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考察

发布时间:2023-08-30 18:15: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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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平,王 蔷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64)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贯彻以集体所有制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路径,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实现全面小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发展进程来看,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阶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阶段;在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形成了权属清晰、成员明确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格局。由此,在顺利完成脱贫攻坚、有机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历史转折期,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发展壮大中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关系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性质,又涉及我国数亿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既是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途径。

在探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生成问题上,部分学者认为,苏联实行的农村集体化运动模式给新中国提供了土地制度变迁的学习范本[1],而后续并未遵循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理论及列宁合作经济理论而导致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成为学者诟病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依据来源。与此同时,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工业化的资本积累源于本国的农业剩余,农村集体化有利于政府对经济资源的集中动员和利用[2]29,就这一体制特征而言,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与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是高度相关的。无论是前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还是我国工业化道路的改革,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与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具有内在一致性是学界共识,而在二者区别和关联的具体环节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试图从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理论解析出发,剖析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科学内涵,厘清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特征,谫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与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为新时代促进中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参考。

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率先对仍然存在大量土地私有者的西欧大陆如何实现集体所有制问题展开了相关论述(1)马克思发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的论述。,这被认为是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的肇始。随后,恩格斯接续马克思提出的“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论述,进一步探讨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

(一)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实现劳动雇佣资本的重要形式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马克思在考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认为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会有两种形式,那就是个体形式和集体形式。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只不过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定历史阶段的存在方式,必将伴随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而被社会排斥和抛弃;集体占有形式才是适应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且资本主义存在否定自身因素这一规律,也为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奠定了基础[3]818。马克思恩格斯深入剖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雇佣劳动的重要手段,是造成无产阶级处于被剥削地位的根源,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4]。恩格斯也指出:“工人只有在成了他们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获得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形式或集体形式;个体占有形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排斥,而且将日益被排斥;所以,剩下的只是共同占有形式。”[5]544这是恩格斯认同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必须集体占有思想的重要表述,即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的有效形式要通过集体所有加以实现。

马克思深刻阐明了生产资料集体占有代替个人占有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是物质生产方式进步的重要表现,而且深刻剖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工人阶级地位的内在逻辑关系。他认为,“其实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6]478,这是马克思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第一次重要表述,他认为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占有生产资料,实现财产共同所有,是消灭资本雇佣劳动、实现劳动雇佣资本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恩格斯高度评价了这一思想,认为这“是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5]381此外,他们认为,虽然在生产资料集体占有的实践过程中,首先会出现部分生产者共同占有部分生产资料,但这一过程的逐步完成会最终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因此,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社会共有的集体公有制,实现劳动雇佣资本,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的重要体现,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一以贯之的崇高理想。

(二)联合劳动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有效过渡

联合劳动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理想社会建构和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紧密联系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虽然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但可以通过联合劳动的组织形式,先将生产资料归部分人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打开一个“缺口”。联合劳动“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因此,马克思指出“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3]8-9这里的“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对抗资产阶级的重要途径,唯有工人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才不存在阶级对立关系,才不再是劳动依附于资本的关系,才是对资本所有权的积极扬弃,才能成为无产阶级变革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经济形式。然而,资本主义条件下,联合劳动始终局限于个人占有的旧形式而无法超越,“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唯有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集体占有,才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联合劳动只不过是集体所有的过渡形式。

进一步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研究理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时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改善农民的状况,把他们吸引到革命的力量之中,因此,“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3]338,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强调要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农业集体生产的过渡形式。与此同时,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集体所有制是集体经济的前提条件,指出俄国农村公社“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3]828。恩格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经济的道路”做出明确回答,即“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370。这里的“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就是对马克思关于“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新发展,表明在农业领域应当坚持通过生产资料的合作占有,逐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过渡。

(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超越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通常在探讨消灭私有制度从而构建共产主义社会与未来国家形态时会相应提出生产资料全社会、集体共同所有等内容,表现出集体经济是超越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马克思根据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及其矛盾的分析,对共产主义社会做出了科学展望,科学地指出超越资本主义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表现为生产资料为社会集体所有,“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而集体财富得以充分实现”[3]361。共产主义社会在生产关系上将废除私有制,实行普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恩格斯同样指出“废除私有制甚至是工业发展必然引起的改造整个社会制度的最简明扼要的概括。”[6]303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将实现社会直接占有。同时,为匹配生产资料的集体占有形式,社会生产由计划来调节和控制,同时将按照自然资源的情况和社会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有计划的组织和管理。

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集体经济是超越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是要在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加以实现,在消除了阶级对立和劳动差别之后,集体经济将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在此,集体与全社会的概念是通用的,集体经济等同于全社会公有经济。也就是说,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段,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不再存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形式表现为全体公有,真正实现了劳动雇佣资本,生产资料分配形式也表现为集体的按需分配,劳动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也得以实现。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行生产资料由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究其实质是农民通过生产资料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指导下结合中国特色的现实探索[2]27,在经历长期演化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实践特征。

(一)生产资料村域集体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形态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农村集体为主体实行生产经营的经济形态。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私有制为特征的小农经济面临生产力落后、生产工具短缺、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单靠农民一家一户很难克服上述困难。由此,农民自发建立互助组进行劳动生产,以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农民自愿共有部分生产资料、生产季节合作劳动为基本特征,这种组织形式使得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在保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广泛受到农民的支持和拥护。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的全面迈进,标志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形式得以正式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解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格局,具有动员农民集体行动的组织能力,并实行村域公有制。这种村域公有制首先表现在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局限于村社所拥有的、一般以农地为基础的经济资源范围,农村集体具有地域特征,集体之间存在地域边界,地域范围内部的土地资源是农村集体建立的物质基础。

同时,农村集体以农民联合形式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之间存在成员边界。集体经济组织以地域范围为基础将长期生活于此的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通过成员身份,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归属关系,成员在组织内部享有平等权利,非成员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利益[7]。在集体内部,成员一方面对于集体经济享有无差别的成员份额,如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面,每个成员享有同等的收益权;在公共管理方面,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和决策权;另一方面任何成员不能排除其他成员的成员权利。在集体外部,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存在界限,非本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本集体的利益,个人意志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的决策。因此,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经营收益服务于村集体成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相互统一的。

(二) 形成集体成员合作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合理分配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有效促进了集体成员合作生产的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域范围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对困难群体给予额外帮扶,组织调节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成为谋求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经济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8]。具体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谋求经济利益、促进集体成员联合劳动是其根本职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这种集体经济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我国经济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以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取代了传统集体经营制度,其核心是在制度上仍然保留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职能,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重构我国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微观基础,实现集体成员之间统一指导下的合作生产。此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集体成员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将提留的部分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村社公共建设,承接农业扩大再生产的小型设施设备建设;与此同时,向村内孤寡老人、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定期提供福利或救助等保障服务,缓解区域相对贫困[9],在经济效能实行良好的基础上,积极投入到村域公益事业建设中。由此,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要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做好经济决策,促进了集体成员合作生产实现经济效益;还需要积极投入内部公共事务建设,调节经济收入的合理分配,为村级政府分解公共责任;在村党委领导下,与村委会组织共同治理好乡村内部发展,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因此,集体经济就是要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其发展成果为农民集体成员所共享,对外营利的收入都应用于集体成员生存保障、福利分配和未来发展。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持续关注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关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不仅在宏观方面和战略层面确立了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理念,还在微观方面和操作层面持续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实现形式”[10],为不断巩固我国公有制经济,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奠定重要基础。习近平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绝不是复归‘归大堆’式的人民公社,而是纠正大包干中忽视统一经营所造成的偏差;绝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对这种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11]。为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抓手的集体经济发展成为近年来“三农”领域的重点任务。2014 年国家出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经过8年的探索改革,“成员明确”“权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基本确立,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创新集体资产利用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撬动外部资源和吸引外来资本进入农村并投入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集体经济收益;组织农业生产协作,为成员提供生产性服务,完善产业链条多环节建设,实行集体成员持续增收。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指导下进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了体制机制和实现路径。实践过程中,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同样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的理论体系,由此形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双向互动。

(一)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指导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

1.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奠定了中国农村公有制经济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要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全社会公有制、实现劳动雇佣资本的政治理想与革命信念,逐步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共有、集体共有的所有制经济制度,正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坚持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84 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思想,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由此表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性地位与关键性作用被一以贯之的坚定并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成为巩固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内涵。

2.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决定了中国农村联合劳动的基本经济性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区分了生产关系的三重内涵,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经济性质。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表现为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联合劳动、合作生产以实现集体成员共同富裕。相对于私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利益主体具有群体性。概言之,集体经济就是农村集体组织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把成员按照一定区域组织起来,以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财产作为生产资料和要素,投入物质资料进行生产、流通或服务,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资料实行某种程度的联合劳动和合作经营,进而实现效益增值和增加集体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是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集体积累的财产,通过采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成员间合作经营方式,实现集体财产的价值增值,最终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并向成员公平分配[12]。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是谋求农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方式,体现了我国农村联合劳动的基本经济性质。

(二)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

1.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限定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界域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集体所有制的论述通常与全社会、公有制等概念相关联,集体经济与全社会公有经济并无本质区别。与理论思想存在不同之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态,以村域为单位实行集体发展。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以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公有为特征,集体所有范围经历了农业合作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随后又转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权属范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两权分离”,此时集体所有的权属范围通常以行政村为地域边界,部分地区也有以自然村(组)为集体所有的范围边界。随着改革的深化,为有效解决土地荒置、经营效益等问题,中央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13],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仍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地域边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方面对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鲜明特色进行梳理发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坚持中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情况,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方法,对集体经济界域范围和权属功能进行了科学限定。

2.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超越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原初功能。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集体所有制在共产主义社会表现为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经济,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经济概念,表现出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有计划地进行生产、组织和管理,产品实现按需分配等基本特征。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经历了短暂的、仅限于经济范畴的组织阶段,很快便进入到政社合一的组织形态。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已不存在乡镇以下的行政单位,中央将乡镇行政机构统一并入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也将行政村并入到政社合一机构。改革开放后,集体经济组织摆脱了行政职责,原则上仅作为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组织形态,管理内部各类集体资产、促进内部经济增长发展。然而,现实情况是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行政建立的组织形态,不仅具有壮大集体经济的经济职能,同时兼具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区域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能,经济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甚至要承担村内老人的养老金发放职能。集体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存在的经济组织形态,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集体经济所有制实现形式较为不同。首先,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是自由生产者的联合经济,它是村域范围的经济组织,村庄成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天然成员,除外嫁、迁徙等特殊原因,农民隶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不发生变化。其次,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是兼具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的组织形态,需要在经济效能运行良好的基础上进一步承担村社公共职责、治理区域相对贫困、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由此,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在探索现实运动过程中,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着经济与社保的双重职能。

3.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只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也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而前文我们已经提到过,中国农村经济实践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指导下,遵循中国自身生产社会化和生产力发展的需求,结合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历了农业生产资料集体全面占有阶段、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双层经营阶段、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改革阶段三大演进过程。与其他的集体经济形式不同的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是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不断深入解读和运用,以实践形式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予的“市场”挑战,即在市场经济规律影响下农户原本面对商品竞争与市场博弈天然呈现出相对劣势的姿态[14]。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可以有效改善农户的不利条件,保护农户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行为选择时的利益不受侵害。可以认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既是对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的继承,从而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地位,又是对农户单个家庭抗风险能力的提升,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这一最突出特征。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指导下,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践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表现为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实现劳动雇佣资本的重要形式,同时,联合劳动是实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有效过渡。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研究理论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农业集体生产的过渡形式,在农业领域应当坚持通过生产资料的合作占有,逐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过渡。此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超越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生产关系配套表现出生产资料社会集体所有,并有计划地进行生产、组织和管理。

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结合中国实践发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属于生产资料村域集体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形态,对集体经济界域范围和权属功能进行科学限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定内涵。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了集体成员合作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合理分配,在实现集体成员合作生产的发展目标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域范围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对困难群体给予额外帮扶,组织调节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成为谋求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经济方式。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表明,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奠定了中国农村公有制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农村联合劳动的基本经济性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指导下不断完善了体制机制和实现路径。而实践过程中,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同样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的理论体系,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限定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界域范围,集体经济组织间存在明确的主体边界和财产边界。同时,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超越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原初功能,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最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地位,又促进了农户单个家庭抗风险能力。由此形成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指导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的双向互动。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部分,本质上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的正确指导下的有效实践,未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将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相结合,共同推动中国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特别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基本建立,在明确集体成员、厘清集体资产、成员权属分配清晰的改革基础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发展成为“三农”领域的重大问题[15],如何发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势,利用好前期政府和社会的投入,吸引外部生产资料进入农村,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关系,这些均需要借鉴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的相关内容,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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