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服务承诺书【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17:05:04   来源:承诺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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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位电话、来信、来访举报的案件,在接受举报之日起立案稽查,按法定程序取证,30天内结案。(2)、严格保守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举报人保密。(3)、接收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年检登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税务服务承诺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税务服务承诺书【五篇】

税务服务承诺书范文第1篇

(1)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地正确回答咨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准确率100%。

(2)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加以解释,不得拒之不理,冷嘲热讽。

(3)该转办的事项,要举荐接办,不得推卸责任。

二、申报登记缴费服务

(1)、接收缴费人完整、正确的有关申报登记资料,即时审核时限为十分钟内办理完毕。

(2)、申报缴费资料不完整的,应解释说明,三十分钟内办理完毕。

(3)经审核审报资料正确无误,单位个人缴费在十分钟内办理完毕,费票开具准确率100%。

三、稽查审计、年检服务

(1)、对单位电话、来信、来访举报的案件,在接受举报之日起立案稽查,按法定程序取证,30天内结案。

(2)、严格保守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举报人保密。

(3)、接收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年检登记,经审查资料手续正确无误,报领导审核,即时办理。

(4)资料不完整,应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三天内进行办理。

四、扩面参保、追缴欠费服务

(1)对办理扩面参保的单位、个人私营企业,经审核资料手续完整,三十分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税务服务承诺书范文第2篇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
2、模式2(国外消费);
3、模式3(商业存在);
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
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
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
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
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应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入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去解决。

税务服务承诺书范文第3篇

一、服务范围

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提供一站式并联服务,做到工商受理、部门衔接、规范流程、一窗发证,提高办照办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业务流程

(一)工商受理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同时要求企业填写《联合办证承诺书》(一式二份),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供工商、质监、税务部门所需资料,具体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公司股东出资信息》4.《法定代表人信息》5.《董事、监事、经理信息》6.《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证明》7.《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8.《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9.《公司章程》(工商、国税、地税)10.《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1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2.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13.经营场所证明(工商、国税、地税)14.《税务登记表》(国税、地税)15.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内部流转

1.工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核发《营业执照》,并填写《并联审核流转单》,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应资料分别递交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

2.质监部门填写《并联审核流转单》,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分别递交国税、地税部门;

3.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审核工商部门递交的资料信息、打印相关证件;

4.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填写《并联审核流转单》,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需签字及盖章资料递交工商部门。

(三)证件发放工商部门通知企业携带公司公章,在所需材料上签字、盖章,并根据质监局缴费凭证,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将企业签字、盖章资料递交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归档。

三、保障措施

1.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做好联合办照办证服务工作,保证工作顺利推行。

2.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拟定《联合办证承诺书》、《并联审核流转单》等联合办证表单资料。

3.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做好服务工作,承诺自材料提交齐全后,须于4个工作日内办好相关证照。

税务服务承诺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行政承诺,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126-03

在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被要求保持稳定性的情况下,行政承诺适应了行政权力管理复杂社会事务的需要。近二十多年来,各国在塑造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特别是英国1991年的“公民”运动,吸引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至1996年,全世界共有15个国家推行了服务承诺制。〔1 〕 在我国,1994年,山东省烟台市建委和规划局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开创了国内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的先河,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996年下半年,全国交通、建设、内贸、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全面展开。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行政效率有了很大提高,明显改善了公共机关服务质量。行政承诺的运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承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探讨如何加以规范以实现该制度的初衷。

一、规范承诺事项的内容、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水平

当前,行政承诺书在承诺内容与事项上存在文本瑕疵,直接影响着行政承诺的运行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以“行政公开”代替“行政承诺”。如《昭通市文化体育局依法行政承诺书》中,对该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列举,是很多行政机关作出承诺的典型代表,但这种承诺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只是把法定职权以公开的形式作出宣示和介绍,如“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全面公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政务信息;
公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内部管理事项;
公开涉及我局职能的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即使不作这些承诺,行政机关本来也必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二是承诺标准不明确或缺乏刚性。如某税务机关在承诺书中规定“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 “一般”的表述使得行政主体在遵守承诺标准上更为“灵活”。三是内容表述不准确。如表述服务时限为“时间在X天之内”或“在X日内答复”,而准确的表述应为“X个工作日之内”或“在X个工作日内答复”。

为此,应规范承诺事项的内容、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水平。在作出承诺前,行政主体应当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对自身的践诺能力作出客观的评估。具体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或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全面了解本部门、本机关的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对人对承诺内容和承诺程度的期望等,从而决定是否作出承诺以及承诺的限度和空间。承诺事项的内容要规范,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也不应当仅仅是法律规定职责的简单复述;
承诺标准应以法定标准的具体化为准绳,制定承诺标准时要准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在确定服务水平目标时要综合考虑相对人的期望值和行政主体的实际履约能力等各种相关因素;
承诺事项应列明相应的处理流程或期限、时间和预期要实现的服务水平,方便相对人全面掌握所需信息,指标要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立分层细化的内部承诺问责制以确保履诺

在履诺过程中,一些行政主体有违诺现象。与行政承诺书的文本瑕疵相关联,实践中的行政主体也借种种“缝隙”不践行诺言,这主要表现为“假诺”、“低诺”、“不诺”等。“假诺”即别人怎样承诺、上级怎样要求,行政机关就怎样承诺,明知办不了也承诺,结果无法兑现;
“低诺”即避重就轻,只承诺容易做到的;
“不诺”即不管外界如何呼吁,依旧置若罔闻,不予承诺。综合而言,这些违诺现象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明示的失诺”。指行政主体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对之前的承诺事项、活动、计划的中途撤销、部分不履行、完全不履行等行为,如政府承诺年内要为民众做10件好事,但年终并没有完成或中途取消了其中几件等。又如,某镇派出所针对本镇治安状况差、对企业和种养殖户敲诈勒索、聚众哄抢的案发率居高不下之情形,推出了“你被哄抢、敲诈,我赔偿”的治安承诺。但是,当某个体工商户遭到歹徒哄抢后向派出所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4 〕二是“隐含的失诺”。指政府公开承诺(口头或书面的)要取得和达到特定的效果或状态,但通过行政行为的实施,对其评估后,可以认定其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目标等情形。如某地方政府计划通过旧城改造以提高百姓的生活质量,但是新建住房的价格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百姓不但没有经济能力承受新房房款,而且在拆迁中失去了旧房,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政府关于“以旧城改造提高百姓生活质量”的承诺失诺。

解决违诺现象,应建立分层细化的内部承诺问责制以确保履诺。承诺是形式,履诺是关键。目前可见的行政承诺一般是以部门或单位的名义作出的,但是承诺在部门内必须细化,只有责任到人,才能确保工作效果。实践中出现的种种违诺现象归根到底与公职人员的责任心相关。

确保公职人员履诺在操作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强化个人履诺的自觉性,这需要提高其在思想上对承诺的重视程度,克服走过场、雨过地皮湿的思想和疲于应付的消极行为,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并作出表率。其二是以制度督促其有效履诺,例如可以试行“承诺问责制”。把问责处理细化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纪律处分和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
同时辅之以公开承诺、承诺内容量化细化、践行承诺跟踪监督、兑现承诺情况公示制度和失诺责任追究等细则制度,通过公开承诺、部门评议、领导督导、组织考核,找出履诺的差距,让“承诺”激发和提升公职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以“问责”督促公职人员树立好形象和好作风;
也可以通过开展履诺竞赛,制定履诺任务倒推倒排、责任倒定机制,并制订完成任务时间表,在履诺目标倒逼机制下,让公职人员自我加压,形成争先奋进、主动履诺的氛围。同时应当注意树立履诺的先进典型,引领和激发部门内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对行政承诺全面和连续的监督和管理

与实践中的失诺紧密相联的,是对行政承诺运作系统管理和监督的缺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作出承诺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就盲目借鉴他地所作的承诺,由此可能会导致缺乏履约的客观条件,承诺事项内容不可行,承诺仅仅停留在书面上而难以落实;
二是不能根据自身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而对承诺标准、期望的服务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同时缺乏定期总结,也没有或不能向社会及时公布承诺执行的实际效果;
三是对承诺执行的监督不够全面、系统和专业,而主要是在相对人投诉或提出意见之后,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再作出处理,这种个案处理的方式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督效果令人质疑。

为此,应切实加强对行政承诺全面和连续的监督和管理。“不言监督的信任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是纵容。”既然行政承诺可能为相对人带来客观上的实际利益,那么为了建成真正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就必须保证相对人对行政承诺的信赖。这种保证也应当体现在加强对行政承诺的社会监督方面,确保在行政承诺的整个运行过程中,社会公众都能够拥有参与或监督的权利。具体可通过完善真实信息披露制度或建立专门的独立组织负责监察各项行政承诺的执行表现,按季度考察执行各项承诺的实际成绩,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服务的意见。该专门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执业律师、会计师、学术界的专业人士等,以确保有足够的代表性和监督水平。

诺斯的研究表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可信承诺的前提和基础。可信承诺不是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宣传上,也不是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品质和责任感上,而是建立在可靠的制度安排上。因此,一旦作出承诺,行政主体就应当定期总结承诺践行的实际效果,与期望的服务水平相比较,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履诺能力的提高和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承诺事项、标准和服务水平,确定下一周期的服务承诺。而这种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则可以通过在部门内设置专门的服务标准研究人员或机构,按适当的周期提交承诺施行报告,对之前的承诺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再调整和制定下一周期的承诺计划,并且不断研究和策划改善各项服务标准和增加承诺事项的措施。

四、明确违诺主体和违诺责任

根据行政承诺的诚信原则,作出承诺的行政主体一旦违反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就当前的实践效果来看,界定违诺责任主体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服务承诺书来看,很多行政主体的违诺责任规定极不明确。有些承诺书在内容中仅罗列了各项承诺,而对违反承诺的后果只字未提;
也有些承诺书说明了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但对具体处理办法没有表述;
即便承诺书中规定了相关责任,也仍旧存在混淆责任主体的问题。如某市税务局承诺书中规定“对于违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罚、政纪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
又如某市质检部门服务承诺中规定质检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50元,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实际上若行政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违诺的主体仍是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而且即便追究责任,也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对本行政机关负责。

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应由作出承诺的行政主体对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对人承担违诺责任,且这种责任承担的内容与程度应与违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对于违反行政道德方面的承诺,应赔礼道歉,并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对于违反办事或服务时限方面的承诺,应对违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此外,可结合相关责任制度,对相关的违诺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由其承担相应的内部责任。

五、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承诺加以规范

在实践中,自“公开承诺”成为地方政府热衷的行动以来,失约之事常见,但因“公开承诺”不到位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和部门却不多见。对此,某市农业局作出了这样的辩解:“公开承诺”的政府和被“承诺”的民众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何来法律责任?

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属于一种国家民事行为,若发生争议应适用民法调整。然而争议在于,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属于一种相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承诺或出现履行瑕疵,其实是属于违反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就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调整。但行政承诺的表现形式不一,在具体考察某一行政承诺违诺的法律责任时又必须详细进行梳理和分析,这也增加了认定和追究责任的复杂性。然而最大的问题在于行政承诺违诺责任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上缺乏严格适用的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救济问题仍待解决。

追究行政承诺违诺责任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行政承诺的法律效力,效力上的失之毫厘会导致其法律责任的截然不同。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严格规定,而行政承诺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据的问题。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效力等级将行政承诺层层分离,从而细致考察行政承诺的法律效果以及不履行该行政承诺的法律责任。例如有学者提出,可以根据行政承诺的瑕疵程度,将其分为适法的、违法的和无效的行政承诺。对于适法行政承诺,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普遍存在,除非满足行政裁量缩减要件,否则就无法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政承诺,当行政承诺所产生的信赖大于法律保护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行政承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行政机关只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只能就其损害获得一定补助。〔5 〕

杰克・道格拉斯与弗兰西斯・瓦克斯勒在《越轨社会学概论》中指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 〔6 〕 (P387-388 )政府的行为对于信任建设极其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信任的建立。” 〔7 〕 (P21-22 ) 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以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行政机关原则上要遵守自己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诺言。因此,即便在行政承诺制度化不足的特殊时期,政府也应当积极坚守职责,践行“言必信、信必果”,以己“行”为社会定“矩”。

参考文献:

〔1〕石佑启.行政服务承诺制析论〔A〕.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昭通市文化体育局服务承诺书〔EB/OL〕.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2008-11-12.

〔3〕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EB/OL〕.江苏国税连云港网站,2008-04-16.

〔4〕余凌云. 从行政契约视角对“杨叶模式”的个案研究――治安承诺责任协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0,(4).

〔5〕杜仪方. 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J〕.法学论坛,2011,(4).

税务服务承诺书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为了简化办税(费)程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实行网上办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使用要求及安全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果乙方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验证,必须先到ca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取得ca证书。如果乙方使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应注意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甲方声明不对该方式下的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帐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

2.乙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后,有权依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凭证或者回执,以证明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

3.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乙方在法定期限内因甲方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等办税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提供专门的帐户供网上办税之时使用,并保证在办理有关纳税事宜之前,在该帐户的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期各项税费。如因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有关税费无法缴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删除通过甲方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如乙方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删除,并由乙方重新报送。

7.乙方注销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乙方不得从事破坏甲方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网络安全故障的,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网上办税的有关行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甲方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10内进行,并及时告知乙方。

3.为了保证乙方网上办税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电子申报软件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提供的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

4.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内的问题,应相互协商;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相关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乙方注销或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本协议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