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07 20:25:02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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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0-02

摘 要 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对于抛掷物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不同观点,在法院的判决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2010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立了抛掷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抛掷物 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

一、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概述

随着高层建筑物的数量急剧增加,高层不明抛掷物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再是拍案惊奇的个案了。比较典型的有,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①,2001年6月发生在济南的“菜板案”②。重庆烟灰缸案,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所有“涉嫌”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济南“菜板案”,经过两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援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同时指出,该案无法确认所有人和管理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第(二)项的规定,以原告在起诉状中无法确认谁是致人死亡的加害人,即本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因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了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侵权责任法》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救济被侵权人作了规定,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及评析

(一)有关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

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共同危险行为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③因此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和抛掷物责任的共同点都在于致害人不明,并且在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概率上是相同的。共同危险行为和抛掷物行为实行的是因果关系的推定,即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让“涉嫌”的所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推定过错说。该说认为,在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中,因为抛掷物的所有人难以确定,除非能举证自己案发时不在家,或抛掷物不是自己家中的除外,均不能排除有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在学界有学者持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说。《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采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基于建筑物责任这一请求权基础,受害人可以要求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讲,这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他人的安全关照义务,若物件脱落、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即没有尽到对他人的安全关照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抛掷物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也是违反了对他人的安全关照义务,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价

1.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抛掷物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共同点都在于致害人不明,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该共同行为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加害人是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但不判明谁为实际加害人。然而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从建筑物中抛掷出的物品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哪一个抛出,即加害人只有一个。

2.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不是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规则。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基础,并不是在于推定过错,虽然其中也包括推定过错的充分。正如学者所言,从本源上来说,“推定”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法则,而非固有的实体法原理。它是在认定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的时候,对于过错要件的一种认定方法。因此,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基础并不是过错推定,而是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继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

3.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不是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都规定在了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但从之前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是物的致害责任,这种责任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疏于管理、维护;然而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则是一种行为责任,其损害发生是因为有人的过错的行为而造成的,行为人对于行为的实施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且正是该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在责任主体上不同,前者是建筑物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责任的承担采的是过错推定,而后者的主体是不明确的、不能证明的。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层建筑抛掷物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受害人主张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我们说抛掷物责任中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是谁,但为何受害人可以向建筑物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就在于建筑物责任。所谓建筑物责任,指的是建筑物中的物件致人损害,就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即,建筑物的抛掷物致人损害,也就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因为,如果认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抛掷物责任,就无法请求建筑物全体占有人承担责任,而只能让抛掷物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现在的问题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受害人基于建筑物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合情合理的。

学界中有争论,认为若要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承担责任,则违背了民法中责任自负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民法中,责任自负并不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不同于刑法。在刑法中,自己的行为只能有自己承担,不能由他人承担,然而在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中,很多情况下,侵权责任是可以由其他人承担的,例如,《侵权责任法》中的替代责任,责任人承担责任并不是责任自负。因此,认为抛掷物责任中受害人主张建筑物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是与责任自负相违背而不合理,并没有理论依据。

(二)抛掷物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学者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原则采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危险责任,其“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④。其一般适用于高危险作业及产品责任领域。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由于高层建筑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频繁,其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安全,渐渐成为一种新的危险责任形式。但是,采无过错原则值得商榷,因为无过错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然而抛掷物责任中,受害人请求建筑物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并不是基于他们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原则采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的是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恰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有但是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其本质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损失的分担。持公平责任说的学者认为,抛掷物责任是在现代社会基于城市化发展而涌现出来的公平责任的一种。如果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将导致重大不公,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此外,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使确定责任的范围更具有合理性。

(三)抛掷物责任的责任承担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建筑物的可能加害人予以恰当补偿。各个可能加害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因为抛掷物责任不是共同侵权,不能请求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能的加害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只有在,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抛掷物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由受害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免除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若不能确定具体抛掷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核心为利益平衡的补偿责任。基于合理补偿原则考量,确定补偿数额的大小要做到公平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可能加害人的利益。

注释:

①高宏伟.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法理评析从经济学视角寻找一个最优解..cn/Article/default.asp?id=31420。

②李英俊.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难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http://blog.chengdu.cn/space.php?uid=83836&do=blog&id=40468。

③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10.

④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杨立新,张新宝,姚辉.侵权法三人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