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范畴体系建构论的回顾与断想

发布时间:2022-06-01 11:10:08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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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辩证法的范畴体系,随着人们对辨证法体系本身的理解在不断地被建构着。从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到今天的教科书,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范畴体系提出过自己的构想,留下了许多可供我们研究辩证法內部联系的有益的思想资料。本文对近六十年来关于辩证法范畴体系构想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一番粗略的梳理和分析,透视其中的学理和逻辑脉络,并结合新的科学事实和哲学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猜想,以期引起学人的关注和新的思考。

关键词:辩证法;范畴体系;建构论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7)05-0046-04

在辩证法的研究和表述中,自黑格尔以后,无人达到过黑格尔那样一种系统性的水平。我们哲学教育对唯物辩证法的分析,大多依然停留在“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的论列上面。无论是范畴的研制、提炼,还是原有范畴布局和关系的建构,都未能随同实践和科学的进步,而进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范畴体系的建构,几乎还不及前苏联哲学界的水平。因为他们中有不少人对此作出过自己的努力。

对辩证法范畴之间的关系最早予以关注的,是前苏联哲学家图加林诺夫。他于1954年的一本小册子中作过比较系统的说明。他的工作是有意义的,影响到后人。包括前苏联哲学家舍普图林和比勃列尔,都在图加林诺夫的基础上推进了对辩证法范畴体系的研究。在我国,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肖昆焘先生,1981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了一篇长文,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出发,演绎了一个关于辩证法的范畴体系。这在当时,影响较大。此后,1985年高清海先生在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材中,对辩证法的范畴体系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和建构,编制了一个在国内最具特色的范畴体系。再往后,此项工作就少人问津了。

在此,我想根据国内外哲学界的一些资料,对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作些分析和说明。首先谈谈前苏联哲学界建构辩证法范畴体系的一些思想。

1.图加林诺夫的构想

他将辩证法范畴体系分成三个系列进行分析。其具体的意见如下:

一组是对象(实体)的范畴:“自然”、“存在”、“物质”、“现象”;

二组是属性范畴(反映自然界最一般特性的范畴):“运动—变化—发展”,“空间—时间”,“客观—主观”等;

三组是相对范畴:(反映现象及其特性之间的关系):“必然性—偶然性”、“内容—形式”等。

显然,图加林诺夫关于范畴体系的构想,是一种层次结构的设计。他划分的依据是各个层次不同现实客体的现实存在状态,回答了三个层次不同的问题:世界由什么构成或世界是什么?它们有怎样的根本特性或存在方式;这些特性或存在方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他的构造,线条很粗,而且只讲了范畴的层次关系,关于不同层次以及同一层次范畴之间的关系,范畴与规律的关系,则未涉及。但他毕竟走出了第一步,而且还留下了一个关于构建范畴体系的重要思想方法。图加林诺夫认为:科学范畴的从属关系应该最忠实地表达事物现实的客观联系,也最忠实地表达出反映这种联系的人的认识过程,这两个方面是吻合的,而且不能不相吻合。因为人的认识,正如哲学史和部门科学史所表明的,是由从整体上了解世界走向研究个别现象及其特性的,走向表明这些现象越来越深刻和更为普遍的相互关系的。建立范畴体系,首先应当依据客观的标准。如果图加林诺夫谈的是范畴的分类法,是把范畴分成几类,那么他的观点是合理的。然而这种标准还不足以说明范畴的相互关系。客观联系反映在认识过程中的这一事实,并没有提供确定范畴的从属关系即确定它们的本然联系的方法,未提供一种以统一体系的形式理解范畴的可能性。图加林诺夫虽然意识到揭示辩证法范畴之间的联系要注意客观结构与主观结构、事物发展与认识过程的一致,但他没有能够充分地贯彻这一原则,而只是从客体本身的层次结构上去分析问题。所以,他构建范畴体系的思想理论,只能是初步的尝试,并不很成熟。

2.舍普图林的构想

前苏联生物学宇舍普图林将范畴联系的研究推进了一步。他认为,范畴体系表现着认识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再现着认识的历史和理式,同时还再现着作为从现实和认识的普遍规律中得出结论的逻辑。这从整体上使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原则得到了具体的贯彻。所以,他把范畴体系以及范畴之间的逻辑推移,总是既看成存在法则的普遍形式,又看作认识发展的阶段及阶段的推移。他借鉴黑格尔正反合三段式的“圆圈”思想,以及列宁关于“圆圈的圆圈”思想,把范畴体系架构成由4个半圓构成的两个圆圈系列(四个半圆的理论):

(1)从现象到实体的认识运动为第一个半圆,其范畴是“质—量—度”,这是本质论的第一阶段的开始。

(2)由上面继续向前作逻辑推移,产生出了象“个别一特殊——般”这样的逻辑形式的发展,它们构成了范畴运动的第二个半圆。以上两个半圆构成一个圆圈,反映着一般的、本质的东西。

(3)第二个圆圈的范畴运动从实体开始,它通过“同一”、“差异”、“对立”、“矛盾”范畴揭示自己的本质。从实体到本质的认识运动,首先是通过“原因—结果—必然—偶然—可能—现实”来反映事物的运动机理,它们构成第二个圆圈的头半个圆圈。

(4)继续往前走,则是认识递进的范畴表达。它通过“内容—形式—结构—要素—部分—整体”等范畴所构成的第四个半圆圈,来实现对事物本质的具体认识。

舍普图林虽然对范畴体系作了一些展开,整个范畴体系围绕由“现象—实体—本质”这样一种三段式的认识过程展开,暗示着思想认识运动从抽象到具体的推移。但是,他列出的范畴结构逻辑性不强,未能充分表达思想认识的逻辑与客观事物自身结构的逻辑之间的关系。亦未能充分贯彻列宁关于辩证法、逻辑、认识论相一致的思想,未能充分展示范畴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

3.比勃列尔的构想

后继者比勃列尔看到了舍普图林的思维破缺,他刻意遵循马恩列的辩证法关于认识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相统一,以及从思维抽象上升到理性具体的三大法则,在构想中分四个圆圈安排了辩证法的范畴体系。

第一个圆圈是反映整体世界的存在论范畴:“世界”、“运动”、“空间”、“时间”。它们成为认识论展开的直接前提。

第二个圆圈是悟性思维的范畴。它们把客体放在它同周围客观事物的外在关系中去揭示。这些范畴是:“原因”、“结果”、“特性”、“量”、“质”、“条件”等。它们反映着相互作用的物质世界。

第三个圆圈是理性思维的范畴。它们说明着世界的发展过程,或说明发展过程中的世界。这些范畴是:“本质”、“存在”、“现象”、“偶然”、“必然”、“内容”、“形式”等。

第四个圆圈是说明人的目的在实践中实现的范畴,也可

以称为实践意识的范畴。它们是“可能性”、“现实性”、“目的”、“手段”、“自由”、“必然”等。

比勃列尔所提出的范畴体系比其先驱者较为合理,陈列的范畴也比较丰富,有一种自觉的理性逻辑贯穿其中,因而较有前途。但是,他的构想也是有争议的。许多人批评他没有反映出认识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因为人们的认识,不是先从整个世界开始,而是从个别客体以及它们同人、同别的客体的相互联系开始的。这些圆圈如果按下列顺序安排或许更正确一些:最先是第二个圆圈即展示客体同周围客体于外在关系中的规定性。然后是第四个圆圈,展示实践主体的意图、目的在实践过程中的客观化。接着应是第三个圆圈,即把世界理解为过程。最后才是第一个圆圈,即关于整个世界的理念把握。与此同时,每个圆圈的最后一个范畴并不是必然地发展成后一个圆圈的第一个范畴。此外,把范畴分为“悟性的”和“理性的”也有些勉强,因为它们所标示的人的经验思维和理论思维的差别,实际上不在于这里使用了不同的范畴,而在于同一些范畴处于不同的思维水平。这些意见自然是见仁见智的问题,都有各自的某些道理。在笔者看来,即使是对同一范畴的使用,人们在不同的语境中,在不同的思维逻辑秩序中,也会出现思维方法和言说方式的实际差异。范畴只是思维的楔子,处于主体的不同思维布局和认识结构中,它们表达的对象性事物及其属性、层次是有殊分的。

4.阿列克谢耶夫的构想

辩证法范畴体系的构想和反思,促使人们继续着对此问题的探索。之后,前苏联哲学家阿列克谢耶夫又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五个范畴圆圈的理论,它们分别是:哲学基本问题:物质论、发展论、认识论、辩证逻辑,每个圆圈的范畴系列构成唯物辩证法哲学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的内容。而每个圆圈又由许多小范畴联结而成,构成圆圈的圆圈。但他对此没有细致地展开论述,但留下了一些供人思考的线索。

阿列克谢耶夫比较明确的认为,辩证法范畴体系的建构有三个基本原则须关注:一是所有范畴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客观现实,另一方面是对认识运动。二是所有范畴都是认识世界的小阶段,应从三个方面着眼去分析:从它们被应用在科学史的出现来看,从它们被应用于各个体的认识活动看,从它们循序渐进地伴随科学史的发展而作为多样化的哲学知识之出现来看,它们都是具有认识论的逻辑意蕴。三是它们具有四个特点:即经验的性质而非先验的;本体论和逻辑认识论的不可分割性;互相过渡,流动性,相对性,集约式——粗放式变化的能力等等。依此,他提出了辩证法范畴体系建构的一些具体内容。

他指出,辩证法范畴体系的建构不仅有圆圈问题,而且每一个小的圓圈的建构又是由一系列更细小的“正、方、合”三段式组成。其图式如下:“决定论”、“偶然性”、“必然性”;“必然性”、“结果”、“原因”;“原因”、“可能性”、“现实性”;“现实性”、“现象”、“本质”;“本质”、“自由”、“必然”;最后复归于“决定论”。每三个小范畴构成一个三段式,但这三段式是呈三角形彼此联系的,成一圆圈图式向前推进,每一个三段式最后一个范畴为下一个三段式圆圈的起始范畴。同时,在这些范畴系列中,诸于决定论、必然性、原因、现实性、本质、必然、再决定论等等,属于第一性的范畴;而偶然性、结果、可能性、现象、自由则更多地含有第二性的意谓,即加入了人为的意义。正是因为这样,他关于范畴体系五个圆圈的构想,核心思想是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为中心线索展开的。此外,他还在“物质论”中列出了“整体”与“部分”,“内容”与“形式”,“单一”、“特殊”、“普遍”、“运动”、“空间”、“时间”等细小的范畴,表明他有更细微、更具体的思考。但对其他四个圆圈的细小范畴系列,则语焉不详。由此可见,要把辩证法的范畴体系纳入一个完整的哲学理式,并且细微地理顺它们前后左右的关系,是一项殊为艰难的事业。

5.我国高清海先生的构想

下面我想就前面提到的高清海先生主编的教科书对唯物辩证法范畴体系的安排情况稍稍作些分析。此书对辩证法范畴体系的建构大致是这样的。总体上,他们从人对客观世界内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事物的规定性”、“过程的规定性”、“关系的规定性”之认识,去界说范畴和安排它们的结构。在“事物的规定性”中,有“存在和事物”、“质和量”、“一和多”、“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实体和属性”等范畴。在“过程的规定性”中有“存在和非存在”、“运动和静止”、“原因和结果”、“根据和条件”、“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有限和无限”、“绝对和相对”等范畴。在“关系的规定性”中有“系统和要素”、“结构、层次、功能”、“作用和反作用”、“个别、特殊和一般”等范畴。他们把辨证法的范畴作为对客体属性、过程、关系的反映,是思维的形式,同时又是认识和表征客体的方法与工具。这无疑是可以确认的。他们把范畴细分为三个系列,突破了以往范畴论列的简单性,使范畴体系的内容大大丰富起来,这种对范畴体系建构的推进是值得称道的有益探索。但笔者以为,他们所做的工作,仍然还有在某些值得商榷或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其一,把辩证范畴划分为三个系列,虽有某种方便之处,但“事物的规定性”似乎内含着“过程的规定性”和“关系的规定性”,三者不是并列关系,而且也很难说是递进关系。因为系统分析并非比事物的过程分析要深入。二是所有辩证法的范畴都在表征事物的某种关系,而单独讲一个“关系的规定性”似乎其他系列范畴并不表征关系。任何事物都在时空关系和某种相互联系中,任何范畴都处在认识之网上,是在相互的联结关系中完成对事物之关系表征的。三是把质与量作一对范畴,虽未不可,但质量互变规律又势必重复它们,若不怕重复,那么,肯定与否定、对立和同一等等,也应当作范畴独立论列,才能体现思维与结构的一致性。如若那样,又势必与基本规律重复。四是辩证范畴不同系列、层次之间的关系没有更多地涉及,范畴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也论列不够。五是仍然保留着以二元矛盾结构去平面组织范畴体系的传统习惯,范畴的多元联系、网状的立体联系揭示不够。自然,提出的这些问题,绝对不是一部教材都能解决的。

从以上这些关于辩证法范畴体系构建的线索分析,我以为至少可以悟出以下几个道理。

1.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原则,应该成为建立范畴体系的基础,因为它使人们能够区分出范畴所指内容的不同方面,区分认识活动所处的思维层次与方位,从而把它们看作思维的形式和认识的阶段。区分出范畴的不同方面可以使范畴的内容确切化,阐明范畴的逻辑意谓和认识的作用,确定范畴间的匹配关系。从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原则出发,我们应当把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由具备内在逻辑关系的一系列范畴所构成的一个严整的哲学体系,在其所有方面的统一中去做系统的阐述。

2.要建立互相联系、互相规定的范畴体系,使范畴——相续,彼此支持,处于必然的逻辑联系中,单靠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原则是做不到的。要完成这个任务,还应该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和坚持历史的东西与逻辑的东西相统一的方法为基础去解决问题。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是人们的认识从简单到复杂,从反映不甚深刻的联系到比较深刻的联系,从说明较为片面的联系到比较全面的联系的前进运动。这个认识递进过程又是从简单的、抽象的范畴进到比较复杂的和比较具体的范畴的上升运动。上升的结果会形成这样一种范畴体系,它经由在对范畴的形成过程所给予的综合,能够把客体作为“多性的统一”再现出来。

人对世界的认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历史演进不断发展的,它有自己的历史。与此相应,范畴反映认识的历史,依照一定的认识顺序而形成。它们作为客体的一定方面、特性的反映而产生,同时又以其他范畴为中介。本质、必然性、规律这些范畴不可能从客体直接“引伸”出来。远离直观的现象世界,远离人们的实践意识和操作行为,但又内在地规定着这些因素。它们的“引出”,必须以相对地接近这些因素的即较早地出现在认识运动的前面各阶段中那些范畴为中介。正如列宁指出的,人类认识“前进运动的特征就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范畴依一定的顺序形成,是思想的纽结,是认识阶段的阶梯。因而,必须改变现在的哲学教材书对辩证法范畴仅作矛盾关系的平面论列。要揭示出范畴的系统结构和逻辑演进,使之成为一个在实践基础上的主、客关系的发展过程,成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逻辑体系。

3.辩证法虽然是关于自然、思维、社会普遍规律最一般的概括和说明,但辩证法的范畴最根本的还是认识的纽结以及由这些纽结构成的认识之网。

列宁在分析黑格尔的《逻辑学》时特别注意辩证法范畴的网系分析。黑格尔认为范畴是绝对理念自我运动、自己发展的一些阶段,是整个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实体基础。列宁却不同,他把范畴看作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阶段、成分。列宁指出:“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范畴在认识客体过程中形成的顺序即所谓认识的逻辑,以概括的、集中的形式再现着人们对客观世界历时性把握的基本成分。总的说来,在逻辑中思想史应当和思维规律相吻合”。辩证法的范畴是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结果,它使人类认识的经验在范畴中得以巩固下来。“逻辑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建立范畴体系,在遵循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过程中,不能把两者关系的吻合绝对化。逻辑内含着对历史的修正。辩证法反映的,更多地是认识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结构,是思维结构与现实事物结构动态耦合的机理,而主要不是对象世界的现实结构。建立范畴体系也应当依靠并表征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辩证思维把统一物分为若干互有差异、矛盾对立的方面,在它们相互规定、相互激荡的运动中逻辑范畴不断深入反映客体的本质。我们要深入了解认识的、思维的逻辑运动,必须深入揭示范畴演进中包含的辩证矛盾和系列法则。思维运动是人对现实之认识的一个阶段向另一个新阶段的过渡,这个运动包含着辩证的否定,包含着在更高的基础上向过去阶段回复的因素,更包含着范畴体系的整体优化和更高逻辑序性的重构。正如列宁引述黑格尔的话所说的,在认识的发展中,“因为结果包含着自己的开端,而开端的运动用某种新的规定性丰富了它”。

4.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也暗含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理解与架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有过关于辩证法体系的初步构想,多次谈到辩证法思想的一些基本原则,这是值得深刻关注并认真发掘的。但同时,他们的思想并没有来得及全面展开,许多意见还只是匆忙中的念头,需要仔细的鉴别和体悟。要十分关注那些成熟意见的发挥。对那些囿于时代局限、科学局限、思维情势局限而不是很确定、很成熟的见解,则应当加以科学的订正和补充。并且,要注意克服他们认识与思维的空场与盲区,将一些未曾充分关注而又必须认定的原则、范畴及其关系,纳入辩证法的体系架构中。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理论任务,需要继续探索,才能达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和表述。

5,随着实践的深入、科学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辩证法应当有大量新的知识增长点,有许多新的范畴和规律需要增添到它的理论大厦中去。当今科学发展的理论态势表明,自然科学、横断科学形成的大量反映和表征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概念,极有上升为辩证法范畴和内容的可能性与价值。如系统、层次和结构,系统、结构和功能,可逆与不可逆,平衡与不平衡,对称与非对称,决定与反决定,进化与退化,顺应与同化,序变、机制、信息、建构、控制、反馈、涨落等等。国外马克思主义者,曾经有人关注过这一问题。1978年,罗马尼亚的图多塞斯库就曾经提出了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应包括或然性规律,反馈规律、结构性规律、系统与结构关系规律等。虽然,这中间有些内容是把具体领域的辩证法上升为一般辩证法,未必合理和可靠,但他对于从自然科学中吸取新的思想去丰富辩证法的尝试和努力,却是值得我们认真去关注的。我们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努力。当然,同样需要重视的是,我们也不可简单地把自然科学的某些概括性强的范畴,径直移用到辩证法体系中去。即使是上述的内容,也需要反复的提炼和精确,要使其具有哲学的抽象和概括力量,具有超越狭隘学科眼界和狭窄关系场域的哲学品质,能涵盖宽广的领域并拥有长期稳定的阐释功能和思维价值。同时,还要在逻辑体系、认知秩序和思维向度等方面,形成与辩证法原有体系、范畴和规律的有机连接和有效递进,使丰富了的辩证法不致失去它自身的逻辑与思维力量,不致丧失它哲学的矜持和纯思的特性。这必然引起辩证法体系的重新认识与重新架构。

辩证法的范畴体系还展示着范畴与规律,规律与规律之间的关系。哲学理论是在十分抽象的思维中,经由对于范畴、理念、规律性的逻辑操作去实现对问题的分析的和解释的。因此,要反映现实的真实,要陈述思维自身的真实,还必须展开范畴与规律、规律与规律之间关系的研究,才能形成对食物的系统把握。

(责任编校: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