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及重要特质

发布时间:2022-06-04 19:55:13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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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中国70年;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便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但由于所处历史阶段不同,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也不同,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经历了探索、发展和创新的伟大实践历程,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建设经验和成果,这为早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新中国70年来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新民主主义法制成功转向社会主义法制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中共中央这一重要指示的发布,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新中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任务和要求。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重要法律,其中《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新中国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因而成为新中国初期开展各项法制工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饱经战乱的中国百废待兴,面临着巩固各级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及全面建立法制等迫切任务。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和国家对立法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项立法抓紧进行。据统计,从1949年至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制定了400多个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法规性文件,为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提供了法制保障。1953年到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和领导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會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这段时间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高峰期,据统计,从1954年宪法颁布至1957年的三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除去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制定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两年半时间达600多件,多于前五年的立法数量。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这次大会结束了自1949年以来的“过渡型”法制,社会主义新法制格局初步形成。

20世纪50年代中期,新中国法制建设在短短几年内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是建立在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变化的认识基础之上,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文化需要。然而,由于“左”的错误影响,1957年以后反右斗争扩大化,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冲击,基本的立法、司法等工作严重受阻。由于法制建设紧跟政治运动,法制建设受到破坏,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此时的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在拨乱反正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重新恢复,缓慢地向前推进。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工作,并制定了1978年宪法。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之前:中国法制建设体系恢复与发展,走向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和思想解放运动,奠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思想基础,预示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春天的来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的召开使党重新回到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上来,确立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道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等重大现实问题作出了系统而科学的解答,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经过总结“文革”的教训,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必须让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在1980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缺一不可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这种民主内在要求“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1981年,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改,增加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条款。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也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邓小平还特别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尤为重要的是,邓小平从政治、经济发展全局出发,深入、全面地认识和把握了法制的重要作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此后邓小平多次阐发这一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发展的蓝图中,邓小平对法制建设的推进作用不可或缺。就此而言,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作出了指引方向性的、奠基性的贡献。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七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重新启动。同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80年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恢复成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同年7月,成立中国法学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构,以及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也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8年,全国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1760件。这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成绩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初步奠定。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1996年2月1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代表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界定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其进行了较高政治定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此后,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基本治国方针,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使用“法治国家”一词来代替“法制国家”的用语。这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第一次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到宪法中,这是以宪法的庄严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探索走向深入,依法治国方略也从各个方面得到充实和发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提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将依法治国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其中突出强调了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性,展示了党对依宪治国理念的吸纳和重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等。

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事业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坚持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总体要求,即“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等等。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国法治建设得到快速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建设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同时,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2014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个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国家议程上来,并系统地阐明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力度、幅度和深度前所未有,表明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

第一,科学立法的全面推进。法治需要以良好的立法质量为依托,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公开工作,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修正案(草案)》《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共向社会征集5.7万余条意见。这让人民群众与法律制定之间的距离更近。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获得通过。新的《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司法解释,以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授权”,理顺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这对于完善中国立法体制机制,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进一步适应改革需要、优化权力运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揭开了新时代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序幕。《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中,提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六大举措,要求取消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与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市场监管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修订实施,为政府加强市场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在监督权力运行方面,行政法领域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难题作出诸多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推进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对新时代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和部署作出了重要安排,推动各项制度进一步落实。一是立案登记制的落实。为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二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坚决遏制司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现象。三是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一律启动问责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为切实提升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此外,在巡回审判方面,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与执行作出新规定,以保证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公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审理重大跨区划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完成巡回法庭总体布局。这在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健全依法反腐廉政制度机制,全面从严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序推進,从严治党才能保障党的坚强领导,而反腐倡廉始终是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中央提出“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同时公布与之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5年),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践行廉洁自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第五,加强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法治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鼓励各类市场创新活动的开展和保障民生福祉,加强了相关法律的执行与完善,相关工作在细致化、深入化、系统化方面稳步进行。

我国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一是农村土地改革法制化。抓紧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保证地方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到位。二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从2014年推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尤其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创新,公司设立程序更为简便,公司设立成本大为降低。同时,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我国民商经济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促成了商事法治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的变革发展。

我国社会民生领域的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中国政府加大了民生领域的立法。一是针对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生态环境是直接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行政法规重新制定或修改完善。二是调整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养老、医疗、工伤、社会求助等社会保障领域,出台了大量制度文件。例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出台了严格规范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并全面调整了现行的生育保险费率及工伤保险费率,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掀起“决胜执行难”的执行风暴,2018年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同年发布《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些举措进一步加强了专业性劳动调解组织制度建设。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质

纵观70年的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到此后历经多年曲折;从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的恢复,到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形成经过了艰辛的发展历程。历届中央领导集体结合各阶段的具体国情,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突显了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新中国成立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探索和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事务全面领导。“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工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全体党员要以“党纪严于国法”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贡献者。

(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关系到党的事业是否能顺利发展、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由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必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里的“民主”无疑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国家权力,人民行使权利,人民治理国家。这为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者关系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必然要通过法治的形式来治国理政,实现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同时,党的领导必然要贯彻依法治国全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把建成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从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人手,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标志着党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全面從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等关系上达到了新的高度。

(五)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从丰富和完善治国方略的角度出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是相互结合、相互支撑的。党的以德治国思想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理是刚性,以德治理是柔性,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性化与情理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这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六)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培养法治信仰、树立法治价值观,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之一被确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经过40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人们依法理性维权、依法办事等法治观念得到加强,人治、特权、等级等腐朽落后的观念正逐步从根本上铲除,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理念正逐步融人人们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得到进一步弘扬。

(责任编辑 付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