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史志》与典制体通史的纂修

发布时间:2022-05-30 14:30:03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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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ޛ)jiJӭӎ;뭗Mv]5:^viKM5u?总结以往书志门类的趋势。在《五代史志》之前,“正史”书志共包括16个门类,而《五代史志》的“十志”却涵盖了除前史“符瑞志”以外的其他15个门类,如“礼仪志”包括了前史之“礼仪志”、“郊祀志”、“舆服志”与“封禅书”;“经籍志”包括了前史之“艺文志”与“释老志”;“地理志”包括了前史之“地理志”与“沟洫志”。故白寿彝先生指出,《五代史志》的“十志,实际上包括了旧来已有各志的范围”,“体现了有史志以来的新发展”。(白寿彝:《白寿彝史学论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61、960页。)

二、《五代史志》的编纂成就与思想价值

贞观三年(629),唐太宗移史馆于禁中,确立了史馆修史制度,共修《梁书》、《陈书》、《北齐书》、《北周书》、《隋书》、《晋书》以及《南史》、《北史》八部“正史”。这一修史实践,“大大加强了我国历史记载长期连续的传统,对后代产生了深远影响”。(陈其泰:《历史编纂与民族精神》,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第60页。)《五代史志》即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编纂成书的。贞观十五年(641),唐太宗鉴于梁、陈、北齐、北周、隋五代史之纪传部分已经撰成而缺少史志,遂下诏撰修《五代史志》。永徽元年(650),高宗又命令狐德棻监修,至显庆元年(656)成书,由长孙无忌奏上。《五代史志》前后修撰历时15年,参与修志的于志宁、李淳风、韦安仁、李延寿、敬播、令狐德棻等史官,皆一时之选,各具史才,因而发挥了各家所长,提高了史志的修纂质量。

《五代史志》涵盖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记载博洽,内容翔实;尤其是十志篇目的设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作者对南北朝以来社会生活与历史发展的认识与概括,为研究南北朝至隋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具体而言,十志的记载可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思想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就政治制度而言,《礼仪志》、《刑法志》、《百官志》与《地理志》的记载最为集中。《礼仪志》的记载内容不仅包括南北朝以来的各种礼仪制度及其沿革,而且涵盖祭祀、封禅、舆服、宫卫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体现了封建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刑法志》反映了封建国家法律的制定、实施、修订与破坏。《百官志》除论五代官制沿革损益外,主要记载了各代职官的设置及其职能。《地理志》的撰述,以隋朝大业五年(609)的行政区划为基础,综论各郡县设置、户口、山川、江河等内容,并根据区域特点归纳出各个地区的风俗习惯,具有理论价值与意义。就经济制度而言,《食货志》虽仅有一卷内容,但论述的对象却异常广泛:从梁、陈、北齐、北周、隋五个朝代的田制、赋税、劳役,到义仓、屯田、货币,兼及河渠、漕运,都在作者的考察范围之内。就思想文化制度而言,《音乐志》、《律历志》、《天文志》、《五行志》与《经籍志》对此作了重点阐述。《音乐志》不仅保存了大量官方歌诗,而且对当时杂技的各种表演及域外音乐在内地的流传都有所载。《律历志》一方面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律历知识的进步,另一方面则从历法修订的角度反映了政治阶层的斗争。《天文志》与《五行志》如实记载了前人探讨天体现象之不同观点的交流与碰撞,同时,又反映出不少根据天象变化进行占验,或把奇异现象的发生与人事相比附的内容。《经籍志》是继《汉书•艺文志》之后的又一次总结性成果,反映了唐初皇家藏书的基本情况。该志分为经、史、子、集四部,附录佛、道二家,述其源流,考其存佚,论其得失,为后世书目的分类树立了新的范式。

然而,《五代史志》并非单纯地记述典制的演变,而是于典制叙述之中勇于提出作者对历史问题与社会问题的见解,反映了该书在思想认识上所达到的理论高度。尤其是,作者以敏锐的眼光洞察到魏晋南北朝以来历史发展的新动向;深入探讨了经济政策与朝代兴亡之间的关系;深刻揭露了封建社会刑法的欺骗性与残酷性。这些记载不仅真实、深刻地再现了历史,而且蕴涵了史家论史的卓识。

一是,客观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趋势。魏晋南北朝以来,佛教渐兴。面对新生事物,史家如何在历史编纂中真实地再现历史,是史学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五代史志》虽未设立“佛教”一目,但在《经籍志》附录中对佛教之产生及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脉络清晰地梳理,反映了佛教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与影响。《经籍志》首先追述了释迦摩尼创设佛教的过程及该教所遵从的教义教规,然后以佛教典籍在中国的传入与流布为主线,考察了佛教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此同时,作者也写出了佛教所遭受的厄运:后魏太武帝时,以沙门多违佛律、群聚淫乱,于是“尽坑杀之,焚破佛像”;后齐周武帝时,僧徒猥滥,武帝下诏“一切废毁”。佛教虽经两次废除,但是仍然有着广泛的信众,加上隋文帝“普诏天下,任听出家,仍令计口出钱,营造经像”的举措,使佛教之兴,更胜从前。(参见《隋书》卷三五《经籍志四》,中华书局,1973年。)在《五行志》中作者也记载了不少涉佛的史料,因此,可以认为《五代史志》写出了佛教从传入中国至发展兴盛的简史,客观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五代史志》有关佛教的记载,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佛教在隋代已经融入中国文化意识的主流,几乎无所不在了”。(严耀中:《试说〈隋书•五行志〉中的佛教史料》,载《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6页。)《五代史志》在反映汉隋间历史著述的发展方面,也表现得极为突出。班固著《汉书•艺文志》时,史书尚附于“《春秋》类”之后,仅载史书6种343篇。历东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史书不仅种类繁富,而且数量剧增。《五代史志•经籍志》将汉代以来史书分为正史、古史、杂史、霸史、起居注、旧事、职官、仪注、刑法、杂传、地理、谱系、薄录13类,计817部,13264卷,反映了东汉至隋约600年间史书种类的丰富与史学发展的繁盛局面。刘知几言:“艺文一体,古今是同,详求厥义,未见其可。愚谓凡撰志者,宜除此篇。”(刘知几:《史通》卷三《书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可谓对“正史”设置“艺文志”或“经籍志”以反映史学发展新特点之价值,未能充分重视。

二是,深刻揭露了封建经济剥削的残酷性,并由此探讨了经济政策与朝代兴亡之关系。《食货志》集中表达了《五代史志》修纂者的经济思想。他们认为:“厥初生人,食货为本。圣王割庐井以业之,通货财以富之。富而教之,仁义以之兴,贫而为盗,刑罚不能止。”并意识到赋税之法,“道关政乱”。在这种治史理念下,他们除重视经济制度的因仍递变外,还详察了经济政策的适当与否对于朝代兴亡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作者在《食货志》中重点揭示了一些君主在经济政策上存在的弊病,从而为当朝统治者提供鉴戒。如论北齐后主荒淫无度,耗费大量劳役从事苑囿建设,“毁东宫,造修文、偃武、隆基嫔嫱诸院,起玳瑁楼。又于游豫园穿池,周以列馆,中起三山,构台,以象沧海,并大修佛寺,劳役钜万计。财用不给,乃减朝士之禄,断诸曹粮膳及九州军人常赐以供之”。最后赋税所得入不敷出,只能另立关市邸店之税,以增加收入。统治者的安逸腐化,劳民伤财,最终导致了国家的“未几而亡”。又如,论隋之灭亡亦与劳役频繁、赋税太重直接相关。隋炀帝建造东都、显仁宫,其规模之大,“周围数百里。课天下诸州,各贡草木花果、奇禽异兽于其中,开渠,引谷、洛水,自苑西入,而东注于洛。又自板渚引河,达于淮海,谓之御河。河畔筑御道,树以柳。又命黄门侍郎王弘,上仪同于士澄,往江南诸州采大木,引至东都。所经州县,递送往返,首尾相属,不绝者千里”。如此浩大的工程,造成劳役大量伤亡,“东都役使促迫,僵仆而毙者,十四五焉。每月载死丁,东至城皋,北至河阳,车相望于道”。又加之炀帝穷兵黩武,“增置军府,扫地为兵”,终致“租赋之人益减”。他的好大喜功,以及连年对外战争,必然要“以征敛供帐军旅所资为务”。残酷的剥削以及繁重的兵役、徭役,使百姓家破人亡,田地荒芜,于是农民起义不断,“隋氏之亡,亦由于此”。(参见《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可以说,《食货志》从经济角度对北齐、隋朝灭亡的因由作出了可贵的探讨。

三是,《刑法志》的修纂,颇具匠心,从多角度真实再现了梁、陈、北齐、北周、隋五朝的刑法制度。首先,揭示了刑法成为封建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但对王臣权贵而言,它几乎成了一纸空文。梁于天监元年(502)制定了严密的刑法制度,并于次年颁行天下。但是梁武帝对于朝士贵族犯法,却不能依法处治,而是予以包庇,正如《刑法志》所言:“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由于武帝对王侯权贵的包庇纵容,致使他们更加骄横,甚至“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暴露了梁朝刑法实施中存在的积弊。《刑法志》还反映出北周时期皇族与百姓触犯刑法,处置方式的极大差异:皇族及有爵者均可“隐狱”,而普通百姓则要“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五代史志》的这些记载充分说明了封建统治者可以恣情毁坏刑法制度,所谓律文不过是国家统治的一种点缀,对于上层统治者几乎毫无约束。其次,批判了封建君主有法不用,率性判案,造成狱吏以多判案、判重案为能的不良风气。《刑法志》记载:北齐初年,狱吏断案尚依魏律,所以“刑政尚新,吏皆奉法”。但是文宣帝却以功业自矜,恣行残暴,“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由于文宣帝嗜杀成性,下臣便投其所好、揣摩其心理以断案,“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刑法志》还记载了隋文帝断案不据刑法条文,而是“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因文帝性情猜疑,鲜依刑法,遂造成“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的不良风气。最后,揭露了封建刑法的残酷,造成老百姓动辄犯法,而封建统治者视民众生命如草芥,对犯有轻罪的民众也加以重判。隋朝在文帝时期即制定了严酷的律法条例,规定“行署取一钱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炀帝即位后,更是变本加厉,“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严酷的刑法制度造成百姓不堪忍受,于是“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并最终推翻了炀帝的残暴统治。对此,《刑法志》评价说:“百姓怨嗟,天下大溃。”这一评论可谓从民心向背的角度触及了隋亡的根本原因,为唐初统治者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五代史志》因内容记载的广泛性与历史见解的深刻性,备受后代学者赞誉。宋代史家郑樵说:“观隋志所以该五代南北两朝纷然淆乱,岂易贯穿?而读其书,则了然如在目。”(郑樵:《通志》卷六十五《艺文略三•隋书》,中华书局,1987年。)充分肯定了该书在真实再现梁、陈、北齐、北周、隋五朝错综复杂的典章制度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方面所具有的编纂特色,值得后人加以重视。从对后世的影响而言,《五代史志》在历史编纂上的成功实践,实则成效显著地推动了典制体通史的纂修。

三、《五代史志》的影响:“为《通典》开辟了道路”

史学发展至中唐时期,无论是时代环境、政治发展的需要,还是史学自身重“通”的内在要求,都呼吁一部贯穿古今的典制体通史的出世。

从时代环境来看,唐代典章制度继承隋代并进一步增益,一些俗儒泥古不化,在典制的制定上存在是古非今现象,因此需要一部寓含进步史观的典制体通史来叙述人类典制的进化,以批驳当时倒退的历史观。如唐代学人李翰指出:“今之人贱近而贵远,昧微而睹著,得之者甚鲜,知之者甚稀,可为长太息也。”(李翰:《通典序》,载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杜佑也意识到当时社会上存在的“是古非今”现象,他对“时俗用五色,信颇谓得礼之变”,及“近代所以尚循玄缍俪皮之制,男女配合,教化大伦,示存古仪,务重其礼”(杜佑:《通典》卷五八《礼十八》。)的复古倾向大加批判。这说明在当时的时代风气下,需要有识之士撰著一部“通古今之变”的典制体巨著,用发展的眼光考察古今典制的异同与演变,从而批判俗儒视古今典制为铁板一块的静止倒退观念。所以,唐代中期社会上存在的“是古非今”现象,从反面为典制体通史的产生起到了催化作用。

再者,当时的客观环境也迫使史家从历代典制的发展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更好地服务当朝的统治。始于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终于代宗宝应元年(762)的安史之乱,是唐皇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在政治上,皇朝的统治力量大大削弱,藩镇割据势力强大;经济上,财政收入困难,入不敷出;思想文化上,森严的等级制度遭到践踏,礼制破坏。因此,安史之乱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当时的政治家、史学家亟须作出回答。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修撰一部典制体通史,总结以往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军事、地理等典章制度的沿革得失,进而为稳定当朝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重建等级秩序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成为一项深刻而又紧迫的课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尤为关键的是,中国史学有着“通古今之变”的优良传统,“正史”中书志虽历《史记》、《汉书》至《五代史志》的发展,但有些“正史”却不立书志,即使设立书志,却对“食货”、“刑法”、“艺文”等重要典制缺乏记载;更有甚是,《后汉书》、《晋书》、《宋书》、《南齐书》、《魏书》等书志的内容,因限于断代体例,而无法叙述典制源流与沿革损益。故近代史家梁启超指出:“各史既断代为书,乃发生两种困难:苟不追叙前代,则源委不明;追叙太多,则繁复取厌。况各史非皆有志,有志之史,其篇目亦互相出入。遇所阙遗,见斯滞矣。于是乎有统括史志之必要。”(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1989年,第21页。)在此情况下,撰著一部贯通古今的典制体史书便成为史学发展的一种趋势,而断代史志中典制史料的积累,以及汉隋间典制专史的迅猛发展,(据施丁统计,《隋书•经籍志》所载“旧事”、“职官”、“仪注”、“刑法”类专史就达到了146部,3841卷,“其部数占史部总部数的18%,其卷数占史部总卷数的26%”。故典制体专史发展的繁富,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典制体通史的产生。参见施丁:《从〈隋书•经籍志〉看汉隋间历史著述的发展》,《史学史研究》1980年第2期。)恰为典制体通史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与条件。尤其是,《五代史志》作为局部贯通的典制史的问世,在历史编纂上“为《通典》开辟了道路”。(白寿彝:《白寿彝史学论集》,第963页。)以往学者极为重视刘秩《政典》对《通典》编纂的影响,但因《政典》的散佚,我们无从考察它与《通典》之间的继承关系。然而我们通过对《五代史志》与《通典》编纂体例、著述旨趣、史料内容等方面的联系考察,依然可以看出《五代史志》的编纂成就与特色对于《通典》的纂修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与推动作用。

我们认为,《通典》在编纂体例上进一步发展并完善了《五代史志》的做法。《五代史志》对于每一制度的阐述,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者以序论说明某一制度的渊源流变与著述旨趣,然后按照梁、陈、北齐、北周、隋的朝代顺序纵论这一制度的因革损益与利弊得失,有些篇章的志目下又分为若干子目,以子目为纲提携志文,于每一子目之下按朝代顺序依次论及相关制度的变化与发展。第二个层次是,在具体制度的论述中,作者常常穿插当朝的君臣议论与前人关于某一制度制定、修改、废除的议论,或将反映前人观点的著述、论点载入史册,如在《律历志》中征引了梁武帝的《钟律纬》、沈重的《钟律议》、毛爽的《律谱》等乐律学文献,而这批乐律学著作大部分已经散佚,因而《五代史志》在史料价值上更显地弥足珍贵。第三个层次是,在述及五朝制度的施行时,作者常常发表简短的评论,以反映他们的看法与见解。《五代史志》三个层次的结构安排,对于《通典》编纂体例的制定有着极为明显的影响。大致说来,《通典》全书分为九门:食货、职官、选举、礼、乐、兵、刑法、州郡、边防。每一门类之下有序言,序言之下将大的门类分为若干子目,依照朝代顺序依次论列,其间穿插着前人议论与作者通过“说曰”、“议曰”、“评曰”等形式发表的议论,从而使全书有叙事、有议论,构成了严谨的编纂体例。显然,《通典》进一步完善了《五代史志》的编纂体例,使得结构安排与逻辑层次更为严密,从中仍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在历史编纂上的继承关系。

在著述旨趣上,《五代史志》虽是断代史志,却又贯穿着明显的“通变”之旨,克服了某些断代史志无法叙述典章制度沿革损益的弊病。这为典制体通史的撰述提供了编纂经验与借鉴模式。刘知几诟言《隋书》“仰包梁代”,失于断限。(刘知几:《史通》卷四《断限》。)这种看法实在过于拘泥体例而不知变通。相较而言,清代史家赵翼的评价则公允的多,他说:“盖唐初修梁、陈、周、齐、隋五代史时,若每史各系以志,未免繁琐;且各朝制度,多属相同;合修一书,益可见沿革之迹。”(赵翼:《陔余丛考》卷九《隋志应移南北史之后》,中华书局,1963年,第174页。)赵氏所论,道出了《五代史志》所蕴涵的贯通思想。这种贯通思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序论中以简洁的语言总论古今典章制度的渊源流变与优窳得失。《五代史志》之十志皆有序论,其功能在于先简要综述五朝及其之前每一典制的沿革损益之要,为下文重点论述五朝典制寻其渊源,以便读者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观察所论制度的总体变化。其二,作者具有明确接续《汉书》“十志”统绪的意识,在一些具体典制的论述上突破了“五代”的时限而上溯至魏晋时期。如作者在《律历志》“序论”中说,该志之设,是要总结音律学“自魏、晋以降,代有沿革”的传统,以“列其增损之要”。(参见《隋书》卷十六《律历志上》。)《食货志》的设置,是因为“司马迁为《平准书》,班固述《食货志》,上下数千载,损益粗举。自此史官曾无概见”,所以《五代史志》的修纂者要写出晋自中原丧乱、北魏自永安之后的食货变迁,以“编前史之末”。(参见《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五代史志》在撰述思想上不止是有兼容南北的明确要求,而且有上承两汉的自觉意识,显示出来一种细致爬梳和宏大气度相结合的格局。”( 瞿林东:《中国史学史纲》,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300页。)其三,典章制度按照梁、陈、北齐、北周、隋的顺序依次论述,虽然所论时限不长,但仍然做到了局部的贯通。同时在论五朝典制时,征引不少君臣议论。这些议论往往贯通古今。如隋朝大臣牛弘为说服文帝改制新乐,纵论古代君主建立新朝,无不改革前代乐章而制定新乐的议论,便以动态的、贯通的眼光考察了音乐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因革损益。作者将这些言论援引入史,同样体现了一种贯通古今的“通识”。这为以后杜佑打破各断代史中书志的记载,撰著一部典制体通史开拓了视野。

在史料内容的取材上,《通典》有关梁、陈、北齐、北周、隋五朝之典制记载,大量迻录《五代史志》的相关内容。换而言之,亦可谓《通典》在《五代史志》的基础上,将记载内容的范围进一步向上和向下进行了扩展与延伸。此外,《五代史志》在修成后,已独立成书流行于世。这种专记典章制度而又颇具贯通意识的专书的问世,肯定对杜佑纂修独立的典制体通史产生影响。因此应当认为,《五代史志》在历史编纂上架设了一条从“正史”书志向典制体通史过渡的桥梁。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