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措施【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16:35:08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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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措施【五篇】

公司合同管理措施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反收购措施,股份全流通,目标公司,管理层,毒丸计划,股份回购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至今,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规模逐渐扩大,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开始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正如力的作用是相互的,一系列的收购也使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频频发生。如哈啤公司对SAB公司的反收购案、新浪公司对盛大网络的反收购案、娃哈哈对达能集团反收购案等等。他们当中有反收购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不管结果怎样,他们在反收购过程当中都是很小心翼翼,紧张兮兮的。[1]即使这样的情况下做出来的决策,有时候依然会被确认为违法。



究其根源,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我国反收购的相关立法中,关于目标公司可以直接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的规定十分匮乏。即使对相关的一些常用的反收购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也没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要件、什么情况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等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法制环境,经济形态的不同,西方国家的一些反收购措施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不一定能直接被引入。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西方国家常用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进行合法性论证以期可以方便我们的实践操作。



二、概念介绍



(一)收购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各国在内涵与外延上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甚至没有对此作明确的定义。我国2006年修订后的《收购管理办法》也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加以明确界定,[2]有学者认为,“公司收购(Acquisition或Takeover)是指通过购买资产、股份或股票等方式取得另一家公司经营权或者控制权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获得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也有学者概括认为,“公司收购是投资者以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而取得他公司的股份或财产的行为。[4]”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这只能通过获取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来实现。因此可以说。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股份买卖,即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东通过买卖目标公司的股份,而使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移转的一种股份买卖行为。若根据收购的性质划分,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敌(恶)意收购(一般译为hostile takeover)和善意收购(一般译为friendly acquisition);
所谓善意收购是指收购者首先征得了目标公司的同意,使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劝导公司股东向收购者出售股票的的公司收购;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二)反收购与反收购措施



公司反收购是指在敌意收购发起以后目标公司为了保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针对敌意收购而为的防御或者抵抗行为。



顾名思义,反收购措施则是指上市公司在反收购过程中所选择运用的多种多样的措施,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



1、事前的防御措施:如驱鲨剂条款、毒丸计划、降落伞计划、股份回购和绿色邮件等。[5]



2、事后的反抗措施:如白衣骑士、焦土策略和帕克曼式防御等。[6]



需要强调的是,反收购措施多种多样,而且在实践中会有不断的更新和变异,但本文就目前经常存在的反收购措施加以讨论。



三、各种反收购措施在我国采用的合法性论证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驱鲨剂条款



驱鲨剂条款主要表现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具体采用交叉董事会、更换董事需要说明理由、公司的特定决议须经超级多数同意等条款来实现反收购目的。



对于该措施有学者认为是限制了即将成为股东的收购方的股东权利,这违反了公司法精神或者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但是我们知道修改公司章程应该说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作为公司股东之间订立的契约,可以视为意思自治的产物,可以说,公司章程的本质属性应当是私法性。[7]”所以即使是在公司之外的人看来是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也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只是,公司章程的修改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必须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而该措施也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因此笔者认为此种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进行反收购措施应该在中国是合法可行的。



(二)毒丸(poison pill)计划



毒丸计划是预先在公司章程里面制定一系列可以提高收购方公司收购成本从而使收购方失去兴趣的规定,当公司遇到收购袭击,毒丸计划就启动。毒丸有着多种表现形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优先股毒丸计划(preferred stock plans)、负债毒丸计划和人员毒丸计划。



根据毒丸计划这一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在被收购方收购时,可以向收购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低价发行新股,以稀释收购方的股权。但是因为收购方也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毒丸计划虽然没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原股东的利益,但是损害了另一部分股东(收购方)的利益,由此有学者认为,这种反收购措施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规定。[8]



但笔者认为,也许毒丸计划确实损害了收购方也就是现在也算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的的利益(事实还不一定呢,因为毒丸计划不是一定会成功),但是这并不是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股东的权利有共益权和自益权之分,这里正是原有股东共益权的行使,而且毒丸计划几乎是与收购者成为公司股东这件事情同时启动和发生的,要求毒丸计划同时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也未免有些苛刻。而且也有学者认为:“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本身是一个矛盾共同体,其产生的消极因素需要我们在引进或进行制度设计时予以高度重视,但是这并不妨碍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成为我国公司制度又一新的组成部分。按照法经济学所提倡的‘比例’原则,是否应该将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予以引进,关键在于引进毒丸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的比例。”由此,当毒丸计划利大于弊的时候,可以加以使用。对此笔者也持肯定态度,任何没有违反法的价值,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措施都应该被引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毒丸计划在中国具有合法性可以引入中国。只是我们没有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困难。



(三)降落伞计划



降落伞计划主要是指在目标公司被收购以前,目标公司与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签订所谓的不同级别的降落伞协议,通过此协议来保证当有公司控制权变更、经营管理层被解雇等情况发生时,公司将向他们支付大量的赔偿金,使他们获得了较强的利益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从反收购的效果角度来说,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或者增加目标公司的现金支出从而阻碍收购行为。降落伞计划包括金降落伞、银降落伞和锡降落伞三种具体形式。因董事及高管人员或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最终收益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种措施本身就是为了保障董事。高管自身的利益提出的,与我国的《收购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认为不宜采用。[9]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因为首先为什么董事,高官的利益就不值得保护?其次,这种措施不仅有可能会起到反收购的作用,也在同时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在合同有可能被终止时保持中立的态度,不会在为了一己私利作出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决定。可以说间接地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不得不说由于我们的中国特色,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国有公司改革而来,而且对管理层被解雇后的安排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话,如果收购公司有足够的能力给出目标公司高管和董事大于他在目标公司的利益的,管理层就很可能和收购公司恶意串通促成收购,反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收购公司有这样的能力,那不管怎样的反收购措施对他都会显得吃力了。



(四)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事后反收购策略。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策略的第一步要求常常是请求法院禁止收购行为的继续进行,从而防止收购行为的扩大。目标公司对收购行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一般主要有三条表现:第一,基于收购行为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行为的考虑,因为部分收购方的收购行为可能使一方获得市场中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垄断或接近垄断的状态,从而违反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二,基于收购信息披露的不够充分,如果目标公司能够认定收购方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广大公众,特别是目标公司股东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其收购信息等,可以依此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收购过程中如果收购方有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刑事犯罪行为,目标公司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达到反收购的目的。由此分析,运用提起诉讼的反收购方式,一方面,可以起到延缓收购方的收购行为时间,起到拖延作用;
另一方面,也容易使目标公司相关利益主体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法律救济得以实现。



笔者认为该项措施几乎不需要论证,诉讼乃权利救济的一种手段,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在符合诉讼要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起诉讼的。而且以上三种诉讼的理由分别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中都是可以找到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不应该仅仅为了拖延收购方的收购行为而滥诉。



(五).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在目标公司受到敌意收购的威胁时,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来增加收购方达到收购足额股份的难度的一种反收购措施。在反收购的实战中,股份回购一般是作为一种辅助的防御措施来使用的。

对于该反收购措施,从具体法律规制来看。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对股份回购的限制,《公司法》也有限制性的原则规定,即股份回购可以使用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并没有包括可以用来反收购,但是我们可以以这四种名义来进行回购,只要是回购就会起到反收购的目的。



绿色邮件,通过股票的溢价向收购方买回股票,使收购方获得了一定收益,而此部分收益恰恰就是目标公司股东的损失,实质上是牺牲了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受益者却是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世界各国一般对这种违反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严格加以限制使用。



另外,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定限制管理较为严格,还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导致其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这一反收购措施真正意义上能被目标公司使用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可以说这种反收购措施不违法,但是要有严格限制的运用。



(六)白衣骑士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s),是指当目标公司遭遇一方突如其来的敌意收购时,主动寻找一个友好的第三方买主,即所谓的“白衣骑士”以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自己的股份,由此来对付敌意收购,这样即形成一个第三方买主与敌意收购方共同竞价收购目标公司的局面。[14]在此种情形下,敌意收购者或者需要提高收购价格,或者直接放弃收购。一般来说,假如敌意收购方的出价不高,则目标公司被“白衣骑士”拯救的机会就大。最好的结果是使白衣骑士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的一部分但是不能达到控制的程度,这样的收购方则被称为“白衣护卫”(white acquirer)。但是假如敌意收购方提出的出价很高,那么“白衣骑士”的成本也会很高,这样的买主不一定好找,目标公司反收购成功的机会就小。



白衣骑士也是西方国家最常用的一种反收购措施,在我国是否可以使用应该分情况加以分析。因为我国反收购的相关立法中并未对白衣骑士进行明确禁止,故可以视为该措施能被默许适用,但要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条件的规定。不过如果运用白衣骑士导致损害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那么在我国则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因此在国内,以合理的方式运用白衣骑士的反收购措施应该是合法且被允许的。



(七)焦土策略——自残



焦土(scorched earth)策略作为一种反收购措施,可以说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收购防御手段。焦土策略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目标公司将收购方意欲收购的最有价值、最具吸引力的目标公司的最重要的营业和资产(如知识产权或某项业务或某个具有品牌价值的子公司等),即通常被誉为“皇冠明珠”(crown jewels)予以出售。这些“皇冠明珠”非常容易诱发其他企业的收购企图。但是当目标公司将“皇冠明珠”出售时,无疑极大地降低了敌意收购者的并购兴趣和意向。



第二,目标公司通过加大自身债务,降低资产质量或者加大自身经营风险等等,比如说举债回购公司股份,这使收购方出于担心风险的考虑,而不得不放弃并购,从而达到阻止收购的目的,当然这也会给目标公司日后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带来一定的风险。



关于“焦土战术”,2006年《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在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被收购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这在事实上已经否定了目标公司董事会不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采取“焦土战术”、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从根本上说,“焦土战术”这两对抗性的反收购措施是通过降低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进而迫使收购方放弃收购目的。虽然潜在的收购方被驱走了,威胁不再存在,但是目标公司本身也因此而损失惨重,这样一种两败俱伤的反收购措施是对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的精神,因而笔者认为是不得在中国市场上得以使用。



(八)帕克曼式防御——以攻为守



帕克曼(pac-man)一词来源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一度流行的电子游戏。帕克曼战略是一种以退为进、反守为攻的反收购战术。帕克曼防御又可以被称为“小精灵”,这个流行电子游戏中的人物在自己被吃之前都会拼尽全力去吃别人,在证券法上以此来形容反收购行为。显然这种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先下手为强以主动收购对方的办法来应对自己面临的收购。帕克曼式防御作为一种反收购措施,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收购袭击时,变被动为主动,以攻为守,采取的主要对策反过来针对收购方提出收购其股份,或者以出让目标公司的部分利益来寻找与目标公司关系密切的公司出面,共同收购原收购方的股份,以达到最终任何一方都无法控制对方的结果。故帕克曼式防御又可以称为“收购收购者”。[10]



帕克曼式防御这种反收购措施的特点是积极主动,以攻为守,达到致使收购方处于被动的局面。其实本质上,他还是一次收购,既然是收购,那么根据我国有关收购的法律行使,应该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是从反收购的效果来看,这种反收购措施能使目标公司掌握一定的主动权,一方面,如果条件成熟可能收购原收购方,另一方面,可能使收购方迫于自保而放弃原先的收购意图。由于帕克曼式防御适用的前提是目标公司与收购方的实力对比相当、并不是非常悬殊,所以必须考虑到该反收购措施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即目标公司是否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或较强融资能力。而且这种方式具有极端性,风险性比较高,虽然该措施有一定的威胁性但很容易造成双方两败俱伤的结果,很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极其严重的不利后果,所以帕克曼式防御措施不会违法但一般被使用得较少。



四、 结语



以上是对国外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用性的介绍和论证,总之,笔者认为我国是应该引进那些合法的措施的。但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一些小的公司如果国外大品牌收购也许更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这样的引进反收购措施并完善反收购法律也许会很大程度上鼓励小公司进行反收购从而起到副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这关系到反收购的决策权问题,可是同样我国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的精神来看,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都在股东会,因此,反收购决策权应该也在股东会。可是我们的股东势必由于时间精力不够和不专业的等方面的原因对此不一定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不管决策权在谁,执行权都在管理层,而对管理层的监管,我们相关的法律也只是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勤勉诚信义务,该义务是从主观标准衡量还是客观标准衡量也没有明确,而且在证券法里对于违反义务的责任,则是警告,谈话之类的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单单引进反收购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在引进的同时要明确反收购的决策权和完善管理层的监管制度才有可能保证反收购措施不被滥用,从而减少副作用。



另外,也许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完善程度有限,在反收购中政府干预的力量依然比较大,这直接导致我国有些反收购不走法律程序而是通过哭诉或者员工集体上访来进行,[11]而且,此方法有运用成功的,可见我们在这方面因立法不足而导致法律的次要,百姓对政府的依赖。



因此笔者认为在股份全流通的今天,不仅仅是反收购措施引进,单独完善的反收购立法也是必需的。

参考文献

[1]参见汤欣、徐志展:《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检验》,《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第89-104页。

[2]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0页。

[3]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67页。

[4]陈忠谦:《上市公司收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页。

[5]颜健、陈银华:《恶意反收购研究》,《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2期,第115页。

[6]黄伟峰:《企业并购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第1版,第106页。

[7] 任淮秀:《兼并与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8]赵金龙、李岩:《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利弊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11期,第34页。

[9]杨东:《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yadian.cc/paper/65229/,2010年11月1日访问。

公司合同管理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导向 内部控制

针对多业态跨区域经营特点,为加强企业风险管控,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管控模式。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增强了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提升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控体系是提升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的客观需要

(一)防控风险已经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目标

世界经济进入全球化时代,企业经营业务多元,地域分散,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发展。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扩张,交易金额增大,交易频率加快,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传统的企业管理制度局限性日益凸显。分析国内外企业倒闭或衰败的例证,总结本公司多年经营中的经验和教训,无不与企业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目标和焦点。建设和完善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已成为企业防控风险重要措施。

(二)防控企业风险要靠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做保障

公司风险管控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凭经验管理(公司初创时期),对有风险的业务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去管理,经营决策靠有经验的领导把关,被称为经验管控阶段。二是靠单项制度控制,针对高风险业务制定专门的控制措施,做到一事一制度,方法虽然简单,但由此步入了制度控制阶段。经过一段时间摸索,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企业管理和防控风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规章制度多为单项规定,程序性规定很少,标准制度没有流程保证,且各专业部门颁布的管理制度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缺乏系统性、全局性,已不能适应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三是进入了体系控制阶段,为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工作,公司结合不同风险特征,对现有的制度、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完善,对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构,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严谨性和规范性。将原有的内控制度提升以风险为导向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了风险管理多维度的体系控制。

(三)防控风险是提升公司综合管理能力有力手段

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实施,不仅提升风险管控能力,而且提升了公司的综合管控能力,该体系明确了控制活动的对象,规范了交易活动源头控制的业务流程,强化了控制主体责任,使公司各种经济活动实现了全面受控。通过系统严谨闭环管控措施的落实,很好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结合起来,逐步改善企业的内控管理,使公司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二、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及做法

公司借鉴国内外内部控制实践经验,以COSO框架及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以公司战略为核心,以风险为导向,以责任为主线,以业务流程管控为方法,以监督与评价为手段,注重管理改进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从确定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辨识评估风险、梳理管控流程、制定控制措施、开展内控监督与评价和持续改进等五个方面,推动、构建和完善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一)确定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目标

目标设定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前提条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环节。首先是在设定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把握对重大风险的判断。其次是要根据内部控制目标设定,确定内部控制实施方案,并随着目标改变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三是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的存在而确定,随着目标的改变而改变,只有先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才能对识别出的风险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公司围绕经营及管理风险,确立以资产的存在、完整、归属、计价正确和收益等属性的落实为风险控制的现实目标,以实现“体系可靠、风险可控、运行可持续”为体系规划目标。总目标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司现有资源为基础,以财务报告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为切入点,以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企业现有管理制度、职责分工、权限分配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设计科学、简洁适用、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科学治企。

(二)建立风险数据库

通过收集风险事件,确定公司层面风险分类和风险名称,形成公司层面风险事件库和风险数据库。针对风险事件关联性,主要收集了连续三年公司内部风险事件案例、行业内相关历史事件和未来风险预测,包括公司相关材料记载的相关事件、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各业务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隐患等。通过分析筛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事件共77条,形成公司层面的《风险事件库》。

在收集风险信息过程中。按照内外部、业务板块、部门单位等条件将各类风险因素进行分类汇总,厘清各个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方便从整体上把握风险和机会,有助于各职能部门更好地认识和关注与其直接相关的风险。经过比对分析,确定公司各项业务、重要经营活动及重要业务流程中的风险,并予以客观准确地表述。通过与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反复沟通,识别出可能影响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风险因素,进行整理分析并编制《风险汇总表》,最终确定了公司层面风险分类和风险名称,共4大类24个风险,形成公司层面的《风险数据库》。

(三)识别与评估风险

风险是指可以识别的不确定性事项,它能对企业经济利益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其来源及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对影响公司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识别,对其进行科学评估、量化,指导对不确定性因素的把控。

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其结果直接影响着整个风险管理流程的节点设置,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运用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法,结合内外部风险事件信息,对本部门及本单位业务涉及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归类,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及本单位公司层面、业务活动层面、信息层面的风险。根据各部门及各单位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汇总,确定公司存在的各类风险。

风险评估。在编制公司层面风险事件库和风险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获得的历史数据和行业资料等信息,查找风险发生的内外部原因,组织开展公司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评分分析,对公司层面24个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分,并计算个体评分的风险值。按照风险评分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经历等,对参与风险评分人员划分类别,设置相应权重,并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风险等级分值,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4个风险的加权平均风险值并排序,依据公司风险等级标准,确定公司层面重要风险12个。

(四)梳理管控流程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遵循内部控制体系固定的框架及文本模板,编制组织结构图,描述部门及岗位职责,建立起业务管理流程。公司针对确定的各类风险,按照规范及重要性原则,以实现业务不交叉、管理不重叠和责任不遗漏为前提,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场反应速度,防控风险的目的。业务流程管理遵循风险导向、业务驱动、规范描述和强化执行的原则,突出流程与业务与管理的深度融合,将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脉络清晰的流程架构。公司共梳理一级流程22个,二级流程165个,三级流程553个。设置318个风险点。建立了一套清晰顺畅、完整严密的业务及管理流程体系。

(五)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控制措施是内控体系的关键环节,一是要针对重要业务流程,分析控制重点,按照公司各项规章规章制度,制定控制措施。二是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查找现有控制措施中的缺项和遗漏,设计改进措施方案。三是落实相关部门和责任岗位,固化到内部控制的各环节中。四是根据控制措施的描述,补充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以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各项控制措施。五是对公司层面的控制主体、信息系统和内部监督等总体控制进行系统衔接,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措施体系。

制定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策略。各责任部门根据风险的定义、影响因素及风险表现,结合本业务的风险偏好,确定应对风险的具体策略。根据业务流程确定风险领域和风险源,依据风险源来找寻关键风险成因,并确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指标数值或区间,从控制风险的目的、组织、方式和监督等方面制定风险管理策略70条,关键控制点240个,制定控制措施368条。

基于风险导向的内控体系是以风险识别、评估为基础,进而分析、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行为,亦是以流程为载体,管理界面、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和控制措施清晰,满足风险控制要求及涵盖经营管理全部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实施对风险有效管控的制度保证。

三、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管理

内部控制体系重在建设、关键是执行。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具体工作。公司对颁布《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监督、测试、评价及改进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提出了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的要求,制定了打造内部控制支持系统的具体措施,确定了内部控制体系推行的阶段性目标。

(一)颁布并全面实施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按照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公司把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作为内控管理的关键环节来抓。落实过程中,一是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内部控制体系实施令,确保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的权威性和各单位、各业务层面及各管理岗位的全面执行。二是充分考虑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现状,采取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优先解决风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对重要单位、重要业务、重要流程和重要风险点的管控,实现将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的目标,力求取得控制实效。三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内部控制基本手册推广执行基础上,结合海外后勤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殊管理需要,分别编制公司海外后勤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内部控制分册,在相关业务领域实施。四是统筹公司总部、各单位和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执行的管理,疏通内部职能部门之间、上下游业务之间及横向同级单位之间的流程管理接口,形成较为畅通的运行管道,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管控触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编制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实施风险动态评估

公司为推动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使风险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和常态化方向发展。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包括所属单位在内的风险管理报告编制工作,完善企业重大风险管理报告机制。一是强调全面反映本单位存在所有风险,明确面临重大风险,剖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反映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量化指标,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二是报告内容要突出风险管理的动态、量化和信息化控制目标。三是对公司重大风险,要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完善风险应对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合理配置管控资源,确保重大风险管理责任到位。

公司每年编制并风险管理报告,拓展对企业风险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并以风险管理报告为抓手,对重大风险统筹管控,确定管控目标,明晰管控措施,制定管控责任,实现对公司风险评估的持续推进和对风险的动态监控。

(三)开展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控测试及评价

按照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公司依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管理办法》每年一次对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及评价,并出具对风险管控体系设计科学性与运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测试主要围绕公司层面,包括职业道德、高管基调、权利及责任分配、举报与违规处理、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业务活动层面,包括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物资管理、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层面,包括控制环境、信息安全、变更管理、项目管理、日常运维和最终用户操作等六个部分进行测试。并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对重要业务流程进行跟单和关键控制测试,同时对电子表格的内容、密码保护、保存地点、变更和备份等进行符合测试。

通过持续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测试、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综合检查,全方位督促内部控制体系的落实,切实提高了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效果。几年来,公司层面风险由4大类24个风险,下降为3大类12个风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总体评价一直保持在“良好”以上水平。

(四)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针对公司经营业务变化调整和企业管理提升,不可避免存在已实施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与企业发展及管理强化不相适应的矛盾。因此,要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合法性控制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增强内部控制体系条法约束。二是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部门职责、流程和人员等发生调整时,及时对涉及的相关业务流程重新进行梳理、评估及修订,并适当增加关键控制措施。三是针对内部控制体系评价中发现的管控缺陷和提出的管理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方案,对管控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优化控制措施,形成内部控制提升管理、管理推动内部控制的互动机制。四是在总结海外后勤基地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分册运行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对包括酒店物业等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分册的编制和推广力度,增加内部控制手册专业分册的覆盖面,提高特殊专业领域关键控制措施的针对性,增强控制效果,推进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向专业化管理方向发展。

公司通过以风险为导向的内控体系建设实践,企业员工风险意思普遍增强,风险管控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企业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内部控制管理能力大幅提高,公司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管理为企业效益提升和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公司合同管理措施范文第3篇

1 “营改增”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证券公司收益的影响

“营改增”的施行对于证券公司的显著影响体现在收益方面。而从具体收益来看,有三个表现:第一是,营业收入。在营业税制度下,价税是不需要分离的,但是在“营改增”施行之后,价税产生了分离,按照现在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发现,进行“营改增”之后,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会发生下降。第二是,成本费用。在施行“营改增”之后,证券公司的成本支出明显的提升,这种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个方面:其一是,证券公司的成本费用包括了业务以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的业务成本等。因为这些项目无法全面的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一些小规模的供应商更是无法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以员工的成本等无法进行扣除,由此导致了基本支出费用的增加。其二是,证券公司纳税人力成本的增加。“营改增”的实行需要进行计税管理的改变,所以企业需要组织员工进行相应规范和操作的学习,这使得企业的培训成本有了提升。第三是,利润。在施行“营改增”之后,证券公司的利润变化出现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相应措施的采取,公司的利润会上升,而如果度“营改增”的内容了解不投,导致报税细节的问题出现,那么公司的利润会发生下降。

1.2 “营改增”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营改增”的推行对于证券公司的影响还体现在公司业务方面。就具体分析来看,此种影响与三个方面有关:第一是产品的筹划。在“营改增”推行之后,新推出的产品要想在“营改增”制度之下进行获利,就需要对产品的税收做好筹划,换言之就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在进行产品筹划的时候要增加更多的税收筹划内容。第二是合同管理。在过去的证券公司合同管理中不存在增值税的内容,但是在“营改增”推行之后,在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要进行具体的增值税相关内容的增加,这就使得合同管理的复杂性有了提升。第三是多样性产品收入的确定。金融产品的多样性会导致收入性质划分的不确定,而不同性质的收入,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又具有不同,所以“营改增”的推行使得多样性产品的收入确定变得更加的麻烦。

1.3 “营改增”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证券公司的又一影响体现在公司财务方面。从具体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确定预算需要对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成本、收入和费用以及资本开支进行详细的分析,这样可以有效的将增值税对预算指标的影响考虑进去。简言之,在实现“营改增”之后,财务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哟了大幅度的提升。第二是在进行具体管理的时候,对于财务项目要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因为在“营改增”之后,项目能否进行抵扣成为了财务管理的重要分类标准,所以在这个分类标准上进行各项的单立,从而避免混合项的出现,这样,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才会大大的提升。综合而言,“营改增”推行之后,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会发生更加显著的变化,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更加的严格。

1.4 “营改增”对公司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行对于?C券公司的虽无管理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在推行“营改增”之后,真股权公司的税制以及申报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这种复杂性的提升,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问题出现频率会显著的增加。第二是外部监管更加的严厉。在事项“营改增”之后,证券企业自身的纳税不仅要受到监督,其纳税行为还会受到上下游企业的波及,所以整体税务稽查的严格性更加的强烈。第三是发票管理的严格性有了显著的增加。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发票管理有原来的地税局转变为国税局,而国税局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了解比较少,所以在企业税务处理方面的质疑较多,这就会导致发票管理更加的严格。

2 面对“营改增”,证券公司的具体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于枕骨铅企业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而要想在未来市场上进行更好的发展,证券公司必须要积极的采取应对措施,这样才能够将不利的影响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从而保证自身的发展。以下就是证券公司应对“营改增”的三个主要策略。

2.1 提升管理,加强税务筹划意识

在证券公司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中,提升管理,加强税务意识是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此措施的实施来看,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进行税务管理团队的建设,从而使得税务管理团队更加符合多层次的要求。简言之,通过税务管理团队的科学构建,可以保证税务战略规划和企业的战略规划具有一致性。第二是,加强税务规划的设计。通过强化设计,使得公司的涉税事项和税务法规政策具有一致性,这样,税务实效会明显的提升。第三是,进行税务的规划实施。在具体税务措施中,通过科学的规划完成税务工作,使得税务工作的标准性和专业性得到提升,这样,税务实效显著的增加。简言之,通过税务筹划意识的提升来进行管理的提高可以有效的解决“营改增”对证券企业的影响。

2.2 加强人员培训,防范财务风险

在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中,另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进行人员培训的加强和财务防范风险的增加。“营改增”的实行对于证券企业发展来讲存在着一定的好处,但是同时也带来的财务风险。所以为了进行财务风险的规避,一方面是证券企业要积极的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增强其风险意识,另外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强化。通过这两方面工作的进行,将证券公司员工的财务规划意识培养出来,而在具备了财务规划意识的时候,工作人员对于风险的防范会有显著的进步。由此就可以实现对财务风险的规避,进而降低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率。

2.3 加强发票的管理,提升税务风险的规避水平

在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中,最后一项有效的措施是进行发票的管理强化,从而提升税务风险的规避能力。就此项措施的实施来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是加强发票的管理。证券公司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实现工作机制的完善,各部门协同工作,从而共同做好对发票的管理,这样,发票管理工作的效果会得到强化。第二是根据业务流程进行税务风险的控制指引,这样就可以将税务事项的流程进行规范,进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第三是根据税务工作的内容进行风险梳理,然后进行重点的风险管控。

公司合同管理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
管理;
对标;
措施

同业对标工作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巩固一流建设成果,促进创先争优的一项深入而持久的企业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同业对标管理办法和过程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同业对标管理机制,创新对标工作的方式、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县供电企业实绩指标和管理水平的同步提升,从而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一、健全常态管理机制,明确对标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实现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程序。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同业对标工作,应成立同业对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同业对标工作的日常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每项对标指标、每项业务工作的责任部门和配合单位。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以及各职能部室的职责、权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同业对标日常工作程序进行明确规范。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掌握上级要求。每年至少应组织两次创一流同业对标知识专项培训,组织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指标体系和文件、标准、制度等,了解和掌握上级最新要求,保证各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三是建立创一流同业对标例会制度,及时协调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例会,调度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计划进展、重点对标项目实施、指标提升目标完成和保证措施落实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同业对标信息后,及时加开会议进行公布、传达,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研读和分析。四是制订方案、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应制订并实施“同业对标改进提升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通过深化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总目标,确定年度提升目标和工作计划,分别制订单项指标及专业评价、综合评价的对标提升目标及保证措施,保证同业对标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贯彻四大工作原则,创新对标方式方法

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同业对标工作管理办法》,针对《管理办法》所提出的“全面开展同业对标”、“动态比较”、“指标与管理兼备”和“创特色、讲方法、计成本、重实效”等四项同业对标原则,深入理解和把握其科学内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诠释和发挥。在同业对标工作的具体实践中,突出“指标与管理兼备”原则,拓展和创新了同业对标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力求全面对标,坚持动态比较

开展同业对标工作,旨在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实现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效益和一流的服务。因此,必须坚持“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对标”的对标工作思路,不局限于几个部门、几个专业、几项指标的单一对标比较,而是将对标的理念贯彻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中,做到每项业务都有对标目标,每个岗位都有对标责任。把同业对标作为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任务,确立对标工作的长期目标和长远规划。以持续取得发展进步为目的,不断修正对标目标,根据上级的同业对标信息,及时更新各项指标和各项业务的标杆单位,进行动态比较,促进公司始终处于赶超先进、永不停顿的状态。将长期发展目标、远期发展规划细化分解为可量化、易操作的阶段性目标,筑牢基础,循序渐进,以达到持续改进的效果,最终实现企业的又好又快、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标与管理兼备,过程与结果并重

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指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通过指标对标,分析差距、查找不足、确定目标,从而持续提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先进性,是同业对标工作的首要任务。但指标是管理的结果,指标的先进与否取决于管理水平的高低。公司采取“以指标对标明确差距,以管理对标缩短差距”的对标策略,使指标与管理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在指标对标方面,一是加强指标数据的统计、审核,保证数据质量。各项指标数据的统计、审核工作分三个层次进行:先由各职能部室进行单项指标统计、审核,再由专业小组进行专业审核,最后由公司组织全面审核。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对标数据真实可靠,为后续工作有效实施打下良好基础。二是认真研读对标信息,了解自身水平。通过对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的对标信息进行查阅、研读,全面掌握指标水平、专业水平和综合水平的排序情况,分析差距,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三是落实保证措施,促进指标提升。由各专业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针对各个专业、各项指标提出提升目标,制订保证措施并进行细化分解,并逐条逐项进行落实,确保先进指标得到巩固,落后指标得到合理提升。

在管理对标方面,除通过实施重点对标项目,现场交流学习等方式外,创造性地通过最佳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引进吸收实现低成本、宽领域、快节奏、高效率的管理对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建立了县供电企业同业对标最佳实践库,开展最佳实践评估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给各个县供电企业之间开展管理对标活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运用最佳实践库开展管理对标,采取“引进来”和“拿出去”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计划地引进吸收入库最佳实践经验。密切关注省公司最佳实践每年一度的更新情况,结合实际,根据必要性、迫切性决定引进吸收的专业范围、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制订学习计划,细化学习内容,从“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方法措施”和“绩效评价”对入库最佳实践进行系统地学习借鉴,与本公司相同专业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方法相对比,有选择、有重点地引进、消化、吸收。二是总结提炼具有自身特色的最佳实践经验。形成最佳实践的前提和基础是在专业管理工作中,具备流畅、完善的业务流程,优于同行业的技术和管理,并且经过实践证明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总结提炼最佳实践的过程也是深化企业管理,提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过程。积极参加省公司组织的评审,与兄弟单位进行直接对标比较,借此发现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实现持续改进。同时,应高度重视最佳实践成果的转化,将最佳实践总结提炼与引进、吸收过程中所改进的工作流程、管理方法更多的固化到企业标准体系中,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三)外部对标与内部对标相结合,激发全员创先争优活力

做好外部对标工作,通过学习和赶超先进标杆实现自我提升是同业对标工作的目的所在。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开展外部对标的同时,不可忽视内部对标工作,因为内部对标是激发员工潜力,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手段,探索内部对标的方式方法,将成为深化企业管理的新领域。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专业部室之间、供电所之间、车间班组之间不同层次的对标比较,在公司内部营造争优良创优的浓厚氛围,激励基层单位和员工主动采取措施提升工作质量。公司探索了分专业进行内部对标的方式,由各职能部门牵头,在分管业务范围内,选择部分可比指标,建立“内部对标专业指标体系”,确定与各自业务有关的基层单位,分专业进行内部对标。外部对标方面,不断拓展和创新对标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的同业对标信息系统和典型经验库、最佳实践库进行全方位的指标对标和管理对标;
二上组织对标项目小组到各个标杆单位进行现场对标,实地考察学习标杆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
三是主动邀请标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公司来指导、交流,传授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

三、落实过程控制要求,实施对标重点项目

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对标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同业对标工作过程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重点项目,认真实施同业对标过程控制各阶段的工作。

(一)认真开展现状分析。每当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年度或半年同业对标信息后,立即开展现状分析工作,梳理和掌握每个专业、每项指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山东电力系统以及同等电量规模企业中所处的位次,深入分析相对落后专业、相对落后指标的影响因素。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在省公司同业对标信息之后,组织编制形成公司《综合评价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的整改方向及目标等。通过综合分析评价,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短板,针对亟待改进提高的关键指标或重要事项,一般每年研究确定3-5项重点对标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适当选择标杆单位。针对通过现状分析确定的重点对标项目,分别选择、确定标杆单位。标杆单位的选择按照指标结果和管理过程并重的原则,通过广泛调研、咨询、日常信息积累,以及电力报刊、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的对标信息进行分析、取舍、确定。公司的选择、确定标杆单位一般为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选树的同业对标标杆单位,针对一个重点对标项目省内、省外各选择一个。标杆单位的选择同时还坚持以下几个标准:一是与重点对标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指标水平较高;
二是相关专业有一项或多项典型经验、最佳实践入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典型经验、最佳实践库;
三是与公司处于相同规模、具有相似特点。在选择重点对标项目标杆单位的同时,一般每年选择1-2个与公司规模相似、环境相似、供电量相似,但综合绩效优于公司的县供电企业作为综合标杆,组织开展全方位对标比较。

(三)有序进行对标比较。针对重点对标项目,组织对标项目小组实施对标比较和改进提升工作。公司每年组织的对标项目小组分别由分管领导任务组长,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重点项目的对标比较工作以现场学习参观为主,结合近年来山东电力开展的“三走出活动”,在每年5、6月间集中进行。为保证对标学习的实际效果,应专门制订《“三走出”对标学习活动工作规则》,对于对标学习的程序、内容以及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规范。各项目小组外出前制订《“三走出”对标学习项目计划》,报同业对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学习结束后,分别撰写《“三走出”对标学习考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特色亮点;
对标学习的主要收获;
在所选对标项目方面,公司与标杆单位的差距何在,对方有哪些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根据对标学习到经验做法,结合公司实际,提出本专业的改进项目和改进措施。为督促提高对标学习效果,各项目小组的考察报告经同业对标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差旅费用。

(四)持续实现改进提升。重点对标项目的实施和改进实践工作,是同业对标过程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决定着同业对标工作目标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首先是制订重点对标项目的改进措施。在实际操作中,除通过现场对标学习借鉴标杆单位先进经验外,公司还通过前述的指标对标、管理对标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多地搜集有用的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在改进措施的制订过程加以参考和采纳。其次是制订改进计划,进行改进实践。各对标项目小组围绕项目改进措施,于每年6月份前制订完成项目改进计划,进行改进任务分解,明确量、质、期要求。每年第三季度为集中改进实践阶段,各个项目的改进计划纳入公司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由各项目小组及相关部部门进行改进实践,同业对标工作小组负责跟踪监督改进效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实时监控、及时协调”,确保改进效果。最后是进行改进评价,验证改进措施的可行性。每年10月份,同业对标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各个对标项目的改进效果评价工作,对于改进措施实施以后的绩效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对于实施有效的改进措施作为重要的对标成果,固化到企业标准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中。对于改进效果不理想,未实现预期目标的改进措施,区别不同情况,或者加以改进继续实践,或者放弃实施。通过开展改进评价工作,实现持续提升工作业绩的同业对标工作目的。

四、引入二维对标理念,提高对标效率效益

公司合同管理措施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与收购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能将反收购规制问题妥善解决。尽管2006年9月1日起经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和自由空间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本文在理念及原则的基础上,对包括现在有的、未来将会出现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进行价值判断,进而对引导目标公司进行具体措施的选择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尝试。

    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收购和反收购活动在中国市场上已日渐活跃。对收购行为而言,国内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立法层面已经有了若干基础性规定[1].

    虽然收购法规仍有很多值得检讨之处,但与之相比,对反收购的立法尝试更显单薄。实务中,“毒丸”等反收购措施作为“舶来品”已经由上市公司广泛应用。理论上,对其相容性和协同效应,迫切需要将其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研究。本文将遵循“理念——原则——制度”的逻辑层次,为理论研究提供一般性的、普适性的标准,进而为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指引,满足实务需要。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理念

    “理念”,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观念、想法、思想等,更指最一般的、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追求等。江山老师指出:理念,即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体;理念,即哲学问题的解释和解决。本文认为,理念是一种最高准则,是在立法过程中所蕴含的法律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法律原则及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一)不偏不倚、力求平衡的中立性理念

    所谓“中立性”,是指就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的反收购措施,采取一种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立法追求,既不能为了方便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而放松甚至放纵对其所采取措施及该措施所导致后果的约束,又不能一味设置障碍增加目标公司通过反收购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阻力。本文认为,这种“中立性”的立法理念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和收购立法“中立性”的配合

    实际上,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中立性的立法态度源自于收购立法“中立性”目的的配合。试想一下,如果收购立法采取“既非鼓励、亦非吓阻”[2]的中间立场,而反收购措施却反其道而行之,任意偏向收购公司(tender offeror)或目标公司之一方,两者之间的平衡状态势必会被打破,这会让上市公司收购市场面临混乱场面的挑战。

    为何收购立法要采取“既非鼓励、亦非吓阻”的中间立场呢?首先,从理论角度上讲,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行为,固然可以淘汰效率较差的经营者,发挥市场监督力量,借以提升经营绩效,保护股东权益;但在很多时候,公司收购的动机是扩张集团实力,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酬劳随水涨而船高,而公司的经营绩效甚至“不升反降”。其次,从实证研究上看,虽然公司收购“已经超越新股发行(IPO)市场而成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环节”,但其究竟能否创造价值,不仅学说观点林立,即使是实证研究也尚未就此给出任何乐观的答案[3].再次,无论是对收购、还是对反收购,中立性的立场都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收购和反收购的成败影响到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竞争者、所在社区,乃至政府、国家的利益。各方利益价值取向各异,有时甚至相互对立、尖锐冲突。可以说,这种“中立”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必然产物。或言之,考虑并力求平衡各种利益诉求的结果本身便是一种平衡。

    2.反收购措施本身的利弊

    回到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本身上来。有矛就有盾,伴随着收购风潮的攻击,目标公司的防御性措施应运而生,其往往通过公司章程的自救性规定来保护自己,于是这些反收购条款对上市公司因应敌意收购产生了特殊的价值。但就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而言,它们或规定不当或违反法律,即使在公司收购实务十分发达的美国,其合法性也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我国,实务部门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特殊价值与运用策略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关理论研究也不足。

    3.实现收购双方间达成“精巧的平衡”的需要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途径,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其要求收购人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赋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认定恶意收购者等广泛的权力(第59条),对可能的恶意收购者规定证监会的强行检查权(第75条第2款、第79条)和严厉的执法措施(第102条)。加之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已有的信息披露、部分强制要约、公平待遇和财务顾问等制度,现有的立法体系已经为防范恶意收购行为搭建起了严密的屏障。故,为了实现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精巧的平衡”,对目标公司所欲采取或能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立法上必须“谨慎限制”,至少也要满足于对收购公司采取的约束措施的攻守平衡。

    以上分析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中立立法理念的三点原因。那么,在这种中立立法理念的影响下,立法过程应该贯彻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哪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呢?本文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着眼于公司管理层的引导性理念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引导性立法理念是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而言的。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居于强势地位。[4]虽然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坚持假设“管理层能够更好地维护利害相关人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5],但不容否认的是: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两者间的效用函数很多情况下会发生偏离。[6]当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面对收购公司的“挑衅”时,当其在一己私利和公司公利两者之间徘徊纠结时,当其意欲作出对公司不利的价值选择时,反收购立法理念及至具体的反收购制度将为其提供引导。

    二、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原则

    (一)比较法的视角

    美国确立了董事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e-mentRule)[7]作为审查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模式。其中,联邦法对反收购持中立态度;而州一级的立法因为对公司收购持限制态度,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权力得到强化。[8]成文法和判例法则相互配合,为美国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了概括性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性的检验标准。

    欧盟《关于收购要约的第2004/25/EC号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收购指令》)中规定,为了在欧盟境内建立“公平竞争市场”,针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采取“股东决策”和“风险承担与控制相称”两大原则。根据这两大原则,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由股东大会同意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并且,任何违反“风险承担与控制相称”原则的机制,即目标公司预先设定的限制股份交易或者限制表决权行使等反收购机制,在要约期间或者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实施反收购措施时,都将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效力。英国《收购法典》(2006年5月20日修订版)基本原则之三宣示: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必须为该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动,不得剥夺该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就要约的价值进行判断的权利,和《欧盟收购指令》的规定不谋而合。而德国在其《证券取得与收购法》中则采取了一种对董事会而言更为宽松的态度。

    (二)我国法的规定及反收购实务的现状

    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就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规范本身仍然十分缺乏,和公司收购较为详尽的制度体系相比更是如此。迄今为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在内的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能将反收购规制问题妥善解决。尽管2006年9月1日起经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多种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和自由空间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与立法状况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反收购实务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毒丸[11]、董事提名权限制[12]、白衣骑士[13]、白衣护卫[14]等多种发达证券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反收购手段,与收购公司的收购行为之间可谓“炫目攻防、精彩纷呈”。

    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反差对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体系提出了重要课题。然而,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在制度建设仍处于现在进行时甚至将来时时,确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背景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原则成为“权宜之计”。从法律体系的地位看,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其“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所以法律原则为法律制度框定了伸展的范围,规定了发展的方向,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价值上均对其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三)在抽象性指引和具体性要求之间——中国的原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