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感悟【五篇】(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12 10:20:10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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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悟教学包括两方面:“体”和“悟”。体,有亲身实践或经历(某事)、体察、体会、体验的意思。体,强调践履,通过亲身实践、体验感受。悟,既可指亲身经历、实地领会的动态过程,又可指通过亲身实践悟得的静态结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德经感悟【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经感悟【五篇】

道德经感悟范文第1篇

一、“体悟”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1.“体悟”教学的内涵

体悟教学包括两方面:“体”和“悟”。体,有亲身实践或经历(某事)、体察、体会、体验的意思。体,强调践履,通过亲身实践、体验感受。悟,既可指亲身经历、实地领会的动态过程,又可指通过亲身实践悟得的静态结果。体悟是主体在学习过程中有情感参与的认识理解活动,是思维、情感和行动三者的有机结合,它既是个体理性认识的方式,又是情感发展的方式,更是实践、行动的方式。因此,体悟既指一种行为过程,又指一种认识结果;
既是道德学习的根本方式,又是道德学习的总体成果。

2.“体悟”教学的特点

(1)非理性思维。体悟强调的是对知识的一种升华,是主客观的合一,是内化到人言行举止中的德性。体悟式教学的成功靠的是心灵对心灵的呼唤,感情对感情的激发,智慧对智慧的启迪,任何殚思竭虑的理性分析都不可能收到最佳效果。

(2)不可重复性。由客观知识或理性的情感体系向德性的过渡不是简单的量的积累的过程,它超越了逻辑思维的框架,往往是在某种特定情境、偶然因素的触发之下出现的跳跃式的升华过程。因此,它的过程与科学认知相反,具有不可重复性。

(3)开放性。体悟不一定在有计划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当量的积累达到成熟之后,引发质变的情境或因素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甚至日常生活或社会中习以为常的事件也可能成为触发点。

(4)主动性。体悟之所以是一种主动的学习行为,是因为学习主体在学习中出现了学习行为的自我反思。其动力源来自某种感召:兴趣驱动、外在感召(如学习榜样)、学习主体的社会价值选择。

(5)实践性。体悟强调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不仅是单纯的书本知识与技能的结合,更多的是知识、技能与人生理念的结合。体悟教学关注学习的意义:为何要学习这种知识?这是一种整体的学习,知识、技能成长的同时是文化生命的成长,是人生的成长。

(6)个体性。体悟教学强调学习的个体性,规范与标准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重点围绕学习个体的人生成长展开。体悟式学习不仅是对外部环境的习惯与适应,而且在自由自主的创造中实现内与外的沟通与平衡。

通过上述分析,结合《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在教学中采用“体悟”教学法应该是一次不错的尝试。经由体悟得来的道德知识最具生命力,对行为的影响力最深刻和持久。

二、“体悟”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的实施策略

1.体悟教学法的一般操作程序

(1)体悟教学法在操作上可以分为三大阶段:

课前的教学设计课堂的体悟教学课后的体悟性作业

(2)以上三阶段又具体表现为以下九个操作步骤:

教学设计课前准备引导目标和内容提供信息、点拨指导、启发讲解学生研究、体验、感悟、领会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合作成功巩固与应用反思与小结体悟性作业

2.“体悟”教学法在教学各阶段的实施技术

基于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体现的德育功能,运用体悟教学立足学生个性的发展,引导学生终身发展,在教学各阶段都要运用各种技术深化学生的体验,促发学生的感悟,促成学生德性的生长。

(1)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兴趣。

体悟教学注重学生体验和感悟,在教学中要为之创造条件。课前,可以通过几个具有实际研究意义的问题,引导学生或独自探究,或合作发现,对学生的智慧提出挑战,引发探索行为。例如,在讲授“感受道德之美”一课时,引导学生探索发现社会上、学校里“美”与“丑”的不同现象,或用相机记录,或用文字叙述,用心发现“美”。在课堂中,创设情境的方式更多样化,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现象自身矛盾创设问题情境;
可以利用客观事实与学生原有知识的矛盾创设问题情境;
可以利用不同人物的见解矛盾创设问题情境;
可以利用旧知识的局限性创设问题情境;
可以利用学生典型的普遍错误创设问题情境,这些技术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老师的激情渲染与描绘,学生置身于情境之中;
用多媒体将声、像、动画等多种手段结合起来,营造特定的氛围,使其身临其境,产生共鸣;
指导学生扮演特定的角色,让学生站在该角色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与人物相融合,思考各种道德问题。

(2)留出空白,引发学生思考。

“留空白”技术在文学作品、艺术雕塑、服装设计等方面运用得比较广泛,体悟教学中需要留出让学生领悟、感悟的时间,在教学中如果运用得好,会非常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让学生自己思考、想象、猜测和创造。当然留空白与讲解启发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讲解启发得好,留空白时,学生才能研究明白,才能取得成功;
只有留空白,才能使讲解和启发收到“导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的效果。“留白”要遍布课堂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如导入新课时、讲授重难点时、内容延伸时等不同阶段,使课堂教学更有节奏和旋律,师生双边活动此起彼伏、波澜壮阔。

(3)平等对话,组织学生讨论。

道德经感悟范文第2篇

学科渗透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重视学科渗透的研究,让教师走出去吸收新知识,学习新经验,才能大大提高各学科教师的渗透水平。

1 移情感悟原则

白居易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这也应该成为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的体验原则,离开了这一点,语文教学德育渗透将苍白无力!在语文教学中,教师是情感调控的主导者,其移情感悟主要表现为对学生的移情感悟,对教学内容的移情感悟,对语文教学活动的移情感悟;
而学生则是情感活动的主体,其移情感悟主要表现为对教师的移情感悟,对学习内容的移情感悟。对学习活动的移情感悟,对人生美好前景的移情感悟。

2 科学化、系列化原则

各学科的教材,都是依据本学科的教育教学任务、学科特点、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该学科特有的知识体系编排的,而德育内容只能蕴含于知识内容之中。同一学科不同阶段的教材所蕴含的德育内容及要求亦不同。

3 不断深入的原则

教材德育的内容,不可能像学科知识那样处处明显,它往往是内在的、深层的,个别是隐蔽的,思想教育是渗透在学科知识的方方面面,与学科知识融而为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不能仅停留在那些表面的内容上,而应当是深入挖掘教材内在的德育因素,语文学科的德育,材料虽然丰富,同样需要我们多方面深入挖掘,以提高德育渗透的成效,在语文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通过引导学生赏析文中字、词、句;
理解句中旬式的作用及其变换、文中修辞、标点符号的运用,使学生能认识到祖国语言无可比拟的表现力,体会到祖国语言质美意深的妙处,能感受到祖国语言的丰富多彩,包罗万象。

4 客观性原则

道德规范存在于风俗习惯、社会制度、宗教戒律、艺术作品等形式中,语文在德育教育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德育教育的最高境界是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这是一种内在的道德品质,即德性。

二、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的方法

英国哲学家赖尔认为:“美德不能单纯通过口授和训练的方式来救。确实,单纯的口授方式可以教给学生一些纯自然的知识,通过反复训练也可以使学生习得一些技能。但单纯的用口授或训练的方式是不可能过到学生道德精神的升华之目的的。”

1 挖掘渗透法

教师需要对其中所蕴含的德育因素进行挖掘,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加以渗透,让学生入境、生情、悟道,从中既学到了文化知识,又受到品德的熏陶和感染、得到思想上的教诲,可谓一举两得。

2 扩展渗透法

扩展能广泛读反映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使得学生能从疑问转化为知识,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离不开拓展联想。

3 情感渗透法

在语文教学德育渗透中,教师运用情感性教学手段,渲染一种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气氛,以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有效地达成德育目标的方法。

4 架桥铺路渗透法

道德经感悟范文第3篇

自我——现象|物自体

康德认为,现象不能达到物自体,它们不能沟通,中间好像有一堵墙隔绝开了,我用一竖线来表示这一隔绝,这意味着物自体不仅是在现象背后的,而且还是在“墙”那边的看不见、摸不着、达不到的基础。而自我与现象却是沟通的,我用一横线来表示这种沟通。这里就有一个疑问:康德不是亦主张自我是不能被认识的本体吗?这怎么能说自我与现象是沟通的呢?诚然,自我与物自体一样都是现象背后不可认识的主体,但是我这里所说的与现象沟通的“自我”,是作为认识主体的“自我”,而在现象背后不能被认识的“自我”,实际上已经是作为认识对象的“物自体”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中讲到,关于灵魂的先验幻象,起自于将认识主体的“自我”误认作认识客体的“自我”。他用一个形式逻辑的推理表示出来。[2]他认为在这一逻辑推理中,发生了中同歧义,将认识主体的“自我” 当成了认识客体的“自我”即“物自体”。而作为认识主体的“自我”。它与现象是沟通的,即“自我”可以认识现象,我们的道德行为可以在现象界表现出来。

康德哲学就是要对上面图示中的“自我”作批判地考查,批判认识主体中不包含经验成分的先验认识原理即“纯粹理性”。他认为“理性”有两个任务,即思辨的运用和实践的运用,他说“理性的思辨运用的重任是:认识对象,直至推进到最高的先天原则。它的实践运用的重任是:要照最终的,圆满的目标去决定意志。”[3]理性的思辨的运用,就是“自我”认识对象。这种认识,他认为不能达到“物自体”,而只能达到“现象”,而且他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表明认识对象不是认识去适合对象,而是对象来适合合理性的认识形式,是“自我”向对象立法,理性只能认识由自身颁布给自然的普遍必然性,日本学者安倍能成认为这表明了理性的自由和自律。[4]关于理性向对象立法即认识对象这一部分的基本理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和《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作了阐述,我亦作过专门讨论。[5]理性实践的运用就是“自我”向“自我”本身立法,自我是遵从自我的立法,这便是理性的自由和自律。[6]在此,我有必要在原拙文讨论的基础上再补充谈一谈“自我”向对象立法的一些问题。

康德的“理性”这个词有三种涵义:有时它泛指一切不来自经验的东西,这种理性包括最狭义的理性、悟性和先验感性直观;
有时它指最狭义的理性和悟性;
有时仅指最狭义的理性。他认为先验感性直观即空间和时间仅属于现象,而自我向对象立法就是悟性向已经由空间和时间作了统一的感性现象立法,因此认识不能离开经验现象,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物自体,而认识的对象仅是现象,我们对对象的认识不能先于对象而成立,必须要在对象提供给我们后我们才能对它进行认识,才能对它先验立法,所以认识不能脱离经验对象,而科学认识即自我向对象立法就是悟性向感性直观现象立法。

在这种现象的立法中就有这样几层对立:即有先验原理与经验知觉的对立;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
感性与悟性的对立;
相对与绝对的对立。康德认为经验现象中的纯直观与纯范畴是先验地来自于主体的形式,因此是主观的,但它们是具有普遍性,是不因各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客观性质,是对象的,因此是客观的。经验知觉则是物自体作用于自我而产生的,它不是主观自生的,因此它们是客观的,但它们又是物自体作用于认识主体的感官上所产生的主观感觉,没有普遍性,因此是主观的。这样看来,现象中无论是先验形式还是经验内容,都既有主观的一面,又有客观的一面。所以现象也就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不过在现象的主观性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主体即自我,在现象的客观性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客体即物自体。现象本身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现象之外的主体和客体,是分属于两个根本不同的领域.没有沟通,并且现象本身只有相对性,没有绝对性,绝对性存在于现象两边的抽象的自我和物自体之中,而且在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现象之中,还有感性直观和悟性范畴的对立。它们二者虽如上述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但仍然没有本源的统一,它们的统一需要靠中介即图形才可能达到,黑格尔讥之为“就像一根绳子把一块木头缠在腿上那样。”[7]。

自我不仅向对象立法,认识世界,自我还向自我本身立法,产生道德,这种立法是最狭 义的理性的立法。因为康德坚持认为,感性直观只属于现象,而悟性范畴只有在与感性直观相结合时才具有客观的实在意义。因此这二者都只能适用于现象进行科学认识,而对上面图示中的自我本体的立法,则只能是自我中的理性的立法。康德认为理性本身就具有实践能力,它无待于对象提供给我们。因此理性道德立法时是不以提供给我们的对象为条件的。这就是说,道德的、决定意志的原因的实践原理,是不以欲望能力的对象(内容),即不以自爱或个人幸福为原则的。在没有对象,没有经验内容的情况下,纯粹理性就只能在自身中作纯粹形式的立法,因为这种立法不以欲望能力的对象为条件,不受理性之外的因素的决定,所以这种立法就是纯粹理性自己决定的,这就是所谓意志自律。康德一再强调,理性的道德立法是自律而不是他律,因此不能是现象中的自然因果律,而只能是本体的自由因果律。在研究道德时,一定要划清现象与本体的界限,不能让道德的自由立法变成经验中的自然因果律的一项,成为他律。如上面的图示所表明的,康德哲学中有两个本体,即作为主体的自我和作为客体的物自体。而道德中的本体是指的作为主体的自我而不是作为客体的物自体,物自体向物自体立法而有道德,这是不可理解的,这一点必须注意。自我也不能向物自体立法,自我只能向物自体的表象即现象立法,这是思辨理性的任务。

在康德哲学中,思辨理性是自我向对象立法,其结果就形成自然知识,实践理性是自我向自我立法,其结果就是道德。而支配自然界的原理和支配道德界的原理是完全不同的。在自然界完全没有目的,从而也无所谓价值概念,这一概念只存在于道德界中,但是康德认为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是统一的,如果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完全对立,人就成了二重性的了。要统一它们就必须把其中一个放在优先地位,由其支配另一个,康德认为实践理性优先于思辨理性,[8]即理性立法优先于悟性立法。

实践理性对思辨理性的优先地位,使前者对后者扩张,其结果就是判断力将目的原理运用于自然。“即是把原理的统一性移入自然里去,因此,判断力必须把目的安置于自然里”[9]。康德说:“自由概念应该把它的规律所赋予的目的在感性世界里实现出来,因此自然界必须能够这样地被思考着:它的形式的合规律性至少对于那些按照自由规律在自然中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互相协应的。”[10]康德认为科学认识的自我向对象立法,是悟性立法,道德行为是理性的形式立法,而悟性和理性的中介体,就是判断力。从前面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自我和现象(分别为理性和悟性的立法领域)之间,没有一个中间领域供判断力占据.因此判断力“不具有自己的立法”,但康德认为人们仍“有理由按照类比来猜测它”,它“仍然有一个自己独特的原理”,“虽然它只是主观的”。[11]所以“它的诸原理在一个纯粹哲学的体系内将不构成一个特殊部门介于理论的与实践的部分之间,而是在必要的场合能够临时靠拢两方的任何一方”。[12]这种“靠拢”就表现在判断力的对象与悟性的对象一样,都是经验直观,而判断力的原理却与理性的原理一样.都是目的。所以判断力所涉及的就是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这就是感性世界的形式象征着意志的道德理念的本体内容,但这只是主观地象征着,而不是道德理念的客观表现——那就是道德行为了,亦不是图式。[13]因此,本质地隶属于判断力的原理的美学表象就是感性直观形式象征着道德。康德在道德哲学中将技术命令、实用命令和道德命令区别开来,认为前二者实属于理论理性,其如何可能是分析的,只有第三者才属实践理性,其如何可能才是综合的。与此相应,则应该是判断力运用于自然时相应于前二者的是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它“完全不能提供先验根据”。这种“判断力不是特殊的机能,而仅是一般反省着的判断力。如它常常按照着概念在理论认识中所做的那样”[14]。而相应于第三者即道德的是美学表象,这是“本质地隶属于”判断力的。“因为只有它包含着判断力完全先验地作为它对自然反省的基础的一个原理”。[15]所以,虽然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和美的表象一样都是有限的经验现象象征着绝对本体,但只有美才是道德的象征,而自然目的论则与道德目的论相差异,虽然康德认为判断力的原理都只是主观的,但他却又作出区别,认为美是形式的、主观的,而自然目的却是质料的、客观的。所以前者相应于与对象(幸福)无关的主体的普遍的形式立法的道德,而后者相应于与客观对象有关的理论理性,这表现了康德哲学中主观性和客观性不能统一的对立,对之深人思考,也会发现康德哲学的不一贯。所以创作文艺作品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创造感性形象,而不能玄谈道理;
二是这种感性形象必须象征着绝对的道德本体,使人们在文艺欣赏中陶冶性情,净化心灵。

康德哲学中的自我和物自体都是极端抽象的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这种哲学中丰富的内容却包含在那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的现象中。后来费希特取消了抽象的物自体,谢林和黑格尔继而又取消了抽象的自我,黑格尔哲学就是从康德哲学中那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的现象开始的,他要使康德的现象中的对立达到统一,这个工作他是在《精神现象学》中完成的。他从现象中最初直接给予的感性确定性里的纯有矛盾发展最后达到概念,这就不同于他所讥讽的康德那样用“一根绳子把一块木头缠在腿上”,而且也不同于我们所说的概念是从感性事物抽象得到的,而是从感性事物矛盾发展才最后得到的。因为黑格尔认为不是抽象法而是正好与之相对的辩证法才是科学的方法。苏格拉底也是用这种方法得到概念的,苏格拉底在与别人谈话时,当别人用一个感性个别事物来作一般真理性的回答时,苏格拉底就指出其中的矛盾,以此说明感性个别事物不是固定不变的,不是真理,而是片面的。这样通过辩证达到对事物的普遍概念的认识。黑格尔指出苏格拉底的方法:“主要地有两方面:(一)从具体的事例发展到普遍的原则,并使潜在于人们意识中的概念明确呈现出来;
(二)使一般的东西,通常被认定的,已固定的,在意识中直接接受了的观念或思想的规定瓦解.并通过其自身与具体的事例使之发生混乱。”[16]黑格尔继承这一方法,他的概念是从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的感性现象矛盾发展而来的,这样的概念就是具体的,它扬弃了感性直观,因此就无需第三者来将它与感性直观外在地联结起来,它也扬弃了主客观的对立,它既是主观的思维规律.又是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如果我们在这里对康德的现象中的对立略作分析就可以看出一些问题。首先,如上面分析的,现象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在主观性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主体,在客观性的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客体,这种现象是主客观性的统一和主、客体的不能统一,并因主客体的不能统一而产生了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不能过渡,先验与经验的分裂,感性与悟性的分裂,这就构成了康德哲学中的一系列的矛盾。

其次,由于在现象之外还有独立存在的自我和物自体,因此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便不能达到统一。思辨理性的责任是认识对象,由于物自体不能达到,我们只能达到现象,这就是自我向现象立法。因此,经验现象规律是自我先天地颁布给自然的。实践理性的责任是向自我本身立法,但这种立法并不仅只是内藏于本体界而不外显于现象界,我们要按照道德法则所要求我们的去行动,也就是道德的法则要表现在经验现象中,因此在经验现象中,既有来自思辨理性的自然因果律,又有来自实践理性的自由因果律,而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三组二律背反的正题中,提到在认识对象中“若无一先天的充分决定之原因.则无一事物能发生”。[17]。康德将这一自由因放在物自体上,但放在物自体上的自由与道德立法即自我中的自由,同样来源于自我立法。认识对象,必须要在现象背后的物自体上设定一自由因.同样,作为感性现象中的一部分,人的道德行为亦必须在自我中设定自由因,而这两种自由(实则潜在地是统一的,即对作为认识对象的感性自然现象和作为主体道德行为的感性现象理性在立法时在它们的本体上所设定的自由因),又必然表现于自然现象中,如果取消抽象的自我和抽象的物自体,则现象界就客观地既具有自然因果律,又具有自由因果律.这样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便可达到统一。

第三,在康德哲学中,自我和物自体是本体,是绝对的、无限的。而现象则是相对的,有限的。由于认识是自我向现象立法,所以我们的自然知识总是相对的知识,而道德是自我向自我的理性立法,与经验现象无关,所以道德律令是绝对命令.前者是悟性立法,后者是理性立法,康德认为这二者应该统一,他认为这种统一应是自然界从属道德界,即悟性从属理性。其结果就是判断力将理性立法的目的性原理扩张到了现象界,这就是现象界的美和合目的性。所以美的二律背反的解决就是美不植根于悟性概念,而植根于理性概念,美就是有限的感性经验现象象征着理性的绝对本体(道德法则),但是理性对感性经验界只具有主观的统一性,因此判断力的先验原理即自然的目的性便只具有主观的意义。

由于判断力在感性经验现象中使用理性立法中的目的性原理,这样相对的直观现象就象征着绝对的本体,所以文艺作品作为用感性形象象征着道德总体,是不能用认识有限对象的概念去完全说明的。这就是“诗无达诂”的原因。判断力在相对的、有限的直观现象中主观地将绝对的无限的因素实现出来,这样我们在对现象的直观中,就可以主观地直观到绝对整体。而对绝对整体的直观,康德在其第一、第二《批判》中都是指的为人所没有的对本体的直观即悟性直观,而现在判断力以现象象征着本体,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象的直观就可以说是对象征着绝对总体的东西的直观,这就得设想一种悟性直观,如果不设想这种直观,“那就不能说,若是我们得要设想到某些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可能性,我们由于我们悟性的特殊性质就不能不把它们认为是有意产生出来而且是作为目的产生出来的.然而这样地说,又并不含有任何要求说,事实上应该有一种特殊的原因在其里面一个目的的表象是作为起决定作用的根据而起作用的,或者说,因而并不含有任何断定是关于一个不同于人类悟性的悟性之能力的”[18](指直观的悟性——引者)。这就是说如果不设想悟性的直观,我们就不能设想自然产物象征着绝对本性的目的性,但这种悟性直观只适合于我们的反思判断力的关于自然的产生的有其可能的那种评价,而不适用于确定性判断力去适合于事物本身,也就是说它只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我们认识事物的悟性是推论的悟性,它是从概念到特殊,把特殊包摄到普遍之下具有不必然性,因此我们不能认识绝对真理,而对象征着绝对本体直观的悟性,却是从整体作为整体的直观到特殊。“为了使这个整体的明确形式成为可能,并不在这样的一种悟性里或者在其整体的表象里含蕴着各部分的综合之一种不必然性”[19]。这就是对绝对整体的直观。可见相对的现象也可以主观地直观为绝对的。

康德认为判断力将理性原理扩张于现象,便只具有主观性,但现象本来就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后来谢林、黑格尔取消现象两侧那游离于现象之外与现象割裂的抽象的自我和物自体,这样就没有什么单纯只是主观的或单纯只是客观的东西,而且在现象的总和之外.也没有什么与这个总和相对立的绝对,这样美,自然目的性,悟性直观,便都属于现象,因而都同样是客观的,现象中的因素凡主观的都潜在地是客观的,相对的现象也就潜在地是绝对的,感性的也就潜在地是悟性的和理性的,思辨的也就潜在地是实践的,总之.康德哲学中的一切对立都潜在地是统一的。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康德哲学是以自我和物自体的对立为前提的,自我和物自体是康德哲学由以出发的两个基点,他没有问自我和物自体从何而来,或谁产生谁,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等问题。自然.康德是不能归人唯物主义阵营或唯心主义阵营的,而康德哲学中的一切对立不能达到统一,都来自于自我和物自体的本原性的对立。继康德而起,费希特取消了抽象的物自体;
谢林、黑格尔又取消抽象的自我。黑格尔不像康德那样以自我和物自体作为哲学的出发基点,他在前面的图示中取消现象两侧与现象割裂的抽象的自我和物自体,以中间的现象作为出发点。在《精神现象学》中,他从现象中最初直接给予的感性确定性里的纯有为基点,再从这个纯有产生出自我和对象。[20]即将自我和对象降为纯有的两个环节,由于自我和对象是从同一纯有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它们就具有本源的同一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可以互相过渡,这样就消除了康德哲学中主观性和客观性僵死的对立.从而使之达到了统一。

康德以前的旧形而上学大都采取非此即彼的抽象理智的思维方法对待存在.在世界的本原问题上或持唯物主义的立场,或持唯心主义的立场,康德综合调合这些对立的哲学派别,以相互独立互不产生的自我和物自体为两个最高本原,它们相互作用产生了现象,但如上所述却形成了他的哲学中的一系列的无法统一的对立。黑格尔的哲学把自我和对象降为有的两个环节,使主观和客观的互相过渡成为可能,并最终统一了康德哲学中的那些对立,那么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两个对立的学派之中,他会认为哪一派是真理呢?黑格尔说:“真理就是所有的参加者都为之酪酊大醉的一席豪饮.而因为每一个参加豪饮者离开酒席就立即陷于瓦解,所以整个的这场豪饮也就同样是一种透明的和单纯的静止。”[21]因此,在真理的那一席豪饮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作为绝对知识的两个对立的环节(它们当中任何一派在黑格尔看来都不是人类认识史上错误陈迹的展览),应该说都醉倒了,瓦解了,所以《精神现象学》最后终止于具体概念,而不终止于其中间历程上的任何一种唯心主义形态,那么我们怎么好认为黑格尔会偏执于唯心主义一方呢? 注释

[1] 郑昕:《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64-67页;
张世英:《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0-21页。

[2]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275页。

[3] 《康德文集》刘克苏等译、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269页。

[4] [6]《安倍能成:《康德实践哲学》于凤梧、王宏文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13、25、66页

[5] 见拙文《康德论认识和科学形而上学所以可能的条件》,该文部分发表于《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5年五期。

[7]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卷四,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271页。

[8] 《康德文集》(同上)271页。

[9]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25页。

[10]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13页。

[11]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14-15页。

[12]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4页

[13]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象征与图式的区别见199页

[14]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32、33页

[15]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32页

[16]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卷二,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53页

[17]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341页。

[18] 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韦卓民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63页。

[19] 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韦卓民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65页。

道德经感悟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语文教学德育渗透

一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的原则

学科渗透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重视学科渗透的研究,让教师走出去吸收新知识,学习新经验,才能大大提高各学科教师的渗透水平。

1.移情感悟原则

白居易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这也应该成为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的体验原则,离开了这一点,语文教学德育渗透将苍白无力!在语文教学中,教师是情感调控的主导者,其移情感悟主要表现为对学生的移情感悟,对教学内容的移情感悟,对语文教学活动的移情感悟;
而学生则是情感活动的主体,其移情感悟主要表现为对教师的移情感悟,对学习内容的移情感悟,对学习活动的移情感悟,对人生美好前景的移情感悟。

2.科学化、系列化原则

各学科的教材,都是依据本学科的教育教学任务、学科特点、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该学科特有的知识体系编排的,而德育内容只能蕴含于知识内容之中。同一学科不同阶段的教材所蕴含的德育内容及要求亦不同。

3.不断深入的原则

教材德育的内容,不可能像学科知识那样处处明显,它往往是内在的、深层的,个别是隐蔽的,思想教育是渗透在学科知识的方方面面,与学科知识融而为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不能仅停留在那些表面的内容上,而应当是深入挖掘教材内在的德育因素,语文学科的德育,材料虽然丰富,同样需要我们多方面深入挖掘,以提高德育渗透的成效,在语文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通过引导学生赏析文中字、词、句;理解句中句式的作用及其变换、文中修辞、标点符号的运用,使学生能认识到祖国语言无可比拟的表现力,体会到祖国语言质美意深的妙处,能感受到祖国语言的丰富多姿,包罗万象。

4.客观性原则

道德规范存在于风俗习惯、社会制度、宗教戒律、艺术作品等形式中,语文在德育教育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德育教育的最高境界是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这是一种内在的道德品质,即德性。

二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的方法

英国哲学家赖尔认为:“美德不能单纯通过口授和训练的方式来教。确实,单纯的口授方式可以教给学生一些纯自然的知识,通过反复训练也可以使学生习得一些技能。但单纯的用口授或训练的方式是不可能过到学生道德精神的升华之目的的。”

1.挖掘渗透法

教师需要对其中所蕴含的德育因素进行挖掘,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加以渗透,让学生入境、生情、悟道,从中既学到了文化知识,又受到品德的熏陶和感染、得到思想上的教诲,可谓一举两得。

2.扩展渗透法

扩展能广泛读反映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使得学生能从疑问转化为知识,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离不开拓展联想。

3.情感渗透法

在语文教学德育渗透中,教师运用情感性教学手段,渲染一种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气氛,以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有效地达成德育目标的方法。

4.架桥铺路渗透法

对于那些内容与学生生活实际相距较远的文章,要使学生把握其思想内容,教师必须在教材与学生之间架桥铺路,让学习内容与学生生活及认识水平相沟通。

道德经感悟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初中德育 加强 素养

一、情:沟通情感,激励进取,共创和谐的教育氛围

沟通从心开始。情感教育是实现教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心灵沟通的桥梁与媒介。德国卡塞尔大学学者研究表明:人们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与难题仅靠分析有时并不能得到解决,而是更多地需要通过交流感情,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和理解对方等方式来处理。谁能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情感,谁就能在工作和生活中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可见情感沟通的重要性。学生的内心情感世界是丰富的,也是复杂的,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住学生的情感是做好德育管理工作的关键。“亲其师而信其道”,“善用兵者,攻心为上,攻城为下。”教师只有用自己的真心、诚心与爱心去呵护学生,树立师生人格上的平等观,达到教育氛围和谐性,才能为德育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这要求教师:1、研究学生,关注学生情感。一个人的内心世界总会通过各种不同的情感变化表现出来。教师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做个细致的有心人,及时准确地把握学生、了解学生思想行为的真实动态,把握学生情感。2、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情感教与学的矛盾是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尽管这对矛盾的双方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不同,但二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人格尊严是情感的核心,教师只有尊重他们的人格,真正地把学生看成是一个“人”,才能真正地尊重他们的感情;
才能意识到他们的内心世界的情感在教育中的作用,区分不同性质的情感对教育不同的反作用;
才能注意到学生的情感与其意志、性格等非智力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找到学生学习、品行差异性的根源。3、鼓励学生,激起学生情感。进入少年特别是青年时期以后,学生情感的突出变化之一是开始思考人生意义和人生价值问题,这是他们在思想意识上和社会化程序上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这要求教师善于了解发现学生的优点、闪光点。及时利用各种场合和手段恰以当方式予以肯定。注意批评性语言运用的艺术性,娓婉的批评效果往往优于直截了当的批评。

二、点:旁敲侧击,点到为止,起到“点石成金”之功效

“少年心事当拿云。”青少年内心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变幻莫测的。教师只能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一定程序上了解其中一部分的表现,这不利于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更有教师苦口婆心、循循善诱地教育他们,反复抓,抓反复。但时间长了,教师和学生双方都会感到不耐烦。教师认为这样的“两有生”(即学习有困难、品行有障碍的学生)是不识好歹,不可教也;
学生认为这样的教师烦人。在德育教育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时恰到好处的一个眼神、手势、等体态语言往往起到震慑、威慑学生作用。

有时一言不发却起到“此时无声胜有声”的作用。有时简练、精辟,言简意赅的一、两句话却能达到点击要害,点石成金之功能。

三、悟:心灵感悟,自觉自省,实现学生自我教育

古人云:“心之官则思矣”。人们对外在事物的反映,知识的接纳吸收过程不是机械进行的,是有一个认识、领悟、理解、创新的过程。可见,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悟”可以在中学德育教育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师传授给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在德育活动过程中的道德情感和言行点化,以及同学之间的相互交往、交流和活动过程中,相互学习、借鉴和影响。受教育者本人都有一个自觉或不自觉主动的对外界信息的感知、理解、接受、内化、外化即感悟的过程,从而在外在言行上作出对我自我“趋利避害”的应答反应。这种“悟”也可以说就是学生对教师所授知识和所提要求的心灵感悟,达到自我校正、自觉自省和自我教育。其过程是:在教师在教育的启发下,通过学生自己的领悟、渐悟、顿悟到觉悟,从而指导自己不同行为对外界信息作出不同反应和应答。由于“感悟既然是头脑中对事物的重新组合、选择和建构,它其实就是创新。”没有“悟”,就没有创新;
有了“悟”,才可能有创新。”这要求教师给学生一个“悟”的时空。凡事不能也不必要说的太白。德育工作者对某人某事的心理、想法或行为也不必要让学生摸得一清二楚。让学生对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情感,言行点化,“先做后学,且缓说破。”留给学生一个感悟的时空和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