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化”角度下探析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2-05-27 13:30:06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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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地加快发展的步伐。与法治化进程同步发展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亟待着变革与创新,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高校也应当依法治校,重中之重就是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强调法制化。当今社会,高等教育事业迅猛发展,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推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治化” 学生管理 高等教育

作者简介:裴俊,南京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思政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98-02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高校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阐述也较为片面,没有考虑到实际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因此,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同时,高校学生工作程序性不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工作的法制规范还体现的不够。

一、法治之内涵

(一)规则与惩罚性措施之区别

当我们提到规则,绝大部分人都在脑海中有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我要去遵守的一项既定的、已存在的“rules”。那么学生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呢?往往我们会这样教育学生:这是学校的既定的规定,如果你触犯或者违反这些规定,相应地会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在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学生害怕的是规则之后的惩罚性措施而并不是规则本身。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规则并不等于惩罚。规则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规则存在就代表着某类举止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义务性。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一个人做了违反他本愿的事,不是出于害怕受到譬如头部被击打这类身体性的强制,而是被胁迫一旦他不做的话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这就意味着,要学生遵守的规则是从人类历史包括精神、行为等多方面发展而来的、约束自身行为的东西,从而保证自己能够在特定环境下顺利生活与发展。

因此,从高校教育工作者自身出发,当我们说我们斥责或惩罚一个人时,是因为他违反了规则,而不是只表达出我们可能会斥责或惩罚他。需要让学生明白,遵守规则不是为了规避惩罚,而是为了约束自身的不当行为。

(一)规则制定之合法、合理化

1.主体合法。从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专家在依法治校含义上存在差别,关键在于他们在“何者为依法治校的主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一般情况下,学术界有这两类观念:一类观念认为,管理教育系统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性的部门是依法治校的主体。这类学者站在政府机构统辖各高校建设的角度看待依法治校的问题。第二类观念指出依法治校的主体是高校自身,这类观点着眼于高校管理者的视角,以高校的教学和管理事务为对象,对高校进行依法管理。

站在学校自我管理的角度看,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主体应该是高校及高校师生。他们指出高校的管理包括学生、教师、后勤、科研和国有资产等要素。

2.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由于实质合法,这是现代社会人类发展而约定俗称的普世价值观。要做到依法管理学校,那在设置相应规则时必须依照合法程序,从提案到讨论到定稿到公示,期间由谁来监督,均应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

在进行相应的奖励与惩处措施时,更不能因情况紧急而偏离实质合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我们允许存有部分的裁决自主权,可这并不意味着特殊是一般存在。

3.考虑到合理化因素。学生情况有其特殊性,在安全稳定这个前提下,学生工作的开展若要做到严格依法做事,严格按照程序做事。但是,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即学生工作者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下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特色针对特殊情况的存在而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譬如,不同院系可以按照自己面对的不同情况,来制定不同的政策,使实施力落实到实处,充分加大自主裁量权。

二、高校学生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及挑战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立法体系仍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有关高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宽泛,而且落实不到实处。比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它们都是“宣传性”的立法文件,其中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宽泛、含混,程序性规范少,缺乏一定的可行性,在具体的司法工作过程以及学校管理中缺乏实用性。此外,上位法的不足衍生出高校的自主权过大、法律的实施性较低等问题,例如《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高校在纪律处分方面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判断高校在校学生是否为主体的权力几乎全部在高校手中,立法部门的这类“空白性授权”导致了由高校采取“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来决定学生前途的处理办法常常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志。

除此之外,现在很多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大多跳出法律的框架,甚至存在和上位法矛盾的情况。由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打了折扣,从而使学生管理的规范性也相应的削减,从表象上看即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增加。学生管理工作的随意与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二)高校学生管理理念面临挑战

对于高校学生的管理理念,通常来说,立足点就是调整和保持正常的学生管理秩序,但是常常忽略了学生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制化进程做逐步落实的过程中也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从高校学生管理的角度上,这也体现了依法治理学校的必要性。大学在组织方面的复杂程度不言而喻,而学生工作所要管理的是思想理念易被外界影响的独立的个体。现在大学生思想的跳跃性比较大,乐于接受新奇事物,独特的个性是他们的显著特征。由于他们的这些特点导致整体性管理与个性化教育的矛盾,倘若没有统一化的、规范性的管理,一定会产生混乱的状态。

高校学生管理者在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与困惑时,自然而然地会期望法治理念、法律权威的帮助,借助法律的权威能够顺利地进行学生管理活动。因此,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是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期待。由于法的价值的作用也就是实现人的价值作用,法的价值主体,是人非物。故得出结论,法的核心是人的根本权利。近些年来,“人权型”的法学观逐渐被大家认可赞同,这种认可不仅表明人们对法治和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而且还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步入了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而又全面的肯定时期,从侧面表现出现在人类法治的终极性思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层层落实。因此,在体系之下的高等教育,也无法躲避法治的终极性思考。

以前也有一些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以及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没能够转化成人们的外在行动,主要的原因就是以前的一些教育法律没有能够全面地表达出法律对大学生的尊重和关心,没有能够很好地维护大学生群体关于教育方面的利益问题。在上面讲述的高校诉讼案里,人性的尊严现在正由一种潜在的要求逐渐转变为现实的需求,高校的学生群体也开始主张学生管理中主体地位的平等,维护自己教育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增强。这些都全面地反映出,中国人开始重视法治建设以及法治反映出来的主要价值观念。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人们劳动权的实现中间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受教育权,教育权能否实现与能否享受国家发展成果,能否行使属于自身的与国家发展相关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有密切的联系。以“田永案”为开端,受教育权逐渐开始成为我国教育行政诉讼中能够主张的权利,故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无充分展现依法治校精神。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立场和价值态度,应是弘扬高校教育科学精神、体现高校教育人文关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的当今社会,评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优劣的参考指标之一,应该是看其是否能够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科学的、正确的价值导向。

三、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程序的完善

法制化过程是一个系统,高校管理者更应该将学生管理工作看作一个有机整体,从全局的角度来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掘不同要素之间的联系,同时从全局的角度来处理存在于各个要素间的联系,进而使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国家依法治校的要求上达到最佳的状态。

(一)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上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例如,程序的制定不规范,制度的内容与法律相违背,规章制度的适用和解释缺乏秩序等。尽管在我国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高校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得到广大师生的信赖,甚至师生对这些规则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建立健全教育法制应当通过以下四个原则表现出来:

教育法制内部的一致性原则、统一性与稳定性原则、实体合法与规范程序合法并重原则、维持高校学生管理秩序与保障教育主客体权利并重原则。

(二)完善对高校学生权利的补救体系

民主政治要求我们做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侵权,应该及时让公民得到权益的恢复和补救,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救济机制主要是指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学生实行纪律管教时,切实做到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制订科学有效的救济程序。完善权利补救体系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补救程序的制定过程中,学校必须广泛地深入地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其次,在进行各种涉及学生权益的改革事项时要组织人员开展相关的听证会,对应当注意的意见要适时采纳。最后,是在处分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时应当进行听证会,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四、 结论

加强高校学生管理主客体的法制意识,实现管理法制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客体双方的能动作用。

管理的主体,也就是我们广大的教育工作者要学习以至精通专业知识,并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提升个人的法律素养。在推进学校依法管理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定期对学生管理者进行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拓宽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帮助这些管理者有效地把握和运用高校的各项法律法规。其次,通过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转变管理者对法律法规的误解,即在把法律当成管理的有效手段的同时体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再次,教育工作者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树立法治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做到管理的法制化。

素质教育是我们一贯提倡的,它的目标是综合提升受教育者的素质,当然其中少不了法制素养的培养。社会公德中也包含遵纪守法,因此,可以说法治素养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一名合格的大学生需要过硬的专业素养,当然法治素养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在生活与工作中做到守法、懂法和用法,将法治落实到实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离不开大学生做出的贡献,因此提升当代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从国家宏观方面着手,更需要从个人微观方面加强建设。高等教育不仅是给学生灌输专业知识,更加基础的是对学生的社会能力进行提升,对学生的法律能力进行有效地教导,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法治,引导学生解决自身身边的法律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进而为将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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