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18 12:40:03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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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合同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电子合同论文【五篇】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
基本范畴;
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一、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二、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当事各方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远程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各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状况与电子合同信息的关联性,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进行辨别。主体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确定性。传统的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的方式,被电子签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关的辅助活动都是在虚拟市场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电子签名的辨认和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二,意思表示方式与合同形成过程的电子化。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各方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均表现为电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合同与凭证存在形式的电子化。与传统书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不同,电子合同、电子交易与支付等凭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数据电文信息的完整性对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有较大的依赖。

第四,方便快捷,节省成本,效率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全球开放、24小时在线、登陆方便快捷、可以远程进行谈判和交易、订立合同的费用较低。

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在存储和传播中易遭受攻击、破坏、截取、修改、遗失或非法扩散。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这启示我们,要加强电子文件生成、传输和保存管理,在必要时可转化成传统证据形式保存或者及时以证据公证、证据诉讼保全的形式强化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有电子实物合同、电子信息合同、电子信息技术合同等。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将电子合同分成其他不同的种类,例如可以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等。

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帮助完成合同的订立,随后的合同履行,如发运货物、收取货款等则仍与网络相分离,采取与传统贸易相同的履行方式。在这种合同交易中,网络所起的作用实质上与电话、电报、电传等传统电子通信方式类似,只是更为直观、便捷而已。另一种是完全依靠网络完成的合同交易,如利用网络进行软件买卖、提供有偿咨询等商业活动。但无论上述哪一种交易活动,由于其借助了网络这种奇特的现代通信方式,使其与传统的以纸张为基础(paper-based)的商务活动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对适用于传统商务方式的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志曾经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虚拟化、信息化等特点,电子商务的完成涉及企业、政府、网络服务商、数字认证机构、银行以及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牵扯到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兼顾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楚著:《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编著:《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合同订立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随着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 作为其基础和核心的电子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我们必须对其订立有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从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以了解和认识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在外贸实践中正确有效地应用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论文关键词】 电子合同; 合同订立;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 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 一项有效的合同必经“要约”和“承诺”并具备一定条件: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必须具有对价和约因;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电子合同作为一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形式合同, 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 在订立过程中, 合同所起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 这种变化对合同订立行为有什么影响? 下面分别从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以保证交易者的行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1 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 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 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 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 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 ED I) 和电子邮件( E - mail) , 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 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 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6条规定: “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 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 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电子合同的签订 2.1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 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 即为要约, 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 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 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 与普通合同比较, 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 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 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 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 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 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 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 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 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 因此, 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 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 充当“电子公证人”, 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 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 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 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 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 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 “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 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 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 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 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 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 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 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 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 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 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 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 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 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 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 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 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 另一方面, 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 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 的信息系统所在地, 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 《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 以约定为准。同时, 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 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 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 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 、物和所发生的事件, 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 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 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 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 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 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 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 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 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 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 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计算机的迅速普及, 电脑网络将深入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前景广阔, 电子合同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世界各国应加快制定有关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避免电子商务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 这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 维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刚刚起步,在立法之初则更需要成熟、充分的理论作为立法的保障,但就目前的理论研究而言,我国在电子合同方面的研究还很欠缺,亦没有足够的理论作铺垫。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事物,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我们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前提。为此,本文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如何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粗略的见解,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来的电子商务或电子合同的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合同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技术的革新与运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繁荣也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我国新《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有数个专门的条文作出了规定,这是一个极富远见的举措,它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起到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电子合同中的所有法律问题。

对于我国当前的情况,有人主张应积极地进行立法,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但也有少数异质的声音认为,只有在电子商务得以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去审慎调整和修订有关法律规范,保持并促进电子商务在成长中不断完善的规定与标准,才能开创电子商务的繁荣。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鉴于现阶段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在现有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笔者将就完善我国《合同法》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目的 1. 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电子交易中的广泛运用,以非书面的数据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数据电文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而受到影响。完善《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以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大多数现行法律都要求使用“书面的”、“经签字的”或“原始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加之已颁布的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全部,也使人们无法准确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效力。而对《合同法》的完善则有助于弥补这些法律缺陷。

3. 鼓励人们适用电子合同进行电子交易。对《合同法》的完善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应用创造便利的条件,通过平等地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等非书面文件的用户,亦能创造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使交易各方高效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二)完善我国《合同法》应遵循的原则 1. 媒体中立原则。法律对于不管是采取何种媒介订立的合同都应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即不应该因合同采取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根据这一原则,采用电子合同不应仅因其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当然亦不应因此而享受法律上的某种优惠。

2. 技术中立原则。法律对电子合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亦应一视同仁,不应把某一特定技术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它形式的技术。

3. 电子交易的平等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应当与传统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需要把认证作为核查文件真实性的一部分,则认证证书要求应当是确保真实性和整体性的最低要求。

4.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消费者可以明确某一交易应如何操作以及所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保护消费者的 法律规范,以明确解决争议以及实施合同的方式等。

(三)关于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几点具体建议 1. 完善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表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可撤回;
在由电子人订立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

2. 完善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电子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
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交易环境下,若商家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若顾客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则合同无效。

3. 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

4. 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电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后,其内容则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击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中的一种。

5. 完善合同有效所需的签名、盖章等问题。鉴于电子合同很难满足法律对书面签名或盖章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签名等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盖章同等功能的方法加以认可,即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方法的可接受性。同时,对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的条件、认证机构对其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范围等问题,可以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明确。

6. 关于合同争议和纠纷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办法,其中主要包括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构等;
二、电子证据,其中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来源、电子证据的保全等;
三、法律救济,其中包括法律救济的形式和内容、法律救济的实现等。

此外,与之相关的市场 准入规则、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税收的征管、以及网络广告的管制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总而言之,作为“入世”不久的中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比较晚,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亦有很多国际规则需要研究。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任务面前,我们的时间是很有限的,所以我们应及时研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大学法学院·谢波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第4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
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
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
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
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第5篇

1.1文献数量随时间分布情况

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自2002年之后成为国内的研究新课题,笔者将文献按照发表期刊类型大致分为四类并绘制了文献数量时间分布图,通过对样本文献发表时间走势的描绘,可以大致了解国内学者在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方面的研究随时间分布的情况,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由图1可见,2009年至2012是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研究的高峰时期,其中2009年的文献数量最多,其次是2011年,而最早将电子商务与信息生态链明确结合起来研究的文章出现在2003年的经济类文章中,图书情报类的文献出现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概念最早是在2009年,相对经济类文献较晚。总体来说,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研究文献呈增长趋势,未来的文献数增长指日可待。

1.2文献期刊来源分析

对文献的来源期刊情况的分析,可以探究不同领域学者在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方面的研究情况,明确研究主题文献的空间分布,揭示研究主题的主要刊载期刊。笔者将30篇样本文献根据其来源期刊学科类型的不同,分为四类,分别是:经济类、图书情报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与信息类。其中来源于经济类期刊的文章所占比例最大,达到50%,主要刊载的期刊有:《经济实务》《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商场现代化》《中国商贸》《现代商贸工业》《商业时代》《中国经济信息》;
其次是图书情报类的文章,占总数的26.67%,核心的期刊主要有:《情报科学》《图书情报工作》《图书馆学研究》,其中在《图书情报工作》中发表了3篇;
另外还有一些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硕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分别发表在《软科学》和《中国制造业信息化》上的3篇计算机与信息类文章。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主要研究阵营还是聚集在经济和图书情报领域的。1.3文献关键词分析知识图谱(MappingKnowledgeDomain)用可视化技术描述知识资源及其载体,挖掘、分析、构建、绘制和显示知识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6]。笔者基于文献题录信息的挖掘技术方法,通过中文检索的三大数据库导出文献题录信息,利用SATI①软件进行关键词共词矩阵的构建,然后运用SATI软件的Netdraw②功能实现关键词网络关系图谱的构建,进一步揭示目前国内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相关理论研究之间的联系情况,如图2所示。由图2可以直观地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研究之间的关联还不够密切,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信息生态圈三者之间形成交互圈,电子商务系统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理论、生长模型、企业价值等方面,企业生态圈和信息管理之间也进行了研究的交流,而在企业经营、战略资源分配、信息生态因子方面的研究略显独立,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相关研究分散核心研究优势尚未突显。

2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概述

2.1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却有很多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如: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群、信息生态链、信息生态因子、信息生态环境、信息生态等。胡岗岚[7]认为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是由一系列关系密切的企业和组织机构,超越地理位置的界限,将互联网作为竞争和沟通平台,通过虚拟、联盟等形式进行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结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张向先[8]、周璇[9]等对这个概念进行了补充,认为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人之间以及信息人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循环而形成的统一整体。王晰巍[10]、汪景粱[11]等对信息生态因子的概念进行了描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晰巍等人认为信息生态因子是指信息生态中对人类及社会组织的成长、行为、发展、流动和分布以及社会进化与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要素,包括信息人和信息环境。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是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的“灵魂”,脱离了信息生态链,任何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都无从谈起。

2.2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特点及构成

2.2.1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特点实现同一链条和相关链条之间的信息流转是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功能实现的本质,而其本身必须具备一些特点。国内学者对其特征的归纳比较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徐绪堪[12]从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的角度分析了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一般特征,即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动态性。张向先[8]在认同他们的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协同性。2.2.2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构成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构成以信息生态环境的构成为基础,张向先[13]、郑金帆[14]认为信息生态环境作为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社会体系有四个组成成分:信息生产者、信息消费者、信息传递渠道以及信息环境;
张向先[15]提出了企业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由主干链和支撑链组成,主干链由信息生态环境的四个组成成分相互寄生、共生和转化而来,而支撑链由内外部的信息环境所组成,主干链和支撑链共同组成了企业电子商务的信息生态链。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中各节点发挥效用离不开以基础网络为支撑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外部环境的支持。

2.3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信息流转与模型构建

2.3.1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信息流转和演化形式信息在不同信息人之间主要表现为信息流动,而在信息生态链的节点上主要是信息的转化[16]。郑金帆[14]借用生态链的原理,描述了信息生态链的三个构成:信息企业、信息机构、信息用户之间的信息流动方向;
张向先[15]强调了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是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三个基本的组成要素,用“供应商—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顾客”这样一条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来表示以互联网条件下虚拟交易为本质的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流转方向。信息链的动态演化可以从信息链节点间的关系变化及其对信息链功能、结构的影响来考虑。张军[17]等对网络信息生态链的动态演化的表现形式也进行了特别的描述。2.3.2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模型构建关于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模型的构建,各学者研究的侧重不同,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构建、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的构建、电子商务系统生态链的设计、以人为本的电子商务系统生态生长模型的分析、企业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的构建、信息生态视角下电子商务知识管理技术框架、B2B在线支付信息生态链模型设计以及移动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模型的构建等相互联系的方面。王晰巍[10]等结合中国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信息生态因子、信息生态链、信息生态圈为主体构建了电子商务信息生态模型图;
马捷[18]在知识流程基础上,提出了电子商务生态视角下电子商务知识管理的技术框架图;
徐绪堪[12]结合电子商务系统生态特征,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电子商务系统生长模型,构建企业层面的信息系统生态循环模型;
王俊[19]应用序参量理论对B2B在线支付信息生态系统进行研究,设计B2B在线支付信息生态系统的价值协同机制框架,构建B2B在线支付信息生态链和信息生态系统的理论模型;
企业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建立在企业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和信息生态圈的基础上,郑絮[20]、刘鲁川[21]、张海涛[22]等结合系统理论,构建了企业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模型。王娜[23]在进行移动电子商务的价值网生态系统模型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移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模型图。由上可见,各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模型构建研究的侧重有所不同,核心内容却一致地采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生态系统模型内外部环境各因子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满足电子商务终端消费者在新时代下的新需求。

2.4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具体应用的实例分析

纵观文献样本,笔者发现将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理论与实例结合的研究相对较少,其中尤其以阿里巴巴的商业系统为典型案例的研究居多,其次是以淘宝网为例,以及近期分别以奇虎360和大学C2C商城的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的信息生态理论为主的分析研究。谈进[24]、胡岗岚[7]结合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集团阿里巴巴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分析了目前最成功的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关系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信息协调机制、运作协调机制在整个生态系统起到的作用。乐天舒[25]将阿里巴巴的五大业务比喻成“达摩五指”,考究马云的商业逻辑、绘制阿里巴巴的商业梦想,将其商业模式归纳成一个CBBS的生态链。王晰巍[10]、张向先[8]都以淘宝网为研究对象,分析淘宝网中的信息生态因子、信息生态链和信息生态圈,诠释淘宝网的信息生态系统的构建情况。与前面学者分析应用的主体不同,汪景粱[11]从系统的视角构建了电子商务中的信息生态模型,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影响因子方面分析了影响大学生进行电子商务创业的因素,并结合“大学生C2C商城”进行典型案例研究,分析其成功运营的信息生态因子和构建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模型。任翔[26]基于云安全技术的防毒软件商业模式的研究,对我们熟知的奇虎360公司的电子商务生态链模式进行了分析。众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实例研究丰富了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理论研究体系,为当今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3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理论研究存在问题及改进策略

3.1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我国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已经产生了一些颇具价值的成果,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也在不断创新,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3.1.1概念的重复研究,名词之间的界定不明显我们在肯定学者们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方面的研究所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不难发现,目前研究的关键词仍然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和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两个概念之间,对一些名词的界定尚不明显,出现相同概念的重复研究的现象,譬如: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和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和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信息生态环境和信息生态系统、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群和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这些概念的定义不明确,名词之间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出现换个主题名词的重复研究。3.1.2理论研究居多,实证分析较少国内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概念界定、特点和构成、形成演进和运行机理、模型构建这样的理论层面,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案例较少,虽然已经结合了著名的阿里巴巴和淘宝网的实例分析,但是模式的构建和信息影响因子的分析略显重复,总体来讲,定性分析较多,实证分析偏少,所构建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模型的实用性有待提高。3.1.3研究重点分散,核心研究尚未形成由绘制的关于文献关键词的网络关系图谱可以很直观地看出,我国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主要理论研究内容分散,各学者研究重点之间的关联性不强,甚至有学者为了标新立异另辟疆土,研究的中心内容相对独立,尚未形成研究的理论核心区和研究的核心人物群,此外一些学者的研究不够深入,只停留在概念整合和拓展别人研究成果的表面,研究内容的原创性值得深究。

3.2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理论研究的改进策略

3.2.1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避免信息孤岛学术交流和合作是研究保持新颖性和创新性的必要条件,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专研需要不同学科领域的理论支持,各学者的研究除了要有个人独特的创新点之外,也要加强与各领域优秀学者的交流和合作,取其精华,把握相关联学科的最新脉搏,避免闭门造车式的低效率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研究的深入,带动相关学科的学术进步,在协作与竞争中求发展。3.2.2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理论运用于实践,再完美的理论研究如果脱离了实际应用的检验都只是空中楼阁,电子商务方面的研究尤为明显,加强理论构建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模型在电子商务实例中具体应用的分析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阿里巴巴和淘宝网这类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价,例如慧聪网、物友网、中国制造交易网这类以B2B为主体的电子商务网站的信息生态链发展模式也是可以考虑的,从整体来把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生态链模式现状,追求定性研究与实例应用研究的相结合。3.2.3建立核心研究群,推动核心影响力结合样本文献的被引情况、作者的文献发表量、作者单位的分布情况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不难发现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生态链的研究相对分散,文献质量也是良莠不齐,除了吉林大学的张向先、郑絮发表了三篇文章之外,其他并没有形成核心的研究人物和研究单位,核心影响力尚未形成。笔者建议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以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研究为核心的研究群,形成核心研究影响圈,以核心研究推动整体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实现原始理论与跟踪理论相结合。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