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探讨

发布时间:2022-06-01 13:55:05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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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益,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论述BOT含义,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

[关键词]BOT 污水处理厂 财务核算 税收政策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既可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还可以变废为宝。大量污水经过处理可以变成中水,可用于灌溉,也可用于工业用途,能够缓解水资源紧缺难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淤泥可转化为肥料等多种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正因如此,污水处理产业正成为国际上的朝阳产业。但是由于政府资金财力以及管理的力度有限,不能顾及到国民建设的各个方面,所以必然对某些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需要企业的参与。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而毫无疑问的是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一、BOT含义

世界上基础设施建设私有化的概念出现在18世纪,但真正概念的BOT形式是在 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香港形成并开始实施。尽管目前世界上采用BOT形式建设基础设施时,操作及具体实施有很大差异,但是关于BOT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构想都是相同的。

BOT从原理上讲非常简单,BOT代表的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这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资金和技术(包括外资企业)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并据此组织这个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企业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该项目一定的期限(通常20~50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即为BOT方式的项目。

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BOT项目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项目是否可行,尤其是在经济上是否可行,由于BOT项目通过股东的股本投资和借贷筹集建设资金,股本回报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完全倚赖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项目本身能否产生预期足够的收益,是立项时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另外项目的投资环境、政府的支持程度、项目公司的经营能力对于项目成败关系非常重大。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财务核算

我公司是专业环保工程企业,具有环保设备制造、环保工程施资质,在水务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2003年公司与市政府签订BOT协议。该BOT项目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正式获得政府授权,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营运,并于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特许经营期为25年。

项目已完成建设期,于2007年开始运营。在此就实际工作中对BOT项目财务核算及税收方面的一点体会和粗浅的认识,与大家一起分享与探讨。

1.建设期投入资产的财务核算

BOT模式下企业经营的目标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BOT项目所拥有是有期限污水处理收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企业投资建造的污水处理设施项应当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入账。建设期建造的资产应在建工程或其他长期资产中核算,验收竣工后转入无形资产核算,但应设置资产明细台账,加强资产的安全性管理。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但污水处理收费与一般的无形资产不同,它属于经营性资产,而且是有严格的合同约定期限的,因此其摊销也应该按照特许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进行。

2.运营阶段的财务核算

污水处理属于特许经营,其财务核算实质是对城市污水进行的受托加工业务核算,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务体系,BOT协议约定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再按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拨入企业。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原则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直接人工费用、电力费用、药剂费用、设备维修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核算,按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月摊销特许经营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核算;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正确核算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经营成果。

3.移交阶段的财务核算

移交阶段因投资人并未将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认为固定资产等,相关特许权已作为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完毕,日常维护也已经确保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故无需为移交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税收政策

我国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税收政策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以下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相关税收优惠和大家共同探讨。

1.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殖税

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规模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增殖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8]156号: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收入按上述规定应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按污水处理量按期拨入企业,属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污水处理厂应享受此项优惠。

3.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此规定污水处理厂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以上关于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核算与税收与大家共同探讨,近年来,我国也在环境、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推行BOT项目,吸引有实力的国内企业及外资企业投资到BOT项目中,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益,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随着BOT投资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相信企业也必将在BOT项目领域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何利军.BOT模式下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及财务核算探讨.交通财会,2007.

[2]企业会计准则.2006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4]互联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