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意思表示解释

发布时间:2022-03-23 11:47:28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字号:

摘要意思表示解释是对表意人所作意思的理解,其对于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意思表示解释主要分为阐明解释与补充解释,其解释标准存在不同理论。我国民事法律没有该项总则性规定,仅在合同领域有所规定,鉴于意思表示解释之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92-01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内涵分析

在民法学说当中,通说认为,意思表示解释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释当事人所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理清意思表示解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有助于准确把握其内涵。

(一)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

在民法理论当中,意思表示解释往往被理解为法律行为解释的同义语。有不少的学者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使用的是“法律行为解释”这一称谓。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所指范围也不同,法律行为的解释还涉及意思表示之外的其他构成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的法律事实。因此,也有人认为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定的法律构造,如果把它同法律行为解释混同,则会破坏民法的体系和意思表示的相关理论。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内容的说明和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诠释,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都涉及解释对象的意义理解,并且往往是以涉及言语表达形式的正确理解为特点。尽管如此,实际上二者是有显著的区别的。它们的任务不同,意思表示解释要解决的是由于表意人所表达的内容的不完整、不明了造成的与其受领人之间的分歧,而法律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于确定构成有关法规基础的意图或目的。它们的接受者和利益也是不同的,法律解释所面向的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意思表示则针对的是特定的私人,法律解释更具宏观性和广泛性。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标准分析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争论

1.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居于支配性的地位。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解释应以知晓表意人真实的内心想法,而表示行为的目的和作用仅仅是为了让他人知道,因而表示只处于从属的地位。实际上,意思主义认为解释的依据应为表意人所理解的“表示意思”,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受意思主义理论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将意思主义作为其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

2.表示主义

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之解释不在探求内心的法效意思,而在探求表意人所表示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主义关心的是表示于外的意思,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以及相对人的理解为准。实际上,最初的罗马法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在罗马初期,法律行为注重形式,必须履行特定的方式。如上所述的德国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一般被认为是意思主义的立场,但随着表示主义取得主流地位,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论立场在德国也发生了变化,认为对第133条不能仅仅作字面上的理解,而应该结合有关意思表示的整个理论进行理解。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所体现的解释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体现。

折衷主义也就是集表示主义与意思主义为一体,全面考量各种利益予以平衡,应该说,今时今日多数国家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只是在意思抑或表示之间孰轻孰重各有不同而已。

三、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缺失及完善建议

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法典当中,都在其总则部分具有统领意义的意思表示解释的条款。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而仅仅在我国合同法有其规定。尽管意思表示解释很大程度上就是合同解释,但合同毕竟只是债的最主要的形式,仅在合同法中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有局限性的。当事人和法律职业人员需要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往往只是援用合同解释有关规定。这很难达到预期的一种准确而又合理的效果。

因此,对于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应当在总则当中设立意思表示解释的总括性条款。在认定标准上,应当采取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同时又要尊重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另外,需要对意思表示解释进行必要的限制。意思表示解释的适用需要有深厚的公平正义理念,高超的法律应用技能,适用不当往往会造成对当事人意思的歪曲。然而由于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着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情况,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须谨慎并加以一定的限制。合同解释优越性不能超越法律、超越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正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违背法律、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一样,对其解释也必须限定此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何勤华,魏琼.西方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