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的问题及构想

发布时间:2022-06-06 11:10:11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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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发展过程中,教育评价的执行情况、反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教育现状的把握、教育决策和方向的调整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教育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实和推进,科学的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的意义凸显出来。目前,我国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的实然状态如何,应然状态是怎样的,这是研究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课题之一。

一、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评价目的功利化

教育评价目的功利化是指把奖惩作为教育评价的主要目的,评价者为了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被评对象相应的奖励或惩罚而进行评价,这些奖励或惩罚以评优、拨款、荣誉牌匾、末位淘汰等形式进行。

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奖惩是合理的,作为评价的手段,它可以提高人们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但如果过于极端,把奖惩作为评价的全部目的,那就会导致教育的偏差。我国县域义务教育评价目的功利化给义务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严重的后果,学校、教师、学生都深受其害。学校评价通过给学校分等,区分学校的优劣,评价成绩高的学校被分配优越的教育资源,并且得到好的声誉;成绩落后的学校得不到帮助,还被给予惩罚;出现树立少数优秀模范学校,打击大多数学校的“马太效应”,好的学校越来越好,差的学校越来越差,教育向两极非均衡发展。为了得到奖励、避免惩罚,有的学校不惜铤而走险,贿赂评价人员;有的则私下弄虚作假,糊弄评价人员,使评价失去真实性和公平性,不能及时反馈教育信息,起不到监控、调节教育的功能。

2.教育评价主体僵化

目前我国县域教育评价主要是教育行政机构的督学与政府机构的督政相结合的督导评价,教育评价主体由督学和政府官员组成,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口号喊了多年,但教育评价主体仍然单一。各个主体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评价主体单一化,使得教育评价方案的制定、审核、实施都是一言堂,评价者以个人喜好或其自身最大利益为基准来制定评价方案,而不是考虑教育和社会的发展,从而使评价缺少科学性。而其他机构无权干涉,只能任其妄为。

评价主体由政府官员组成,代表政府的利益,农民大众并未参与到评价主体中来,教育评价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评价。政府掌控着评价的各种权力,把行政中的命令性、强制性和强硬态度带入评价中,不仅不令人信服,还造成反感,不能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了解地方教育的真实情况,使决策偏差。

3.教育评价内容简单化

教育是人类社会独有的现象,在一定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基础上形成并受其影响,教育评价内容不仅涉及内部要素,还涉及外部要素。我国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内容集中于教育内部因素,如投入、师资、布局等,尤其是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忽略了教育的外部因素,如教育价值在改善农村环境上的体现,教育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贡献等方面。

内部要素偏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以学生智育考试成绩作为学校、教师、学生评价的重要标准,导致政府和学校重视智育成绩和向上一级学校输送人才的数量,把所有精力用于提高成绩,忽略了智育外的其他各育和学生思维能力的评价,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更不利于培养新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而缺失外部要素,则导致教育评价缺乏特色与公平性,不能体现农村特点,致使教育模式城市化。评价内容片面化还导致了评价内容的重复,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造成人们对评价的厌烦,产生弄虚作假行为。

4.教育评价过程形式化

教育评价过程形式化指评价规定不具体;评价方法不科学;评价过程表面化、随意化,不切合实际。如缺少评价时间的具体安排,造成评价无序无计划,评价周期过长或过短,不利于教育的改进,反成为教育的负担。数字显示:全国50%的学校一年接受两次政府教育机构的综合检查评价;近50%的学校每学期要接受两次以上的各类检查评价或评比,而25.5%的学校三年或更长时间才接受一次督导。评价方法多使用终结性评价和外部评价,忽视形成性评价和内部评价,把各学期末或学年末的检查或自我总结看作评价的主要方式;政府督导及教育行政机构检查评比几乎替代了校长或学校的自我评价。有的县域评价方案设计太复杂,没有能力去完成。评价只是走过场,做样子,评价的反馈和改进功能未能发挥作用。

二、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构想

1.形成主体多元化的教育评价体系

县域教育评价主体要多元化,主体职责分明。要明确各级评价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教育评价制度的有效推广和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评价的主体包括市级教育机构、县级政府机构、县级教育机构、学校、评价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与家长。

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参与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评价。学校在督导评价未开展期间或有特殊评价内容、对象时,需要中介评价机构服务。中介评价机构具有专业性强、高水准、真实、有效服务等优势,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易受学校的青睐。有些县域督导室缺少专业督导人员,可聘请中介评价机构代替其对中小学校进行评价;也可聘请几位专业人员兼职进行评价。这样既可以解决缺少专业评价人员的问题,又可以提高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有利于保证评价质量。要加大力度发展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保障外部评价主体多元化,保障评价的客观、有效性。

六种评价主体融合在一起,互相制衡各自利益,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学校、教育督导机构和评价中介机构是主要评价主体,负有执行评价、分析信息、进行反馈等责任;市级教育机构和县级政府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提供资金,调整政策;中介机构、家长和社会公众可参与到整个评价过程中,负责对评价进行监督。如果出现评价分歧,由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对评价结果有疑议,由中介评价机构和教育督导室共同认证,各主体共同商讨解决。评价队伍要稳定。评价具有持续性,经培训的评价人员长期从事类似评价,既可以提高评价熟练程度和精准度,又可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评价人员,为评价理论与实践积累丰富的经验,并指导新评价人员进行评价,缩短评价人员的成熟时间,提高评价工作效率。评价人员经常变动、调换,不利于周期性评价的顺利进行。

2.调控义务教育评价过程

评价过程包括评价周期、评价程序(包括评价结果及使用)和评价方法。不同的评价类型使用不同的评价周期,评价过程不能太复杂,评价次数不能太频繁。教育评价按照评价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有日常评价为主的常规性评价,有单项重点考察的专项评价,有全面了解的综合性评价,还有突发重大问题时使用的应急评价。根据不同评价类型,合理安排评价周期,进行科学评价。

评价程序包括准备阶段、评价实施和结果处理。不同的评价需求不同的程序,但程序大框必须完整,常规评价有了评价方案及评价机构,可以从学校自评开始,政府组织评价主体,进行评价;应急评价时,需从制定评价计划方案开始。

教育评价采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法、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法、增值评价法。增值评价追踪教育每年的成就,可以更精确地衡量学校或地方年度教育业绩增长程度,因而比主要局限于排名状况的百分点评价更公正。评价时将效益指标的现状水平,同历史上某一时期的相应水平比较,是纵向自身比较的方式。评价标准也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随着农村教育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这种累积性评价方式,更能说明一个学校或地方教育的努力程度。使用增值评价,可以提高人们的进取意识和积极性,强调自身的不断进步,而不是互相攀比。

3.建立县域义务教育评价法规

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不仅规定做什么,而且规定必须做。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更权威,更有说服力,更能保障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评价的法律保障也是评价准备充分的表现。

我国县域教育评价还遵循着旧的传统和习俗,没有法律的保障,评价很难顺利、有效进行。因此,政府应该制定可行的评价法规,保障教育评价的进行,规范评价工作,约束评价主体行为,明确评价主体的职责,并进行落实,使评价人员能依照法律办事,保证评价过程、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进而提高人们对评价的认可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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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4.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3] 顾志跃.转型中的教育评价.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

[4] 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