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税法基本原则,(1)

发布时间:2022-07-03 15:05:10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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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结构和功能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问题,是我国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问题。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以税法的价值和对象的调整为依据,而不是证据的结果;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三个不同的属性,相互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的轴三幕更新的作用,构成一个装饰着稳定结构作为一个整体:税法的三维坐标系统。这是税法全面运行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税收;基本原则;概念

  目录

 摘要................................................................ i 第一章 引言......................................................... 3 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标准............................... 3 2.1

 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3 2.2 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 ........................................ 3 第三章 税法墓本原则的内容........................................... 4 3.1 税收原则。

 .................................................. 5 3.1.1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5 3.1.2 明确的税收原则。....................................... 5 3.1.3 合法性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6 3.1.4 手续保障原则(或称“程序保障原则”)..................... 6 3.1.6 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7 3.2 量能课税原则 ................................................ 7 3.3 实质课税原则(经济的观察方法 .................................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引言

 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是税法基本理论的核心,“如何确定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因此,本文拟进行初步尝试。

 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标准

 2.1

 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所有的税法,在调整税收之间的关系具有普遍价值,任何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基本原则和标准。最集中的本质、内容和税法的价值目标,是税收立法的基础,税法解释和应用的基础,是工作的根本保障税法、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税法是本税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它是一种税收经济关系(实体)、热线(程序)和税收监督之间的关系。而税收关系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影响,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关系,既不是纯粹的物质关系(经济),也不是单纯的思想关系(关系)上层结构,而是物质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不仅要调整本税的税收关系,还要对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调整。

 此外,它还深受税收意识形态和本税原则的影响。因此,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反映税法的具体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主流的宾税理论的要求和本时期的宾税原则。换句话说,确定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标准是一个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和环境条件以及它所体现的税收原则。

 2.2 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

 然而,正如税法并不总是对税收关系的被动和机械的反映一样,岳律的基本原则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税收原则。它来源于博彩税的原则,但应高于税收原则。这是因为税法的调整,调节本税收的关系,除了应该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求,应当也有他的价值标准(目标)的方法,其价值取向,如正义的法律,目的和方

 法的安全(2)等作为基本原则的税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更重要的是反映这些值。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第二个界定标准,即本税原则。而第三个判断标准:税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整本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税之间的关系具有普遍价值,任何税收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基本规则或标准。在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方面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意义。如果它只存在于税法或税法类,或仅存在于某一税项活动的某一方面的原则,它就不能被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税法立法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可能是增值税中性原则等个税的原则“上升到税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要确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的一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的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对乡村生活的基本原理,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了基于原则的法律部门。对于税法而言,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

 它必须直接在宪法中寻求。由于税法的规制对象——一种税收关系是行政权力(权力)直接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本质,在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不是根据宪法的行使。

 第三章

 税法墓本原则的内容

 西方学者对税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金 Zihong 掌握“三原则”(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独立财务原则),新井的卑微的“五项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大量税收原则和原则否认避税)志留纪,田中说“两个六原则”(话说,从税法和税收的形式不变的原则;从本质上,公众的负担原则,公平原则,民主的原则,确保收入和效率原则),而在我国税法的书表达更多的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不统一,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原则。根据上述关于税法基本原则及其标准的含义,笔者认为,在现代国家,由于经济自由(市场)、政治民主、崇尚法治,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以下三点:

 3.1 税收原则。

 也被称为“税法”或“税收法律学说”,中国学者一般称之为“税收法律原则”,“税法的原则”。其简明的含义是,税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法纳税和支付。本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最重要的,原则的民主,法治,现代宪法原则的体现等税收法律,保护产权和自由的“代理”,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公共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法律原则应包括:税收法律和税收要求明确、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禁止税收协定原则、适用和禁止追溯原则的几个方面内容。

 3.1.1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税收要素,即税收构成,是指建立税收关系所必需的实体法条件,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要条件。一般应包括税收主体(税务持有人和税务债务人)、税务对象、标准、税率和归属。由于税收因素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义务的形成大小,以及与国家(财政)关系密切相关的“代理人”和利益,因此,它必须受到法律、法律原则和税收法律原则税收要素的形式的约束。法律原则的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原则”。他的要求是:(1)如刑法、税法是关于自由和财产权的主题主要的局限性,因此,应该像“合法性”,有关纳税人税务实体权利和义务构成要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应当在依法征税。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依照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一般授权立法应当受到主管机关的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称为“法律优秀原则”。

 3.1.2 明确的税收原则。

 根据本税收法律原则的要求,税法要素的实体规则,其含义必须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防止滥用税务机关的“公共权力”的自由裁断。换句话说,必须确定有关创造税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内容、目的和范围,以便纳税人能够预测他们的税收负担。就是“明确征税原则”。

 明确征税原则是实现税收法律原则的前提。如果税法对纳税单位的元素不是很清

 楚,势必形成一般的行政机关任命,空白,使其在确定纳税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目的元素的法律原则。但是税收的“明确性”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为了实现税法的公平、正义,或基于立法技术(防止过于繁琐和复杂),在税法中使用一些抽象的、不确定性的概念,如“在必要时”,“认为这显然是低”由“动机”或调整方法批准”,等等,作为税务构成要件,不认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只是这些不确定的概念不应该太抽象和空洞,它们应该基于法律的目的和目的。

 3.1.3 合法性原则( ( 依法稽征原则) )

 税法是强制性的,命令,纳税人一旦满足了税法的税收要素,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收,也没有免税,更不是因为不征税或自由,这必须以征税为基础。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依法征税的权利,也有依法征税的义务。税)。因为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的。

 又称“法定检验原则”。

 3.1.4 手续保障原则( ( 或称“程序保障原则” )

  税收法律原则的内涵,不仅对查证的物理条件,而且征收税赋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尚未成为税收征管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必要,即“法定实体,正当程序”。由于税收征费是“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代理人”生活领域的行政权力,因此必须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行使,而征费和纠纷必须按照公平程序进行解决。3.1.5 禁止赋税协议原则

 这一原则的内容是:税法是强制性的法律,是秩序法,不允许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税务调解或协议。否则,它不仅会在税收过程中造成不公正和滥用权力,而且由于纳税人的不同,也难以维持税收的公平。因此,虽然税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但它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法律调查法,因此,民事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目的而不是税法具有法律效力。

 3.1.6 禁止类 推适用原则

 根据本税收法律原则,纳税人纳税义务限制规定税法,税法的原因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法院不得上面引用的规定类似项目,设置或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此同时,对纳税人有利的税法的类比应该被禁止。即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3.2 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征税原则,是指纳税的形式并不是实现依法征税,足够满足金融需求,尤其是在税收负担本质上是要求一个国家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分配,根据他们的实际能力让所有纳税人纳税,税收负担应负的。其具体内容是指:公民的税收负担,应根据其财政负担能力(即税负能力)作为依据,使同一经济负担相同的税收,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经济负担下的税收负担”同时,定量税收的原则也表明,没有纳税能力的人不应纳税。西方学者认为,税收能力是每个人的经济能力,其基础是三种收入、财产和消费。对财产和收入以及消费的税收负担进行衡量是不可取的。税收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制度,是税法中宪法平等原则的体现。其实质是,它不仅要求实现法律形式的平等,而且强调实现实质平等。然而,定量征税的原则也有一些例外。因为税法可能有时被用来实现财政收入以外的其他目的,如实现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教育、文化政策,控制投资饥饿,等等,而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或特殊负担(如奖金),运用税收优惠或歧视,然后采用税收的原则而不是数量,但税收的区别。但是,这种税收上的差异是否会破坏宪法中平等的原则呢?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不这么想。因为数量可以基于分配公平的税收原则,而基于形式正义的差异税,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的,而按照法律规定的税收需求之间的差异将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3 实质课税原则( ( 经济的观察方法

 税法规定,对人民纳税能力的征税是对经济事实的关注,这一事实足以代表纳税人纳税的能力,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外观。因此,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应以大量的经济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以法律行为的形式来判断,这样就可以根据纳

 税人的实际能力(经济)公平税收来纳税。这一原则在日本和台湾被称为“实质税收原则”,而在德国则被称为“经济观察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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