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2 18:20:09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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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因此在乌海市的发展建设当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对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从控规层面上来看,应当对用地规模、容积率、开口方向、配件项目、用地位置、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五篇】,供大家参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五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控规层面;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评估

前言

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因此在乌海市的发展建设当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对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从控规层面上来看,应当对用地规模、容积率、开口方向、配件项目、用地位置、退让距离等控制性内容进行规定。在这一过程中,为了确保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框架,确保乌海市控规目标的良好实现。

一、评估框架的构建

基于控规层面,在构建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评估框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评估因子可量化等基本原则。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对于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如果不构建一个面面俱到的评估框架,难以有效的顾及到所有层面。因此,应当突出其中的针对性和重点问题[1]。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政府服务职能和公共政策的反映尤为重要,因此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因子,因此,在空间、时间等方面,这些评估因子必须具备可量化性。同时,评估因子的选择应当符合乌海市的实际发展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在评估框架的实际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协调,有效的联系环境、层次、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评估框架中,可分为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有效性两个方面,综合性的对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进行评估。

二、内在合理性评估

(一)定位评估

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估当中,定位评估主要是评估用地位置的合理性。在公共服务设施选址的过程中,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会对其产生影响。例如经济学当中的区位理论、物质空间理论、生态学理论、地理学理论等学科因素。由于这些影响因素往往较为模糊,因此,在实际评估当中,应当着重选取一些重点因素进行评估。对于乌海市来说,道路交通条件、用地经济性、周边用地关联性、服务范围重合度等十分重要。因此在定位评估中,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

(二)定量评估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公平、公共等特征。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对象必须为城市大众,是公众能够依法享有的。为了体现良好的公平、公共原则,应当确保其服务半径满足人口分布特点,从而覆盖整个规划区域。对此,在定量评估当中,应当评估乌海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人口能够满足需求人口的实际要求[2]。对于服务半径过大或不足的公共服务设施,也要通过定量评估进行调整。在定量评估的过程中,主要将服务半径、用地规模、人口分布等作为主要的依据,并且在评估过程中与之相对应。

三、外在有效性评估

(一)专项规划衔接

基于乌海市总体规划,通过相关的专项规划,分别从环卫、商业、交通、工业等方面进行研究,能够更好的实现乌海市的总体规划目标。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当中,也具有相应的专项规划方案,例如市场、教育等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专项规划评估当中,一方面需要评估控规成果是否对专项规划进行了落实,另一方面也要评估其与周边廊道和用地的衔接。

(二)控规之间衔接

由于乌海市属于一个新兴城市,因而财政方面比较有限,编制单位的专业人员也不够完备。因此,在乌海市的控规编制单位中,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在不同的编制单位中,设计人员往往只在本领域之内进行规划,没有考虑到与其它领域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因而容易造成规划方案不合理的情况[3]。因此,对于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评估中,应当对用地布局、位置等方面的衔接进行评估。

(三)总体规划落实

在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体规划落实评估当中,需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约束性内容的落实情况。其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用地、空间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用地位置规划并不属于规定性内容,但是从控规层面来看,可以对其进行更改,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总体规划落实的评估当中应当基于充分的重视。结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乌海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其发展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在当前乌海市的发展与建设当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控规层面来看,应当建立相应的规划评估框架,结合乌海市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影响因素,从而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估,以促进乌海市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俞滨洋,耿毓修,王引,彭瑶玲,阳建强,林隽,耿虹,杨晓光,李王鸣,黄卫东.控规面对面[J].城市规划,2015,01:98-102.

[2]赵毅,郑俊,张建召.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县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法[J].规划师,2015,03:22-28.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编制;
实施管理;

Abstract: the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are the residents in the basic life demand protection, is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city of the important elements. In the current rapid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overall is lagging behind state. This paper guangxi"s main city health medical facilities, education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condition for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are analyzed, and the attempt to from the planning establishment,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China, put forward the idea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erfect.

Keywords: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城市经济运行、产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在提供消费时各消费者间互不影响,在消费过程中并不把其他人排除在外,其具有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非营利性特点,主要有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开发,包括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医疗卫生设施、基础教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本文主要通过对广西几个主要城市居住社区级医疗设施和教育设施的建设情况为例,对调研情况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设思路。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及问题

非营利性公共设施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密切相关,其建设的完善与否与关系到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公共利益对的保障。作者2010至2011年间多次对广西主要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并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后发现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配套建设滞后,用地难以保障;

对于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区而言,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较为容易实现,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下从城市规划编制到项目实施具有较高操作性,各类设施的配建水平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和个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完善程度。而对于大部分城市建成区而言情况相对困难,老城区内经多年开发已无闲置用地,用地权属复杂,改造成本高,而往往老城区人口密度大,各类原有设施配套不完善并且经多年使用现状运营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居民需求。因此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即迫切实施难度又较大。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职责。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不足、布局不合理、稳定性差等问题突出。2010年南宁市公立医院举办的53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租赁房屋用硬的为26个,占总数49.1%,用房总租赁面积17185平方米,年租金费用为507.74万元。

2010年南宁市社区卫生机构用房情况统计表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材料自制图

2009年底统计,广西31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足1400平米,65.09%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举办医院共用业务用房,48.6%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靠租房执业服务,30.19%的街道办事处没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已成为制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类似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于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行业,致使出现“就医难”、“入学难”等社会问题。

广西城市学校缺地现状表

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09/2010学年初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

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管理的非整合关系

规划编制模式的不足

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留存着计划经济烙印,强调理性的预测和全局的把握。总体规划编制强调对城市全方面各系统的全面指导使总体规划对于某一专项内容的针对性和动态适应性不足,造成实际指导作用不强。规划编制依据上位规划自上而下逐层分解,使得下一层次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难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主管部门专项发展规划、变动的社会需要来开展有针对性的规划。同时,目前指导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定规划编制周期较长,编制完成后针对已变化发展情况的动态编制维护不够,造成各职能部门所主管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赶不上规划的“末班车”,各职能部门难以将本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建设计划纳入城市规划。

实施管理的衔接不畅

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间缺乏强有力的关联协作体制,同级各职能部门从各部门业务和利益出发,难以形成有效地配合协同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设施的公益性与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矛盾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建成后由于其公益性质难以得到丰厚的回报。目前我国土地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力量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具有自发、盲目、滞后等特点。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使用价格的高涨的状况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临巨大挑战。

城市规划决策及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强的长官意志,规划决策往往具有随意性或是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忽视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在城市用地向周边区域大规模推进的同时也产生对城市内部空间使用权的控制,使得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被侵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休闲需求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 标准化

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乃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能。但在普遍有闲时代的今天,有一类公共服务,即公共休闲服务,往往被城市政府所忽视。公众日益增长的休闲需求与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矛盾正在不断凸显,标准化建设的滞后则是产生上述矛盾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现状

随着普遍有闲时代的来临,国民的休闲需求正在不断增长。国民休闲需求的满足有赖于各类休闲服务的供给,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就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所谓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指主要由城市政府提供以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为目的的一种公共服务,具体而言,就是由城市政府主导或组织的为满足公众休闲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营造公共休闲环境、构建公共休闲空间、完善公共休闲设施、开展各类休闲教育及直面公众的休闲服务等。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提出的新要求,为满足市民与游客日益增长的休闲需求,城市政府应在提供公共休闲服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即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明显不足,水平较低。

1、公共休闲环境有待优化

公共休闲环境营造是公共休闲服务的重要内容,且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包括硬环境的改善,也包括软环境的提升。总体而言,各城市在自然景观、水体景观、建筑景观及环境保护等硬环境建设方面投入较多,城市的整体环境形象有较大改善,但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如人文环境提升、交通环境完善、发展环境优化、休闲氛围营造等,还存在很多不足,而软环境对公众休闲活动开展与休闲生活品质提升同等重要。

2、公共休闲空间有待充实

公共休闲空间作为市民与游客休闲活动的发生地,是由多个休闲空间构成的一个空间系统,其构成状况体现了一个城市的休闲发展水平。各城市在传统公共休闲空间如公园、休闲商业街区等建设方面总体情况良好,但在中央休闲区、社区休闲空间等现代公共休闲空间建设方面则存在诸多欠缺,且发展不均衡,如北京、上海、青岛、西安等少数城市已形成了若干较成熟的中央休闲区,而多数城市在中央休闲区建设方面仍是空白。

3、公共休闲设施有待完善

公共休闲设施包括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公共体育场馆及户外运动场与健身、休憩、娱乐设施等,是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的物质载体,与公众的休闲生活息息相关。从各城市来看,少数发达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休闲设施数量较充足,且布局相对合理,但开放性不足、利用率较低的状况也很突出;
而多数城市中的公共休闲设施数量则明显不足,有的甚至是严重缺乏,难以有效地满足公众休闲生活需求。

4、各类休闲教育有待加强

休闲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提高对休闲价值的自我认知,引导人们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与生活,从而更好地利用闲暇时间来充实、发展和完善自我,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休闲教育在西方已有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就我国而言,虽然城市的整体教育水平高于农村地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中的休闲教育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公共休闲教育、休闲基础教育、休闲高等教育、休闲职业教育等方面均有待加强。

5、休闲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各类公共机构直接面向公众的休闲服务质量是关乎公众休闲生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衡量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的一个基本指标。在城市各类公共机构的休闲服务活动中,服务规范缺乏,服务机构及人员服务意识欠缺,服务水平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休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监督机制、评价体系建设及休闲服务便利化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主要原因

从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现状来看,目前城市中普遍存在着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问题,而主要原因并不是城市政府的财力问题: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中,政府比居民占据更明显的优势,支配着比居民更多的财富,对于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休闲服务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发展理念滞后,二是相关标准缺失。

1、发展理念滞后

由于中国社会历史上长期处于贫富差距悬殊状态,广大人民群众终日为生存而辛勤劳作,鲜有空闲时间休养生息、发展自我,因此在几千年的传统价值观念中,往往把休闲活动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联系在一起,对休闲的正面评价从未进入主流文化的视域。直到今天,虽然人们对休闲的认识在逐渐转变,但“游手好闲”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而且,不少人的休闲观念庸俗化,将休闲等同于购物、睡大觉、吃喝玩乐等,没有将休闲与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联系起来,认识不到健康向上的休闲活动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如何看待休闲和公众休闲生活的积极意义,是决定政府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否增加公共休闲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供给意愿,而不是财政能力。

2、相关标准缺失

相关标准缺失是造成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更重要的原因。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各类休闲教育开展及直面公众的休闲服务等各个方面,需要城市政府的科学统筹与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在多年的城市建设实践中,城市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形成了许多有益做法。就公共休闲服务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来进行引导和规范,因此即使部分城市政府已经意识到公共休闲服务的重要意义,但对其具体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甚清楚,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

因此,要改变当前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普遍不足的现状,首先需要城市政府转变发展理念,充分认识休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对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要,体现着社会平等和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是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来规范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

三、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过程,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1、制定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的制定是指受委托的标准制定部门或单位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系列活动。制定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过程的首要环节。

2、实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的实施是指标准管理、制定和使用的各方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活动中的过程,这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

3、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执行,并通过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四、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特点

所谓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运用标准化原则和方法,围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活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标准,以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完善城市休闲功能,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的活动。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标准化在城市公共休闲服务领域的延伸,作为服务标准化的新领域,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标准化的目的是满足公众休闲需求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通过标准化手段,提高城市政府的公共休闲服务意识,明确其在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各类休闲教育开展等公共休闲服务方面的具体要求,促进相关机构提升公共休闲服务水平,以满足公众休闲需求,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标准实施主体是城市政府部门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标准化。通常所谓的服务标准化,主要针对服务企业而言,企业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则主要针对城市政府而言,政府各相关部门或机构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在这里由标准实施监督者变成了标准实施者,标准实施活动要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标准实施成效取决于部门协作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涵盖公共休闲环境、空间、设施、教育及安全、卫生等诸多领域,涉及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众多政府部门或机构。因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一系统工程,贯彻执行标准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这是保证标准实施成效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成立由各部门参加的标准实施工作领导机构,以统一协调指挥标准化工作,明确各部门在标准实施活动中的任务和要求,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从而确保标准实施能收到良好效果。

五、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意义

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对于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强化城市休闲功能,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确立我国在这一标准化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提高我国标准化活动的国际影响力。

1、强化城市政府职能,实现城市休闲功能

休闲是现代城市的基本功能,公共休闲服务是新时期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城市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城市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换言之,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的完善有助于促进城市休闲功能的实现。目前城市政府的公共休闲服务职能还比较薄弱,公共休闲服务整体乏力,这不利于城市休闲功能的充分实现。通过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能够在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等各方面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从而强化城市政府职能,更好地实现城市休闲功能。

2、完善公共休闲服务,满足公众休闲需求

虽然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均收人水平较低、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也突出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众的休闲需求在不断增长,但休闲的商业化行为或商业性休闲活动还不能成为公众的普遍选择。这就需要城市政府在休闲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提供完善的公共休闲服务来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但在绝大多数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不足、公共休闲设施不够、公共休闲环境不优、休闲服务质量不好等现象普遍存在,公众的休闲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休闲服务意识,明确公共休闲服务的要素与要求,指导相关部门完善公共休闲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提高市民的福利水平。

3、转变城市发展理念,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要通过标准化建设倡导休闲创造价值、休闲创造快乐的理念,为市民乃至全社会提供一种健康积极、充满活力的生活方式,转变城市“重生产,轻生活”的畸形发展状态,提高城市的特色、品质和魅力。通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可以明确城市公共休闲环境的构成与营造要求,公共休闲设施的类型和质量要求,公共休闲空间的类型和规模要求,休闲服务的质量要求等,引导城市在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和谐发展。

4、开拓服务标准化新领域,提升标准化国际影响力

从国外休闲服务标准化现状来看,无论在国际和区域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休闲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对象都是商业性休闲服务,而公共休闲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活动尚没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不仅是开拓我国服务标准化的新领域,而且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创举,将使我国走在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国际前沿。进而通过相关标准的国际推广应用,使其转化为国际标准,将有助于确立我国在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领域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范文第4篇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
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范文第5篇

一、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价值意蕴

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是消除行政壁垒、实现各种资源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保证,也是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要素流动、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公共服务一体化与经济一体化相辅相成。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是促进城市群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只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才能有效吸引和引导资金、资源、劳动力的配置,促进城市群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城市群经济一体化是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实现包括资本、技术、信息、人力资源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高度集聚和跨区域流动,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这就必然要求区域内打破地方行政区划限制,通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要素的集聚和比较优势的发挥,为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资源共享、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保障

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就是要根据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目标,促进公共服务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健全公共服务配置机制,使得长江中游城市群内所有公民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够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逐步实现对接共享并最终达到同一标准,真正使长江中游城市群内基本公共服务做到资源共享、制度对接、流转顺畅、差距缩小、待遇互认。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公共服务消费,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最终改善其生活质量,是建设和谐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必然要求。

(三)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从区域公共治理的角度,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跨越了单个行政辖区管理实体的管辖范围,着重解决各种跨行政区域等区域公共服务问题。其实质就是对区域公共服务问题谋求共同解决之道,通过协商合作提供区域公共服务,获取区域公共服务的最佳效益。因此,加强区域合作,消除长江中游城市群不同主体在地方性法规政策、政府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差异,统一区域内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和制度,建立起公共服务供给的合作、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是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这将会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社会管理观念、体制和模式,有助于中部四省的公共管理体制创新。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一)四个子区域内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

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实力是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物质保障。目前,长江中游城市群四个子区域之间的整体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相差不大,但每个子区域内部却差异较大。虽然各城市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资都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而言,各个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也呈现明显差距。特别是各个子区域内部的小城市,由于地区总体发展落后,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仍处于较低水平。例如,2013年武汉城市圈中心城市——武汉市的公共财政用于民生领域的支出达703.40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支出63.70%,而鄂州市的该支出仅为14.48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支出仅为20.44%。

(二)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支出标准及内容不统一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的公平、高效供给。目前,长江中游城市群四个子区域之间尚未建立起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供给的协作管理机制,在体制机制设计上未充分考虑基本公共服务要素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和有效对接,各市政府难以协调决策、统一行动。此外,受多种因素影响,各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仅支出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所涵盖的内容也各具特色。如小城市的民生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加强义务教育等,而对于诸如武汉、长沙此类大城市来说,其民生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高等教育、交通通讯网络、文化娱乐设施等。

(三)基础设施一体化程度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区域习惯于利用自身优势在本行政区内配置资源,形成相对独立发展的路径和格局,在短期内未能完全扭转。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虽然总体水平逐步提高,布局渐趋合理,网络日益完善,但由于跨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涉及到成本和收益问题,基础设施大多被分割在各行政区划内,共建共享有相当大的难度,至今尚未形成一个面向整个城市群的一体化基础设施网络。例如,在城市群内部,部分交通设施不对接、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受到很大制约;一些公路设施等级水平较低,相邻行政区的边界处尚存在不少断头路和瓶颈路。

(四)行政壁垒构成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最大障碍

长江中游城市群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各级行政区划层次较多,行政隶属关系复杂,地区之间协调难度加大。且长期以来,各个行政区各自为政,存在明显的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也妨碍了社会管理政策的整合,制约了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进程。同时,武汉城市圈、长株潭“3+5”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江淮城市群分别处于自己的一体化基础阶段,这必然使得四个子区域内部合作远远大于区域之间的合作;而且,四个子区域之间相互竞争激烈,争资源、争人才、争政策,合作意识与机制尚未形成,导致社会管理体 制改革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

三、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纲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保障

与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制定《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明确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保障支撑与配套措施,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原则、负责部门、实现途径、绩效考核机制及配套措施等,增强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作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指南。

(二)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地政府财力均衡

加快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升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地区公共服务财政供给能力。从纵向来看,应合理划分不同行政级别政府之间的事权,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对等的原则来实行财政转移;从横向来看,对于不同地区财政能力的差额,要按照财力均等的原则来确定对财力较紧地区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通过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各市的财政力量均衡发展,从而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三)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

加快长江中游城市群公共财政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一是整合交通网络。加快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综合交通运输示范区,从发挥区域整体优势出发,大力推进航空、高速公路、铁路、水运整体联动的大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二是实现就业信息共享。必须建设覆盖各城市的就业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区域间要素流动壁垒,才能实现就业信息及时、充分的传播,促进人才要素自由流动。三是提高欠发达地区教育和医疗卫生配置水平。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投入,配置更多更高水平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奠定硬件基础

要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基础设施必先行。各级政府应相互配合,构建互联互通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优化路网布局,加大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新型综合运输体系。四省会城市应积极争取国家以武广、合武、京九、沪昆、昌吉赣等客运专线为主体,尽快建设武汉—九江、九江—合肥、长沙—合肥等城际铁路快速通道,构建“两小时经济圈”;联合打通四省市之间的“断头路”,建成更加通畅便捷的高速公路网络;加大对长江航道“畅中游”的投入力度,整治长江干线和主要支流航道;推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整合武汉新港、岳阳港、九江港等港口资源,构建长江中游港口一体化体系;以天河机场、黄花机场、昌北机场、新桥机场为主体,整合周边机场资源,构建功能完善、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长江中游地区民用机场体系;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为突破口,整合信息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的信息网络;加强科技领域合作,共享科技信息、专家智库等科技资源,鼓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创业资本等科技要素在四省区的自由、有序流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的“智慧城市群”。

(五)实施“整体性治理”模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协调机制

“整体性治理”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为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实行的跨部门协作,以及为解决某些特殊问题而组成的联合机构。一是设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对跨行政区域的事务进行管理,协调本地区与中央、省的关系,调解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市内部关系,监督地方政府间协议执行等。二是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沟通协调机制与合作对话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三是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政府间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平衡政府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监督机制,努力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公共服务、家庭结构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及公共政策选择”(13YJC79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