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8条的内容建议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2-03-23 11:35:46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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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谁对某个阻却归属的状态负有责任,谁就不得以这一状态为理由,以阻却归属,是责任领域的基本原则。在行为人实施一个构成要件时,必须符合同是性原则,也即任何成立犯罪的要素都必须在实施行为时一次性地共同具备。但对于那些故意使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的举止,从而使其在后续行为中处于无意识状态下,这种也需要进行归属,也即原因自由行为,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构造和模式上也有诸多争议,本文以吸毒致幻为视角,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同时原则;例外模式;构成要件模式

中图分类号:D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22-0034-03

1 我国刑法第18条中的无责任能力的确认

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在实施行为时,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病理性的精神障碍、深度意识障碍、智力低下等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没有罪责的。我们在确定行为人有无罪责时,需要通过两个方面去考虑。首先,行为人是否存在生物学意义上述描述情况中的一种,其次便是若行为人有着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原因,而在心理上没有能力的行为不法负责。这种罪责能力是建立在没有对自己该行为具有足够的洞察能力和控制该项行为的心理因素上的。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将该种无责任能力类型类别进行区分,我们可以参照德国刑法典20条中类似规定,德国刑法典将生物学意义上的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的类型分为四种:(1)病理性谨慎障碍,通过医疗证明因为身体精神的原因的精神疾病,或者是以身体原因为前提的内因性精神疾病。(2)深度的意识障碍:是严重的非病理性意识障碍或者意识受限,这种障碍可以导致方向感的喪失,比如高度的情绪冲动。(3)智力低下是指先天性的或由于精神发展缺陷导致的严重的智能低下,而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原因。(4)严重的精神异常是指严重精神病症、神经官能症和欲求紊乱。心理意义上的标准以两种来考察:(1)没有洞察能力,是指没有能力获得针对行为的相应不法意识。(2)没有行动能力是指在具体行为上,没有能力按照其洞察道德情况采取相应的举证。

2 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原理

我国刑法第18条在刑法体系中属于阻却责任的事由,基于一般的刑法责任理念,也即谁对某个阻却责任归属的状态负有责任,那么谁就不得以这一状态为由阻却责任归属。这个理念起源于18世纪的实用哲学思想,人们对于18条反面的情况,也就是对造成自己无责任状态的事由具有责任能力的,那么他就不能以该免责事由进行免责,那么这个时候,人们就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来解释罪责归属。

例如,行为人A蓄意杀死仇人B,为了更好地实施自己的行为,他事先喝了大量的酒,这样他因为醉酒而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刚好是处于我国刑法18条第一款规定下,而可以免除罪责。但是行为人直接实施行为时候没有罪责能力,但是他对自己无罪责能力负有责任(因为他是为了杀人喝了酒),那么如果满足原因自由行为的前提条件,也就行为人不能以对自己负有责任的事由而免责,是可以进行责任归属的。

若行为人是在行为开始后,才因为某种原因陷入无罪责能力状态的,那么就不需要用原因自由行为来解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行为开始具有相应的法益侵害危险性,也具有了相应的可罚性。那么因其后续因为的继续实施导致危险结果产生从而达到既遂,那么这个危害结果就可以归属给行为人。

3 原因自由行为的构造

3.1 同时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符合同时原则,同时原则属于最基本的刑法原则,根据该原则,实施整个犯罪构成要件,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必须在行为时一次性的共同具备。在上述例子中,根据同时原则,A在实施行为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因为根据刑法18条属于无责任能力的情形,当然我国刑法例外规定了醉酒行为的可罚性),因此缺乏罪责要素,故而不再成立犯罪。为了承认原因自由行为而不违背同时原则,产生了两种行为模式,一种是“例外模式”,一种是“构成要件模式”。

3.2 例外模式的构造

按照例外模式来论证的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意义在于若行为人认可自己罪责能力的丧失,那么他在行为人就不得在援引他欠缺罪责能力来抗辩: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或者本来能够或必须预见到,他其后会在该种状态下实施犯罪,而仍旧促成罪责能力的失去,那么即成立原因自由行为。

这种学说观点就是例外模式,其例外肯定了同时原则可以具有例外,也就是可以承认原因自由行为人的成立:在上述例子中A在实施构成要件时候虽然没有罪责(认为没有满足同时性要求),但是由于A具有对其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先行举止(大量饮酒),进而需要为他人陷入失去罪责能力的状态负责,那么社会就可以根据行为时是具有罪责能力的情况来处理。在这种例外模式下,这种构成模式本质上和过失犯罪具有相似性,只是过失犯罪是在构成要件中对其进行讨论,而原因自由行为则是在罪责阶层进行讨论。在过失犯罪领域场合,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不谨慎而作出的行为进行负责,而原因自由行为同样也是,需要对行为人先前不谨慎的举止负责。当行为人以自身的原因陷入无罪责能力状态时,他就不能以行为时失去罪责能力来进行抗辩,由于行为人因为其事先预谋,或者事前不谨慎的举止,导致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或者舞认识能力欠缺的情况,那么即需要按照一般规范行为能力负责。

虽然不少学者皆批评原因自由行为人成立,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醉酒犯罪需要处罚,但是由于涉及面狭窄,其他吸毒,或者服用精神药品等造成引发的刑法18条事由的情形却没有确定,学界主张进行扩大解释但是也有反对其非扩大,而是类推解释,涉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例外模式的做法其符合普遍的通行刑法原理:若行为人必须为某事负责,那么他就不得援引这个前提来为自己开脱。不仅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而且还适用其他领域,例如“构成要件错误”若行为人自身引发了对构成要件错误的认识,那么他就不能再以自己认识错误为由进行免责。

3.3 构成要件模式

构成要件模式则是把促成后续行为人先前行为进行提前判断,该模式认为促成欠缺(相应能力的状态)本身就已经具有了违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上诉例子在饮酒时A就已经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这种解释则很好地回应了原因自由行为是不违反同时原则的,因为行为人在饮酒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在饮酒时其是具有罪责能力的。

这里则需要对行为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为在一般的行为理解,则是行为人具体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益侵害危险性才可以,这里的行为概念则需要提前:行为解释扩大为以实现构成要件为导向的,促成自己无罪责能力状态的行为举止。在这种观点下也具有不同的解释路径,以间接正犯来解释,在自己促成该行为时,将自己变成无罪责的工具,并且利用这种工具实施后续犯罪。主流学说观点将构成要件开始前置于促成自己罪责状态的时间点上。

基于这种学说观点,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异议。首先时将行为的概念扩张到原来的构成要件按照实现之前开始,是不符合同时原则的。因为这个原则是要保证,犯罪的各种要素在行为时真正的同时齐备,而不是具有时间差。其次当用间接正犯作为解释路径时,由于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先前行为把自己当成了一个无罪责的工具,但是该观点的问题在于后续没有一个可以对应的正犯。最后用前置理论来解释原因自由行为会严重混淆预备行为和着手之间的界限,将具有实现构成要件导向性的先前举止当作着手行为的开始,显然不妥。

4 我国的司法认定

(1)因吸毒神志异常实施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彭崧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服食摇头丸,并因此实施杀人行为。吸食毒品本身是违法行为,吸毒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且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異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2)行为人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而仍吸食毒品并实施杀人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王勇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曾被强制戒毒,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仍吸食毒品并将他人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实施杀人行为时虽在辨认、控制能力上有所削弱,但为吸食毒品所致,与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不同,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影响量刑,其应对杀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号:(2015)皖刑终字第002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比照生理性醉酒,吸毒后因产生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文对于精神状态的认定方法,经鉴定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其仅仅是因为吸毒后药性发作出现短暂精神障碍,这种情形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简称失控)的精神病人有本质区别,与病理性醉酒意识出现重大障碍完全失控亦不同。其失控的原因应归责于其先前的吸毒行为。这与酗酒醉酒(生理性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法理论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危害时具有责任能力,只要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状态中,而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或引起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并且对于危害结果的避免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则可以构成犯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据此,吸毒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生理醉酒无异,都是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故吸毒后的人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 原因自由行为的阶层模式

通过上述我国两个判例认定,基本肯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司法认定,但是如何对其进行作出合理认定解释则需要进一步阐述,将根据三阶层理论模式作出初步构造。

客观主观要件符合性阶层,首先客观构成要件,基于构成要件模式,行为人举止是否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需要加以考察,这时犯罪的开始乃是以促成欠缺相应能力状态的时间点为准。也就是可以将先行举止解释为直接着手。这种结构由于偏离一般的行为模式范围,所以需要以特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考虑,也就是是否符合原因自由行为的框架进行考虑。其次主观构成要件,在故意犯罪的场合需要具有双重故意,也就是促成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下的故意和对后来实施行为的故意。如果对陷入自己的无意识状态下的不具有故意,那么则需要考虑是否成立过失犯罪。如果符合构成要件,则具有违法性,进行后续判断,在罪责层面需要确定行为人对构成要件按照实现是否负有罪责,缺乏相应能力的状态时构成要件实现的原因,而行为人在设置这种状态时,具备责任能力,则不适用刑法第18条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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