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材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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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材料【五篇】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优势企业为载体,项目符合“质量、品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志性强的项目。

2、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2008年已开工实施。

3、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1)。

2、**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省2008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及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3、围绕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和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组织项目;
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列入省技术改造“十一五”规划和2008年“百千工程”计划的项目。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
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
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
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
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
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
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
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
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
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
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
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
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
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公职人员 财产申报 制度设计 法律要素

一、绪论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申报主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接受申报机关报告自身财产及其变化情况,以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并接受监督和审查的制度。在国外,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有“终端反腐”之称,是众多国家防止腐败、保证政府廉洁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此前版本相比,此次规定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2015年又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科级一把手。可以说,这是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

二、科学界定申报主体

在进行试点时,可以选择一定职级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也可以选择一个系统、一个行业、一个地方的公职人员进行申报。但在正式立法时,申报主体的范围应当为全体公职人员,即所有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所有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体人员,含退休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三年的上述工作人员。申报主体需要申报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父母等的全部家庭财产。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基于四点考虑:

一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上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的主体相适应,即为全体公职人员。

二是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多承担着司机、会计、出纳等工作,他们有的在领导身边工作,有的从事着公物采购等工作直接与公款、公物打交道,手中的权力往往比一些普通公务员还大,因此有必要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现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多为一些垄断行业或特殊部门,如电力、电信、铁路等,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的几率也比较大,也应该列入财产申报的范围。

三是将退休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三年的公职人员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主要是防止“先办事,退休后再收取报酬”的期权问题。如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财产,是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习惯考虑的。

三、合理确定申报客体

在确定申报客体方面,应该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全部家庭财产。既包括所有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又对用于投资经营的资产情况进行重点申报。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财产总量申报。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合计价值超过5000元的债权、债务;
私有房产,拥有的土地、矿业、林业、渔业等权益的价值;
单件超过5000元的贵重物品,包括汽车等私有交通工具,家具,黄金、白银及其制品,宝石,电器用品等;
各种投资、股份总额及细目;
拥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价值;
每券超过500元的各种会员卡、消费券等;
难于估价的名人字画、古董、艺术品、收藏品等;
申报人认为应当申报的其它财产。

二是收入常项申报。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每月的工资、福利、其它劳务所得等;
存款总额及每月利息所得;
各种投资、股份、有价证券等数额及每月所得;
债券总额及每月所得;
所拥有的土地、房屋、矿业、渔业、林业等权益价值及每月所得;
无形财产价值及每月所得;
申报期间遗产、馈赠、偶然所得;
申报人认为应当申报的其它收入项目等。

三是支出常项申报。每次支出超过2000元的各种债务、信贷、房屋租赁、维护、购买支出等都应当申报。四是投资和兼职详细情况及其收益申报,此项申报主要用来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

四、周密设计申报程序

一是申报时间。可以结合我国现有的规定和外国制度,设置任前申报、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和任后申报等类型。各类申报的具体时间可为:任前申报依照选举组织机关或任命机关的通知10日内申报;
初任申报担任某一职务后10日内申报;
日常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家庭财产发生超过正负20万元的重大变化后10日内申报;
任期满或离职后10日内申报,离职后三年内每年1月31日前申报。

二是主管机关。财产申报工作应该由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较强的机构来承担。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依托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已经建立的反贪局,将其设在检察院;
一种观点是设在监察机关。这两种观点可以说各有优缺点。设在检察院,机构相对独立,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突破大案要案,但组织协调能力较弱,与其它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利于开展。此外,检察院同时承担着反贪污贿赂和对整个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将其设在监察机关,依托党的纪检机关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工作合力,但其本身独立性又相对弱些。作者认为,财产申报工作面宽线长,涉及的组织协调工作比较多,其受理登记和监督检查机构应该设在各级监察机关,可以在各级监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财产申报室(局、处)。同时,为了增加工作机构的独立性,财产申报室(局、处)可以实行人、财、物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办法。监察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垂直管理并不与现行的《》规定相冲突。考虑到我国公务员数量较大的国情,财产申报应该分级进行。

三是申报步骤。设计科学、严密的申报步骤是确保财产申报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具体申报步骤应当包括申报材料的提交、主管机关接受和审核、申报材料的公开、管理和处理等。申报者依法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提交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接受申报,责令不申报者限期申报,对拒不申报者进行处理,统计申报情况并对申报材料及统计结果进行核实,对不申报、假申报者进行调查,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申报材料整理好可供人查阅,对规定需要公布的材料予以公布。

四是资料公开。财产申报只有公开才可能被监督,如果不予公开,社会监督就无法进行。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是一种按照规定分层次公开的制度,这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利益冲突,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政府主动公开以增强群众信任的重要措施。具体的设计情况为:由各级监察机关财产申报机构受理的财产申报,在同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依申请接受群众查询;
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和公职人员所在部门内设机构受理的财产申报,通过会议、简报、公开栏等形式,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并依申请供人们查阅;
监察部财产申报局受理的财产申报,在部级网站及媒体上予以公开,并依申请接受人们查询。要研发财产申报公开的有关电子软件,包括政策规定、财产公开、举报受理、情况反馈等内容,使更多的人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五、从严制定处罚办法

对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不能只停留在党纪政纪处理上,还应当引入刑罚机制,用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使其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层面。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不报、迟报、假报”行为的法律处罚问题。公职人员都具有财产申报的义务,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并对其财产进行重点审查。对隐瞒家庭财产不完全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可借鉴我国《刑法》对隐瞒境外存款申报的处理办法制定罚则。1988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不报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解释:“数额不大”是指存款额折合人民币不满5000元。后来《刑法》对此作出了刑事规定:“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参考上述规定,考虑到1988年以来的物价因素,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隐瞒财产不如实申报的,可在全部收缴的基础上,对隐瞒价值超过2万元的,处2年(或者更重)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是未申报的财产均对其来源进行重点调查,如果查实隐瞒的财产属于贪污受贿所得,再按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申报人拖延申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的,按“不申报”进行处理。不管是申报人“忘记”申报还是“故意”不申报,均按“不申报”进行处理。

二是对“未申报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凡是未申报的财产,将来一旦发现,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将不再按“巨额财产”进行定性处理,应视为贪污,并比照有关数额规定,进行法律处罚。

三是对为财产来源作假证、帮助申报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处罚问题。凡是隐瞒不报的财产,不管其来源是否合法,藏在何处,均按照规定予以全数收缴。如果有人为财产来源作假证,或帮助申报人转移财产逃避申报,可借鉴我国《刑法》第305条“故意作虚假证明罪”和第312条“窝脏罪”的惩戒措施进行处理。如果窝藏人以不知道是犯罪所得搪塞责任,还要制定一些具体的杠杠规定来进行定性。比如,按照《刑法》关于贪污受贿数额的划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要追究刑事责任,10万元以上就属于重罪,如果“窝藏”的赃款赃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那么不管本人如何狡辩是否“明知”,都应当定性为“窝脏罪”。这不能由窝藏人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执纪执法机关随意说了算,必须有一些具体的杠杠标准卡住。

四是对受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问题。受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遗失申报人申报材料、在审核调查中失职渎职、利用财产申报资料实现谋利目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处理。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财产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扶持 资金项目 企业 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3-03

一、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管理主体间权责义务不清

在体制架构上,各类资金项目的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义务不明确,博弈和寻租空间大。一是现行体制缺乏从整体上分解不同层级政府在项目资金支出上的责任,中央与地方双方权责划分的规定,造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二是扶持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相对笼统、不够细化,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分配方面拥有相当的话语权,从而造成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现象。

(二)资金种类繁杂,交叉重复

企业发展项目资金往往是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国家特定领域、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要求来设置,以部门职责而非企业需求为导向,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造成企业多头申请、财政资金重复支持的现象。由于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信息共享平台,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一些跨行业企业同时向多部门申报,而均获得通过的现象。例如关于农药产品的项目,由于其是农业上使用的产品,因此在农业部门获得拨款;
另一方面又因为该农药产品较为环保,又在环保部门得到扶持。个别项目重复获取财政资金阻碍了另一些同样重要的项目得到应有的资金扶持。

(三)引导带动作用不强

由于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项目差异很大,前些年普遍采用以企业直接受益为主、间接受益为辅的无偿扶持方式。由于无偿使用资金所占比重较高,又因将主要资金分散支持单个具体项目,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受到一定制约,无法发挥其最大效能。目前虽在资金支持中引入了资本注入、风险补偿、阶段参股等方式,但这种方式的使用上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资本注入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且有一定比例限制。阶段参股主要针对创投机构,以及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也很有限。

(四)材料弄虚作假,粉饰包装严重

在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上采用逐级申报、逐级筛选的方法,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这也助长了一些项目申报主体为能够获取财政扶持资金,满足申报条件,一味地依据掌握的理论和情况编造和粉饰项目申报材料,夸大项目成果,而不去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同时,伪造原始凭证,虚构财务数据,通过种种方法使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结合权力寻租以骗取财政资金。比如某公司为满足申报条件,在申报材料中,人为改动会计利润,使得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的利润出现很大差异。

(五)项目评审仓促,难以发现问题

尽管普遍引入了专家评审制,但出于节约费用等考虑,往往评审时间安排较短,面对堆积如山的各类申报材料,专家们的评审时间非常仓促,难以一一细看。而且仅依据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对项目的真伪进行有效甄别。正是由于评审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在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专门策划、伪造材料、包装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灰色产业链,利益的诱惑也导致部分企业虚假申报、连年申报。虽然对此现象也早有察觉,但面对庞杂的支持对象、广泛的行业与技术领域,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难以实现全过程全范围的监督与控制。

(六)绩效评价成果未充分运用

绩效评价是对资金项目的验收,一方面通过将绩效成果与期初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加以改进,促进项目的不断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起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对受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考察项目完成程度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确定优质项目、无项目效或低效项目。可是一些部门虽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后期却并没有真正运用绩效评价的成果,发挥绩效评价应有的作用。例如,建立起失信企业、失败项目的黑名单制度,并且及时回收已拨付资金等。

(七)项目建设后期监管不足

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进行扶持后,后期缺乏对企业的跟踪调查,未能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导致一些项目申报单位随意挪用项目资金,造成项目因资金缺失而瘫痪的现象。一些项目申报单位在获得项目资金后,将资金运用到其他途径,并未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还有的企业在获得项目扶持资金后,并未按照项目上所计划的进行项目研发,而是将资金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原因在于银行因经融危机实行了“先还再贷”的政策,可当企业用项目资金还了贷款后,银行却不再放贷,企业也因资金的挪用而使得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二、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扶持企业发展是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活动,企业是一端连接着政府,一端连接着市场的最为活跃的主体。对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改革,必须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不同环节和领域的职能作用有所侧重。

(一)明确各级财政的权责义务

企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也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企业经济发展应属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要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在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并实现动态调整。更重要的是根据外部性、激励兼容等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比例,并适时地进行动态调整。各级财政要对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中央财政应当负责扶持资金政策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的类别,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和制度加以落实,加强事前控制,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明确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监督体系,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要打破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格局,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财政部门管钱,管住总量,业务主管部门管事,管住项目。部门之间应该有分工、有协作,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也就是说业务主管部门要管理 “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管理“给多少、怎么给”,同时也担负起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能。

(三)用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必然以效益为导向。因此,财政资金对企业直接支持的功能应转为税收政策,除了一些科技创新等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与农牧民和市场相关的特殊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外,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给予直接的投资补助。

(四)适当进行扶持方式的创新

财政资金的扶持方式可以采取阶段性股权投资或者偿还性资助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支持,同时委托专门投资机构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专门投资机构对政府部门审定的备选项目,经自主评估筛选后,按自主经营要求实施管理,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投资,或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豁免,收回部分偿还性资助款,再继续用于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实现专项资金的循环重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加设了一道“防火墙”,既不改变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又可避免资金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可淡化财政资金变成“唐僧肉”的利益诱惑,激励中小企业管好用好资金。财政资金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或者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间接支持企业。为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必须明确财政与创投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利用多种金融工具,鼓励创投企业向企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企业,活跃市场经济。

(五)建立企业财务评估制度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申报材料,而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项目资金需要量、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基本依赖申报企业自身的道德约束。因此,应建立财务评估制度,由政府部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资金下拨之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估,核实企业项目的经营情况和项目的真实性,评估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性,将财务评估通过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这样就增强财政部门的企业管理能力,并将资金风险管理关口前移,有效克服传统的“马后炮”监管方式的弊端。

三、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益的具体建议

(一)立足实际,完善企业扶持资金政策

比较苏南地区其他城市,镇江市发展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所以必须将有限的财政扶持资金“用在刀刃上”,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一要政策导向清晰化。企业成长关键在于市场竞争力,竞争力必须依托自主创新。因此,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必须要做到增量和提质并举,既做大经济总量,又提升产业层次。所以政策导向上要清晰化,要围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做“文章”,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地方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二要积极推行项目库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是企业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的一项重大举措。入库项目应符合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等具体规定,在做好项目规划、实地考察、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和上报。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项目基础资料管理,从而更加科学地选择和实施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三要奖励设置重点化。根据各类扶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围绕扶持政策主要导向,对繁杂的奖励项目设置进行认真清理、甄别,减少一些扶持没有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项目,突出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类项目的重点支持,并提高奖励额度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变“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方式。四要设立扶持资金申报“绩效门槛”。根据申报企业以前年度获得扶持资金绩效情况,对达不到资金扶持效果的企业,暂停资金申报;
通过“绩效门槛”,筛选掉绩效差劣的企业,增加绩优企业的扶持面,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果。

(二)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合理的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价方法,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扶持的主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由于财政支出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业多,绩效呈多样性的特征,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社会效益;
既有长期效益,也有短期效益;
既有直接效益,也有间接效益,很难用一种办法,准确地对财政支出进行衡量,突破这一“盲点”,减少财政资源损失浪费、提高资金效率。一是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规范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行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完善对扶持企业资金绩效跟踪办法,除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外,增加社会效益(就业人数、公益支出等)、生态环境效益(污染物排放等)和循环经济(节电、节水、节能)等指标,努力提高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优先扶持民生项目、效益好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相关项目。

(三)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扶持的项目资金从申报、支出、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对象、内容和扶持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控制资金支出,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财务处理方法,强调违规处罚办法,努力使扶持资金支出达到公开、公平、高效。二是加强扶持资金申报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无误,做到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财务报表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企业账簿核对一致,缴纳税收数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证明;
其次在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项目时,要求必须填报该项目是否申报过其他项目扶持或在其他扶持资金项目已享受扶持数额,防止同一项目多头享受;
最后要求企业出具声明书,承诺对不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将自动放弃该项目的申报,如扶持资金已拨付应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等,增加对企业的自身责任追究。三是加强企业扶持资金支出管理。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各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严格按照支出程序履行扶持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四是加强对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通过座谈、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正确认识,同时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抽查,监督企业按照项目申报书规定的用途使用扶持资金,如有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挪作他用扶持资金的,要及时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处罚办法严格处理。

结束语

强化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措施,优化扶持政策,创新扶持手段,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宏观经济下滑的形势面前,广大企业的发展更需要我们加大支持力度,发挥政策合力,构建既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镇江市具体情况和产业发展要求的财政企业政策和项目扶持体系,创立起有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保障,从而推动企业走向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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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赖永添,.解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中国财经报,2014.4.22

[3] 黎基钦,邓小莲.广西各级地方政府放大财政杠杆效应的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