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式警服研发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2-07-04 11:15:03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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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新式警服研发心得体会三篇

  公安部新式警服研发心得体会一篇

  20-年已经过去,在这过去的一年中工作有得有失,现将我这一年工作总结如下,并对 20-年的工作作一个规划。

  一、新产品申报方面:

  参与了包括-原料药、-片剂、-注射液在内共计***个品种的现场考核(包括研制、生产),均已顺利通过,到年底已有其中两个片剂品种(5 类)下发批准文号,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在研项目顺利进行,与医药科技公司合作开发的两个原料药、三个片剂进展正常,其中-原料药申报资料及需要配合工作已完成。

  自主研发项目顺利进行,-注射液的 CTD 资料已经完成,其他资料也已经准备完毕;-原料及片剂的项目也在顺利进行中。

  二、工艺改进方面:

  针对-肠溶片存在的粘冲及释放度不合格等问题,通过调整粘合剂、润滑剂的用量进行了大量试验,最终解决了质量问题。针对-原料药收率低、成本高的问题,对其合成工艺进行了优化,通过大量试验提高了反应收率,研究了溶剂回收、母液提取等,大大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三、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片已经进行了初步试验,对自制片剂在 4 种溶出介质中的溶出曲线与原研片剂进行了比较,结果存在差异,相似因子不能达到 50,说明我们的自制制剂与原研制剂在这几种溶出介质中存在较大差别,需要我们在后续工作中继续进行试验,

 对片剂的处方工艺进行适当调整,使之能够满足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要求。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也存在自主研发项目进度慢、效率低等问题,这与我们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关,也与研发中心的现实情况有关,研发人员少,实验项目多,这就需要在新的一年里加强研发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比如每年都有同事参加药审中心的培训班学习,可以让参加学习的同事给大家讲一讲学习内容,让大家对最新的审评政策、审评要求有所了解,然后通过学习研讨班讲义结合案例,提高技能水平。

  通过合作开发的项目,我们可以学习到药物研究的许多技术,包括试验设计、标准制定、杂质研究等,总之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学习,提高药物研发水平。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同时进行,人员合理安排,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公安部新式警服研发心得体会二篇

  99 式警服:中国警察的骄傲。

  军绿色、上白下蓝、橄榄绿、国际流行的藏蓝色*,历次人民警察服装的样式和风采,在每一名民警心底留下永不褪色的记忆。

  “当年研制并开发 99 式警服是公安部党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做出的重要决定,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此前的 89 式警服已经不能适应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了。”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副处长孙莉莉说。孙莉莉是服装专业出身,当年曾全程参与 99 式警服从设计到最终定型换装的整个过程。

  “99 式警服之前我国警察换过七次装,但基本上都与解放军陆军制服颜色、款式接近,使军警难以区分,在我国举行的大型国际活动中,例如在北京亚运会上,不少外国朋友把警察误认为是军人,这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另外,老警服放松量大,什么都可以往衣服里装。”

 当改革开放的中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界面前时,对于要在对外活动中体现国家形象的警察来说,老式警服显然是落伍了。警服既要体现执法者的尊严,又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到亲切,还要和国际接轨,于是,99 式警服应运而生。

  公安部新式警服研发心得体会三篇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

 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验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四)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指定生产厂乱生产、乱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查处干警乱着装、乱佩带专用标志问题,查处社会上冒充人民警察和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

  (五)负责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研制工作。

  (六)负责全国人民警察警衔和公安肩章、臂章、警种符号等警服专用标志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七)统计和掌握全国人民警察着装实力。调查研究解决警服供应和穿着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调整和改革警服制式、标准提供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在公安部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执行人民警察服装管理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和标准,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警服年度生产供应工作,不得下放管理。

  (二)参加公安部组织的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年度订货会,与公安部指定的生产厂签订年度警服生产供应合同,同时报送公安部鉴证,并按合同直接与生产厂进行财务结算。有关警服的调拨价格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制定。

  (三)向公安部编报年度人民警察着装实力和警衔、肩章、臂章、警种符号生产供应计划,将所属各级公安机关所需警服和专用标志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的生产供应计划。

  (四)负责治理查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警服和专用标志非法生产、销售和乱着装、乱佩带专用标志问题,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公安部。

 四、各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着装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和服装面料标准,以及改变服装制式和颜色等。如有违反,按违反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着装单位和着装人员必须遵守着装规定,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不得将警服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如被他人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地区、各着装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因组织生产供应警服所需的周转金。财政部门根据各着装单位生产供应被装的实际情况与财力可能,尽力安排好被装周转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被装周转金的管理、监督,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提前收回,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七、警用被装的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改变后,各着装单位不得乱收管理费和加价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着装单位必须收取的管理费,各着装单位、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对所收取的管理费只准用于被装管理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搞福利。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人民警察的警服 ,自 1995 起,改为按各自系统归口计划生产供应。具体办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各自负责汇总本系统年度警服生产计划,报公安部备案,并分别代表本系统参加由公安部组织召开的警服生产计划年度订货会,在公安部指定生产厂范围内,自行选择厂家,有关价格方面的问题,按现行经费渠道,分别商财政部门制定,并与生产厂家办理财务结算。上述四个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把本系统的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级警服管理部门管理。请接本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尽快商当地同级检察、法院、安全、司法被装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在 1994 年内,妥善处理被装库存等有关事宜。

  九、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色安干警被装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88]公发 10 号文件)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换着八九式警服的通知》([89]公(装)字 74 号文件)中有关警服生产供应方面的内容,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各地及有关着装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财政部备案。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理解不一或不明确的问题,由公安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