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纪检工作部署要点【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14 11:00:12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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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提出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还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纪检工作部署要点【五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工作部署要点【五篇】

纪检工作部署要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轨道建设企业;
纪检工作;
总体思路;
具体部署

2013年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提出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
还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新形势下,国企加强纪律检查工作,是促进企业发展,加快企业改革,践行我党理念,贯彻我党方针的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轨道建设企业必须做好纪检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廉政保障。

一、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纪检工作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一。只有做好了企业纪检工作,企业内部才能形成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加强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对内角度来看,加强纪检工作是促进企业内部运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必由之路。当今国内反腐形势严峻,一些人利用现有机制的漏洞,,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的重大的损失,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廉政勤政意识,构筑思想防线,以纪检促规范、以纪检促法制,最终实现以纪检促效益。

第二,从对外来看,工程建设领域历来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轨道工程是重要的交通基础工程,公众关注度高。当前轨道建设规模大、涉及面广,廉政建设的任务和压力非常巨大。对建设企业从技术性、社会责任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监督和制衡的机制、措施,确保人的“安全”,将轨道建设项目打造成“阳光工程”、廉洁工程。纪检工作尤其重要。

二、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总体思路

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应结合中央整体部署,贯彻落实我党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轨道建设的行业特点是企业运作复杂,特别是还会涉及某些专业领域,纪检工作面临着较高的要求。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总体思路应确立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改变作风,深入现场。纪检工作人员应坚持围绕项目建设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的原则,主动深入到现场管理第一线,从施工中、从管理中发现纪检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纪检工作应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不宜通过“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工作方法来开展纪检工作,要走出“闭门造车”的困境。纪检人员应做到,在参与中了解、在参与中熟悉、在参与中监督、在参与中完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建言献策,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去,与企业生产管理融为一体。“走向现场管理第一线”,应成为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方法的主体。

第二,开展调研,发现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发现企业运作中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轨道建设企业的纪检工作人员要向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第一线的员工了解情况,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轨道建设中,一些违规操作行为、腐败行为隐蔽程度比较深,违法违纪案件的类型、手段、方法不断出新,纪检工作人员只有深入基层调研,才有机会发现这些问题,否则只会遭受蒙蔽,导致问题不能解决,最终引发严重的后果,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诸多不利。

深入现场、开展调研的两大思路是实现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品质的必由之路,也与轨道建设的业务特点、市场特点相适应,应成为纪检工作人员的遵循守则。

三、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具体部署

在明确了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总体思路后,还需要进一步对轨道建设企业的纪检工作作出详细的具体部署。结合轨道建设企业的生产特点、管理特点,笔者认为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具体部署应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笔者将其归纳为“三个做好”:

第一,做好全程监督。纪检监督一般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传统的纪检工作往往只注重事后监督,而忽略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是被动式的。因此,轨道建设企业的纪检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协同相关业务部门,针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安全质量、.变更设计、.验工计价、.资金拨付.、信用评价等工作的全程监督,认真查找各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要特别注重每个风险点的监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以实现有效的纪检监督。

第二,做好源头治理。当前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完善各项制度,防止某些人钻制度的空子。做好源头治理,就是要完善轨道建设企业内部运作的各项机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作,把权利的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应建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安全质量、变更设计、验工计价、资金拨付、信用评价等管理办法。

第三,做好廉政教育。制度运作的关键最终归结为人的意识。有了一支纪律严明的队伍,才能正确执行制度,制度才能发挥作用。轨道建设企业的纪检工作人员首先应加强自身的使命感、责任感、增强廉政风险意识,通过广泛开展廉洁从政、从业教育,在企业中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支执行力强大的队伍,严格依法按章办事,自觉抵制腐败。

总之,轨道建设企业纪检工作的开展与创新,既要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又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全体员工的监督作用,正确把握纪检工作的全局,促进轨道建设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珂,聂会敏.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J].企业管理,2010年第5期.

纪检工作部署要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廉政公署;

纪检监察部门;

法律地位;

职责;

对比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16.04.010

贪腐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宣称已经完全彻底地杜绝了贪腐现象。但“廉洁是各国普遍追求的一种政府状态”,[1] 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反腐措施,在成功预防和惩治贪腐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创建于贪腐横行时期的香港廉政公署经过四十余年的运作,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反腐典范,而香港政府和社会在回归前后一直以廉洁形象闻名于世。①基于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制度,分析两地反贪腐机构的运作模式,对于目前正在大力反腐的内地来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反贪腐机构的设立背景、法律地位与人员配置比较

(一)反贪腐机构的成立背景对比

香港廉政公署(ICAC)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当时的香港公共部门特别是警察系统贪腐横行,市民对反腐的呼声极高。时任港督麦理浩顺应这一呼声,于1974年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开始大力肃贪并迅速扭转了民众观望怀疑的态度,赢得了香港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但由于触及到了既得利益者的地位和利益,1977年曾引发警界强烈反弹,最终由港督宣布对1977年1月1日之前发生、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且无其他重大罪行的公职人员予以特赦,1978年又强令一百多名警员提前退休,之后肃贪阻力大为降低。几年之后,香港一跃成为亚洲乃至全世界廉洁政府的典范。回归之后,廉政公署继续发挥其职能作用,让香港始终保持着清廉的社会风气和政府形象。

内地的反贪腐机构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检察院组成。国家预防腐败局加挂在监察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腐败预防、协调和国际交流工作,当前在反腐败领域并无多大作为,甚至不为公众所知。侦查贪腐罪行是检察院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公诉机关对所有需要公诉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以及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对公安、法院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因此,合署办公的纪委和监察部门就成了专职反腐机构。纪委作为党内纪律监督机构,其前身可追溯到 1927年4月在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上设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部门作为政府内设的行政监督机构,其前身则是建国之初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的人民监督委员会。1993年后,纪委和监察部门开始合署办公,开始了一套机构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纪检监察部门也成了目前反腐的主力军。

从两地反腐机构的设立背景来看,香港廉政公署作为唯一的反腐机构,可以说受命于危难之际,成立之初就背负着香港民众和最高长官港督的殷切期望,而在成立之后它也不负厚望,短期之内迅速扭转局面,让贪腐者彻底断了念想,让民众彻底折服,让香港民风政风为之一新,并将这一作风延续至今。反观内地的反腐机构,多头设立且权力分散,[2] 各机构成立之初大都没有面临太大的反腐压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贪腐现象时,纪委和监察部门则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反腐成效并不能令人满意,贪腐问题现如今已经发展到了关乎党和政府的生死存亡的地步。

(二)反贪腐机构的地位对比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之初就被定位为一个独立的反贪污部门。回归之前,廉署最高长官即廉政专员由港督任命,向港督负责。回归之后,根据《基本法》和《廉政公署条例》的规定,廉政专员由香港特首任命,向特首负责。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5、8条规定,廉政专员由特首任命,廉署工作人员由廉政专员委任。(委任条件须经特首同意) 实际操作中,廉署工作人员全部实行雇员制,不符合雇佣条件时,随时可能被解聘。但雇用期间及退休后都享有相当不错的福利待遇。

内地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但仍是两套班子。作为党内纪律监督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规定,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作为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第2、7条规定,各级监察部门都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完全依照行政区划设立,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并向其负责。也就是说,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部门,都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对本级党委或政府负责,也对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并且由于内地的特殊国情,无论纪委还是监察部门,其工作人员全都是公务员编制,福利待遇严格按照级别确定,一般不会被解聘。

独立的地位决定了香港廉政公署可对任何政府、公共部门任何职位的工作人员(行政长官、廉政专员也不例外)进行有效监督,工作人员的独立地位和优厚的待遇也决定了他们能够没有任何顾忌的完成任务。而内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让地方纪委监察机关根本无法有效监督本级党委和政府,也让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极易受到职位、待遇的诱惑或威胁而在工作中缩手缩脚。

(三)反贪腐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对比

香港廉政公署在廉政专员的领导下,内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四个部门,现有工作人员1200余人,与香港超过700万总人口相比,廉署人员与香港总人口之比约为1∶6000左右,亦即每6000名香港人中有一名廉署工作人员。而内地实行纪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以中央纪委监察部为例,内设27个处室,既有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部门、也有接受举报调查贪腐的部门,有法律政策理论研究部门,还有宣传、组织、党委等党组部门,各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也大同小异。全国约有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3] 占全国13亿多人口的比例约为1∶1600左右。

再从反贪腐机构工作人员中在一线从事反贪腐调查工作的人数来看,香港1200余名廉署工作人员中,有800多人是专职从事调查打击贪腐的,占廉署全部工作人员的70%左右。内地全部81万纪检监察人员中专司调查贪腐行径的工作人员具体数字不详,但以最高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来说,经过2014年年初的机构改革后,27个部门编制总人数不到1100人,其中12个纪检监察室总共配置360名人员,[4]加上其他几个部门中从事贪腐调查的人员,中纪委监察部里专司调查贪腐的工作人员占全部1100名总编制数的比例绝对不超过50%,全国81万的纪检工作人员中专职调查贪腐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也不会高到那儿去。

两组数据对比一下不难看出,以反贪腐机构工作人员占社会总人口比例来看,内地的比例远高于香港。(这还不包括检察院中从事贪污渎职等贪腐罪行的侦查人员) 而以专职调查打击贪腐行为的工作人员占反腐机构全部工作人员的比例来看,内地的比例却远低于香港。再以前些年反腐的效果来看,内地与香港也有着很大的差距。

二、反贪腐机构的职权与履职手段的对比

(一)职权对比

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完成这些任务,《中国共产党》第44条赋予各级纪委的职责包括:对党员进行守纪教育;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监察部门的任务是对监察对象(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而《行政监察法》第18、23、24条规定监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有:检查权(对检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
立案权(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处分和建议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予以行政处分或建议其他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就在其使命宣言中将其任务明确定位为: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的方式,肃贪倡廉。《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责为:代表行政长官接受、调查对贪污行为的指控;
调查涉及《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指明的罪行;
调查订名人员的相关贪污行为;
审查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规程以揭露贪污,并修正其中可能助长贪污的内容;
向任何人提供反腐咨询、协助;
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争取促进公众对打击贪污的支持。廉政专员为履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廉署人员进行授权。可见,廉政公署的职责不但是对违反法律的贪腐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审核贪腐漏洞、提供廉政咨询、争取公众支持也是香港廉署的重要职责。

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责是对党组织、党员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纪或政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核实的违纪行为给予或建议给予党内或政纪处分,这种处分的性质是一种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近年来内地的腐败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组织性(塌方式)、隐蔽性越来越强,潜伏期越来越长。[5] ①因为内地刑法对构成犯罪的贪腐行为有金额的最低要求(起刑点为5000元人民币),纪检监察部门只能调查非物质的、或达不到起刑点金额的财物贪腐行为。对于真正构成刑法认定的贪污渎职等罪行的,纪委监察部门既无权调查,更无权处理,只能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部门也就是检察院侦查。纪检监察部门有限的权力已经远远不能应付日益复杂的腐败现象。但在香港,由于法律对于贪腐的数额并没有规定下限,“利益”二字可谓包罗万象,无论多少均属犯罪,香港廉政公署也有权力调查任何贪腐行为。这充分说明香港廉署的职权远远比内地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大很多。

(二)履职手段及后果对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5、28条规定,纪委调查取证的措施有:(1)与调查对象谈话;
(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采取“”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4)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就专门性问题提请专业鉴定;
(6)经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7)核查调查对象的存款,并可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而《行政监察法》第20、21、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采取的措施与纪委有相似之处:如扣留、封存相关材料;
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但冻结存款需申请法院保全,监察部门无权直接采取措施;
还可以采取措施,但要求不得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也可以责令涉调查对象不得变卖、转移案件相关财物。对比纪委和监察部门履职手段,可见党内机构纪委的权力甚至比政府机构监察部门的权力还要大。但很明显,纪委的权力并非法律授权,它采取、通知银行止付的措施合法性存疑。即使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监察部门采取、冻结存款的权力也是很有限的。

而香港《廉政公署条例》则在第10条明确授权,廉署人员为了调查取证,可以采取:(1)逮捕嫌疑对象,必要时无需法庭手令,并可使用武力进入该对象处所以执行逮捕,嫌疑对象被逮捕后可被带往警署或廉署或拘押在其处所以备进一步调查;
(2)搜查嫌疑对象处所或人身以取证;
(3)获取嫌疑对象的指模、照片及非体内样本。

从调查措施的力度来看,香港廉政公署能够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明显比内地纪检监察部门的措施更具威慑力,也更有效。因为涉及贪腐的“利益”没有金额下限,不论多少都是犯罪,香港廉政公署作为专职反腐机构,对嫌疑人进行跟踪、监听监视、监控其通讯往来,甚至卧底、收买污点证人都是常见的取证手段。而内地纪检监察部门因为调查的对象局限于违纪政纪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贪腐行为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它无权对嫌疑对象采取监听监控跟踪手段,更不可能采取卧底、收买污点证人的做法。但是谈话、查账等缺乏威慑力的取证手段是很难得到真正有用的线索的。即使是、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如果嫌疑对象心理素质过硬,事先又有周密安排,也很难达到有效取证的目的。何况纪检监察部门并非司法执法机构,在大力倡导以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调查后果来看,如果取得的证据足以支撑对调查对象追究责任,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调查人是否提讼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没有决定权,而是应将所有调查材料和调查意见移交律政司长,由律政司长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人提起检控。同样的问题在内地结果也不一样,对调查确认构成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给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只能移送给司法部门,连调查的权力都没有,更谈不上如何处理了。

三、香港廉署的成功经验对内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借鉴意义

新一届党中央及政府上任以来,铁腕反腐的决心和意志全社会有目共睹。但反腐效果却不取决于打虎拍蝇的数量,而在于以“托关系走后门”为耻的廉政观念是否能深入民心,“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为官心态是否已彻底扭转,“不愿贪不想贪”是不是成了为官信条和官场常态。从各国反腐的经验来看,廉政依赖于事前防范而不仅是事后惩处。[7] 香港与内地虽然实行不同的制度,但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对正在大力反腐的内地纪检监察部门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全方位加强廉政教育,树立以廉洁为荣以贪腐为耻的社会新风气

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上任两年,打虎过百,拍蝇无数,但廉洁之风并未盛行,贪腐行为并未杜绝,只是更加隐蔽,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还不能说已经实现。究其原因,从官员方面来说,不贪不腐不合群,不跑不送没前途,贪腐的大环境让一些不想贪腐的清廉之士无法在仕途上走得更远。从普通百姓方面来说,虽然大力支持反腐,但遇事第一想法就是扒拉自己的人际关系网,期望从中找出一些能够说上话的关系户,好让事情朝着自己期待的方向和结果发展,不拉关系走后门更多是因为没关系后门可走,不是不想走。

近一年来虽然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在传统媒体上制作投放了大量的反腐广告,但这些广告更多的是针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大权在握的官员制作的,广告内容也是大同小异:控制不住贪欲就会锒铛入狱。但是对权力的监管环境和制度不改变,托关系走后门的社会风气不改变,这样的反腐广告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社会反腐是反腐的最高境界,有效的廉政建设需要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8] 从香港廉政公署内的机构设置、职责和四十年来成功运作的经验来看,审查公职部门规程防止贪污漏洞,提供反腐咨询、协助,宣传贪污害处,争取公众支持,是香港几十年来保持官场、民众和社会风气清廉的主要原因。朱元璋剥皮实草的失败也证明,酷刑重典不能治贪,只有社风民风官风彻底扭转,民众从心底里拒绝贪腐并以之为耻,贪腐行为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遏制。要做到这一步,需要在调查惩治贪腐之外,把更大的精力和时间花在预防贪腐上。国家和民众都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不是反腐败的唯一合法力量,公私机构、公民社会的合作互动才是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9]

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反腐力度:

1. 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对公众的宣传更多地应从腐败带来的机会不公并使每个人的竞争成本增加的角度入手,教育社会公众从心底里接受廉政。鉴于文化价值观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0]而民众的心理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建议廉政教育从学生抓起,可像“两课”一样,将廉政内容也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

2. 在纪检监察机构增设审查部门,对各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大众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其中可能导致领导集权、监管失察,存在权利寻租空间的内容予以事前审核,最初可将审点放在发改委、城建、土地、资源等以前贪腐高发的部门,随着经验的积累,可逐步扩大至所有政府公共部门制定的规程;

3. 在纪检监察机构内设咨询部门,联系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民众和企业的廉政咨询,并对咨询中发现的贪腐线索或可能导致贪腐的政府规章,及时转交调查或审查部门,并定期或应企业等特定对象的要求,就法律制度、财会审计等知识内容向社会提供反腐培训;

4. 改变反腐宣传内容和方式,除大量增加贪腐对社会公平造成危害的宣传资料外,宣传媒介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除在电视广告时段进行宣传外,网络、路边广告、政府办公场所等空间都应加大宣传力度,并根据宣传场所的不同确定适合宣传对象的反腐内容,如政府机构增加廉政文化及因贪腐入狱、福利待遇消失的宣传内容,电视、网络、街边广告更多针对贪腐对社会公平的危害进行宣传。

(二)通过立法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独立的执法地位

如前所述,合署办公各级纪委和监察机关都实行双重领导,属于地方财政供养的公职机关。因为人事、财政等掣肘因素,地方纪委监察部门处处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根本不可能对作为顶头上司的同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有效监督,上级党委和政府又很难及时发现下级党政机关人员的贪腐线索,“下级监管太难,同级监管太软,上级监管太远”,这是纪检监察部门尴尬地位的真实写照。

有效的解决办法只有修改法律和,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完全的垂直管理,而不是双重领导,以彻底摆脱本级党委和政府的从属地位。中央纪委监察部作为专司反腐的最高机构,其领导由全国人大选举任命,党中央可有推荐权。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产生,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人事财政完全由国家统一主导。地方党委和政府失去了人事财政权,也就失去了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预的机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司法机关改革的方向和力度也值得纪检监察部门借鉴。如果能够像法院那样打破传统的行政区划设置,无疑将会极大地提高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动力和效率。

法治国家的一大特征是一切依法行事。按照法治精神,任何公权力部门行使权力需要有合法的法律授权,并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而调查贪腐行为,无论是违纪还是违法,都需要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但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并非执法部门。作为执纪机构,依据党内规章和《行政监察法》,查扣文件账目、要求或申请银行冻结存款都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实施更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有关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中纪委监察部背负了太多的民众反腐期望,而执纪不执法的尴尬地位,让它想要不负众望却缺乏法律授权。

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贪腐的法律进行全面修订:

1. 贪腐罪行不应依据查获的财物折算金钱来确定,也不应设定5000元的起刑点,这样就可以将一些非物质利益的滥权行为也归入贪腐的行列,使得权色交易、互相安排亲友就业介绍商业活动、安排退休后职位待遇等当前高发的隐性贪腐行为也能够得到合理的刑事制裁,而不会因为涉案金额不足而仅仅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2. 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合法的司法部门并扩大其职权,将原由检察院行使的贪腐渎职等罪行的侦查工作全部交由纪检监察机构行使,而不再区分违纪还是违法。凡贪腐线索,只有监察部门能够接受举报投诉,也只有它有权侦查取证。还应强化监察机构的执法手段,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犯罪可以采取的取证手段,监察机关全都可以适用。针对贪腐罪行的特点,甚至可以授权监察机构更大更广泛的侦查权力,以适应调查打击贪腐罪行的客观需要。剥离了贪腐罪行的侦查权后,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职权更加专业,也避免了既侦查又审查的尴尬。对监察部门调查后认为构成贪腐罪行的,像公安机关处理普通刑事犯罪一样,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即可。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上落实证人的作证义务和责任,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对报复举报人的打击力度,也是打击贪腐走向廉政的必要内容之一。

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合法的职责权限,以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避免落下以党代法的口实,也让反腐机构更能取信于民。但惩治腐败只是治标之策,治本还需要加大事前防范,落实民众监督。只有全社会都认识到贪腐给每个人造成的危害,也才能唤起每个人的监督热情和对贪腐行径的自觉抵制。这是内地反贪腐工作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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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婷,吴木銮.关于以薪养廉有效性的探讨:基于中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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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海红.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社会监督机制研究[J].中共福建省

委党校学报,2012,(2):47-52.

纪检工作部署要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香港廉政公署;
廉政机构;
重构;
启示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1 — 0057 — 04

一、由调查“特首”看香港廉署和内地廉政机构的反腐成效

因接到了对“特首”接受富豪款待(乘搭私人飞机及游艇外游)、接受红酒等礼物、在深圳租住商人豪宅,涉嫌利益输送的事的举报,香港廉政公署于2012年2月27日决定对行政长官曾荫权就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以及作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立案调查,并会先派员收集证据,不排除有需要时要求涉案人,如“特首”及相关富豪向廉署提供材料。“特首”曾荫权也表示积极配合廉署的调查。廉署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立案调查,是成立以来第一次调查其唯一的上司即政府的最高首长,显示了廉政公署的组织地位与拥有法定调查权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同时也彰显了在香港任何级别的公职人员均没有特权的廉洁之风。2011年国际著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的183个国家和地区清廉指数排行榜上香港以8.4分,位居第十二位,较2010年又攀升了1位。正是由于香港清廉的政府及其无特权的公职人员为香港连续15年被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这一成功的取得提供了最为关键而有力的保障。对比香港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成效,反观我国内地政府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表1则显示了2003-2011年内地立案查处的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数量,虽然这些数据还不足以全面反映内地政府公职人员的贪腐状况,但也能够从一定侧面反映内地政府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腐败程度。相比我国内地廉洁方面的排名也远远在香港之后,如在2010年“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中国大陆仅以3.5分,位列第七十八名,虽然我国内地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整顿贪腐,2011年以3.6分排名上升到七十五名,但排名仍然落后。而在预防腐败中,行之有效的廉政机构设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构建廉洁政府和保持国家公职人员清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香港廉洁成效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简称ICAC)的设置与运作上,其成功设置与运作使得香港由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一个贪腐盛行的社会跻身于目前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廉署成立38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案例是廉署针对香港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突出问题的经典之作,成为进行公众反腐倡廉教育的组成部分。公正、廉洁和秩序的观念在香港已经根深蒂固,成为了香港人核心价值的一部分,香港公众对廉署一直维持在90%左右的信心和超过99%工作的支持度。虽然我国内地现有专门的反贪污贿赂局及纪委、监察机关等等廉政机构,但目前我国内地这些廉政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并没有使尚存的腐败局面得到显著的改观。对比廉政公署的广泛而权威的调查权力和香港“特首”曾荫权的积极态度,我国廉政机构能否实现调查权力以及调查的程度,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如果“一把手”不同意、不接受,廉政机构的调查监督就不可能取得实效。一些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在做出腐败行为的同时,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阻碍廉政机构对与自身有关的腐败案件进行查处,如原广州市番禺区委书记、区政协主席梁柏楠实施了近十年的受贿行为,但纪检机关、反贪局却在这十年间碍于其作为“一把手”利用职权对自身案件的干预与牵绊,而不得不使其规避了法律制裁。未能有效遏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疾也使得公众对内地廉政机构的信心及工作支持远远低于香港公众对廉署的公信力。公正、廉洁和秩序的观念在内地社会中还尚未形成。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内地廉政机构对于腐败的遏制还远远低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反腐成效,其反腐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二、从香港廉政公署设置特点看我国内地廉政机构设置的缺陷

第一,从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的独立性来看,内地廉政机构在组织人事设置上存在缺陷。从组织地位上来看,香港廉政公署以《廉政公署条例》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成立的,其本质就是一个反贪污独立调查执法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系列,只对行政长官一人负责的反贪部门。这样的组织地位确定了廉政公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工作的地位,确保了廉政公署的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从而保证最高限度的发挥的工作效用。从组织内部架构来看,香港廉署实行四级编制,廉政专员正副职均由行政长官向廉政公署委任,且其直接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并且不得兼任政府任何职务。反观我国内地现行的廉政机构亦是为惩治、预防腐败而专门设立的,主要由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所组成的,但各廉政机构通常处在一个复杂的领导体制之下,其工作往往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往往屡遭一个或多个行政部门的干预与多种领导关系的牵绊,致使无法独立依法查处现实存在的违法违纪乃至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廉政机构工作效用的发挥。从人员编制与财政来源看,香港廉政公署职员采用聘用制,署内人事完全由其最高领导者廉署专员任命;
另外,廉署财政是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其中大多数廉署职员享受与公务员薪俸不同的、按合约享受在职酬金的“廉署职系酬金”,廉政专员在其任期内亦不得接受和履行香港政府内其他给予薪水的职务。相比之下,内地的三廉政机构为纪检、监察、检察的工作人员为公务员编制,经济上几乎完全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且人事与财政状况还同时受到同级地方政府与上级机关的双重甚至多重管理,由于内地各廉政机构不具有人、财、物完全管理权的“先天不足”缺陷,往往会出现廉政机构人员办案须“看他人脸色”的现象,导致廉政机构组织地位不高,其职权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不足,必然会出现同级廉政机构不能有效调查监督其“顶头上司”的弊端。

第二,从香港廉政公署职权的法定性与集中性来看,内地廉政机构在权力设置上存在缺陷。首先,从职权的法定性来看,执法、预防、教育的“三管齐下”全方位的反腐倡廉策略以法条的形式被写入法律当中;
廉政公署由《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赋予了独立而广泛的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廉政公署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有权要求被怀疑有贪污行为的人员交待其财产、开支、债务等有关财产问题,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对比香港的立法规范,在内地的廉政机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了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其他具体的职权。而纪检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的人员时所使用的调查权及其他职权往往由党内法规所规定,而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其职权也仅由其内部文件得以确定,既不属于法律的范围也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范围。不但如此,反贪污贿赂的法律法规时常被党规所抵触,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所采取的“两规”、“两指”措施,出现了党规大于国法的现象。其中“两规”是指“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两规”是属于党的内部规定,没有法律性质,而且其明显有违反宪法当中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规定。“两指”即行政监察人员可在一定时间、地点内控制被查处对象的人身自由,虽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权利,但对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没有明确的限制,因而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与对被查处人员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容易出现超期羁押与非法拘禁的现象。其次在反贪污反腐败权限上来看,一是在贪污的界定范围上不同。内地所指的“贪污”,即侵吞公款或公物的行为,由廉政机构负责调查。而香港所说的“贪污”,实际上指的是贿赂,而侵吞公款或公物在香港是属于盗窃行为,由警察机构负责调查。二是香港廉署与内地廉政机构在职权的集中性上也存有差异。由于香港廉署设有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分别负责执法、预防和社区教育三大职责,实行“三管齐下”打击腐败制度,加之廉署除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香港法律还赋予其有权逮捕犯罪嫌疑人,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金融机构等特权,这些权力的综合集中效力有效的提高了廉署反贪反腐力度。而内地廉政机构中纪律检查机关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则是负责行政监察,人民检察院是负责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检察这三大廉政机构分别属于党委、政府和司法三个不同系列,但在实际中,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中共党员,即使是党外人士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在实践中只能由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是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比较罕见,通常的情况是纪检机关也依据党规党纪对党外人士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即纪检、监察、检察各自分工责任模糊不清,处在一个“多头制约、分散管理”的廉政机构体系中。这就难以避免在配合和衔接上出现问题与矛盾,不仅增加了反贪污贿赂的成本,也致使内地廉政机构的权力效力远不及于香港廉署,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不够;
三是在法律上禁止公务员未经许可接受的利益范围及标准上存有明显差异,香港在《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中有详细规定即便没有受贿的动机,即便接受的利益与公务无关,仍可能构成贪污。如“特首”曾荫权接受富豪款待和服务优待也许并没有受贿的动机,也许接受的利益与公务并无关系,但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租住豪宅的任何服务或优待属于接受禁止的利益,由此,廉政公署针对“特首”是否构成贪污要进行立案调查。这与内地的立案调查的标准上存有很大差异,公务员如若没有受贿的动机、接受的利益与公务无关,内地廉政机构对于公职人员仍可能构成贪污的立案调查数量较少,尤其是针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廉政机构的顶头上司或者“一把手”的贪腐可能性的立案调查更是少之又少。另外,香港对于禁止接受的“利益”范围的规定也远比内地所规定的广泛与具体,如香港规定公务员禁止接受的利益还包括礼物、借贷、报酬、佣金、职位、契约、执行或不执行职责等。此外,廉政公署在立案标准上没有限制,在理论上贪污1元都会受到追究,相比之下,内地廉政机构远没有达到“零容忍”的立案标准。

第三,从廉署的内外部监督机构设置特点来看,内地廉政机构监督机制设置存在的缺陷。从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来看,廉政公署的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为L组。L组由执行处处长掌管,专门对廉政人员的工作进行调查与监察。一般情况下,针对廉署人员的贪污及非刑事指控,均会由L组进行调查。但涉及刑事指控时,L组会等待有关刑事调查或诉讼程序结束后作出评审,确定是否需要对有关人员采取内部行政或纪律处分。相比之下,我国内地只有检察机关建立了内部制约机制制度,其内每个部门都有一套工作程序和监督措施,但是这种内部制约仅仅是侦查、批捕、部门相互监督和配合。内地其他廉政机构内部对工作人员和领导监督的监督机制均不健全。如对纪检监察部门探查中发现,在“两规”“两指”的实施中经常出现不经批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擅自使用该措施的现象。从对廉政人员行使权力中经常出现诱供、逼供,打骂被审查人员的现象以及在社会中甚至还出现了“反贪局贪污贿赂”的评价,造成这些后果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这些廉政机构内部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从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来看,廉政公署的外部监督的行政机构包括行政长官、法院、立法会、律政司及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由廉署组织架构可以看出,对最高领导者廉政专员监督,是由行政长官的亲自监督,对不称职的廉政专员可以直接由行政长官罢免。另外,对廉署人员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操守则是由法院进行监督,如认为其有滥用权力的情况,会加以批评。而对廉署的权力与权限则是由立法会、律政司、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进行监督。廉署每年须向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提交年报,且贪污及非刑事指控和权都要向律政司长报告,另外,针对廉政公署的投诉均由独立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察及复检。反观内地廉政机构的行政监督,仅受上级机关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其结果就是过分的干涉廉政机构的个案处理,没有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另外,相对于廉政公署的非行政机构、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内地廉政机构的外部非行政监督即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仅仅限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职务犯罪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况”内。其中“三类案件”包括: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
“五种情况”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嫌疑人财物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此外,而对廉政公署的外部监督的非行政机构包括咨询委员会及新闻媒体。咨询委员会完全独立于廉署,是由行政长官委任大约40名社会各界有责任心的人士,组成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后三个委员会分别负责监察廉署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的工作;
还有新闻媒体也对廉政公署的工作十分关注,廉署亦透过传播媒介向公众负责。比较香港的公众监督可以看出,内地由于公民的监督意识尚不强烈及法治观念等尚不成熟,导致有组织、有层次、多方位的民间监督机构在内地尚无得到有效实质性的设置。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内地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对于廉政机构的监督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我国内地的新闻媒体工作还远没有达到香港的自由程度,致使新闻媒体对廉政机构关注的仍显不足,廉政机构通过传播媒介向公众负责也颇为不够。

三、重构我国内地廉政机构的启示与建议

第一,加强职权的法定性与集中性,重构内地廉政机构的权力设置。首先,应当借鉴廉署的经验,改变目前纪检、监察、检察这种多头、分散的权力设置现状,即取消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撤销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以及合并行政监察机关与预防腐败局,将我国内地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拥有广泛反腐调查权的廉政机构。在该专门、独立的廉政机构内部设立执行部门、预防贪腐部门和教育反腐部门,分别负责“惩治、预防、教育”三大职能,实行“三管齐下”的反腐制度。其次,我国内地应该通过立法而非由党内法规和一些内部文件来对廉政机构权力的设置,杜绝出现党规大于国法的问题。依法赋予该廉政反腐机构广泛的调查权,以及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其他具体的职权,并将全方位的反腐倡廉策略上升到法律中。同时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公务员未经许可接受的利益范围及标准。香港“即便没有受贿的动机,即便接受的利益与公务无关,仍可能构成贪污”对于内地无疑也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标准;
对于禁止接受的“利益”范围规定也应该广泛而明确,制定出公务员行为的细则;
对于“一把手”的贪腐行为,廉政机构决不能“姑息养奸”,并在立案标准上要逐步向“零容忍”迈进。

第二,加强立法提高组织独立性的地位,重构内地廉政机构的组织人事设置架构。一是我国内地应该尽快加强相关立法,提高廉政机构的组织地位,依法保障经过整合后的独立廉政机构作为一个反独立执法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系列,只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反贪部门。这样的组织地位确定了其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工作的地位,确保了廉政机构的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从而保证最高限度的发挥的工作效用。此外,经过整合后的独立廉政机构的负责人正副职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不得兼任政府任何职务。由此可确保其工作不在被其他行政部门所干预,杜绝各种领导关系的干涉与牵绊。逐步确立廉政机构能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工作的地位,树立廉政机构拥有法定调查权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继而保证最高限度的发挥的工作效用。从人员设置与财政来源看,内地廉政机构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相关设置策略。例如职员可以采用聘用制,可由廉政机构最高领导者任命人事、财政可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实行职员享受与公务员薪俸不同的薪酬制度等。

第三,加强廉政机构的内外部监督,重构内地廉政机构的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即应包括对廉政机构的工作和廉政人员行为的调查与监察,我国内地的廉政机构内部应该尽早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制度,廉政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廉政人员的监督措施均应有由一个专门的内部机构进行调查,相当于廉政公署的L组,仅对廉政机构内部的最高领导负责。其职能是严格秘密监视廉政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者,予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
对违反刑事法律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其次,应该健全廉政机构的外部监督的行政机构的设置除了上级机关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包括法院、投诉等机构,独立的投诉机构是专门用来接受对廉政机构及其人员的举报。此外针对廉政机构的投诉均由监察及复检达到真正履行监督职责的目的。再次,对专家等咨询委员会及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的重构。咨询委员会应完全独立于廉政机构,可由社会各界有责任心的人士,组成就有关贪污问题、审查贪污举报、防止贪污及社区关系的委员会分别负责监察廉政机构有的关工作;
继续充分利用目前在反贪局已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并赋予委员会成员监督的权力,分别对廉政机构的执法、预防与教育部门及某些个案的调查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廉政机构工作的监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关注,如2012年2月香港媒体多次报道“特首”曾荫权接受富豪“关照”,如坐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租住豪宅的新闻,并让公众知晓廉署的工作信息,从而达到大众监督的效果。我国内地也应当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传播中介的重要作用,廉政机构应积极提供反腐信息以便新闻媒体的及时跟踪报道,以此达到增加反腐、防腐工作公开透明度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1〕郭兴艳. 特首的哽咽〔N〕. 第一财经日报,2012-03-02(A01).

〔2〕李珺. 论我国内地廉政机构设置改革〔D〕. 暨南大学,2011.

〔3〕朱厦飞. 浅析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6).

〔4〕王玄玮. 揭秘香港廉政公署〔J〕. 检察风云,2012,

纪检工作部署要点范文第4篇

一、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 

按照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院党委扎实组织党员干部政治学习。一是制定了《中心组学习计划》,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安排。二是院党委中心组坚持双月学习制度、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做到带头学习。院领导不定期到支部参加活动,对各支部的学习进行督促指导检查。三是机关党务干部、党支部书记、党员志愿者、农业科技服务团分别到院属各党支部、结对服务贫困村、对口帮扶贫困村开展宣讲。四是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强国”学习教育。全院共75名党员干部积极参加了“学习强国”学习教育。今年以来,全院党员干部学习氛围更加浓厚,促进了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切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

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四个意识”,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决策部署,督促党员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主动站位全市“三农”发展大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市委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部署,一是切实推进产业示范园建设,新建示范基地300亩,对研发基地进行了改造。二是切实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科技服务队,配合全市“乡村振兴”大局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工作。三是切实推进精准脱贫等工作,强化技术指导,通过建立黑木耳示范棚、艾蒿种植示范户、林果示范种植户等促进叶县常村乡金沟村脱贫能力不断增强,受到当地群众、政府肯定。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院党委班子对标中央要求,切实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着力纠正党内政治生活不认真不严肃,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

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开展科研作风整顿工作,紧盯科研与生产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安于现状创先争优劲头不足、执行力不够强等问题,召开了科研作风整顿的专门会议,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问责办法,督促各党支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履行好主体责任,抓实工作,带好风气,督促党员干部和科技人员树立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清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召开了全院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总结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2019年工作任务,印发了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按照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党委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清单。院属单位和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坚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述责述廉、签字背书制度,层层传导压力。院党委班子成员、各中心及科室负责人都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锲而不舍纠正“四风”。认真开展春节、五一、端午节期间“四风”问题检查治理,落实市纪委加强廉洁过节治理的要求,领导带头落实廉洁过节规定,带头宣传,带头示范;
加强廉洁过节的宣传教育,通过开会宣讲、发短信微信、发通知,使廉洁过节入脑入心;
加强检查治理,过节期间,围绕公款消费、收送礼品礼金、公车管理、值班纪律加强检查通报,廉洁过节成为风尚。

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今年6月,市委巡查组对我院进行常规巡察。院党委高度重视巡察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主动做好巡查前的自查准备,积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自查的问题先行先改,以开展科研作风整顿、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支撑、加强科技人员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强化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开展集中党规党纪教育2次;
观看警示教育片1次;
院党委书记上党纪党课1次;
发廉政教育短信微信22条,印发张贴警示案例2次。

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院领导开展集体提醒谈话2次(春节前、端午节前),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副科级以上干部个别提醒谈话32人次。

强化日常监督。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盯紧抓实关键三个方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一是抓实关键少数,即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属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常约谈提醒、监督检查。二是抓实重点工作,即重大项目资金使用、重点学科建设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有关程序并积极推进。三是抓实经费监督。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超过1000元支出,院领导班子成员把关,超过5000元支出,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半年进行检查、年终考核验收。严格落实“三公”经费预算管理,落实接待费、会议费、车辆运行费单独结报、定期公示上报、超支预警制度。

五、 坚定不移反腐败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三公经费开支、专项经费使用、节假日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腐败问题,严厉惩治,不断增强震慑遏制作用。

积极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坚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了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腐败案例分析,查找风险漏洞,强化警示教育,整改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纪检工作部署要点范文第5篇

今天,公司隆重召开20__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总结公司20__年度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__年工作。上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同志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立足于建设“一强三优”电网公司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从保证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精辟分析了当前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公司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对于各单位做好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公司纪委书记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紧紧围绕建设“三超一强”现代电网公司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从更加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领导干部监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政风行风等方面,对20__年主要工作任务作了部署,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使我们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工作思路更加清晰,为实现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作为一名基层单位的党委书记,我首先将带头把这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及时把会议精神带回去,落实到工作中。并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为近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迅速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所属各单位,用会议精神统一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并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理清和完善我局的检监察工作思路和安排,细化目标任务,把纪检监察工作推上新的台阶,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第二,要按照公司党委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重点解决干部执行政策、落实廉洁从业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合力。第三,要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引向深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第四,要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提升供电服务水平。要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紧密结合起来,牢牢把握“责任、服务、发展”的企业使命,继续深入开展“3电服务进万家”工程活动,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和手段,切实提高并加强职工优质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