,但由于国有股占比重太大,人们担心一旦打开“储水池”闸门有冲垮股市的可能。所以一直实行不了。这也说明我国必须引入外资,特别是开放资本市场是何等的必要。国有股不减持不行,减持又怕打击股市,这种两难的境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长痛不如短痛,否则会更加积重难返。当然,国有股减持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应当认真研究,慎重操作。

总之,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方式很多,要根据各行业、企业的不同类型、特点采取不同的流动方式,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在流动中找到最好的“归宿”和位置,实现资产客体和主体的最佳配置,最终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的目标。为此又必须加强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国国情,对国有资产实行三层次分级管理的体制和运营模式,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第一层次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是在其所属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通过组建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为核心的约束体制,对被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行使监督的权利。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资委授权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这一层次主要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的问题。第三层次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第二层次)负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和承担风险责任。三个层次产权主体的关系是:

第一层和第二层是国有资产授权者(也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第一层委托关系。委托人要求人以其特殊法律地位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及产权资本经营权,对委托人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目前这种委托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怎样界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真正成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人格化”代表,拥有相对应的责权利义等产权。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政府作为第一层委托人在授权过程中要以法律为保障,贯彻和确保责权利义相统一的原则,对授权的责权利义重新界定,并交给其所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在形成具有法律效率的委托关系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契约,不得干预国有资产的运作,真正做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使契约成为行政性委托转化为企业性委托的基础,使一、二层次关系经济化而非行政化,保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

第二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第三层生产经营者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股份公司国有股东与企业法人的产权约束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前者对后者是产权约束关系,表现在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后者对前者的资产有委托经营权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并承担风险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两者均对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权利约束关系在具体实践中也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尚未成为“人格化”的控制者,形同产权主体虚设,对其所控制的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因此,两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法真正实现。二是由于国有产权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占量的绝对优势,所以很难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从行政上干预企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使企业法人的自被削弱。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减持国有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向其所控制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出资者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相关权利,维护出资者的利益。

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国有资产有了“主人”,并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创造了体制基础,也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创造了操作主体。

四、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国有资产的可流动性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创造了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提供了体制保证和约束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国有经济调整。

首先,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该进的进,该退的退。进与退要坚持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为原则,通过资产流动退出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进入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以便集中力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国有经济应加强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样才能形成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对国有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起带动作用。

资产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环境保护产权制度

1、森林资源产权变革:抉择与困境

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2]。在稳固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下,森林经营质量的好坏与农民自身的长远经济利益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相关,这种由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关联性构成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由于产权利益机制的约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时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续经营的基本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或理性植根于农民心里,应用于长期森林经营实践。在工业化程度极低,农业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旧中国,作为森林产权主体制度作用的一种结果,林区的森林经营总体上保持了可持续经营状态。就生产方式而言,尽管当时的森林经营方式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但是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却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
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
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
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
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
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
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
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
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
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
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
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
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
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
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
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
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9]孔凡斌,现代中国外商企业林业政策与法律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4期,第195~198页。

资产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2.许多政府部门既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承担部分国家所有权职能,政企(资)职责不分。这使政府部门很难给自己准确定位,既妨碍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权力,又将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工具,让企业承担社会职能,造成政企职责错位。

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
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
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4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概括地讲,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是使国家由管企业逐步转向运营资本;
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政企(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出资人机构对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拥有股权,按《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包括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出资人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国家承担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绝不是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涉及4个方面:

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确定和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的管理系统。

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委托的链条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
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在这一体系中,核心的问题是委托的有效性。

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度。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
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
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出资人机构对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关于国有出资人机构

在要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十六大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出资人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解决了3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明确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是“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这就有利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这就从组织上实现了政资分开,体制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政府而言,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主体;
对企业而言,这就构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出资人机构对受托运营国有资本,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以产权为纽带,承担投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重组责任。出资人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

因此,出资人机构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的职能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转变。

国有出资人职责概括地讲主要有:

1.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做有进有退的调整,保证重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回报。

2.推进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

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显形负债(不良债务)和隐性负债(对职工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

4.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监控监管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从总体上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管工作、监管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公众披露。

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与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结合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放在一起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国有产权委托有效性的问题。目前尚存国有企业约18万户,由过去从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现在集中于约300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一个机构涉足的企业过多,就鞭长莫及;
如果层层委托,就没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专注关键的少数,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六)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

为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是关键的技术细节。要害是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管企业”的本质性差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企业内所有者继续缺位,所有者权益被侵蚀;
二是防止出现“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设立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是为克服所有者缺位迈出的关键一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

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为行使所有权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地管好、管到位,成为“真老板”,强化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要做到的。

所有权不越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当“老板”不当“婆婆”。只行使股东权利,决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这是增强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所必须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公司权利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对4项职权各有明确界定,并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行使。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权—制衡关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所有权: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就是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地位。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所必须的。出资人的所有权体现为《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

经营权:股东会选聘董事,组成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公司的经营权。

管理权:董事会选聘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交由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依《公司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监督权: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权。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权、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又使企业富有活力。

(七)国有企业有两种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有两种形态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时,可以把国有企业分作两类,一类是在某些特殊行业承担或部分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企业,要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以赢利为目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出资人机构管理和运营国有资本要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实现政策目标;
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与此相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有两种形态。

1.对特殊公司的监控。极少数关系经济命脉、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天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如电网、电讯、军工、石油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要企业属特殊公司,它们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资源。政府投资的目的不仅是资产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担公共责任,保持国家的控制力。这类企业数量有限,但关系重大。为贯彻政府意图,对这类企业出资人机构应直接持股、控股或独资经营,国有资本不能轻易撤出,保持对这类企业的控制力,即进行企业形态的监控。

2.对普通公司的运营。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出资人机构并不依恋特定的企业,而是以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不断优化资本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由“管企业”,逐步转换为“运营资本”。显然,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大多数属于这一类。

划分两类形态管理,是为了使各自有明确的目标,可以使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和评价体系,便于准确地考核,提高监管效率。

(八)出资人机构对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管

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都类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不设股东会。尽管对它们的监管有某些特殊性,但决不能离开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的老路。

出资人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可以通过4个渠道进行。

1.拟定或批准独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的章程,决定它们的设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选择经营者——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3.签定业绩合同。这是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业务监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业目标、年度预算、利润分配、投资计划等事项出资人机构与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签定1年或几年的业绩合同,形成硬约束。

在合同范围内公司自主经营,出资人机构不再干预;
合同双方有超出业绩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协议修改合同。

4.出资人机构派出监事会,以业绩合同为准进行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估。监督结果报出资人机构,决定经营者的奖惩、去留。

(九)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重大的体制创新,涉及多方利害关系的调整,我们必须克服许多困难才能实现初衷。主要的难点是:

1.面对庞大的国有企业群,鞭长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级政府分别管理,将约18万户企业的国有股权分散给各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个机构也要面对500~1000户企业。这样宽泛的管理幅度几乎不可能管好。党的十六大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筹考虑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减少国有资本覆盖企业的数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因此,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国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不清,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独大普遍存在,大股东行为不端正、小股东无能为力。因此实际上存在着一股人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这一情况如果不能改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以成功。

3.新设立的出资人机构如何正确行使所有权。市场经济中,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权利,即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用手投票”,和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交易——“用脚投票”。目前,出资人机构“用脚投票”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在用脚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干预再度出现的可能性极大。况且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管企业”大家太熟悉了,以股东方式行使所有权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极大的难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资本监管的人才。出资人机构的功能和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国家控股公司或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机构成功的运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企业评价、财务监管等专业人员;
为使投资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东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称职的监管人员。这些稀缺的人力资源的来源、选聘方式等都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风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牵动全局,推进改革必须注意防范风险。

1.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这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间,资产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难免。

2.在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情况下,如果出资人机构不转变为“管资本”,而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成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会把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原点。

3.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明确了产权责任后,如果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监管企业的利益而强化区域分割、市场保护,就会为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进一步设置障碍。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行使产权责任。如果出资人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很快就会把可能用于解决或部分解决对职工历史欠帐和银行不良债务的资源耗尽,那么就会进一步增加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负担,增加财政风险。

资产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企改制 保护国有资产 对策 分析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1.国企改革过程中对企业的评估过程不规范,容易造成资产流失

随着我国进入WTO,一些国企已经不能够适应变化迅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伴随而来的国企体制改革已经显得刻不容缓。但是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改革过程中的企业一般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审核和评估,但是对于国企的商标、专利以及名称等虚拟资产在评估的过程中明显的存在着不足。一些企图从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谋取私利的人,往往会通过从企业资产中摒除无形资产来达到侵占国有企业资产的目的。

2.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活动往往会不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拍卖,缺乏一定的市场经济制度的管理性。一般情况下的国有企业改革通过会利用政府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以及管理权进行转让,进而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出售,往往是未经批准就进行暗箱操作,出售的过程以及相关的手续严重违法,损害国有企业资产的利益,导致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损害国有资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的对策

1.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不断的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工作培训,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及最后的经营结果进行相关的审计工作,通过审计来发现国有资产在进行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国有企业中的财务人员对于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不断的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地充实和更新相关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以及专业技能,不断的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够保障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明执法,保证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2.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相关程序,保障政务公开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相关程序,保障政务公开,是维护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以及企业职工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在国有企业进行相关的改制过程中,对改制的内容――改制方案、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关的资产评估以及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进行企业范围内的公示活动。同时,将相关的政策以通知的方式进行下达,保障国有企业职工人人知晓,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进程,需要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等组织进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积极鼓励相关的企业职工进行举报工作。

3.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难的系统工作。尤其在改制的过程中需要监察、监督等许多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密切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务公开,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在改革之中以及之后的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种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强大约束力。同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环节,企业要如实的向相关机构上报企业情况以及相关的材料,相关的监察、监察机关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审查,对于出现的侵占国家资产或者违规操作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公开的批评和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相关的司法单位接受处理。

三、结束语

国有资产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必备经济基础。因此,国有资产在我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平时的社会生活过程中都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有资产问题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逐渐的暴露出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在进行国企改制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的相关对策分析已经成为我们各界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只有不断对国企改革的现状进行不断地剖析,不断挖掘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才能够制定出合理的、有效的解决途径,保障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 何伟.试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环节――兼论建立信托投资银行实现政企职责完全分开[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03).

[2] 满慧.WTO法律框架下深化国企改革的难点与对策[A].国有经济论丛2002――“加入WTO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2.

[3] 郝敬鑫.我国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及对策分析[A].国有经济论丛2002――“加入WTO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2.

资产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恩格斯;
列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民主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6;
D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1-0020-05

社会主义运动是在矛盾中发展的。在19-20世纪之交,发生了以列宁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共产主义运动同以伯恩施坦主义为旗帜的民主社会主义运动之间的全面争论。这一争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达到十分激烈的程度,导致社会主义运动的全面分裂。其后,列宁主义指导共产主义运动开辟了社会主义的“东方道路”,即经过新型民主主义革命,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组织“文化变革”,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民主主义的主要影响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它坚持通过合法斗争来争取政权,通过改良把资本主义逐步改造为今天它们称之为“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伴随着这两种不同实践路径的推进,理论上的争论也从未停止,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中的当代中国。《炎黄春秋》杂志2007年第2期上发表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作者谢韬,以下简称《谢文》)一文提出的主要观点在我国理论界引发的讨论,应该说是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道路在当代中国的又一次引人注目的争论,其内容几乎涉及百年以来历次争论中的所有方面,而焦点就在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应该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还是应该改弦易辙,全盘引进“民主社会主义”。

《谢文》的出现表明“民主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是有一定市场的。这是因为:其一,我国(也包括其他一些宣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经济上与欧洲那些“民主社会主义”所在的国家相比还很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差很大;
其二,剧变给人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似乎成了社会主义事业失败于“民主社会主义”的见证;
其三,改革开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学习、借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许多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这同“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有相似之处,并很容易被一些人歪曲为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背弃;
其四,改革开放所释放出的社会矛盾复杂而尖锐,弱势群体有时反倒成了利益调整中的受损者,他们对“民主”、“公平”的诉求更为强烈,而这种现实与欧洲一些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其五,这次争论的发起者们依然打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旗帜,他们对马、恩的似是而非的解读,对不少人特别是对知识界有很强的误导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但我们对这场争论依然不能忽视。因为,它涉及100年来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涉及对马克思主义、恩格斯晚期思想和列宁主义的科学解读,涉及今后我国的发展方向,一句话,这是一件关系着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大问题。本文打算从三个方面对《谢文》提出的观点展开讨论。

一、马、恩提出过“和平过渡”的观点,但决不是“和平过渡”唯一论者

《谢文》说:“恩格斯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对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了最后的反思和修正”。这个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哲学层次,它是世界观、历史观、方法论;
第二是经济学理论,它从宏观上研究社会发展的基本原理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
第三层次是政治斗争的策略及其他方面。《导言》只涉及策略问题,根本不可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所谓“最后的反思和修正”。该文又说,“这是恩格斯对欧洲各国革命策略问题的最后意见”。这个说法是可以接受的,但《谢文》却对这个“最后意见”作了片面的解读,不仅把恩格斯说成是“和平过渡”策略的提出者,而且说成是“和平过渡”唯一论者。

恩格斯晚年对于社会主义运动的策略有过重大调整,这是不必也不应讳言的,《导言》便是这个调整中一个重要文件。恩格斯晚年正经历着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二次产业革命,这场革命使发达国家的社会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英文版序言中对此有详细的说明。到19世纪90年代,由于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使诸多因素都不利于起义者,所以,恩格斯反对在这时通过“在1849年,这种胜利机会就相当少了”的“巷战”形式来达到革命的目的,而是主张进行长期而坚忍的组织和宣传群众的工作,使他们“明白为什么进行斗争,他们为什么流血牺牲”[1]607。基于此,恩格斯十分重视经过长期奋斗已经获得的“普选权”,希望通过它进行合法斗争,“夺得社会中等阶层的大部分,小资产阶级和小农,发展成为国内的一个决定力量”[1]609,从而迫使反动的统治者低头。《谢文》据此认为,恩格斯最先“‘修正’了马克思暴力革命理论”。其实,这个观点并非始自《谢文》,当年我国理论界为极“左”思潮控制时,就曾因为同样的观点而将《导言》排除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之外。然而,《谢文》把《导言》中所重点阐明的上述思想归纳为“和平过渡”,并得出这“是对《共产党宣言》旧策略的重要修改”的结论,却是片面和武断的。

首先,《导言》中利用“和平”手段来达到社会主义目的的思考不只是来自恩格斯,马克思也多次表明过这个思想。1872年,第一国际海牙代表大会结束后,马克思在阿姆斯特丹群众大会的演说中谈到旧政权的策略时就说过:“我们从来没有断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都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
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2]179马克思的这个思想还在其他多个场合和书信中作过表述。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始终主张根据不同情况(国情和形势)采取不同的旧政权的策略,即“和平”的和暴力的两种不同手段。就是在前述演说中,马克思紧接着就指出:“在大陆上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
为了最终地建立劳动的统治,总有一天正是必须采取暴力。”[2]179《导言》也同样表达了以革命的两手反对反革命的两手的辩证思考和基本方针。《导言》中关于“革命权是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的提法;
关于如果统治者破坏宪法,“那么社会也就会不再受自己承担的义务的约束,而能随便对付你们了”的警示;
关于积蓄力量,不要使“突击队在前哨战中消灭掉,而是要把它好好地保存到决战的那一天”[1]608-611的策略,都使人看到革命的两手准备。所以,马、恩都是“和平过渡”论的提出者,但又都不是“和平过渡”唯一论者,这同伯恩施坦的策略有着原则的区别。《谢文》混淆这个区别是错误的,而一些反驳《谢文》的文章讳言马、恩曾有“和平过渡”的观点,这就不免使马、恩陷入暴力革命的唯一论,这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党宣言》“旧策略”的重要修改是历史的事实。如前所述,斗争策略和手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属于第三层次的内容,它应该而且必须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共产党宣言》中的有关策略以及马、恩在1848年欧洲革命中的诸多论述,都是根据欧洲当时的情况作出的,有的只适合于当时的形势,有的甚至并不适合于当时的形势。对于后者,马、恩早年就放弃了;
对于前者,马、恩也曾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调整,这是符合认识发展客观规律的。如果这也可以叫做“修正”,那么它反映的正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与贬义的“修正主义”风马牛不相及。

怎样评价伯恩施坦主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伯恩施坦的“和平过渡”理论中没有暴力的另一手准备,它是“和平过渡”的唯一论。这个理论使社会同资产阶级政权长期合作,充其量是一个(用今天常用的话)“建设性的反对派”。从合法斗争唯一论,到最终放弃了“革命权”这个唯一的历史权利,终于在第一次帝国主义世界大战中充当了十分不光彩的角色,而在反法西斯斗争中也处于被动的无力地位,伯恩施坦主义这种使无产阶级失去赢得革命胜利机会的主张和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批判和谴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的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欧美发达国家或许已经永远失去了暴力革命的可能性,此时如依然把暴力革命作为普遍规律强加于欧美各国固然是荒谬的,但也不能据此否定革命的两手策略,否定20世纪共产党领导并获得胜利的武装斗争。

二、社会主义东方道路的胜利开拓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谢文》说:“是列宁标新立异,1918年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改名为共产党,成立第三国际(共产国际),分裂了国际工人运动”,列宁“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在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共同胜利的思想,提出了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从而全面否定列宁主义,否定20世纪共产主义运动在全球、特别是在东方取得的伟大胜利,这正是《谢文》错误的要害所在。

列宁革命的一生都在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实是“标新立异”。新型民主革命路线的制定是列宁“标新立异”的第一步。俄国1905年革命中,布尔什维克同孟什维克在革命的路线和策略上产生了原则分歧。就革命性质来说,两派都确认革命是民主主义性质而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歧的要害在革命的领导权上。布尔什维克的路线坚持革命的领导权应该属于无产阶级,这对马克思主义已经确认的原则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和策略。列宁“标新立异”的根据,是帝国主义时代国际形势对俄国各阶级政治动态的影响。此时,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保持着国内和平的局面,但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同广大东方国家的矛盾已日趋激化,加上社会主义运动在欧洲和俄国的蓬勃发展,这些对俄国各阶级的政治动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垄断资本势力迅速膨胀,并同资本主义化的封建贵族进一步勾结;
一般资产阶级由于经济发展的软弱和面对社会主义运动,其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动摇性更趋明显;
广大农民因农村改革不彻底而困境加剧,绝大多数从民粹派影响下逐步解放出来,改革后的富农阶级得以加强并更趋反动;
无产阶级的组织程度和政治觉悟有了新的提高,开始独立地登上历史舞台。布尔什维克认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如果由软弱的资产阶级领导民主革命,必然不敢放手发动农民,必然会同垄断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妥协,使革命半途而废。而无产阶级此时已经具有赢得领导权的基本的政治条件、思想条件和组织条件。列宁因此坚定地指出:“革命的结局将取决于工人阶级是成为在攻击专制制度方面强大有力、但在政治上软弱无力的资产阶级助手,抑或是成为人民革命的领导者。”[3]513他指出:“不要把革命中的领导权让给资产阶级”;
“我们不能跳出俄国革命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范围,但是我们能够大大扩展这个范围,我们能够而且应当在这个范围内为无产阶级的利益奋斗,为无产阶级当前的需求、为争取条件积蓄无产阶级的力量以便在将来取得完全胜利而奋斗”[3]543。为了能达到这个目标,列宁力主不能在革命胜利后建立资产阶级政权,而是把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转变为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联合,这一新型民主革命路线规范了以后革命和建设的基本步骤。

列宁的第二个“标新立异”,是抓住战争的特殊机遇,带领无产阶级在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的俄国去赢得政权,从而迈出社会主义“东方道路”的决定性的一步。从总体上讲,马、恩是反对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尚未完成的落后国家去赢得政权的,恩格斯对此有过相当明确的论述。他主张革命应从“第一幕”开始,而不是从“第五幕”开始。所谓“第一幕”,对当时德国来说,“革命的第一个直接结果,按其形式来说,同样只能是而且一定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4]56。“我们可以首先用它来为革命的社会主义争取广大的工人群众”,待到“一切中间党派彻底衰退和自行瓦解。只有到那个时候,我们才能胜利地取得政权”[4]56,也就是揭开所谓的“第五幕”。19世纪90年代初,恩格斯根据当时形势认为德国社会有可能提前掌握政权,但他立即作出告诫,此时只应是“重演1793年”,即如法国大革命那样,由无产阶级和小资产者平民来执行资产阶级革命,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即使如此,恩格斯还是认为提前掌握政权“这将是很大的不幸”,他担心无产阶级可能因此对革命性质发生超越阶段的理解而作出不正确的行动。应该说,列宁在这一点上大胆地突破了马、恩的理论。他根据帝国主义战争中出现了帝国主义统治体系的薄弱环节,而俄国又遇到“大难临头”的危急状况而采取了断然的紧急行动。在以后的实践中,列宁总体上是坚持“重演1793年”的。十月革命后,不是没有出现恩格斯所担心的“很大的不幸”的情况,这与当时的特殊形势有关,也与列宁关于“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当然只是社会主义者的一个暂时的、临时的任务”[3]577的观念有关。但是,伟大的列宁在曲折中迅速地找到了“重演1793年”的关键所在,从而避免了“很大的不幸”的继续发展,这就是新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践。列宁提出了“利用资本主义”作为从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方法、方式和途径;
提出了“小农在居民中占优势”为特点的社会主义的崭新观点。这就把“重演1793年”解读成为一个过渡的社会形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这正是列宁又一个成功的“标新立异”。

列宁的这些“标新立异”,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东方国家民主革命的胜利和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中得到了证明。列宁事业的继承者们将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宝库。

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从《谢文》中似乎可以看到作者对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是肯定的:“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这是足以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思想的‘硬道理’”。但令人不解的是,该文把这一伟大成就归结为中国党采取了“民主社会主义”,并认为我们党只是“为了避免‘修正主义’之嫌”,才自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执政者只能采取‘打左灯,向右拐’的策略”。这使笔者想起了列宁实施新经济政策时遭遇的所谓“路标转换派”。他们评论新经济政策的调子或有不同,但共同的一点是认为:新经济政策就是(或者其结果必然是)回到资本主义制度,只是“那里不过有几面写着各种空话的共产主义小旗子罢了”[5]635,这大概是“打左灯、向右拐”论的最早版本了。当时,许多真诚地拥护十月革命和苏维埃制度的革命者,正是由于担心新经济政策会导致“向右拐”的结果而产生了种种疑虑;
今天,《谢文》的观点不但在市井里甚至在干部队伍中也有一定市场,已经成为确实存在的“左派”们攻击和非难改革开放的最重要“理由”。

《谢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说成是推行民主社会主义,这与他曲解恩格斯晚期思想和攻击列宁主义是一脉相承的。他以“和平过渡”唯一论来证明列宁从“左”边修正马克思主义,进而否定社会主义的“东方道路”,证明民主社会主义的历史唯一性,最终目的就是要求我党全盘接受民主社会主义。因此,分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民主社会主义的界线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我国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政治体制。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实行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民主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和社会对我们的攻击,最集中的也在这一根本制度上,《谢文》也是如此。它责问我们:“为什么俄国人抛弃了的列宁主义,我们要当作神物供奉着?当作旗帜高举着?”批评“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理论上的失误,是没有分清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修正主义?”《谢文》就是要我党“改姓易帜”,特别是要我们放弃列宁主义的旗帜。对此,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给以反击。列宁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帝国主义时代应用于东方的新发展,中国革命的道路,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列宁对东方革命特殊规律的新发展走向胜利的。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路线和邓小平关于改革开放的理论,是对列宁1905年革命路线和新经济政策的创造性发展。今天,我们党不是“打左灯,向右拐”,而是更高地举起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的大旗,并使它在“中国化”中获得创造性的发展。中国正是如列宁指引的“政治变革”先于“文化变革”而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把人类解放的最终目标同必须遵循作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社会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只有对马克思主义具有高度自觉的无产阶级政党才能担当这一历史重任。我们党在“政治变革”的30年时间里赢得的伟大胜利,举世震惊,这是对马克思主义高度自觉的结果,也因此赢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并自然地形成在各阶级、各党派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建国后,我们党在“文化变革”中确也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但最终还是依靠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高度自觉,逐步加深了对落后国家“文化变革”规律的认识,终于取得改革开放的重大胜利,这正好证明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生命力。当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然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但这些并不能成为我们接受民主社会主义的理由。民主社会主义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整个历史时代的社会产物。今日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经过数以百年计的发展,它首先是产业革命并因此引起社会关系变革的结果。西方民主还具有它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这就是以长期对东方的掠夺而获得的财富作为物质基础。这些“不义之财”和产业革命带来的剩余价值,给资产阶级带来不断增加的超额利润,成为西方“社会和平”的物质条件,也成为“民主”的物质条件,从而造就了一个“社会民主主义”。可见,它是地地道道的欧洲“土特产”,它能如其他“高精尖”产品一样输出到与它的诞生地条件迥异的东方吗?这样的试验不是没有,但哪一个不是备尝苦果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路线同样有鲜明的特色,而不是如《谢文》所说的,“这一系列新政策属于民主社会主义”。我们注意到《谢文》引用了列宁的一段重要论述:“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5]525但遗憾的是,《谢文》对此并没有作出正确的解读。第一,这段文字明确指出对资本主义只是“利用”;
第二,利用之时还要加以“引导”,把小生产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
第三,在小生产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是一个过渡阶段,是“中间环节”,这个“利用”、“引导”的“过渡阶段”也就是列宁所说的“和平组织文化工作”的阶段;
第四,最终目标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在实践的基础上极大地发展了列宁主义。我们避免了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个阶段剥夺农民的历史,避免了劳资两大阶级尖锐对抗的历史,更没有对外侵略掠夺。这一阶段我们的一些政策和策略同民主社会主义有形似的地方,甚至也借鉴了它们的一些成功经验,但本质上与它们在保留资本主义基本制度基础上的改良策略是有区别的。我们没有“向右拐”,我们向后退一步,是为了回到自己的现实基础上,从而更好地前进。

剧变后,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策略又有许多调整。但不管怎么说,民主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是包医资本主义百病、包建社会主义的共同药方,这种药方是没有的。《谢文》大量地列举欧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诸多成就,试图证明民主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然而即使这些都是事实,我们也完全用不着自惭形秽。遵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入研究各国国情,认清各国发展在特定时代、特定阶段的特殊规律,才是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对中国人来说,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尊重各国人民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这里也包括民主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3]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