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14 14:15:08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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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爱心妈妈”)介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以社会调查员身份接受质询,并在判决后适当延伸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扶矫正环节等一系列做法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五篇】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范文第1篇

成年人(“爱心妈妈”)介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以社会调查员身份接受质询,并在判决后适当延伸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扶矫正环节等一系列做法构成的样式。“吴中经验”能够有效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抚慰安定、疏导监督、关怀指引、感化教育及增进社会安宁等功能。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吴中经验”;
“全程保护”;
感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2-0082-05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在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立。该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有一合适的成年人在讯问现场,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警察不当压迫。警察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规则取得的证据,将被英国法官运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自2003年以来较为系统地引介入我国。细致考察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合适成年制度展开的研究与实践,不难发现,无论是理论研判还是司法实践,均已经取得了一些的有益成果,特别是以云南昆明盘龙区、上海市、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三地的探索为代表,逐步形成的富有特色的“盘龙模式”、“上海模式”和“同安模式”,为我们系统调研和探索在少年司法审判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但是,由于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引介,并未在学术界引发太大的影响,这可能与这一制度过于细微而难以引起主流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关。同时,由于作为“植体”的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讯问阶段,因而为数不多的研究①也均集中于以侦查讯问程序为中心来探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司法实务部门探索推进的“兴奋点”也多聚集在侦查和检察讯问阶段。目前,只有“上海模式”(从检察讯问延伸至庭审阶段)和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刑事审判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试点。即使在试点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审判的数量也比较有限,比如,截至2008年9月底,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审判的数量仅为9个。[1]由此可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引介问题还是当前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对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否与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程序有效衔接,在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依据是否充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侦查讯问程序和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呈现了怎样的不同特质与样貌,引入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如何定位等问题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本文尝试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为中心展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论证,并紧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证探索经验,力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初步的回应。

一、“吴中经验”的基本框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吴中经验”,是指由专业的合适成年人(“爱心妈妈”)介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以社会调查员身份接受质询,并在判决后适当延伸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扶矫正环节等一系列做法构成的样式。

1.在“爱心妈妈团”中产生专业的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要让未成年人理解“合适成年人”这个引入才短短数年的舶来词汇实际上并非易事,为此,甚至有学者提出将“合适成年人”改为“青少年保护官”等名称,以便于接受和理解。[2]正是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存在的争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与苏州市吴中区妇联于2009年5月26日联合成立了“爱心妈妈团”。“爱心妈妈”身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实施效果。我们发现,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表明了“爱心妈妈”的这一层身份后,他们都会自动将合适成年人与充满温情的“爱心妈妈”相联系,大大增进了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合适成年人以“爱心妈妈”为桥梁,不仅易于与未成年人建立起良好的交流沟通,使合适成年人得以较快获得工作对象的信任,顺利进入工作流程,更为重要的是,“爱心妈妈”的身份有助于增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顺利消解未成年人的疑惧、紧张、孤单等心理问题上的功能,成功拉近了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距离。

当然,比“爱心妈妈”身份更重要的是合适成年人的专业素养。吴中法院对合适成年人必须具备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这一选任资质严格掌握,坚持合适成年人选任的专业化路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1)实践中,需要由合适成年人介入提供帮助的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十分缺乏家庭关爱和社会认同,存在心理问题的情况较为普遍。只有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介入,才能有效化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障碍,合适成年人才能由此取得未成年被告人的充分信任。而这种信任既是合适成年人发挥抚慰、教育等作用的必要条件,又是确保判后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帮扶矫正取得良好矫治效果的关键性因素。(2)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格、心理学知识背景的人员缺乏,难以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状况进行科学的鉴别评估,难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少年个体情况的现状,由具备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完成审前社会调查,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更加科学的社会调查报告。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目前,人们对于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及管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合适成年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己任,不应依附于国家机关,也不应附属于其他组织。但同时认为,我国民间组织缺少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力量非常薄弱,合适成年人机构必须得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等的支持。如果把合适成年人机构完全社会化、民间化,很难发展,这不符合我国实际。因此,设置合适成年人机构,必须在社会化、民间化和获得政府支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吴中经验”正是在上述观念的指导下摸索起步的,它由法院和妇联发起设立,但明确赋予了合适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合适成年人实行自主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开庭审理及判后帮扶矫正的所有行为均应保持中立性,法院和妇联都不得对合适成年人正当行使职责的行为进行干涉。为了确立合适成年人的自主管理机制,吴中法院在“爱心妈妈团”之下设合适成年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位业务能力过硬、具有一定威望和相当号召力的合适成年人担任。办公室负责对合适成年人的日常管理及事务安排。尽管“吴中经验”起步时的合适成年人是法院和妇联共同选任的,但办公室成立后,“合适成年人”的遴选、培训、制度实施监督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自行负责。法院和妇联则共同对合适成年人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制度将在探索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但无论如何,合适成年人的中立性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始终是“吴中经验”不容动摇的制度之基。

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是规范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参与行为、强化合适成年人的责任意识的最佳方式。吴中法院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享有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参加庭审活动,除独立上诉权,可以代行法定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对司法机关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合法、不正当的讯问方式、发问方式以及审判活动中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提出异议等权利。合适成年人负有不对外泄漏未成年的姓名、隐私等信息,不消极被动地观察司法机关的活动,不与未成年被告人的交往过限等义务。《若干规定》还明确:对于不称职的合适成年人,根据合适成年人办公室作出的考评结论取消其合适成年人资格,且不得领取相应报酬。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若干规定》还明确要求,“合适成年人不到庭,不得开庭审判。”

3.保证制度运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考虑到“吴中经验”选任的合适成年人都是人格、心理学的专业人士,对付出劳动和智慧成果的合适成年人给予适当的回报是恰当和必要的,建立合适成年人报酬拨付机制是激发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制度运作实效不可或缺的要素。“吴中经验”起步之前,法院和妇联就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相关政策支持和财政拨付事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的汇报与请示,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正式形成合适成年人的财政拨付渠道,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身已经得到了党委和政府层面的肯定与支持,争取财政拨付渠道通畅的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作为合适成年人报酬拨付方式的一项过渡性举措,法院和妇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借鉴其他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合适成年人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试点单位自行筹措的资金,主要是法院办案经费、法院干警、妇联干部的捐助;
二是慈善组织和青少年保护机构提供的适当资金支持;
三是社会捐助及“爱心妈妈团”的陪审员们提供的捐助。基金采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由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使用。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专项基金”保证了合适成年人报酬拨付机制的正常运作,为合适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等各项工作及支付适当报酬提供了资金支持,保障了制度运作的生机活力。

4.“吴中经验”的主要运作流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准备程序。“吴中经验”的运作流程主要经过审前准备;
审前社会调查;
庭审“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
判官帮扶矫正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均根据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特点,突出“关怀、保护和娇正”的原则。

二、“吴中经验”的主要特点及其功能

1.合适成年人介入审前社会调查,体现了针对性保护功能。我们考察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社会调查制度可以看到,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进行工作,对少年的思想、性格、活动、经历及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结论。调查人员和该少年及其法定人面谈也是调查的必经程序。而在当前我国以社区司法矫正人员为核心的调查主体中,缺乏具备人格、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此外,在调查程序中,社区矫正人员因未成年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等原因不开展与被调查人面谈的调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甚至发现存在个别社区司法矫正机构的调查人员未经实地调查,仅凭想象或片面听信他人反映,向法院提供错误信息的情况。也有调查人员考虑到街坊邻居的情面关系,对被告人的问题避重就轻,不向法院作全面客观反映。所以,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缺乏科学性,甚至连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往往难以得到保证的情况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将既具备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秉持中立性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入社会调查制度之中,对人民法院有效甄别社区矫正机构所作调查报告的可采性,全面客观地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提供了智力支持。

审前社会调查,实际就是对少年实施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的调查。庭审程序中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实际就是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当庭审查。故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项品质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展开质证与辩论,调查员则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吴中经验”中合适成年人出庭时以社会调查员的身份就其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的有效性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从而将全面调查原则落到实处。

2.合适成年人介入庭审各个环节,彰显了“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功能。庭前介入的抚慰安定功能: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刑事审判程序会不同程度地令他们产生疑惧、紧张、压抑等心理体验,这不仅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而且也不利于他们在庭审中行使质证、辩解等诉讼权利。基于合适成年人此前已经与未成年被告人开展过的近距离对话,未成年被告人已经消除了对合适成年人的心理隔阂,庭审前双方再次进行的单独沟通,可以及时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焦虑和紧张情绪,并建立起他们对审判活动的信心。合适成年人庭前介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抚慰安定作用是较为明显的。

庭审参与的疏导监督功能: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从英美吸收了一些对抗式程序的因素,法官的主导地位有所削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有所增强,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式”审判方式。由于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尚未从成人模式中独立出来,因此,少年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也势必体现出一定的成人审判方式中的紧张对抗性质。此时,合适成年人出庭这一行动本身可以在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两者博弈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区,冲淡庭审中的紧张气氛,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深厚的人文关怀。其次,合适成年人可以通过代行其享有的申请回避、发问、质证、提出新证据、辩护等诉讼权利,令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父母般”的关怀,疏导和排遣未成年被告人内心的紧张、害怕等心理感受。再次,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理解能力和知识的欠缺,对公诉人、承办法官或陪审员提出的问题可能一知半解,或者不能准确、恰当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会因为对抗式程序的推进产生未成年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或陪审员与之间的沟通困难与障碍。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出现各种生理、心理问题的情况,而且,基于“法院的证据调查行为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法院必须以口头方式询问当事人等,否则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庭审中的这种沟通障碍将严重影响审判程序的推进。“吴中经验”通过具有心理学专业素养的合适成年人及时加以注意,在庭审程序中“穿针引线”,恰当行使诉讼权利,巧妙调和庭审气氛,形成一个和缓的、类似于家庭会议的氛围,就可以有效防止上述两难情况的出现,凸显出制度的疏导功能。

合适成年人除发挥疏导作用外,还以未成年人“准家长”的身份对审判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吴中经验”遵循监督对象的广泛性,注重监督功能的互补性。所谓广泛性,是指合适成年人的监督对象既包括对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为,也包括证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实施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这种监督功能与辩护人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吴中经验”则更注重这种监督功能与辩护人监督职能的衔接与互补。“吴中经验”首先认为,辩护人的监督职能是从辩护权派生而来的,而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独立于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故辩护人的监督职能是辩护人自身享有的权利。但是,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确立的未成年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来看,合适成年人监督职能的权利来源显然是未成年被告人自身,故两种职能在属性上存在根本的区别,辩护人并不能取代合适成年人的监督者的地位。其次,合适成年人与辩护人有着不同的观察角度,辩护人精通法律知识,却往往缺乏心理学专业知识,可能对审判程序中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视而不见”。再次,辩护人从其职业思维模式出发,在庭审中会习惯性地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到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的权衡考量及具有对抗性的辩论之中,往往容易疏忽庭审中可能影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健康的轻微行动。但是,基于辩护人的法律人的专业角色,其对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比如程序问题等)更为敏锐,具有更为有效的监督功能。故合适成年人与辩护人的监督功能虽有重合,但通过监督权的共同行使与有效互补,形成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全面保障。

庭后释法的关怀指引功能:由于大部分未成年刑事案件都能做到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未成年被告人已经知悉了判决结果,合适成年人应当就判决向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释法。此外,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合适成年人可以告知其缓刑考验期内重新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履行的矫正义务,督促其自觉接受帮教机关的帮教。对于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合适成年人可以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少管所的改造环境,尽可能消除其恐惧,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处理教育、学习、改造以及为人处事之间的关系,提醒其注意安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阶段,合适成年人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表现,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承受情况,与之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立足点在于及时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调节他们的内心意识结构,帮助其矫正解决因为有罪判决等原因可能引发的心理问题、确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合适成年人的一系列行动最终能够取得良好的庭后释法的关怀指引功能,使未成年被告人重新树立起生活的勇气。

“全程教育”理念强化了制度的感化教育功能:由于庭前抚慰安定、庭审疏导监督和庭后关怀指引都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彰显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关怀和保护,是一种同质的关爱,“吴中经验”将其规定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全程保护”功能。此外,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说,少年法庭实以审判机关而兼具教育机关之性质……且为特殊之教育机关”[5]。可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功能是少年刑事审判活动,尤其是庭审程序中的重大命题。因此,“吴中经验”并未止步于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全程保护”功能,而是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将“全程教育”理念融入“全程保护”之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功能。经过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多次交流及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已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加之合适成年人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也易于找准和发现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未成年被告人也将合适成年人视为了自己的“准家长”,此时,合适成年人如能在庭审“全程保护”职责之外发挥感化教育作用,必定针对性强,效果显著。基于上述考虑,吴中法院于2010年3月施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程教育审理方式实施办法》确立的“全程教育”审理方式中,细化了合适成年人的教育职责,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之前,对被告人开展社会关怀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受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的规定。司法实践表明,合适成年人在这一环节实施的感化教育效果十分明显。事实上,作为“权利保护者”角色的合适成年人在法庭调查至案件宣判全过程中的每一个言行都流露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深切的人文关怀,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之前集中开展的社会关怀教育,则使未成年被告人有了一次集中体会社会关爱和自我检视的机会。所以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在合适成年人的社会关怀教育阶段表现出受教育后巨大的震撼和真诚的悔意也就不难理解了。可见,“全程教育”的观念实际上已经寓于“吴中经验”的“全程保护”之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感化教育功能在“全程保护”的实现过程中得到增益和强化。

3.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判后帮扶矫正,实现了促进公平司法和矫治辅助功能。适度延伸是围绕审判权为中心的向外延伸,主要包括“向前、向后两个延伸”。这是少年法庭提高审判与综合防治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吴中经验”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向后延伸至判后帮扶矫正环节,是推进司法在社会综治和管理创新领域的参与度的必然要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向后延伸,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因外来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社会管理缺失而导致的判决不公问题,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从审判实践看,目前大多数法院对于本地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而对于流动人口中的外埠未成年则相对较少判处非监禁刑,人为造成了不同居所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司法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然而,这种选择往往只是基于法院判处非监禁刑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于大多数外埠未成年人来说,都处于人户分离的流动状态,基本上不具备监护和监管的条件成为束缚少年法庭处以非监禁刑的做法。而在“吴中经验”的实践中,对于在犯罪前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但有固定单位的未成年犯,法院积极与原单位协调,不得开除未成年犯罪人,使未成年犯罪人具备由原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予以矫治的条件。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前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法院则协商由其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予以矫治。而“专家型”合适成年人以“准家长”身份适时参与帮扶矫正,则免除了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有关监护帮教条件的顾虑,杜绝了因外来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社会管理缺失而导致判决不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有研究认为,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为他们提供的心理等方面的服务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5]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帮扶矫正,科学实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从法庭审判和矫正环节的持续服务。另一方面,经过审判程序中与未成年犯罪人的交流接触,合适成年人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人最感亲切和对其最为了解的人,合适成年人能够用专业的、最易于为未成年犯罪人所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治,从而科学、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预防他们再次犯罪,帮助他们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可见,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判后帮扶矫正,实现了良好矫治辅助功能。

此外,儿童保护和社会安宁,是少年司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虽然以儿童保护为优先和首要目标,但保护儿童本身就是保护社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规范和监督审判活动、推进审判活动顺利推进、预防和矫正犯罪、消解冲突等方面的功能同样十分显著,从而在增进社会安宁和实现儿童保护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再则,合适成年人在审判程序中的介入及其服务延伸,有利于合适成年人以专业人士的角度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工作。因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倡导社会化、社区性及公众参与,促进未成年被告人通过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形式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并通过重新整合未成年人的羞耻心,促使他们自我净化。增进社会安宁和儿童保护两大价值目标之平衡以及推进恢复性司法的功能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一般功能,并非“吴中经验”之特色所派生,可以在一般意义上作深入探讨,本文不再具体展开。

三、结语

“它的出现,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发展,是司法制度的新事物,它必将写入我国法制建设史册。我们这一代人可能还认识不到,但下一代人可以看出其重大意义。”这是最高法院原副院长祝铭山同志对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评价。笔者希望借用这一判断来引发人们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更多关注,因为较之这一制度的重大价值,无论是理念上的,还是制度实践上的,人们对它的研究实在太少了(“吴中经验”同样需要在继续借助国内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研究、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少年司法是保护少年的最后一个屏障,也是教育挽救、具有关键价值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当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滞后,仍然让每一位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忧心忡忡。好在对于拥有善于学习借鉴、实践经验丰富,更具备难以估量的创造力特质的他们来说,必能以其强大决心与重大的使命感继续推进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内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蔡忠,杨峻等.上海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中的实践与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11):62.

[2]田相夏,赖毅敏.“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2):54.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84.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范文第2篇

本文选取部分近年来已生效的有关“教材教辅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意图对有关争议点进行梳理。然而,由于时间有限,本文所收录的案件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持续关注。

“教科书”的定义及法定许可适用情形的理解

案例一:

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中使用了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丁晓春认为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未征得他的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

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定,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过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23条中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教师用书选用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

案例二:

陈果为《拐弯处的回头》一文的作者,该文约400字,发表于1996年,后被多次转载。2005年6月,人民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亦未署名,将该文改名为《父爱,在拐弯处》使用于语文五年级上册的教师用书中。陈果认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法院审理:

涉案《教师用书》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科书”,理由如下:1、2001年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这表明,教学辅助资料并不当然属于教科书;
2、人教社称,2002年起《教师用书》不再需要经过立项审批和审定,由各出版社依据教学课程标准自行组织编写,《教师用书》的编写和出版已经基本市场化,《教师用书》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这一条件;
3、《教学用书》虽然与教科书同样用于教学,但二者的作用和地位并不相同,《教师用书》在使用作品时不享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的特殊待遇。

诉讼时效及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案例三:

1986年11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小学《音乐》(简谱)第六册教材选用了张庆祥创作的歌曲《小牧笛》,并于1986年12月20日向张庆祥支付20元稿酬,之后再未向支付过稿酬。张庆祥认为,人民音乐出版社二十几年来一直使用其作品却不支付稿酬,侵犯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审理:

根据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情形下,作品使用人无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民音乐出版社在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正后,在不同年度和版次的教材中一直使用《小牧笛》至今,而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张庆祥的著作权,但由于张庆祥应当知道该使用行为,其超过2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8条规定,其仅能主张前2年内人民音乐出版社使用《小牧笛》的费用。

由于法定许可系出于对公共利益的适度倾斜而对著作权作出的权利限制,因此法定许可的使用费也应与其他使用行为的使用费有所区分。在这相关部门规章中也有所体现。如《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

按照教材体例、内容编写的教辅是否构成侵权

2006年前后,北京市各大法院得到判决和仍在审理中的关于教材教辅的案件中,影响最大诉讼范围最广的当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对诸多教育类出版社、学习机生产企业的 “批量爆破”。审理案件都是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但每一个案件又无不具有它的特殊性、复杂性,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案例四: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中学教材全解.化学.九年级(上)》侵犯其教材《化学.九年级(上)》著作权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目和单元名称方面的相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对《化学》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法院最终因仁爱所不能证明对《化学》一书中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而驳回了其对《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化学》一书中相同的图片、图表及文字内容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教材完全解读.英语.七年级(上)》侵犯其教材《英语.七年级(上)》著作权一案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则认为:《英语》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知识能力聚焦”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教材完全解读》不构成对《英语》编排方式的侵害。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知识能力聚焦”等栏目中直接再现了《英语》中相应主题中的句子,构成了对相应内容的复制,侵犯了仁爱所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教材课后习题解答”栏目直接翻译《英语》中相应主题中的全部习题题目,构成对仁爱所翻译权的侵犯。而《教材完全解读》对《英语》中习题所作的解答并不是一种解释和说明,不构成对《英语》相应内容的注释权的侵犯。故法院判决中国青年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
并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专家点评:

教材出版社若想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就必须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判例一中虽然《教材全解》再现了教材内容,但由于仁爱所未对教材具体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举证,法院判定其无权主张此权利。而在判例二中,由于仁爱所提供了对主张权利的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证据,因此,只要教辅对教材内容进行了再现,就被认定侵权,并且得到了比较严厉判决。对于那些按照教材体例编写的练习册、同步辅导等的教辅,虽与教材章节目录相同,法院则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

同一教辅不同修订版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六:

1995年末,刘国材组织编写《三点一测丛书》。1996年6月5日,成建卓、雷军与刘国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成建卓、雷军作为执笔人负责按刘国材的要求编著该丛书的初二数学分册部分,后与科学出版社签订了4年的专有出版合同,并分别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出版了该书的第1-3次修订版。但此后,科学出版社却未经三原告同意,擅自对该书内容进行修改后,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出版了该书的第4-7次修订版不仅不给原告署名,而且拒不支付报酬。因此,认为科学出版社侵犯了原告成建卓、雷军就该书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原告刘国材就该书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

由于出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4年,因此除非征得刘国材同意,科学出版社在1999年7月以后即不得再版原告成建卓、雷军编写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二数学》一书。科学出版社于2000年至2003年再次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二数学》一书第4-7次修订版,虽然科学出版社称该书第4-7次修订版系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独立、重新创作,但该第4-7次修订版不仅延用了原告成建卓、雷军编著的该书以前版本的书名,而且体例及相当部分的内容与原告成建卓、雷军编著的以前版本的该书也相同。不仅如此,在该书第4-7次修订版的前言中也明确说明系在以前版本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而来。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此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成建卓、雷军就其编著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二数学》一书所享有的修改权的侵害。同时,由于被告在出版该书第4-7次修订版时不仅未征得原告刘国材的许可及支付报酬,且未给原告成建卓、雷军署名,因此被告的此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成建卓、雷军就该书享有的署名权及原告刘国材就该书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酬权的侵犯。

如何降低侵权风险

本文呈现的案例仅是众多案例中非常小的一部分,但通过对教材、教辅相关著作权案件的分析和整理,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具体行为被法院普遍且明确判定为构成对教材的“侵权”:大量完全引用教材原句;
在引用教材原句的过程中,省略个别词语或是简单地进行个别词语的替换;
大量引用课本中的图片,且使用位置相同;
课本的录音相同(针对某些教辅的配套光盘);
教辅封面设计基本相同或有明显“××教材配套参考书”标志。

而法院认为如果教辅书的封面在整体色彩、图案设计上与原教材封面设计的整体色彩、图案设计基本相同,属于相近似的版式设计,则被判为侵犯了教材版式设计权。而在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诸如“本书是××版的配套参考书”等足以使读者产生两书的质量标准、来源有某种联系的词语,构成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范文第3篇

“中国可以没有我,不可以没有小平同志”

1976年1月8日,与世长辞。尽管邓小平已经在挨批判,但在名义上他还主持中央工作。按常规,应该让邓小平为致悼词,但主张由或来致悼词。自知不够格,又太嫩,大家不服气。于是,提出让来致悼词。坚决地说:“邓小平是堂堂正正的党中央副主席,又是国务院第一副总理,代替总理主持工作,又有国际威望,理应由他来致悼词。”此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开始,邓小平再次被打倒。

10月,“”被粉碎。首先想到的是要把消息通报给邓小平,他急切盼望邓小平东山再起,治国安邦。10月8日,在主持召开的中央打招呼会议上,第一个向中央提出请邓小平出来工作。尽管这一提议遭到拒绝,仍采取实际措施为邓小平的复出做准备。他对自己的办公室主任说:“凡是我看的文件,都要送给小平同志。让他看,熟悉情况。”不久,中央政治局开会,再次提出让邓小平出来工作。1977年3月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前,将其在会议上的讲话稿拿来征求的意见。借此第三次提出让邓小平复出。会议期间,找谈话,第四次提出让邓小平出来工作。陈云、王震、李先念也都表达了相同的意见。

于是,在1977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邓小平第三次复出。

乘军机亲赴西安救出

1964年11月,被中央派往陕西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二书记兼陕西省委第一书记。其时,发动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正如火如荼,到陕西后,果断决定“三暂停”:捕人暂停,(开除公职)暂停,面上夺权暂停。主张放宽政策,搞活经济。

但当时“左”倾错误泛滥,受到西北局和陕西省委某些领导的严厉批判,说他是“大搞纠偏运动,大刮翻案风”。西北局某些领导从1965年2月下旬起大会小会连续批判,直批得他突发大脑蛛网膜炎,被抢救住进了医院。

6月上旬,批判的省委会议还在进行,在北京的与张宗逊、张爱萍上将突然乘坐军用专机来到西安“视察军事工作”。原来,叶帅听说因为大力纠正“左”倾错误、解放干部、狠抓生产而遭到残酷批判,大为震惊。他当即挺身而出,约两位上将西行搭救。在当晚西北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欢迎宴会结束后,说:“耀邦,你留一下。”单独留下后,问:“我听贺老总说,这个地方在整人啊?”说:“您不问我还不敢说呢!我已经做过6次检讨,还过不了关!”叶帅说:“老弟啊,你在旧社会少吃几年饭,你斗不过他们啊!在西安说不清楚,回北京去谈嘛!”说:“我走不脱呀。”叶帅说:“我带你走嘛!”6月20日,搭乘叶帅的军用专机回京。

“”被粉碎后,让儿子叶选宁到家去看望和问候。对叶选宁说:“请你捎几句话给你爸和华主席,现在我们党的事业面临中兴的大好时机。中兴伟业,人心为上。什么是人心?第一是停止批邓,人心大顺;
第二是冤案一理,人心大喜;
第三是生产狠狠抓,人心乐开花。”叶帅听了叶选宁的报告,称赞的3条建议犹如诸葛亮的“隆中三策”。后来在他的竭力推荐下,1977年3月到中央党校工作,了不少历年来的冤假错案。中央工作会议后期,提出要到中央来工作,立即表示赞同。不久,中央政治局决定任党中央秘书长,主管中央日常工作,并兼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

3次力邀张爱萍“出山”

1960年3月18日,中央军委副总参谋长张爱萍兼任国防科委副主任,负责“两弹一星”发射基地的组织领导工作。

但这一切,到1966年10月27日就戛然而止了。不久,张爱萍遭遇了5年的监禁与非人折磨。叛逃事件发生后,张爱萍一家想到了。张爱萍的子女们写好申述信后,通过王震转交给。将申述信立即转交,并把有关情况告诉他。不久,张爱萍和家人团聚。

1975年11月,一场“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开始席卷中国。随后,中央政治局组成“帮促小组”对张爱萍进行批判。1975年底,张爱萍在国防科委被批判得无法工作,因病住进了301医院。当晚即打电话询问他的病情,同时告诉他一定要安心养病。1977年3月9日,重新主持中央军委工作才3天,便请总政治部副主任徐立清动员张爱萍回国防科委主持工作。张爱萍未置可否,说:“代我谢谢他,不是他保护,我可能熬不到今天。”徐立清连续3次登门邀请张爱萍出山,均被谢绝。求才心切的又把张爱萍请到了西山住处,亲邀他出山。听到说为发展洲际导弹需要自己出来工作时,张爱萍同意了。1977年9月,再次复出的张爱萍把研制洲际导弹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1980年5月18日,中央军委批准了东风5号洲际导弹第一发全程飞行试验。

举荐主政广东

1978年2月24日至3月8日,作为特邀委员出席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此前,他因为所谓的《刘志丹》小说案受到冲击,被迫离开国务院副总理的岗位,从1962年算起,已达16年之久。事实上,对于安排的工作早有打算。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政委、广东省委第一书记韦国清因在中央工作,无暇兼顾广东工作。广东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十年内乱使得广东问题极为复杂。因此,决心举荐坐镇广东。

与、邓小平等人商定后,中共中央正式决定派到广东。1978年4月5日,受命南下,抵达广州6天后,就率人到广东视察工作。在南湖宾馆,向汇报了到广东工作的初步设想。听后,以6句话相赠:深入调查研究,稳妥制定计划,及时报告中央,按步执行实施,分清轻重缓急,注意保密安全。此后,一直把这36字“真言”作为座右铭。

当年8月,还委托写信给并省委各同志,转告他的几句话:“仲勋同志去广东后,大刀阔斧,打破了死气沉沉的局面,工作是有成绩的。我们完全支持仲勋同志的工作。如果有同志感到有什么问题,希望直接找仲勋同志谈。”

的表态给的工作带来了很大支持。在主持广东党政军工作期间,为广东省的拨乱反正、冤假错案、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要廖汉生稳定上海局势

由于廖汉生与有深厚的渊源关系(是其革命领路人),时任政委的廖汉生自然被打倒,被秘密关押长达5年之久。1972年7月,廖汉生被解除关押之后,没有安排工作。1973年8月23日,军事科学院院长宋时轮提出让廖汉生到军事科学院工作,并向汇报此事。叶说:“这样办好!”在的努力下,经批准,1973年12月20日廖汉生被任命为军事科学院常委。

1975年2月17日,廖汉生调任政委、军区党委书记。19日,接见廖汉生并对他说:“要大胆工作,中央支持你。”带着等领导的指示,廖汉生积极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要整顿的方针”,下部队,跑海防,一心扑到部队建设上。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范文第4篇

一、判断是非题

1.回收尿液,竟可再造脑细胞

中国科学家近日发明了一种方法,通过收集人体自然排泄尿液中的肾脏内表皮细胞来制造新的脑细胞。这种细胞可以变成人体内任何一种细胞,包括脑细胞。在此项研究中,科学家已经成功将这些细胞转变成了神经细胞和脑细胞。这种方法比之前抽取人体血液制造脑细胞更为简单安全。

2.看看你的脸,我就知道你是否忠诚

前去相亲的男子莫名其妙被出局?也许仅仅是因为对方看了你的长相,便觉得你是个花花公子。这种“以貌取人”居然真的存在:一份国外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女人仅仅通过看面相就可以判断这人是否忠诚。研究中澳大利亚西澳大学的研究团队给志愿者男女观看了接近

200张陌生人的照片,让他们通过面相判断该人是否性忠诚,结果发现女人判断的准确性更高。

3.解决复杂问题,关键在于幻想

从爱因斯坦到牛顿,历史上一些最重要的科学突破都是天才们任凭自己的思绪信马由缰时得来的。现代科学家的研究表明,人们只要稍加休息做些简单事情,再回来做难的事情,效率会提高40%左右。但在休息时做另一件很难的事情、单纯地休息或者完全不休息的人,效率几乎没有提高。做些简单的事,让人们得空去幻想,是解决棘手问题的关键。这份发表在英国《心理学》杂志上的研究报告可能会令喜欢眺望窗外的学生和感到无聊的办公室员工感到高兴,但可能会令老师和老板们不大高兴。

4.壮士,干了这杯三聚氰胺

北京大学教授李可基最近一语惊人。他称,三聚氰胺基本是无毒的物质,成人喝下去不会损害人体。他说,人类几百万年都没有灭绝,说明人类的排毒、解毒能力实际上是非常强大的。过去一百多年间,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物质,铅、砷、汞、二噁英等这些物质都是几十倍、上百倍在增加,但是人的寿命在过去一百多年中增加了一倍。所以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我们基本上都应付掉了。

二、单项选择题

1、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78名在校法学硕士把学校告上法庭。6位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带着78份书前往昌平区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原因是什么?

[A]自习室座位减少了

[C]奖学金减少了

[B]宿舍床位减少了

[D]食堂肉菜减少了

2、巴西监狱发生了一起堪称全球最失败的越狱案,囚犯为何没成功?

[A]地道方向挖反了

[C]被狱友实名举报

[B]肚子太大被卡

[D]没有让狱友先走

3、日前,美国一名男子戴着人脸面具成功抢劫了美国富国银行,你知道他戴的面具是谁的样子吗?

[A]希拉里[B]罗姆尼[C]奥巴马[D]布什

4、以下哪位政治人物没被鞋扔过?

[A]默克尔[B]小布什[C]小泉纯一郎[D]内贾德

5、大学五年级的朝鲜姑娘李贞爱,有着90后女生的一切喜好。近日她在接受采访中称喜欢美食、帅哥、流行音乐,还有中国的电视剧,甚至能叫出演员的名字。她会喜欢何种国产电视剧?

[A]谍战剧[B]琼瑶剧[C]婆媳剧[D]偶像剧

三、多项选择题

1.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待贪官污吏的态度非常严厉,以下哪些选项是他预防贪官污吏的手段?

[A]不准官员在家乡做官

[B]不准在任职地方买房子

[C]不准在任职地方娶老婆

[D]不准在任职地方收月饼

2.在许多大学,新奇课、“潮”课正迅速集结为一支“精锐之师”,俘获着众多学子的芳心,以下哪些是高校开设的“潮课”?

[A]《哈利?波特与遗传学》

[C]《三国杀攻略教程》

[B]《生死课》

[D]《网络反腐学》

3.美英等国家的员工最喜欢的福利是带薪假期。曾有统计显示中国员工的带薪假期位居全球末列,而此次调查发现,中国员工对“带薪休假”期待极低。在中国,员工最欢迎的福利是什么?

[A]交通补贴

[C]储蓄计划

[B]住房补贴

[D]在家上班

四、问答题

七情六欲乃人之本能,每个正常人都不能避免。“六欲”指的是求生欲、求知欲、表达欲、表现欲、舒适欲、;
那么“七情”指的是什么呢?

五、猜猜看

眼镜?没那么简单!

P.S.附送一位主持人

朝鲜国宝级播音员李春姬因其慷慨激昂的播报语气口吻而著名,她在中国网民中也是极具人气的。朝鲜媒体介绍李春姬时称其()?

[A]出众的口才,是全球主持界的第一奇葩

[B]声情并茂,能让敌人不战而败

[C]嗓音的力道,能甩出敌人一条街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范文第5篇

天津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申报材料-无悔青春铸法魂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一是个年青的,充满朝气的集体,也是一个光荣的,深受人民群众信任与支持的集体。这个审判庭共有审判人员11人,平均年龄只有30岁。多年来他们立足本岗,奉法为公,曾多次荣获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区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等荣誉。和谐良好的工作环境给年青人以发展的机遇,一批审判人员相继当选法院系统的先进个人,立功受奖。他们坚持弘扬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努力创建学习型文明庭室,不但为辖区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而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 发挥经济审判职能,确中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XX年,我们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31件,为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我们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和保护力度的同时,多次走访民营企业,对涉及的各类经济纠纷的特点以及企业在经营中存在问题等建立台账,实行一厂一策,帮助企业改制,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我们慎重审理涉及重点工程的农村楼房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金融借贷纠纷、国有、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以及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为平息社会矛盾,做好稳定工作尽职尽责,殚精竭虑。

二、 廉洁务实,作司法为民原则的实践者 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落实司法为民最具体的体现。XX年,我们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十面,感谢信五封,这是所有审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严格执法获得的丰硕成果。有一次,一名外地当事人感激万分的给我们送来一面写有“道德高尚,司法为民”的锦旗,他是某案件的被告方,原告方是本地企业,起诉后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送达法官依法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十余万元存款,原告方以为这场官司必胜无疑,而被告方深恐法院会保护本地企业而找到主审法官拉关系,主审法官向其讲解了我们的制度和原则,表明必定会依法办案从而打消被告方的顾虑,庭审中,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认可了我们的工作,被告方更是欣喜万分,都表示公正的审判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他们对法制的理解从那一刻起也获得了新生。

司法为民还体现在我们扎扎实实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上,我们经常性的深入到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讲课、座谈,大力开展法制共建活动,对于企业改组改制等难点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对于企业诉讼中常见的几类合同纠纷进行分类研究。众多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在与我们的交流中获益匪浅,并赞赏这种深入群众的作法,希望有更多的交流与沟通。

三、 为有效的防止信访案件加强调研,创新举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我们的审判人员对当前执法环境都有深刻的认识,有效的防止信访案件是我们关注的工作重点之一,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环节制度,将防范信访措施落实到审判的流程之中,实行信访预测,对已出现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上报,对来访者进行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对于容易引起严重上访的案件寻求政府的配合,综合、系统的解决问题。XX年10月,为慎重处理集中各种社会矛盾的破产案件,就##油田某公司破产还债案件,我们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邀请区委主要领导、##油田主要领导成立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汇报案件的情况,对如何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听取领导意见,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 加强学习型庭室建设,培养专家型法官人才 我们尽力营造学习氛围,创新学习理论,挖掘自身潜力,把审判工作与学习紧密结合在一起,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我们一方面鼓励干警读书学习,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钻研业务,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东。我们为大家订阅了大量的报刊杂志,丰富阅读,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辅之以政治、历史、文学、科技、金融等各学科知识,积极开展读书心得交流以求共同进步。我们开创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题如“民营企业现状及存在问题”、“适用举证规则的若干问题”等,大家一起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座谈,广泛深入的进行调查与研究工作,形成可以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的调研成果。我们成立了经济审判的理论研讨小组,积极发挥研讨小组的作用,使大部分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理论小组的研讨正确把握定性。通过学习和总结,我们规范了“通知类”法律文书写作格式,加强了对证据原件保护的研究,这些理论成果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用和推广。

我们成立了青年文明执法示范岗,召开优秀案件观摩庭,年青人在一起互相介绍经验,我们提出让每位同志制定具体工作目标,鼓励大家争当先进,展现自我。我庭审判员刘勋同志业务功底深厚,是我院唯一经严格考核评定为审判长的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济,是庭内的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担当着大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任务。他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精于实践,他的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采用。我们还有全区十佳公务员,与疾病作斗争的年青的审判员刘东勇同志,平均审限仅为二十四天的窦洪武法官,和有着丰富调解经验,能够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吴庆强同志。

这就是我们,我们不约而同选择了自己热爱的法律事业,实践着自己的理想,我们团结向上、意气风发,我们愿战胜一切困难,只为成为共和国旗帜下银色的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