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转型

发布时间:2023-08-30 19:55:04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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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一个实践性强、知识体系完整的重要分支,在法治人才培养上也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与功能。然而,由于它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形成浓厚传统积淀的同时,也容易出现一些陈旧僵化问题,因此,法学教育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数字时代的到来,又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严峻挑战。这样,法学教育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双重危机”,面向数字法学教育的变革转型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时代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的历史悠久,也形成了崇尚理性、严密推理、精析概念、信奉规则、恪守程序的专业教育传统。然而,法律规则毕竟是要适用于生活、服务于生活的,而生活的变化性和丰富性则远超法律规则的包容性,因此,法律文本与社会生活、法律教义与司法实践之间总是会产生一些认知距离或者效果落差。为此,霍姆斯才断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①[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 页。这些无疑是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所必须直面并加以的解决的基本问题。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走向兴盛的,经过40 多年的蓬勃发展,如今形成了覆盖600 多所院校(不完全统计)的庞大教育体系,这已接近本科院校的一半,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国家建设。然而,法学教育的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错位。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课堂教学,课堂上偏重于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讲授和法条阐释。首先,基本知识与基本原理绝大部分都来自西方法学理论体系,带有西方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深厚背景,因而有时并不能解释或者套用于中国本土的现实生活,因此,才引发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疑问。②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2 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其次,法条的教义分析又往往陷于自身的逻辑体系和论证策略之中,并没有关注到司法实践中与其并不相同甚至相悖的运行逻辑。再次,目前的课堂教学基本都是填鸭式的灌输教育,授课教师把自己的所思、所想、所悟传授给学生,基本上没有互动、对话和交流,而模拟法庭则大多是经过多次提纯的“典型案例”,很少有来源于实践的活生生体验和不确定性的创新训练。法律诊所教育倒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但限于各种条件,也没能令其发挥更突出的培养效果。最后,由于受到课时的限制,教师只能在课堂上讲授教科书上的一部分内容,剩下的就交由学生自学。于是,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错位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产生了法律理论“是否有用”的隐忧。

二是法律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差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都十分密切,有时还是相互纠缠的,古今中外均是如此。在当下中国,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司法体系,坚持党的领导、践行核心价值观、服务发展大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准则,因此,很多案件的处理就要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司法案件的处理就出现了法律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差异与协调问题。在法科的课堂上,更多的都是讲授法律逻辑,不太可能设定、推演政治逻辑;
而在司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自然要遵循即时的政策要求和“批示”指引。③多年前,官媒就高度关注这个“顽疾”,呼吁尊重法治。参见姜洁:《领导,批示请慎重》,《人民日报》2005年9月13日。因此,法律逻辑与政治逻辑的结合就成为司法办案的一门实践技艺,但这种技艺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修炼,在学校的课堂上难以做到,只能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尽量缩减这些差异。

三是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的阻隔。相对而言,法学的门槛比较高,特有的术语、特有的逻辑、特有的理论体系、特有的论证方式等等,使其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也恰恰是因为这种过强的专业性,很容易带来某种封闭性和保守性。40 多年来的法学学科发展和法学教育状况也证明,法科的课堂、法科的学生都专注于法学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学习,而对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通识性”知识知之甚少。甚至法学学科内部也形成了某种断层,比如: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缺少关联;
刑法与民法彼此不甚了解;
程序法与实体法彼此并不熟悉。从教师到学生,这种状况都是存在的。这样,就导致法科学生的专业知识面比较狭窄,通识性知识甚至本专业的相关知识都不是很充足,从而制约了法科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水平。上述这些“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相关学科相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不良状况①参见田文昌:《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考》,https://new.qq.com/rain/a/20210113A0EGAE00,2022年7月10日访问。,也就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老问题”。

也许是基于数个世纪发展而铸就的辉煌法学成就,法学界面对上述“双重危机”似乎并没有太多的“危机感知”。举个简单的例子:2022年春节期间中国足球队以1∶3 败北越南队,于是人们纷纷谴责、谩骂国足。但值得注意的是,微信朋友圈中却有这样一张反思的帖子:“这么多人都在指责中国男足,难道你们所在的行当就真的比中国男足强吗?比如法学、文学、史学、艺术……自然科学就更不用说了。”于是很多法学界同行对此评论道:“这哪跟哪呀,法学怎么又躺枪了!”

然而,问题似乎并非那么简单:一是外界眼中的法学,可能并非我们自认为的那种精致而神圣的形象,尽管把法学与足球相比是有些夸张的,但法学可能真的没有让外界感受到有那么优越的实质性贡献。二是法学界长期信奉自己的专业理论体系,以至于自省意识不足。虽然多年前就有关于法学“总体性危机”的讨论②参见柯岚:《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政法论坛》2005年第6 期;
张朝霞:《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表现、根源、对策》,《兰州学刊》2008年第12 期;
等等。,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反思检视。如今法学已经成为一门显学,法律共同体的体量十分庞大,学术成果的产出也很可观,然而,其中缺乏创新的常识性研究、空洞的概念逻辑推演、跟风式的平庸化成果并不少见。三是法学界对于当今数字变革的敏感度、认知度、接纳度并不高,往往只把数字化挑战简单地看成一些“新问题”而已,并坚信既有的法律框架和理论完全能够对其予以包容和加以解决。于是我们看到,当数字法治政府、数字社会、数字公民、数字机关、数字法院、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治”新范式等词汇进入政府文件或者“两会”议案的时候,我们的一些研究者却仍在无视、观望、怀疑甚至排斥,对浙江、上海等地关于异步审理、凤凰智审、全域数字法院、大数据检察等创新实践也缺少认知和回应,因而继续沉浸在自己所熟悉的现代法学的理论与逻辑之中。这不仅会影响数字法学的深化、系统研究,更使得数字法学的概念、问题和理论难以进入学生课堂。如果数字时代的学生还完全停留在现代法学的框架里,接受不到数字法学教育,那么,就难以培养出具有数字法学思维和数字法学能力、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新型人才,法学教育的“数字危机”也就在所难免了。可见,从现代法学教育迈向数字法学教育,还面临着从教育理念、新型知识、教育模式再到教育方法等一系列艰巨的变革任务。

从上可以看出,法学教育的“传统危机”主要是基于现代法学的自身局限,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保守僵化而形成的;
法学教育的“数字危机”则是基于新兴技术革命,以及数字化转型挑战而形成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学教育是伴随着近代以来的法治生成与发展而逐渐体系化、理论化和科学化的,因而,它是现代化的一个必然结果。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深刻地改变甚至颠覆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就深刻改变了现代的工商文明基础,并开始塑造数字文明的新型生活形态。这意味着其“双重危机”并不是两者的平行叠加,而是具有交错渗透、颠覆重建的时代逻辑,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通过吐故纳新、修补完善来加以解决,而是需要将其视为一项变革转型、迭代升级的重大工程,其核心目标在于从现代法学教育迈向数字法学教育。

当代法学教育变革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基于颠覆与重建的数字时代诉求。换言之,自现代性法律体系形成以来,一直扮演着规范行为、构建秩序的重要角色。它以普适性、确定性、公开性和不溯及既往性等优点,超越了宗教和道德而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描绘了一幅可预期的法治目标和图景。然而,这里“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①[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237 页。,更为重要的是,“数字技术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而重组了生产组织方式,重塑了生活方式,重建了社会结构,再造了社会运转机制。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数字社会有完全不同的连接方式、行为模式、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以及社会结构”②王天夫:《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2 期。。这样,现代性的权利保护和规范秩序必然会面临重大挑战,很多规制方式 “正在数字化时代支离破碎”③参见 [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模式》,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前言,第XII 页。。因此,从现代法学转向数字法学,就成为一种必然,它为法学教育转型提供了深层动力。

首先,迈向数字社会的强力驱动。数字时代不仅意味着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也不仅意味着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司法变革,更深层的则是人类本身和人类生活的数字化。如今“网络移民”已经基本“移民完成”,与“网络原住民”一起,每个人都在既有的生物性外又添赋了数字性;
过去这两个空间是分离的,如今已经融为一体,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徜徉于虚实同构的情境之中;
从衣食住行到公共生活,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数字身份,形成了交互流动的数字行为和数字关系,构造了“虚实互动、互生、互存的平行社会”④参见戴志勇:《“未来一定有多个平行的你”——王飞跃谈正来临的第五次工业革命》,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s/111120,2021年9月25日访问。。可见,信息革命的数字化后果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时空条件、生存方式、主体属性、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实现了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全覆盖,从而导致了社会和经济的“范式转换”⑤参见 [英]乔治·扎卡达基斯:《人类的终极命运:从旧石器时代到人工智能的未来》,陈朝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296 页。,形成了继农业社会、工商社会之后的新型数字社会,数字竞争成为未来发展的核心动力。为此,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数字化发展战略,加速构建数字法律体系(如欧盟《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等)。我国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2021)、《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等规划政策中作出了系统性的战略部署,制定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建立了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浙江、广东、江苏、河南、北京、河北、黑龙江等地纷纷先行先试,已经颁布《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或者发布征求意见稿。为此,法学教育必然要反映这一时代趋势,培养适应时代变革和数字社会需求的法律专门人才,那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内容与模式,积极推进面向数字法学教育的时代转型。

其次,数字制度创新的客观反映。应当说,数字行政、数字司法最初均是从信息化开始的,带有技术改进和赋能增强的“工具性”指向。然而,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已经深刻地变塑了既有的制度流程和运行机制,因此,技术赋能就从“工具性”应用转向了“本体性”重建。在数字行政上,致力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①参见中央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6/23/content_5697299.htm,2022年6月23日访问。;
在数字司法上,努力形成全业务平台通办、全时空泛在服务、全流程智能辅助、全省域资源整合、全方位制度变革的信息时代司法运行新模式。其核心要义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改变,实现各领域全方面的流程再造、规则重塑、功能塑造、生态构建,因而,它“是一个质变而不是量变的过程”。

这就要充分认识到,当今数字化转型会重新定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必须“坚持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②国家网信办官网:《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http://www.cac.gov.cn/2021-01/08/c_1611676479346954.htm,2022年6月29日访问。,从而实现重大的数字制度创新。这必然会重塑法律制度和治理模式,推动数字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并引发法学教育的革命性重建。

再次,三大体系建设的时代要求。改革开放开启了新时期“中国模式”的伟大探索,但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有关“中国模式”的讨论才进入国际视野,人们承认“的确存在着中国模式,那就是中国的发展经验”③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挑战》,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 29 页。,并与“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交织在一起。40 多年来,我国已经在社会体制与制度机制上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适时进行理论提炼和价值升华就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党和国家提出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就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时代诉求。然而,“三大体系”建设有两个重要向度: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向度;
二是数字化转型的“技术革命”向度。“根本属性”向度已经日渐成熟、体系自洽,而“技术革命”向度则尚在探索、初见雏形。

应当说,在农业文明时代,中国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创造了辉煌篇章,但在工商业革命来临时,晚清帝国却遭遇了丧权辱国的悲惨命运。此后,追赶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一直是中华儿女的共同梦想。如今,新兴技术革命快速推动着从工商业文明向数字文明的历史性转型,中国在这场转型升级中至少尚处于第一阵营,因此,如何牢牢抓住信息革命的重大机遇,把中国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司法、数字生态建设的创新成果升华融入“三大体系”之中,就成为在全球数字竞争格局中掌握主动权、话语权,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一环。尤其是互联网法院、智慧司法、数字法治政府等数字法治领域的制度探索,具有数字时代的秩序奠基和规则设定意义。这就要求改变简单追赶、仿制西方现代性法律制度的思维定势,更加注重对中国数字法治实践的命题提炼和理论构建,并以此推进从现代法学教育向数字法学教育的转型升级。

最后,新文科、新法学建设的迫切需要。“新文科”是近年刚刚兴起的一种研究思潮和教育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兴科技革命,推进跨学科的学习与研究。①“新文科”系美国希拉姆学院(Hiram College)于2017年率先提出的概念,它力图通过打破界限、专业重组来创造综合性的“跨学科”学习环境。2020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了《教育数字化转型:学校联通,学生赋能》,欧盟也发布了《数字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7年)》,明确推进“促进高性能的数字教育生态系统的发展”和“提高数字技能和能力以实现数字化转型”两大战略事项②参见祝智庭、胡姣:《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实践逻辑与发展机遇》,《电化教育研究》2022年第1 期。,新文科建设和法学教育改革日渐成为数字时代的重大全球性课题。

我国从2018年开始对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作出了总体规划;
2020年11月,有关高校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上联合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③参见中国教育网:《新文科建设宣言》,https://www.eol.cn/news/yaowen/202011/t20201103_2029763.shtml,2022年1月16 访问。。而事实上,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教育变革要求,近年来教育部已经设立了18 个“智慧教育示范区”,旨在更新教育理念,变革教育模式,探索支撑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同时,还在46 个地区和56 所高校深入推进智能技术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融合,依托10 个地区和19 个基地探索人工智能赋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387 所高职院校开设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专业,在345 所本科高校设立了人工智能专业。④参见腾讯网:《教育部副部长钟登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与教育的融合发展》,https://xw.qq.com/amphtml/20211209A022 CT00,2021年12月15日访问。为此,教育部等部门专门印发了《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2020年)、《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2022年)等予以推进和建设。此外,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也设置了人工智能相关知识和技能课程,以提升教师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能力。由上可见,新文科建设和数字化教育改革已经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信息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新法学也成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前沿。事实上,随着新兴技术的深度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常态,要想在数字化环境下能够自如地生活、学习与工作,就必须掌握数字知识与技术,掌握其中的基本规则、权利与义务,懂得如何与其他数字公民进行交往,懂得数字世界的伦理道德规范。⑤参见张丽霞:《“数字化生存”的教育吁求与应对》,《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23 期。这意味着,数字时代不会再有与数字知识和技术无关的文科领域了,而必须都是文理交融的新文科。对于新法学而言,则不仅要实现数字化生存所需要的文理交融,更要反映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公民、数字司法、数字治理、数字人权等的法治关系与运行机理。这样,传统法学教育必须转向新法学教育——数字法学教育,这个巨大的转型升级无疑是一场法学教育“革命”。

从现代法学教育到数字法学教育的革命性转型,既对当下的法学教育理念、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形成了深刻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它在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式和培养能力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的数字化导向。

其一,培养目标。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和一些高校一直在积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要求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同时,又提出了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的战略部署,并在2019年4月启动了“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它通过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和一流基地来建金专、建金课、建高地,从而在全国高校掀起一场“质量革命”,全面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①参见《 将分三年全面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http://www.moe.gov.cn/fbh/live/2019/50601/mtbd/201904/t20190430_380197.html,2022年7月23日访问。与此相应,各高校也按照这一计划设置了多样化、特色化、卓越性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应对法学教育“双重危机”的探索尝试和制度创新。然而,目前的新法学仍然是在现代法学的框架内进行的,它更多地立足交叉学科意义来展开,因此,并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包容那些日益强劲、放量增长的数字法学知识和理论。这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数字时代的客观要求和数字法学的变革转型来进行重新定位。事实也表明,随着数字司法的不断升级发展,大量简单的、重复性、机械性的法律事务将越来越多地交由人工智能辅助系统来完成,只有那些涉及多领域、复杂程度高的疑难法律问题才需要专业技能优良、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来完成。这无疑对知识复合型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②参见孙昊亮、王萌:《新时代人工智能发展下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4 期。,特别是数字法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变得十分重要而关键。因此,建设数字法学金专、金课和数字法学高地,致力于培养适应数字法治政府、数字社会治理、数字司法运行、数字纠纷解决的新型数字法治人才,就应成为数字法学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

其二,培养内容。总体而言,数字法学涵摄了数字社会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它是迈进数字时代、数字社会的法学代表,如同现代法学是迈进近现代社会的法学代表,实现了对传统法学的代际升级一样。但这个转型升级并不是简单的替代,而是通过对现代法学的迁移承继和更新重建,并融入新兴数字法学理论之中来完成的。③参见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中国法学》2022年第3 期。因此,从现代法学教育转向数字法学教育,绝非意欲抛弃现代法学而另起炉灶,而是在对现代法学予以迁移继承和更新重建的基础上,对数字时代的生产生活规律进行法学提炼,使现代法学与新兴数字法学理论构成一体融合的学科体系,从而更有效地满足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基于此,数字法学教育内容就包括:一是整体迁移继承部分,如受数字化影响较小、仍然有效适用的婚姻法、物权法、侵权法等;
二是数字化重塑部分,如人格权增赋了生物人格之外的数字人格、竞争法融入了数据竞争和算法要素、行政法扩展到数字行政和数字法治政府、刑法增加了新型数字犯罪等等;
三是全新的数字法学部分,如网络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平台治理、区块链治理,以及数字孪生城市、元宇宙业态等领域的大量理论知识和实践规则,从而驱使法学教育从“工业型教育”迈向“智慧型教育”。①参见张海鹏:《智慧法学教育:数字化时代法学教育的革新》,《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2 期。

举例来说,在法学教育中如何认识和对待虚拟财产,就比较典型。如果基于现代法学框架来进行扩展解释和教义说明,就很容易陷入理论和实践困境,如:挪用比特币是“挪用资金”还是“盗取数据”?元宇宙中的“房地产”如何定性和保护?等等。只有将其置于数字法学框架内来讨论、研究和知识传授,才能更接近其真实面目。理由在于:现代法治生成时并无虚拟财产概念,其基础是物理时空、自然人格与物质财富,具有物理性与生物性的维度,核心是物权中心主义,也由此才形成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分。当今已步入数字时代,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大量的数据与信息的生产、流动、处理和利用活动,而这些是现代法治体系中所未曾涉及的、也未能规范的。因此,对于信息、数据乃至虚拟财产而言,均不宜套用物理世界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制度规范。现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信息、数据的规范本质上仅提出了模糊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确权。为此,不应把现代法律逻辑与观念强加于数字空间上,更不应以工商时代的规则逻辑来演绎和裁剪数字生活,而应基于数据逻辑来创设新的确权思路。就如何构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逻辑,可以做出以下尝试:其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由其自身属性来决定,因此,应抛弃过去的利益论、意志论,从分享与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确定;
其二,虚拟财产的权利形态随不同场景而变化,与过去的物权、债权等单一形态不同,虚拟财产具有多元性与流动性;
其三,数据不存在物理疆界,针对数字财产的保护不应按照所有权保护方式进行,可依据其效果与功能来进行保护。这表明,理论发展应当跟上实践创新的步伐,应当超越现代法学权利框架的限制,遵循数字法学的基本思路来对虚拟财产进行权利定位与价值判断,并将数字财产确认为一种新型权利。

再如对算法治理而言,也是如此。第一,我们很难回溯现代法学而找到其有效的解决方案,而是要将其放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整体路径上加以思考。这可能会有两种场景:一是仿制人的思维逻辑来运行的算法;
二是按照纯粹计算逻辑来运行的算法。两种不同的场景,对于算法可解释性的要求也自然会有所不同。第二,在公共话语中,对于算法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技术中立”的元假设,使得人们未能对算法的作用形成客观、全面的认知。在算法走进应用场景过程中,要经由数据清洗、归集和建模等一系列活动,它所形成的自动化决策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带入人的主观取向和价值判断,因此,无论是公益算法还是商业算法,都不太可能是纯粹的、中立的,难免会渗入某种偏好而产生“有意”的算法偏差,因此,需要予以警惕和防范。第三,人们在情感上更能容忍人脑决策的黑箱,却不太容易接受算法决策的黑箱。人们很清楚,人脑决策的黑箱是随机性的、个别性的和不断变化的,它是一种概率性的问题;
而一旦形成算法黑箱,则会成为机制性的、普遍性的、稳定性的问题,就不再是概率而是必然了。因此,即便是算法黑箱并没有使人们的生活变差、危险变多,人们仍有理由对代表科技进步的算法抱有更高的安全期待。第四,对于新兴科技的法律问题,应尽量从技术话语和技术路径转向法律话语和法律路径来讨论和研究。第五,在讨论算法规制时,除了呼吁和要求算法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外,还应对重要领域的公益算法和商业算法设置必要的算法审计这一制度机制。例如,可以在法院中设立从事算法审计的法官,在相关的监管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算法审计行政官员。当然,算法审计需要坚持公权谦抑的原则,不宜阻碍技术创新,其审计范围仅应限于生命安全、医疗健康等重大问题。总之,算法治理是一个复杂的数字社会问题,很难套用现代法学的理论逻辑和规制策略,而是需要根据数字发展逻辑和算法治理规律来进行学理阐释和制度设计。

这样的例子很多,不再赘述。

其三,培养方式。数字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既具有数字时代的教育自身转型维度,也有法学教育转型的维度。从教育自身转型维度来看,它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变革,包括教学场景数字化、教学过程数字化、教师发展数字化等等。从教育本质上讲,技术颠覆将会带来一个“数字达尔文主义”时期,而教育数字化转型则通过持续数字化战略实现了一种生存模式进化,包括社会数字化转型浪潮下的自然进化、主动适应变化以求生存的人为进化。因此,“智慧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高级形态,将引领未来教育创新和变革”①祝智庭:《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方略》,《中国教育信息化》2022年第6 期。,其核心是对环境变迁的适应策略,更多的是一种技术加持和功能增强。与此不同,法学教育转型则是从现代法学走向数字法学的“实体性”转型,它不仅需要从数字法学的知识理论和机理逻辑出发来进行人才培养,还应当适时探索经验和技术并重的教育体系,关注法律逻辑与计算逻辑的交互作用,进而将法律教学内容转变为“法律+人工智能”的结构,“全面引入人工智能和法律教育的互动,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主动型法律教学模式”②毛高杰:《人工智能驱动下的法律教学改革》,《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4 期。。这样,就会塑造出与现代法学教育截然不同的人才培养方式,使得法学教育呈现出从形式到内容再到方法的总体性“质变”。当然,其理论化、体系化、细节化内容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试验。

其四,培养能力。现代法学教育是一个门槛比较高的专业教育,它不仅具有专门的理论知识,还具有特殊的论证逻辑、特殊的法律思维、特殊的法律方法以及特殊的经验理性,因此,使得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得不深耕于法学“金字塔”之中,并能够深入理解司法实践的运行机理。如今的信息革命引发了总体性的数字化转型,也开启了数字法学教育时代,它既保留着现代法学教育的那些较高门槛,又大量增加了跨专业的高难度要求,如数字政府、数字司法、平台治理、算法治理等等,均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科学、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法学与这些学科的文理交融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这样,不仅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具有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力,更要有学科交叉以及跨学科融合的分析研究能力和授课能力,从而更好地培养数字法治人才,满足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需要。

事实上,在信息革命之初,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其本质上的“飞跃”意义,只是在“信息高速公路”等现代化、信息化的意义上来看待和谋划,后来又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角度予以审视和应对。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深度应用和迭代变革深刻地改变甚至颠覆了人类生活,促发了从工商社会向数字社会的总体转型,人们这才意识到,“人工智能和生物科技可能即将彻底变革人类社会和经济,甚至是人类的身体和心智”①[以]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林俊宏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339 页。,新文科建设也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任务。《新文科建设宣言》就明确要求,要“提升综合国力、坚定文化自信、培养时代新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文科教育融合发展均需要新文科创新发展”②中国教育网:《新文科建设宣言》,https://www.eol.cn/news/yaowen/202011/t20201103_2029763.shtml,2022年1月16日访问。。“创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的新方法和新范式,这应是新文科的一个重大使命”③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光明日报》 2021年3月20日。。

新文科建设必然要求建立新法学——包括数字法学理论和数字法学教育。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的数字法治发展步伐加快,我国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也在提速,塑造相应的数字法治政府机制和数字司法生态,探索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努力实现从现代性法治向数字法治的转型。那么,法学界就应积极回应这一趋势,在数字空间、数字身份、数字行为、数字纠纷等领域,塑造数字法学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同时,通过学术对话、协作攻关、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等方式,促进学术界、司法界、实业界、期刊界的多元对话,以及法学与计算机、数据科学、人工智能领域的跨界融合研究,深入推动数字法学教育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和模式变革,从而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现代法学固然重要,很多知识理论也仍然有效,但数字法学更需要发展,新兴知识理论亟需建构。但二者不是平行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从工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所生成的汇流融合。基于此,数字法学教育必将成为主导形态,它反映着数字时代的基本属性、社会规律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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