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监督整改报告【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2 17:55:04   来源:整改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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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充分转化利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同监督整改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五篇】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充分转化利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调联动制度

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国资、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协助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促进落实审计整改。一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审计部门要依法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相关的财政款项,清收和解缴相关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部门执法协助函件要求,协助执行法定期间内暂停拨付、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等措施。二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四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重大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决算批复的重要依据。五是监察部门要针对有不履行整改义务,不按要求提交审计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六是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接收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促进审计整改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的回访、督促和检查、处理工作。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

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督查纳入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职责,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提出督查事项报政府督查机构,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范围,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决定执行信息库,对审计结论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强化对审计机关内部和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督办、行业督办、联合督办、政府督办有机结合,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审计部门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具体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政府督查机构和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要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将审计结论的落实和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上报本级政府,每年底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并专题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以及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研究制度措施,建立制度,注重从源头上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在体制上和机制上加以完善。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
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
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因整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2〕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其问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布置整改工作和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影响国家审计治理功能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审计整改工作在逐年发展,但从历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部分问题屡查屡犯,说明审计整改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放空的现象,制约了国家审计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某些单位消极对待审计整改工作。某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片面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通过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手段,谋求自身利益。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没进个人腰包,就不算违纪,甚至认为进行整改会影响部门形象和领导政绩,因而消极对待审计整改。

(二)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难度较大。当前我国很多领域的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起来难度很大。特别是对涉及部门权力的问题、涉及深化改革的问题、涉及责任追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我国相关领域的制度、体制进行完善,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 未广泛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审计整改工作协作机制。由于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联动协作,加之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有些问题处理处罚存在不到位的现象。目前除查处经济案件有部门协作机制外,对审计查出的其它问题,缺乏政府统一主导下的督促整改制度,未建立起有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审计机关提出的一些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特别是对一些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完成,但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

(四)审计整改标准存在问题。一方面,审计整改标准不够健全,对于不同类型审计查出的问题,应采用何种指标来衡量整改与否以及整改的效果,目前都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审计整改标准不统一。被审计单位整改与否、整改是否到位,在不同的审计机关判断空间有较大差异。现实中,有些审计机关往往仅凭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整改报告就认为已经纠改,没有具体的后续措施跟进,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要求打了折扣。因而,在审计整改中导致某些单位采取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却仍然可以通过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会诱导更多的单位和人员把精力放在研究钻“审计整改”的空子上,形成消极整改,不利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推进。

(五)审计整改的法规不完善,影响了审计整改的效果。现行审计法规中缺少关于审计整改问题的明确规定或表述,审计机关在依法督促审计整改问题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另外也存在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定和查处的现象。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措施

(一)明确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强调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的督促责任。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部署整改工作,调度整改进程,指导督办整改事宜,明确整改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审计期间能够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组要求边审边改。审计机关做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后,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纠正问题,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加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区分问题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整改既要纠正、解决具体的违规问题,又要深刻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从制度、机制、体制上解决问题,同时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单位应积极督促、指导并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由监察、人事、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纪检、组织部门和检察、法院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审计机关。发挥审计整改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合力。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部门。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不断提高审计机关执法水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切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审计执法,坚持文明审计,规范审计行为,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高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跟踪回访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实行定期报告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按审计机关要求的时限,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进一步的整改措施等。各级政府要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专题研究部署。对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领导涉及审计事项的重要批示,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整改事项,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内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落实。各级政府在每年底前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就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相关视察、询问工作。

(五)对审计整改工作实施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等进行审计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复审。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向具有特定管辖、监督权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财政、税务、发改、住建、国资、工商管理等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函,或联合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重大问题的整改应及时告知本级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单位等,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进行督查。

(六)建立和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机关、单位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整改;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整改责任,分管负责人要亲自督促落实整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对未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审计机关或政府督查机构应及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必要时可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拒绝、拖延整改的,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审计查出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同时,各级政府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整改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不到位、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两年来,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优越性越来越充分的显现出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1、实现了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整合。从人员配备角度看,改革打破了纪检监察干部由部门提名,在内部产生的传统,广开干部的选拔渠道,优化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看,派驻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割断了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利益依赖关系,增强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整体协调角度看,由于对纪工委实行了“分片管理、目标考核”、对纪检组实行了“纪检组长配合委局科室”制度,在查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人力资源得到了合理调配,发挥了团体作战的优势,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实力,扩大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力。

2、突出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过去派驻机构也有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机构难以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脱离了与驻在部门的组织人事关系,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过去的内部监督变成了外部监督,强化了监督职能。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早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3、进一步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改革前,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作为党政班子的一部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检查上,往往越俎代庖,有的部门还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一项工作内容去考核和评价,本末倒置。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强化了部门的责任意识,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派驻机构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重要问题,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二、存在问题

这次机构改革,由于时间较短,又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统管不全面,力量难释放。这次改革,对派驻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实现了统一管理,但把决定派驻机构生存的后勤保障留给了驻在部门,没有完全割断经济利益关系,端人家的饭碗看人家的脸,一些监督性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难免受制于驻在部门。这就使派驻机构很难脱离驻在部门的隐性和惯性领导。同时县纪委将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时所需经费落在纪检组长身上,而忽略改革后的纪检组长不是驻在部门的人这一事实,又给派驻人员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使其无法从旧体制中彻底走出来,不能真正意义上脱离双重领导的命运,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制度不健全,监督难到位。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但在信息沟通方面,纪检组哪些情况应该向县纪委报告,哪些情况应该向纪工委报告,哪些情况可以直接处理;
在履行职能方面,哪些问题需要监督,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监督;
在配合驻在部门方面,哪些方面应该协助、怎样协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之派驻纪检组长不参加部门业务分工,部分纪检组长不懂部门业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使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3、职责不明确,工作难协调。按改革方案规定,派出机构主要是监督检查基层党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协助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受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弱化了的现象,一些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县纪委往往是一杆子插到底,纪工委袖手旁观,无所作为;
监督工作因隔于派驻机构这一层面,而又没有赋予派出机构巡视的职能,无法直接监督;
派出机构只设一名专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单枪匹马,力量薄弱。后勤保障依赖于县纪委、监察局,在工作运行当中,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对上像一个吃奶的孩子,对下又像一个没有奶的娘,很难独立开展工作。

4、管理不规范,三头难兼顾。派驻机构既要服从纪工委统一调度,又要服从驻在部门党组领导,还要配合科室工作,使其成了三跟线的“风筝”。三根线都不拽时,整天无所事事;
三根线都拽时,分身无术,置纪检组长“三难境地”,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派驻人员自身工作被动的因素,也有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的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协调不倒位。

5、精力不集中,工作难投入。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处境可以用三个字来表示:“单”、“外”、“散”。“单”:一是人单力孤,大部分派驻机构只有一个人,没有专兼职干事,工作缺少帮手,常常孤军奋战。二是由于派驻人员不分管驻在部门任何业务,与驻在部门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较少,工作不好协调。“外”:一是部分派驻人员以“钦差”自居,凌驾部门之上,把自己当成了外人。二是受利益驱动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有些部门把派驻人员当外人,使其无法掌握“内幕”,监督无从切入。“散”:一是人员分散,各自为战,难于集中。二是精力分散,派驻人员参与“业外”工作,成为“多面手”、“替补队员”,事事干、事事松,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这种处境,使派驻人员把相当一部分精力花在了理顺关系、输导局面上,无法全身心投入监督的“主业”。

6、改革不彻底,队伍难整合。改革不彻底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派出力量单薄。每个纪工委只设一名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二是派驻面窄。改革中,只派驻12个纪检组,还有相当一部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较重的单位和部门未设派驻机构。三是基层纪委未上管。改革规定基层纪委业务工作由县纪委统一管理,但在组织上,基层纪委与基层党委之间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改革的不彻底,给纪检监察队伍的整合带来了难度,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面对新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深化改革入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整体效能:

1、充实人力,拓展派出派驻机构范围

一是扩大派驻。向党员人数较多、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较重的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增派纪检组;
二是强化派出。健全纪工委班子,强化业务协调工作的领导力度。三是基层纪委上管。将基层纪委书记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四是补充外援。在派驻部门增设兼职纪检监察干事,人员在驻在单位产生。在充实人力的过程中,重点把好选人用人关。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可以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定等程序,采取演讲答辩、组织考察审批等方法,将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热爱纪检事业的优秀人才吸收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

2、完善制度,明确派出派驻职机构的责能

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工作职责细则》,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纪检组的管理权限、监督范围、请示报告等制度。

明确纪工委职能。一是巡视职能。代表县纪委对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强化协调职能,协调负责部门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助部门建立惩防体系;
三是案件查处职能。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发挥团队优势,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明确派驻机构职能。一是通过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组会、行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履行监督职能。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是督促、协助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四是组织参与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派出和派驻机构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情况。一是报告部门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是报告部门发生的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事故;
三是报告违反组织人事制度任用干部,在招考、录用、选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问题;
四是报告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有关情况。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派出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负责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后果的;
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县纪委、县监察局部署的各项工作,由于主观原因,贯彻落实不力,造成损失等问题,要追究派出派驻纪检干部的责任。

3、创新机制,提高纪检干部整体素质

一是实行委内轮岗交流,使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在不同岗位上都能适应工作。逐步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政治过硬的多面手,这样既可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充分挖掘个人的潜能和特长。二是实行挂职调研。派驻人员在驻在部门重点科室挂副职,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了解部门业务,延伸监督触角,又可以增强业务知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三是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内部交流和使用实施细则》,用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档升级。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在理念上强化“五个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重要渠道。《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届区政府通过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基本在理念上强化了“五个意识”,增强了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一是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找准角色定位。人大依法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职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政府领导由人大选举产生,既要接受党委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负责;
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强化“依法行政就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区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和政府组成人员时时处处依法行政,在头脑中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多年来,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区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的意识,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区政府认识到,人大的监督使政府工作的成效晓之于民,有了人大的监督,政府工作对于老百姓就会更具透明度、信任感和亲和力,这从本质上对政府工作是关心与帮助,是鼓舞与鞭策,是理解与信任。近年来“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指导着我们在实践中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形成了人大与政府共同为民办实事的合力。版权所有

四是强化“监督就是促进”的意识,推进工作督办落实。人大的监督不断深化,必然依法严格要求政府落实各个环节,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对政府工作实际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区人大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极大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五是强化“监督就是保障”的意识,维护人大监督权威。人大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懈怠,对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政府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们时时处处注意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同时也树立了政府的权威。

二、在落实上突出“五个重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落实人大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必须要体现到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上来。近两年来,我们主要突出“五个重点”,在落实上下功夫,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去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规定。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狠抓了贯彻落实。如按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则》,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区政府的重要政务信息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
把落实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要工作职责,做到逐项分解量化,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间,建立了由区政府领导把关协调、职能部门限期办理、区政府督办室跟踪督办、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反馈的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是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2004年以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对区政府执行行政许可法、义务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科技进步法、防洪法等10多部法律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区政府贯彻执行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区人大执法检查活动中,区政府精心准备,积极配合,同时针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责成有关部门迅速整改,并按区人大要求报告结果,有效推动和改进了区政府工作。

三是积极配合人大代表的视察和调研。其一,接受人大对“工业兴区”战略实施的监督。近两年来,区人大共计组织了10余次对“工业兴区”战略实施的视察或调研。对于人大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区政府认真抓了整改落实,促进了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其二,配合人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的视察。去年以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区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小街巷建设、农民增收、民营经济发展、劳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血吸虫病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给予极大关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指导,并积极向区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此,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得力措施,解决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是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府承诺的为民所办实事。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强化办理工作质量,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区长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各位副区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办理工作负全责,承办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承办代表建议和意见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办部门都把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和最终目标,对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区政府办公室积极提请区长办公会研究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两年来,区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的人大建议案办理工作8次,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解决的建议案6次,区政府共承办了人大建议129件,办结率、答复率和见面率均为100%,满意率为98%以上;
办理政府承诺的实事两年共计18件,到目前为止,除2件正在按进度办理之外,其余全部圆满完成,人民群众比较满意。

五是积极配合人大做好人事任免和述职评议工作。其一,积极配合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做好政府组成人员拟任人员的提名、法律知识考试等工作。去年以来,在决定任免的区人大常委会议上,4名区政府组成人员全部到会作供职发言,并依法通过任命。其二,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述职的相关配合工作。在区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前,区政府每年都要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述职工作取得实效。今年区人大组织评议政府办公室、区经济局、区劳动局和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后,反响就很好。在评议工作中,被评议人员都能虚心听取代表批评和意见,认真接受监督评议,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进行整改。

三、在机制上探索“五个创新”,确保人大监督实效

为了确保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我们立足实际,从强化制度建设、狠抓责任落实入手,探索了工作机制上的“五个创新”。

一是高规格交办考核。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我们专门在区政府全会上予以交办,并把办理工作纳入区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终进行考核结帐。近两年,区政府对区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16家人大代表建议和为民所办实事的办理先进单位进行授牌表彰,极大地调动了承办单位落实人大监督的积极性。

二是高密度联系沟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新出台政策、主要统计报表以及重要调查报告、情况通报和发生的重大问题等都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所属工作委员会报送,主动自觉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三是经常性报告工作。对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如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决算审计情况等工作,区政府一直坚持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对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些重要工作,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业发展、城建城管和社区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和人事制度改革、实事办理、社会稳定等重点工作,区政府都坚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使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都在区人大的支持和监督下完成;
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报告的重要工作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听取的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区政府坚持做到了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认真准备材料,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
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和视察政府工作后所形成的审议意见、视察意见,区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形成整改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向人大作出书面报告。2005年,区政府共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9次,接受执法检查和视察6次,专题调研6次。为进一步规范向人大报告工作的程序,配合人大视察活动,今年区政府还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暨配合人大政协视察工作的通知》,着力从制度上强化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1.药械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大对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网上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多次被行政处罚,多次变更许可证以及GSP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2013年以来新开办的药械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
三是进一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含兴奋剂药品的专项检查,加强对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监督检查,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从今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
四是继续加强麻黄碱管理,重点加强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流向追踪。贯彻实施即将颁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

2.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对药品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以上,对重点监管对象随时检查。注重将监督检查工作与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继续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相结合,与换发变更药械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与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管档案。

3.加强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监督其限期整改就位,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1.扩大配送范围,延伸配送点。加快推进农村及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着力发挥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直供配送方面的优势作用,扶持信誉好、服务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竞争和招标等形式向农村和社区进行配送。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向农村地区延伸。9月底前,确保全区10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充分发挥药品“两网”建设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2.巩固完善监督网络,发挥专协结合、群防群治作用。根据需要,对我区现有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充实、调整,形成一个镇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的完整网络。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发现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查处涉药案件等多方面的作用。

3.规范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巩固创建成果。首先是对通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的医疗机构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其次是继续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合格药房”的创建活动,争取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合格药房”验收。未达到“规范药房”、“合格药房”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我局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4.积极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验收。我局承担日常工作,对创建工作适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加强药械市场监管,促进药械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1.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药械经营企业实行远程监控。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构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存等情况的实时监控。在去年对城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远程监控的覆盖面,今年确保远程监控覆盖到全区药品批发企业、乡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村级除外)。同时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

2.严把药械市场准入关,促进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严格药械市场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省局《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等相关许可规定,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电子档案,结合许可证换发、变更和日常监管,实行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网上监督。在收集企业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和监督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谁诚信,谁发展,谁失信,谁退出”的原测,促进药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抓好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药品GSP认证指导工作和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对辖区内GSP认证满2年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

4.加大广告监管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参与省局统一开展的“飓风”行动,集中打击以公共人物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逐级上报省局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对拒绝执行暂停销售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四、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