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军供给制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22-03-26 09:52:08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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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是中共取得全国政权以前,在工作人员中普遍实行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供给的范围,包括革命队伍中每个人的吃、穿、用、行、健康保障等必需品和一些零用津贴;还包括按党组织规定的条件,在革命队伍中结婚后所生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供给制是一种按需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有战时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色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发挥过重要的保障作用。

中共在革命队伍中实行供给制,最初源于军队。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初期28年的实践,解放军的供给制逐渐走向规范。1955年,在国家生产发展、财政经济条件有所改善的形势下,军队和全国一样,实行了工资制(军队当时称薪金制),供给制在解放军干部队伍中的使命光荣终结。

供给制的特点是,按不同环境、不同任务、不同人员、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供应标准。全军的供给标准,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战争年代某些时候对某一方面的问题,由中央军委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外,一般都由各战略单位或某些独立单位自行规定。本文记述的内容,凡中央军委或相关部门有统一规定的,运用全军性史料;凡全军没有统一规定的,选用具有代表性的某些地区性史料。

伙食(给养)的供给制度

关于官兵伙食的供给制度,在现存历史档案中,能够查到这方面制度性的最早行文是,1933年7月30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革军委”)颁发的《红军官兵伙食、技术津贴、被装、抚恤和零用费标准训令》。

“大锅饭”时期的供给标准

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红军“除粮食外,每天每人只有五分大洋的油盐柴菜钱,还是难乎为继”。这种伙食标准,在1933年中革军委的《训令》中用法规的形式规范了下来。《训令》指出,伙食费包括“供造饭买油盐柴菜米面等用(炒菜烧茶水之柴在内)”。

其标准如下。前方部队:在苏区时发现品给养,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外加油盐柴菜钱,大洋4分。如到白区作战,发代金给养,每人每日大洋1角2分。后方部队:实行现品给养,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队,每人每日发米1斤4两。特殊情形时以代金给养。运输队: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苦工队:每人每日发米1斤2两(出差时加2两)。伤病员:每人每日发米1斤4两。油盐柴菜钱:伤病员每人每日发大洋1角,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发大洋4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部队伙食供应标准的规定,大都沿用红军时期的办法。如1938年5月30日,新四军颁发的《各级人员薪金、生活费、津贴等待遇的规定》中,对伙食标准的规定是:“第一,有军米发时每日每人1角;第二,没有军米发时每人每日1角5分;第三,伤病员有米发时每日每人1角5分,否则每人每天2角。”

解放战争时期的“中灶”供给标准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解放区不断扩大,根据地的经济状况日益改善,解放军大部分单位从解放战争后期开始,实行了“中灶”制度,将原有的伙食标准称为“大灶”,另外增加了“中灶”标准。从笔者掌握的资料中,实行“中灶”制度较早的地区是华东解放区。

享受中灶待遇的对象。1948年7月14日,华东财经办事处发出《关于中灶之设立规定的通知》,规定“野战军与地方主力基干兵团团级以上之干部,与各军分区以上机关内之部长、处长(副职同),及等于团级之干部”,“地委委员、部长及专员以上之干部及等于专员、地委委员、部长以上之干部”,从9月1日起,享受中灶待遇。

中灶供给标准及享受办法。菜金标准:每人每日细菜1斤(细菜价格照粗菜价格加倍计),油盐各5钱,猪肉2两。粮草标准:按原定标准粮食发细粮,烧草每人每日3.5斤。享受方法:中灶待遇必须集体吃饭方得享受。但如人数过少或其他特殊原因不便设立中灶者,除在本单位搭伙外,可将其超过普通菜金之多余部分集体另行添菜,或折发代金交个人自行处理。

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小灶”供给标准

1948年12月21日,华北军区政治部颁发《关于干部中小灶待遇的暂行规定》,从12月1日起生效。

享受中灶待遇的条件:团一级干部及旅以上机关之正副科长及旅之供给、卫生之正副处长、政委。在纵队以上机关,纵队之司、政本部机关,兵团司、政、后勤分部之本部机关,华北军区之司、政、后勤、供给、卫生、兵站部之本部机关及学校之工作干部,满10年以上排级干部历史者。凡从事于译电、报务、机务、医务(医生、司药、看护长、化验员、专门护士、助产士)、文艺(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电影、摄影、教员、会计、缮印等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8年者。外来之电讯、医务、文艺等各科之高级技术人员。参加本军满15年现任排级干部者,或参加本军满10年、年龄满50岁者。

享受小灶待遇的条件:旅一级以上干部均为小灶待遇。外来之医务、电讯、文艺等各科之专家为小灶待遇。

中国成立后全军统一规定的“中小灶”供给标准

1951年1月15日,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颁发《关于中小灶待遇暂行规定》。5月25日,该规定又作了某些修订,全军统一执行到1955年实行薪金制为止。

享受中灶待遇的条件:

(一)凡部队、机关、学校之团级干部。

(二)凡具有10年斗争历史之营级干部,曾任营级工作满4年者。

(三)凡任排级干部10年,或任排级以上干部共10年者。

(四)凡年满40岁之营、连干部,与年满45岁之排级干部,均具有12年之斗争历史者。

(五)凡一直从事机要、机务、报务、医务、测绘、气象、会计(包括审计)、档案、印写、秘书(包括书记)、教员、研究员、编辑、记者、文艺(文学、音乐、美术、戏剧、摄影、放映)等某项工作或同一业务性质之不同工作(均系相当排以上职务)8年以上,并能掌握业务安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