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4 17:50:24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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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民 耿健福 李迪

摘 要:
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犯罪给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国际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高度父权制使得女性受到歧视;二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三是全球未形成统一打击共识;四是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增加了婚姻型贩运妇女治理的难度。国内作为“外籍新娘”的主要输入国,针对跨国婚姻型妇女贩运问题治理的建议如下:一是充分运用跨国婚姻登记及户籍政策,消除“外籍新娘”潜在的社会问题;二是加强跨国协作,形成打击婚姻型贩运妇女违法犯罪的共识;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综合多种因素分析认定拐卖行为;四是加强预防教育,提升妇女自身防护能力。

关键词:跨国婚姻;妇女贩运;犯罪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3)-01-0041-06

2021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以下简称《行动计划》)①。该《行动计划》从侧面反映出了人口贩运治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妇女被当成商品贩运是一个全球性且存在已久的违法犯罪问题,其中以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犯罪比较突出。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包括输入型和输出型两种,所谓输入型是指拐骗贩运境外外籍妇女入境;所谓输出型是指境内妇女被欺骗拐卖出境,对于中国来说,输入型较多。这些被非法贩运入境的“外籍新娘”的入境、居留,不仅涉及非法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问题,也存在很多社会问题以及国家安全问题的隐忧,尤其是当前全社会严密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加强改进外国人管理,大力推进“三非”治理,十分迫切。

通过中国知网搜索拐卖妇女、婚姻、境外等关键词发现,现有关于治理跨境非法贩运外籍妇女的文献,主要是边境地区贩运人口、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解释、三非外国人治理等方面,具体研究跨境非法贩运外籍妇女的原因、流向、给国内带来的社会影响,多结合法院判例从实证主义出发,具体研究越南和缅甸新娘在中国(尤其是广西、云南等西南边陲)的处境和面临的诸多问题。在治理边境地区贩运人口问题方面,学者蓝彩箫结合廣西的独特地理和社会环境[1],陈瑶结合云南边境地区的地理特点和犯罪现状[2],分析了广西、云南边境地区贩卖妇女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成因、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治理对策。针对婚姻型跨境人口贩卖,潘玥在《在华的印尼新娘: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与骗婚》一文中以解决中印尼间非法跨国婚姻为核心问题[3],结合印尼语文献,采取实地调研的方式,阐释在华印尼新娘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形成动因及其衍生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庄嘉、赵嘉炜结合法院判例对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4];黄忠良等基于1 038份裁判文书分析了国内拐卖妇女犯罪特点提出了治理策略[5]。但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各国不断强化边境管控措施,航空、水路、陆路等交通运输方式受限,客观上造成全球人口流动减少,人口贩运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后疫情时代对全球贩运妇女的趋势,特别是对国内婚姻型贩运妇女趋势的提前预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背景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本文试从分析国际妇女贩运与国内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的现状及趋势,探讨跨国婚姻型妇女贩运产生的系统性原因,提出国内跨国婚姻型妇女贩运治理的建议。

一、国际妇女贩运与国内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的现状及趋势

第一,妇女贩运问题在全球普遍存在。

2010年联合国专门制定了《国际行动框架》用于执行《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框架是一个技术性辅助工具,旨在协助联合国会员国有效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②,同时2013年联合国会员国通过决议将每年的7月30日定为世界打击贩运人口日。可见人口贩运是全人类共同需要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特别是妇女、儿童贩运在全世界的形势愈发严峻。在澳大利亚,被贩卖的妇女被当作商品以不同的方式被使用,其身份根据使用者的需要而编造,然而,这些妇女的差异性和低落感却不断得到保持和强化,她们被用作商品[6]。把妇女当作某种商品进行交易买卖历史上由来已久,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使无数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给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间的国际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第二,国内一度成为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的重灾区。

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所带来的娶妻难问题,直接恶化了婚姻型跨国妇女贩运违法犯罪的态势。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贩运妇女的违法犯罪猖獗不断。中越、中缅边境地区各民族间基于历史原因形成血缘、亲缘等生活交际圈,彼此间通婚情形持续不断,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相比越南、缅甸北部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条件要好,加之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越来越多的越南、缅甸、孟加拉国新娘愿意嫁到我国。非法贩运者借机牟利,境内境外相勾连,有组织非法贩运外籍妇女获利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不断发生。笔者采取搜索已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方式,对近年来我国法院判决的被贩卖入境的“外籍新娘”主要以西南边境的缅甸、越南籍新娘为主进行案例收集,笔者选用的检索网站是“聚法案例网”,在检索中笔者发现该网站可以检索的范围为自2011年起始,因此选择的时间跨度为2011年1月至2021年12月,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搜索范围,以拐卖妇女、贩运妇女、缅甸籍、越南籍为关键词, “案件类型”设定为“刑事案件”, “文书类型”设定为“判决书”,“审判程序”设定为“一审”。通过上述设定,在“聚法案例网”检索到涉及越南妇女被拐卖的判决书396份,涉及缅甸妇女的判决书148份,尤其是在2018、2019年达到顶峰,涉及越南籍的判决最高达108件、缅甸籍的最高达44件。

第三,人口比例失衡问题未得到根本改善,后疫情时代国内跨国婚姻型妇女贩运问题有报复性反弹的趋势。

我国是人口大国,男女比例失衡严重③。经2021年5月的人口普查显示,目前男性人口总共为723 339 956人,占到总人口的51.24%;妇女总人口为688 438 768人,占到总人口的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妇女为100,男性对妇女的比例)为105.0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持平。31个省份中,总人口性别比在100以下的省份有2个,在100至105之间的省份有17个,在105至110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10以上的省份有3个。最新调查显示适婚年龄的男性比女性多了1 752万人④。从近年合法跨境婚姻的数量变化看,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疫情前每年我国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维持在了4.5万对左右,而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直接下降到1.7万对⑤,下降数量之大可见一斑。从法院审判的相关跨国婚姻型妇女贩运违法犯罪案件数量看,在2021年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分别降到12件。案件总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审判的大多是2019年疫情前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分析其中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使得境内、外人员流动性减少,类似境内适龄男青年经“中介”介紹到周边国家与境外女性按照当地国家婚姻登记的要求,到该女性所在国登记结婚的方式,对于中国男性来说较疫情前困难重重。同时,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贩运妇女采取的都是偷越边境方式进入我国。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采取严密的疫情管控措施,严密的边境防控检查及隔离网的设置,使得偷渡入境难度的加大,大幅减少了非法贩运境外妇女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最后,随着全球抗击新冠疫情形势的向好,边境封控等级也会随之下降,全球范围内的人口流动必然加速。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人口比例严重失衡状态未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形下,疫情从侧面导致国内适婚男性的整体数量呈上涨趋势,据此判断在后疫情时代跨境婚姻型妇女贩运问题,极有可能出现报复性反弹,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需求方”,反弹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面对后疫情时代可能出现的外籍新娘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方式入境浪潮,国内应该提前着手防范应对,提升打击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

二、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问题的成因

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其产生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第一,高度父权制和生活的窘迫处境,女性容易被迫成为商品。

在高度父权制的社会中,男性主导女性,以商业性剥削为特定目的的女性人口贩运十分猖獗,商业化人口贩运使得大量女性深受迫害[7]。跨国贩运的妇女多是年轻女性,主要以结婚嫁人为掩饰,这些妇女多数来自社会底层的低收入家庭,在非法贩运者胁迫或者欺骗下,出于生活的无奈,不得已接受这种赤裸裸金钱交易的“婚姻”型人身贩卖。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记录了人口贩运婚姻的情况,有的女孩年龄仅有12岁,被诱骗与比她们大得多的男子结婚⑥。而对于国内来说,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内女性在就业方面大大改善,社会地位也普遍提升,但父权制思想也由来已久,长期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男性传宗接代的观念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依然盛行。

第二,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男性娶妻难,使非法贩运妇女活动有机可乘。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内近几年人口流动加剧,一部分农村女孩考学到大城市或者到城市打工,使得留在农村的适龄女青年减少,尤其是随着大学升学率的提高,女青年通过考学从农村走向城市,接受完高等教育后很少愿意再回到农村,使得滞留在农村的适龄男青年的择偶对象减少。因此,农村适龄男女青年比例严重失衡,迫使适龄男青年选择境外的妇女作为择偶对象,特别是经济落后的边境区域,形成了购买外籍新娘的“需求市场”。越南和缅甸新娘由于地理位置之便,成为中国外籍新娘的主体[8]。这些男青年的自身条件大多是文化水平低下、经济条件较差、相貌平平,几乎就没有离开过自己生活的小村庄,获得境外妇女的资料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寻求职业“中间人”的帮助,按照需求的标准不同,给中间人相应的好处费,中间人再去物色合适的人选,这就出现了未婚适龄男性“买方市场”和掌握境外女性信息资源的“中间人”。部分中间人还负责男方与境外女方在女方所在国申领婚姻登记,这样可以变通的解决境外女方入境的问题,但这些所谓变通的做法也存在很多的隐忧。笔者在某沿海城市的Q小渔村对娶了外籍妇女的家庭进行了田野调查。村民小鱼(化名)今年32岁,初中文化程度,靠在附近工厂打工为生,父母是地地道道的渔民勤劳朴实,在小鱼27岁时经中间人介绍,小鱼到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简称“孟加拉国”,这个南亚国家找到了妻子小美(化名)。小美的父亲在小美刚满18周岁的时候就托人(中间商)要与中国男子成婚,经过中间人的工作,双方按照孟加拉国的婚姻登记规定,领取了孟加拉国的结婚证。小美就以夫妻探亲的名义办理了入境签证,国内探亲签证的最长期限是5年。5年间小美并不享受国内公民的相应社保待遇,5年后她还面临继续申请延长探亲或者申请国内永久居留资格等问题。同时这种探亲方式合法入境也为“骗婚”等违法犯罪埋下了祸根。如上,有了“买方市场”和“中间人”,催生了非法跨国贩运。物色受害妇女、贩运、收买对象三者形成了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姻型人口贩运完整链条,在全球,这是一个普遍的非法贩运模式。

第三,全球未形成统一打击共识,婚姻型妇女贩运行为入罪率较低。

“人口贩运是出于剥削目的。因此,处理潜在的以婚姻为目的的贩运案件的关键是在何种程度上,包括虐待和暴力在内的情况,符合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所规定的剥削。”⑦Noemi Katona.在《打击向西欧贩运匈牙利妇女》的文章中提到,尽管匈牙利的目标是共同打击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人口贩运,但匈牙利执法部门在打击贩运方面需要面对各种障碍。然而,关于匈牙利执法工作的案例研究表明,对贩运者进行调查和起诉并不是一个遵循国际议程的自上而下的明确过程,受到组织和基础设施问题的强烈影响[9]。与其他劳工、卖淫等形式的人口贩运一样,婚姻型贩运妇女的违法犯罪被警方定罪侦查的案件很少。因为婚姻自由,而且通常被视为是个人家庭问题,即使涉及家庭暴力、虐待、性侵犯等也不轻易启动侦查措施,多数属于自诉案件。同时对于受害妇女来说,举报犯罪或者法院自诉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名声,影响自己在当地的居留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最后这些受害妇女还是选择委曲求全。中国始终重视对非法贩运妇女的打击整治,并且在国际合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19年,在湄公河区域合作反拐框架下,针对实施跨国拐卖人口和婚姻诈骗的犯罪分子,我国警方与缅甸、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等国警方开展联合打击行动,摧毁了一大批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网络,此次行动解救的外籍被拐妇女1 130名⑧。通过此次国际协作,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成为可以借鉴的有效范式,但有效打击跨国妇女贩运依然任重道远。

第四,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增加了婚姻型妇女贩运的治理难度。

联合国秘书长在2020年的世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日致辞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并加剧了许多全球不平等现象,数以百万计人口面临失业的巨大风险,很可能因强迫劳动、强迫婚姻和其他目的而被贩运。2021年11月的联合国大会高级会议上,联大主席沙希德指出新冠疫情持续,导致人口贩运幸存者所获支持减少,而各国识别和追究肇事者责任的能力也被削弱。在已查明的人口贩运受害人中,妇女和女童人数已70%以上⑨。来自世界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和儿童构成了一种新的“人类经济作物”[10]。贩运人口可以带来巨额的暴力收益,后疫情时代,在经济复苏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必然会将目光瞄向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同时,受疫情扩散蔓延等因素影响,全球总体失业率不断的上升,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妇女,失业率在不断地攀升,没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往往使妇女的生活陷入窘境。妇女收入降低、社会地位下降,也易于成为人口贩卖的目标。经济从萎缩到复苏过程中,女性找到适合工作岗位的概率更低,这也客观上造成无业女性处于弱势地位而被非法贩运和被迫使为了生计而选择“卖身”。

三、国内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问题治理的建议

按照《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⑩的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发展的具体态势以及所造成的后续影响,有效预防和打击婚姻型妇女贩运,确保被贩运的女性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妥善安置,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充分运用跨国婚姻登记及户籍政策,消除“外籍新娘”潜在的社会问题,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按照目前国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1,除符合年龄条件外,与境外人员结婚的条件非常宽松,境外人员须有有效证件和无配偶证明即可。如果落户,需境外人员加入中国国籍,落户境内配偶;按照女性所在国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的,合法进入国内生活则需要办理最长时限5年的投亲签证。虽然合法入境,但这些人员在5年内并不享受国内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等权利,对此合法入境且长期合法居留的情形能否给予部分国内公民待遇,以期增加社会稳定,值得相关部门探索。除上述合法方式入境的妇女外,对于被非法贩运入境的“外籍新娘”妇女,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涉及民政、移民、出入境等诸多部门。近年来,我国南方个别城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对于这些婚姻型贩运非法入境的妇女,在被解救之后采取有别于“三非”外国人一律驱逐出境“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自愿继续留在中国境内的,依照我国法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境内居留手续后,允许其在华生活;对于那些要求返回原籍国的受害妇女,尊重其主观意愿遣送回国。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可以为子女办理了落户登记,解决医疗教育等基本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样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密切“警民”关系,又解决了涉事家庭急难愁盼的生活问题,杜绝了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避免了“妻离子散”,增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现行的婚姻制度下,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同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出入境部门也要加强对派出所境外人口日常动态监管的指导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强化与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信息互联。信息变更能实现即时共享,不断提高公安基层部门辖区人员基础信息搜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发现潜在的被贩运的妇女,同时要提高对非法贩运入境“外籍新娘”的服务管理水平和给予最大限度的关爱。

第二,加强跨国协作,形成打击婚姻型贩运妇女违法犯罪的共识。

加强国际合作是必由之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号召,特别是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考虑,加强国际合作,形成打击贩运人口共识,提供中国的治理方案,是我们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应有之意。从国际上来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共享人口贩运的信息和情报,解决各国情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形成共识,在适用上应基本一致;加强涉外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及婚姻登记部门的协同治理,推进境外人员大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动态监管、行政审批、出入境登记信息互通,打破不同省市地区的数据壁垒和审批壁垒。尤其是要加強西南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规范外来务工劳务合作管理,清理清查跨国婚姻中介的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涉嫌贩运人口的非法跨国婚姻介绍组织。此外,加强与边境邻国政府间的区域协作,尤其在打击婚姻型贩运妇女方面争取做到一个尺度,建立从打击、解救、遣返等方面无缝隙的合作机制。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综合收买人(被贩运妇女事实上的丈夫)的虐待、暴力等客观行径、主观恶性及受害妇女自身对被贩运的主观认知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认定。

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改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修改不是直接针对收买行为本身,而是针对收买之后的表现[11]。收买人(被拐妇女事实上的丈夫)暴力虐待恶劣,远远超越正常家庭暴力程度,被拐卖的妇女又感觉置身苦海,极力要求解救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收买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解救被拐卖妇女,涉及境外的被拐妇女,要及时遣返回国。收买人(被拐妇女事实上的丈夫)将被拐卖妇女以妻子相待,没有虐待和实施其他暴力,或者是可以容忍的正常家庭暴力范围内,被拐卖的妇女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收买人没有主观恶性。婚姻型人口贩运中,部分妇女主观上自愿,这与一般绑架、强迫妇女的案件不同,也就是主观上希望被介绍出去,目的是得到一笔彩礼钱,或者是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贩运人只是介绍双方结婚,获取中介费用,对于这类情形,也要区别对待,从轻量刑。

第四,加强预防宣传教育,提升境内妇女自身的防护能力。

在婚姻型贩运妇女中,中国虽然是输入地国,但是国内的妇女被威逼利诱欺骗贩运出境的也屡见不鲜。特别是近年高发的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部分被金钱利益迷惑的“无知”女性偷越出境被骗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此一方面,市场监管及公安部门要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打击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从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教育抓起,将“防拐防骗”作为“小学生”的必修课,利用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弘扬勤劳朴实的人生观念,灌输幸福是奋斗出来的观念。尤其是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的今天,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几乎同步平移复制至网络空间,犯罪自然也会以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在社会性的网络空间中[12],更应运用网络手段,加强防拐的法律宣传解读,特别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

四、结论

治理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问题,需要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在“人类命令共同体”构建的背景下,要坚决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积极消除贫困增加妇女就业,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局下,充分运用跨国婚姻登记及户籍政策,解决被非法贩运入境妇女所带来的不稳定的社会矛盾;面对男女比例失衡问题,积极引导适龄男青年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跨国婚姻;加强跨国协作,共同打击贩运人口这一人类共同的违法犯罪;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跨国婚姻型贩运妇女问题;不断加强预防教育,提升妇女自身的防护意识,尤其是针对疫情时代的互联网及暗网的治理,打通“技术无罪”这个法律适用的壁垒,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互联网上的人口贩运问题12。

注释:

①《行动计划》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②  国际行动框架:执行《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 (unodc.org),见第3页。

③  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53 383 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 376 020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 018 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 635 280人,占13.5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歲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④全国适婚男比女多1752万:中国离性别比均衡还有多远?载新京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6103158533055148 &wfr=spider&for=pc。

⑤  数据来自民政部2016—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mca.gov.cn)。

⑥  联合国报告揭示人口贩运与强迫婚姻之间的联系,参考联合国新闻 (un.org)。

⑦  报告的主要作者之一、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希尔克·阿尔伯特(Silke Albert)说:“这是第一份这样的出版物,它以各国应对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义务为视角,审视全球的情况。”该研究涉及在全球不同地区的9个国家进行的为期12个月的研究。涵盖的国家是加拿大、德国、约旦、吉尔吉斯斯坦、马拉维、塞尔维亚、南非、泰国和越南。专家采访了约150名可能会接触到潜在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士,包括律师、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成员和警察。行动工具报告包含一些政策建议。目的是防止与婚姻有关的人口贩运案件,查明和保护受害者,并起诉负有责任的人。

⑧  中国等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 摧毁跨国犯罪网络 (baidu.com)。

⑨ 联合国秘书长在世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日致辞.2020.7.30.World Day agains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unodc.org)。

⑩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

11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2  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跨国婚姻型妇女贩运主要指跨国界采取结婚的形式、实质以出卖获利目的,包含了受害目标妇女的招募、拐骗、运输及非法获利为目的的中介行为,不包括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跨国婚姻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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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of Cross Border Marital Women Trafficking in China

Ma Limin1, Geng Jianfu2, Li di2

( 1.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401, China;

2.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Kunming, Yunnan 650223, China)

Abstract:
Women trafficking in the form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has brought serious harm to family, society,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safety. There are 4 key factors:
1)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emales caused by high patriarchy; 2) the serious imbalance of the proportion between men and women 3) the unreached global consensus to control the crime with joint efforts; 4) the COVID-19 further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to attack women trafficking in the form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The advice to the governance of women trafficking in the form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are:
1) Fully leverage the transnational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olicy to eliminate the potential social problem of "foreign brides". 2)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reach the global consensus to attack women trafficking in the form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3)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consider multiple factors comprehensively to analyze and identify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4) Reinforce the prevention education to improve women′s self-defense capability.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marriage; trafficking in wome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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