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五篇】

发布时间:2023-07-23 13:40:33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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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五篇】

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10〕9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规范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和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副书记、副局长****

成员:**建筑管理处处长************

为搞好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置三个专项整治特别行动小组。

第一组:组长:**(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组:组长:**(市安监站站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土方坍塌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组:组长:**(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高达模板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王志来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修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9、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二)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要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等危险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完毕后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派专人进行基坑的变形监控和监测。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平方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须设垫木或底座。纵、横向间距按照专项方案要求搭设,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模板拆除时要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4-8月份,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全面自查,全面整治。

第三阶段:整顿提高阶段。9-11月份,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别在7月初及12月份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三级”监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落实主体安全责任。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组织机构,实行领导牵头挂牌上墙公示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整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
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审查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使之认识到“安全管理是第一管理”的理念,明确“生命安全是首要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有记录,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要存档。提倡农民工上岗前举行岗位安全宣誓仪式。

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为巩固和提高我市职业危害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以及我市开展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成果。按照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133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有效遏制职业病易发势头,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促使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

二、治理范围

专项行动治理的范围是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冶炼、造纸、陶瓷生产、水泥制造、化肥农药生产、医药生产、玻璃制造、皮革加工、涂料及颜料生产、印刷业、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纺织业、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的主要内容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及督促从业人员的正确佩戴情况;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明确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月)

各县区按照省和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统一要求,制定本辖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同时,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生产企业。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月-8月)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验收,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对自查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督促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各县区要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摸清治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附2填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情况(按照附件3填报)。并由各县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通报批评;
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继续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领会《*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亳安监〔2009〕68号)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切实抓好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治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取得成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并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住工作重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要加大对石料开采及加工、皮革加工和电镀等企业的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限期整改并如实申报。对作业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个体户和小作坊,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工作目标:到今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
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下发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市、区)各项整治指标。

(一)各部门主要任务和职责

贸易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负责屠宰环节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推进牛、羊定点屠宰,推行家禽集中屠宰;
加强对屠宰场监管,推行资质等级认定,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指导定点屠宰场严把生猪进场关、违禁药物检测关、屠宰关、肉品检验关、出厂关,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督促定点屠宰场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专项整治。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监督定点屠宰场完善防疫条件,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或检出的病死猪,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厉查处生猪未经检疫进场待宰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制订肉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把猪肉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制度,未经检疫(验)的猪肉不准上市销售。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卫生部门负责猪肉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账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加工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职责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由市贸易、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处长和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根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的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
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
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
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

各部门、各地区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账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五)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放心肉”工程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和提高公众肉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意识。既要大力宣传“放心肉”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组织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宣传、交流工作动态及经验,不断将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工作进度和时间

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市、区、县(市)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经贸、质量技监、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行动方案和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本地区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各单位、各地区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开展联合执法和系统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县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领域的治理整顿,强化日常规范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县食品市场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商品:粮食、蔬菜、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禽蛋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

(二)重点内容: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伪造冒用标识标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业户。

(三)重点区域: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集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食品店、城乡结合部、乡(村)镇、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本镇(街道、开发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隐患进行排查,列出单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县政府将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对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籍管理。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规范。坚持先证后照,依法核发食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强化部门配合和联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严格监管食品质量,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按照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监管的要求,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科学确定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抽样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手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妥善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实行网格化责任区,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外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来源、包装标识、商标广告、市场开办者责任、食品质量、经营者自律”为重点内容,强化巡查和执法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及时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四)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要突出把好“三关”:一要把好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二要把好销售关。督促食品经营者强化培训学习,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储存条件的检查,提倡对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并明示,鼓励开展抽检自查,提高食品经营企业内控能力。三要把好食品退市关。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

(五)加大社会监督工作力度,着力构建群防群治机制。大力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群众性队伍建设,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处理其反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切实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及消费维权的相关知识,积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多、密度大、目标高。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细化整治任务,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强化村级责任,推进食品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管,加强执法联动,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迟缓,整治不深入,敷衍了事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专项督导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顺利完成我市今年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现请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交第三季度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报送2018年度第三季度专项督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知》(防改办发〔2018〕12号)要求,请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开放合作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根据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告经本专项小组组长审签后于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委改革办。

二、组织开展年度改革督察工作,报送督察总结报告

请各专项小组、各县(市、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2018年督察计划》,对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已出台重大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2018年全区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等,组织本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本地区开展年度改革督察,并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督察总结报告,经专项小组组长或县(市、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审后于11月15日(星期四)之前报市委改革办。

督察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开展改革督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取得的实效和特色亮点,要用具体的事例、数据说明;
二是落实改革任务、开展改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要用具体的事例、数据说明;
三是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目前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整改;
四是下一步工作打算,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和行动;
五是对推动改革工作的建议,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可针对某项具体改革提出,也可以从宏观层面提出。(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报送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请各专项小组组织本小组成员单位对2018年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15日(星期四)前收集汇总本小组成员单位的2018年改革工作总结后统一报送至市委改革办,各单位工作总结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或加盖部门公章;
请各县(市、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认真总结2018年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于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前将总结报送至市委改革办。

报送材料主要内容:一是我市已出台的重大改革举措落实情况;
二是我市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是本单位、本地区主要改革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工作亮点;
四是开展改革“自选动作”的有关情况;
五是当前改革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六是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要求:一是工作总结要求客观、准确,重点总结有创新性、有特点的具体做法和措施,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二是文字表述力求简洁,各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材料的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各县(市、区)报送材料的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

四、准备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

市委拟于2018年11月召开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请各专项小组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对照《中共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以中央、自治区审议通过的各项改革方案,提出本专项小组拟上会方案或汇报题目,并按程序进行上报,经专项小组组长签审后于11月2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拟上会审议的方案名称或汇报题目报市委改革办;
方案送审稿和汇报最终定稿于11月15日(星期四)之前报市委改革办。

五、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组长牵头负责重点改革任务调研课题报告

请各专项小组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督促相关课题牵头单位完成专项小组组长调研课题报告,并经各专项小组组长签审后,于11月9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报市委改革办。

六、报送市委深改组领导领衔推进重大改革任务情况报告

请各专项小组根据《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委深改组领导2018年领衔推动落实重大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改革发〔2018〕 3号)文件,督促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形成市委深改组领导领衔推进重大改革任务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领导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取得的重大进展及成果的具体运用等方面,经领衔改革任务的市委深改组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于11月20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委改革办。

七、争取绩效超额加分

今年自治区设置了2分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超额加分,具体指标为: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改革试点(以在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备案的试点为准)(1.5分)。对2018年新承担的改革试点推进,有阶段性成果,每项试点加0.3分,最高加1.5分。累计加满1.5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

2.通过中央媒体(纸质)及自治区级媒体宣传本地改革经验、做法(0.5分)。改革经验、做法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改革报》《广西日报(头版头条)》《求是》《学习与研究》单篇刊发的,每篇(条)加0.1分;
被中央改革办《改革情况交流》推介的每项改革举措加0.2分,同一内容只加一次分,本项最高可加0.5分

请各专项小组、各县(市、区)党委改革领导小组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